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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浙江”: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2020-07-21

观察与思考 2020年12期
关键词:浙江法治建设

徐 邦 友

“法治浙江”是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推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工程。15年来,浙江历届省委秉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在习近平同志开创并奠定的坚实基础上,一任接着一任干,领导全省干部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志存高远,砥砺前行,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探索形成了一条经济先发区域法治先行的发展道路,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并努力争取成为“法治中国示范区”。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历史呈现出了延续性和递进性,“法治浙江”的理念、制度安排和建设方法在全国范围产生示范效应,“法治浙江”成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一、“法治浙江”充分展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浙江”既是“法治中国”的预演,也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示范窗口。浙江省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要求,明确设定了“法治浙江”建设的新目标——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持续走在前列,把“法治浙江”打造成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法治浙江”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窗口,将进一步展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越性。

(一)“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上的显著优越性

市场经济是人类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最有效率的经济生活形态。自从市场秩序成为人类经济生活领域的支配性制度安排以来,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财富急剧增加。马克思、恩格斯说,资产阶级在其统治不到100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超过这之前一切世代的总和,其中部分原因应归具有神奇魔力的市场秩序。新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剧增,也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后实现的。1978年浙江全省GDP总量123.72亿元,而2019年全省GDP总量超过了6万亿元,达62352亿元,人均GDP达到107624元(合15601美元)。①参见《全面从严治党 建设清廉浙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繁荣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法治制度安排。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市场经济不能建设起来,②参见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更谈不上繁荣发展。浙江相对较早重视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质量立市法规诞生在浙江温州。改革开放40多年来,省人大及常委会以及得到立法授权的设区市人大制定了大量的类似于《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③参见《浙江蓝皮书:2012年浙江发展报告》(法治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司法系统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在产权界定、契约履行、企业重组、破产保护等方面给予企业以有力的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再创辉煌。④参见《浙江蓝皮书:2014年浙江发展报告》(法治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1、90页。由于有相对更健全的法治体系,浙江的资本自由度相对更高,发展空间更大,老百姓创业创新激情更足,市场经济活力也更充沛。

(二)“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显著优越性

现代社会,法治与治理具有紧密逻辑关联,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是通过法治化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浙江”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显著优越性。自从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决策以来,浙江在“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领域都有实质性的长足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明显增强,党政机关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越来越健全,有关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也日见完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主义法治风尚蔚然成风,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利、维护稳定已经成为浙江干部群众的行为选择。伴随着“法治浙江”的不断推进,浙江的地方治理体系逐渐完善,治理能力不断增强。政府职能转变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治理重心下移,治理权力下放,治理资源下沉,基本形成了一种“多中心、扁平化、弹性大、能力强”的现代地方治理体系。“法治浙江”的实践表明,法治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关键结构,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推进器,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具有显著优越性。

(三)“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幸福美好生活上的显著优越性

保障人民幸福美好生活需要科学有效制度体系,尤其是法治体系。奉行规则至上的法治可以让老百姓获得最充分的自由空间,可以让老百姓辛勤劳动所得的财产和财富得到健全可靠的保护,可以让老百姓得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待遇;可以让老百姓形成关于未来的稳定预期,可以让老百姓免于恐惧,专注于自己的事业,体会生命的快乐和生活的幸福。“法治浙江”在制度建设上种种努力,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幸福美好生活上的显著优越性。自实行依法治省尤其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以来,一些与老百姓民生福祉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纷纷出台,①参见《浙江蓝皮书·2008年浙江发展报告》(法治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政府依法行政,以清单形式列举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外无权、法责必行,企业和公民对政府行为有稳定预期;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履职,践行公正司法,追求司法为民,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严格的司法程序排除老百姓对案件审理的合理怀疑,努力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浙江”的制度框架内,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劳动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和实现,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归属感都明显增强,浙江这个区域共同体对其他省市区的吸引力、竞争力也显著增强。“法治浙江”的实践表明,法治是保障人民权利和幸福美好生活最可靠的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幸福美好生活上具有显著优越性。

(四)“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上的显著优越性

国家长治久安既是人民的政治诉求,也是政治家的政治诉求。然而,传统中国由于政治制度原因却一直陷于治乱循环和分合循环,人民不能安生,国家不能富强。历代先哲圣君亦想跳出“存亡周期率”,但一直未能找到有效办法,直到中国共产党才最终找到跳出存亡周期率和治乱分合循环的制度路径——民主和法治。从“法治浙江”的实践看,社会主义法治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上有显著优越性。自“法治浙江”建设以来,浙江的平安稳定情况持续向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都呈下降趋势;劳动生产、交通出行、商品服务消费领域的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矛盾纠纷趋于缓解,信访总量开始明显下降,一些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有效解决,全省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连续15年位居全国前列。②《浙江省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连续15年位居全国前列》,浙江在线,2019年6月25日。浙江人民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家乡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

(五)“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生态文明上的显著优越性

人类是自然之子,自然是人类的家园,人文化的自然便是人类生生不息的理想生态。然而,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尤其是工业文明社会以来,人与自然就有相互矛盾的一面,有时,这种矛盾是如此尖锐,几近到了相互毁灭的程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问题,他着眼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并基于浙江干部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在这一科学理念指引下,浙江走出了一条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互促循环共进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在此历史进程中,“法治浙江”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保障作用。省人大加强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力度,通过立法及时把省委确定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大政策变成地方性法规,为中心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法律依据;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并在实践中创新了环保执法与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形成环保执法人人参与的力量配置结构。司法部门发挥自身优长,通过检察、诉讼和司法建议,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目前,浙江生态环境总体呈现山清水秀天蓝的喜人景象,生态环境对于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对于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助益性都显著增强。因此,“法治浙江”也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生态文明上的显著优越性。

二、“法治浙江”何以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一)“法治浙江”建设具有先行先试的领先优势

浙江是一个市场经济先发地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逐渐苏醒。1988年,一个老实巴交的温州农民鼓起勇气状告苍南县政府,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告官第一案,对于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建设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并直接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出台。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针对村务管理中因缺乏监督而引起的矛盾争议与冲突,创造性地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并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创立了村民自治中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自治工作模式。这在全国也属首创,对于后来在国家层面上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起到了开先河的作用。而自从浙江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战略决策后,浙江的法治建设更是势如破竹迅速推进。2006年,杭州市余杭区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聘请第三方运用科学的技术与方法对全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指数评估,以法治指数评估促进区域内法治建设。2008年,浙江全省开展“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活动”;2012年,根据省委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政府内部评价、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三者相结合的机制,对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 (要让人民群众)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①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版,第390页。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率先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针对民间融资难、民间融资乱的问题,2013年11月,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金融类地方性法规,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浙江是一个互联网大省,网络技术先进,网络社会发达,矛盾纠纷也相对多发,针对这一现实,浙江以“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积极争取并成功创办了互联网法院,创新出了一种司法新模式。2013年底,浙江省委、省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在政府系统率先开展了“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政府改革运动,决心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权力运行最规范”的法治政府。2014年,省委决定深化“法治浙江”建设。2016年,省委提出“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行政目标。“法治浙江”先行先试的高潮之作是2019年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亮出“法治中国示范区”“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二)“法治浙江”建设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

第一,在坚持国家法治原则精神统一的前提下,从浙江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统一国家内部的普通行政单位,法治的框架、原则和精神必须统一。在此前提下,各地区又可以从地方实践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这既有利于国家法制在各地方的落实,也有助于丰富法治生活的具体形式,更为国家层面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创新提供有价值的地方性经验。浙江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始终注重紧贴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带有地方特色性、实施性的制度,以推进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大量的制度创新实践表明:“法治浙江”既坚持了国家法治的原则精神,又具有鲜明的浙江地域特色。

第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对准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推进,但在一个阶段内又必须重点突破。为此,浙江省人大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结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根据需要与可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立法原则,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了一个届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项目,集中立法资源确保事关浙江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如期颁布。省政府也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及时向省人大提出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议,或者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及时制定急需的政府规章,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规则约束。在政府管理实践中,各级政府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着力提高制度质量,着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上。司法机关在做好常规司法工作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努力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工作大局。在企业转型升级的大潮中,坚持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依法保障金融改革,推进民间金融体制创新;依法妥善处理“三改一拆”和重点工程建设涉案问题,为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推力;支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切实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紧扣“转型升级”“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最多跑一次”改革这些中心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实行开门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了提高立法的整体系统性和现实针对性,浙江省人大十分注重立法项目调研,通过发函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库成员对未来立法工作的意见,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公告征集未来5年立法建议项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除了坚持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意见外,省人大在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注重社会力量的民主参与,实行开门立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委托高校对报送批准的杭州、宁波两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质量;还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网络互动、网上调查、专家审阅、媒体讨论等形式,征求不同群体尤其是利益相关群体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一些比较专业性的法规草案甚至在部门或行业的专业网站上公布,让专业人士提出专业意见。有时会把一些与老百姓关系特别密切的条款单独提出来,交由公众讨论。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多环节、多渠道的征求意见、民主磋商,把社会各界的意见都充分整合进来,达到最大程度的意见共识,使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全省人民公意的体现。

第四,始终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相辅相成、同步推进。在改革开放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也是“法治浙江”所面临的一对矛盾、一大难题。浙江各级党委、政府及干部群众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十分智慧地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他们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追求,在现实条件约束下选择改革突破口,捕捉启动改革的最佳时机,并艺术地把握改革的节奏和进程。在此过程中,他们或者积极争取中央授权,或者向中央提议暂停某些法律在改革试点地区实施,并且在成功启动重大改革之后,由人大及时跟进地方性立法,为重大改革政策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以法治之力规范重大改革政策的执行行为。司法机关以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协助党委政府严格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张清单一张网”“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温州金融综合改革”,都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经典案例。这些重大改革政策也成了“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平台、试验田和试金石。

第五,以法治量化评估促进“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始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评估是基层党政机关为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化而首创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都有一定影响。2008年,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了“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活动”,通过考评,促进全省各地法治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请独立的第三方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程度进行阳光指数评估。这对全省司法系统的队伍和工作产生强大激励。司法行政部门也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评比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从这些年法治建设考评和法治指数评估实践看,内容覆盖全面、指标设定合理、样本抽检正确、操作方式规范、技术处理严谨的法治考评与评估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推手,其已然并继将产生“法治浙江”建设的系统性激励,以评促建,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继续走在前列。

第六,注重“法治社会化”这项基础性工作,为“法治浙江”奠定深厚的社会人文基础。法治属于国家上层建筑,其有效运作离不开社会层面的支持,离不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景从。因此,一个真正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国家,除了制度层面的建设努力外,还必须有社会心理、社会风尚层面的建设努力,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①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版,第386页。。也就是要将法治社会化,这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基础性工程。15年来,我们的各级党政机关非常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有侧重进行普法宣传,不断加大对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运用以案说理的方式方法,或者通过编写图文并茂的法律通俗读物把法律知识、法治道理灌输给人民群众,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为老百姓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让老百姓都能打得起官司,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从而更坚定地树立法治信仰。

(三)“法治浙江”建设具有独特优势资源

“法治浙江”之所以能够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浙江”拥有许多独特优势资源。

首先,是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思想资源。

习近平同志在主政浙江期间,基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基于几千万浙江人民对法治的殷切期盼,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推动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并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分不同层面对法治展开论述。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就其本质而论,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页。;他坚定认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②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他深刻认识:“立法是法治的基础”③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版,第363页。,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他敏锐觉察: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浙江建设这个系统工程的关键;他始终坚信: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司法的生命线,而司法机关是确保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反复强调: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终归需要法治社会的支撑,如果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根之花。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观点非常丰富,也非常深刻,这是他留给浙江人民的宝贵思想财富。“法治浙江”正是因汲取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宝贵思想财富而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其次,是“红船启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政治资源。

浙江是全国公认的“红船启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其中每一个历史定位都有其巨大的政治价值,而浙江一身兼具三个历史定位,其内含的政治价值更是无法估量。红船启航地和“红船精神”要求我们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前列。浙江作为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产生过许多“全国第一”的标志性事件,第一张个私企业营业执照,第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一份关于质量立市的地方性法规,第一起“民告官”的诉讼案件,另有许多制度安排如“后陈经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宁海“36条”和象山“村民说事”等全国都属首创,被各地学习借鉴,并上升到“治国之策”的层次。浙江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的实践探索及其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思想观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地方性实践基础和重要思想来源,两者之间既有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又有内容深化、层次提升、逻辑递进的发展关系。浙江作为“红船启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具有丰富的政治价值,它赋予我们使命,寄予我们创新,给予我们指引。“法治浙江”也因拥有“红船启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政治优势而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再次,是民营工商业相对发达所积淀而成的民间自发性未成文规则资源。

法治与工商业发展密切相关,被恩格斯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古罗马法就植根于发达的工商业商品经济基础上。民营工商业是浙江经济的主力军,是浙江的最亮特色、最优资源和最大优势,是浙江形象的金名片。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工商业是一个社会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天生就有对法治的强烈诉求,“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发达的民营工商业对法治建设具有本源性的促进作用,它既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内动力和外压力,也为法治建设积累了民间自发性规则资源。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有从民间、从工商业汲取规则资源的做法,一些民间惯例、未成文规则、工商业行规经过正式立法程序都可以转化为正式的成文规则,这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开放性的具体表现。浙江在工商业发展所累积起来的民间自发性未成文规则资源非常丰富,它是区域性共同体规则体系的基础部分,并且对社会正式成文规则的有效运行发挥着形式不同的支持作用。自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以来,已有不少民间自发性未成文规则如民间融资的一些习惯做法吸纳到正式的成文规则体系,已经成为浙江地方性规则体系的重要一部分。“法治浙江”正是凭着对非正式未成文规则的开放包容态度而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最后,是“尊法律、守规矩、重诚信”的浙江精神资源。

浙江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凝炼出了一种独特的“浙江精神”,关于其内容,虽然前后有不同的概括,但“尊法律、守规矩、重诚信”一直是“浙江精神”的题中固有之义。浙江的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在空间广度、合作深度和时间长度三个方向上不断拓展,一代又一代的浙江商人之所以能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秉持了浙江精神中“尊法律、守规矩、重诚信”的文化基因,“浙商文化”已经成为浙商之魂。①参见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新一代浙商代表马云在公开场合一再申明的“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体现的正是浙江企业家的法治精神。特别是,自实施依法治省和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以来,浙江干部群众的理性态度、契约意识和法治精神以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风尚都显著增强,它们构成了新时代“浙江精神”的最新内容。“法治浙江”正是在这种精神资源滋养下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三、作为“法治中国”重要窗口的“法治浙江”应如何深化

作为“法治中国”重要窗口的“法治浙江”,不仅要展示浙江在法治建设上的过去和现在,更要展示浙江在法治建设上的未来。我们应在建设和维护“重要窗口”这个新的历史背景和使命定位上重新审视,思考作为“法治中国”重要窗口的“法治浙江”应如何深化这个重大课题。

(一)在充分认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制度优越性上应进一步深化,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自信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②《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0页。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制度优越性,他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页。他还说:“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④《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15年来“法治浙江”的地方性实践以及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的全国性实践都表明法治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方面都具有无比优越性,是最有利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稳定发展和繁荣、最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制度安排。我们应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之制度优越性的认识,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自信,这是浙江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砥砺前行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在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实践探索上应进一步深化,形成更加科学健全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党领导和推动法治建设不仅是一个政治原则,更是一项具体行动,其具体表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个方面。经过“法治浙江”建设15年的努力,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今后,应在完善具体的体制机制、行为程序以及改善方法艺术上进一步深化实践探索,尤其是一些由政权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提交党委进行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把握上。进行更有创造性的探索,明确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把握与私情插手或包庇性插手之间的界线,防止以领导和政治把握之名行非法不正当干涉之实。切实落实党委书记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建立各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以及重大法治事件问责制度。

(三)在地方人大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实践探索上应进一步深化,形成“立良法促善治”的制度体系

浙江省人大以及其他有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市人大,根据宪法规定和中央政府授权,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立法的客观需要,积极探索地方立法的体制机制、程序方法、立法技术以及权力边界,制定了许多与国家法制相统一、与地方具体情况相契合、带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既充实了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又为一些领域的国家立法积累了地方性经验。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局限,地方人大尤其是一些不久前才获得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加强设区市人大从事立法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设区市人大立法提供组织力量保障;找准地方立法的衔接点,避免立法上的简单重复或脱节;在立法听证和论证阶段,可以考虑引入立法辩论制度,通过对辩深化对立法问题的认识,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省人大也要加强立法指导和备案审查,防止地方立法上的僭越现象。

(四)在综合执法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上应进一步深化,打造法律实施的浙江品牌

浙江省的综合执法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也是走在全国前列。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制度安排在浙江就有两种模式,而且各有特色和优长。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更大范围推进,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司法机关秉持“能动司法”的先进理念,在发挥司法传统职能的同时,积极介入公共事务治理,以司法的方式和力量促进地方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但总体而论,相对于立良法而言,广义的法律执行问题更显严重一些。整个国家包括浙江,主要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现行良法善法能否得到严格有效公平公正的执行与实施的问题,执法和司法领域的种种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是以产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结果,产生的问题比解决掉的问题更多,后果危害更严重。这样既损害了行政相对人或司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乃至整个国家的公信力。因此,在广义的法律执行领域必须进行更有力度的改革,创新执法模式,推动执法资源下沉、权力下放,着力补齐基层法治政府建设这块相对短板;以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为抓手,推进司法体制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打造法律实施的浙江品牌。

(五)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风尚、营造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上应进一步深化,努力率先建成法治信仰坚定“法治文化深厚、守法自觉普遍”的法治社会

应在前些年法治社会建设所取得成就基础上,继续探索依法治省与以德治省之间的结合结构,继续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体制机制,继续探索国家正式成文规则与民间非正式未成文规则之间相分而又相合的关系,探索民间非正式未成文规则进入国家正式法律规则体系的渠道,夯实国家法律体系的社会法基础。充分发挥浙江作为“红船启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促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动能。大力挖掘浙江地域文化中那些有助于形成法治文化的因素,挖掘“浙江精神”中的法治内涵,形成内涵法治普遍价值同时又带有鲜明浙江地域特色的先进法治文化。

(六)在利用大数据促进法治建设上应进一步深化,形成数治化与法治化互促互动的动态结构,为智能社会治理贡献“智慧法治”的浙江经验

目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科技浪潮汹涌澎湃,冲刷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令社会生活发生人们现有心智很难预料的结构性变化。浙江省委、省政府敏感于现代科学的巨大作用和发展趋势,果断地把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作为牵引浙江全面发展转型的抓手,是浙江全面发展的未来之极。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从“最多跑一次”到“最多跑一地”、整体智治、互联网法院、政法一体单轨制协同办案都是在最新科技浪潮中法治建设上的重大制度创新。我们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数治”和“法治”的融合,全面提升法治工作的数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和智能社会治理贡献“智慧法治”的浙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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