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观的继承与创新
2020-07-20黎洋洋
黎洋洋
摘 要: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开启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开启了法制建设新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伟大领导下,开启新一轮法治实践创新。七十年的法治建设,让我们党经历从实践到认识、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本文试图梳理出法治观的历史发展沿革,从而揭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观的继承与创新。
关键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继承与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稳步推进,虽经过些许波折,但一代代领导集体总是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创新。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往往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结合每一历史时期中国的最大实际,在曲折中不断探索完善,并创新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路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回顾过往历史时期法治观的变迁与得失,对揭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继承性与创新性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律观
自1949年起,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大幕正式拉开。同年1月,谢觉哉在“司法培训班演讲”中明确表示,“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从中不难看出,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法律和司法制度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作用。自1953年起,中共中央领导并开展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同志作为党和国家的领袖,多次关心宪法的起草工作,并在讨论宪法草案会议上指出,“一个国家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地位自此确立,同时也明确了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在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新中国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随之达到一个峰点。
纵观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治国方略,其在法律观上具有如下特点。
把立法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法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而后又通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仅仅数年时间,第一部宪法制定并通过,近1 000件法律/法令、法規的制定、颁布,共同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人民民主原则。1949年,毛泽东同志在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确立宪法的立法原则时,他又指出“原则基本上有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从那以后,人民民主原则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显要特征。后来,中共在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以及处理民族关系的广泛实践中,始终坚持民主协商,倡导各民族平等团结,形成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制观
自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因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社会各领域发展陷入停滞,建设受到巨大制约。本已取得一定成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是遭受重大挫折。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追忆往昔,痛定思痛,对过往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将经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法制建设也同步得到恢复、发展。同时因邓小平同志领导下的拨乱反正工作全面推进,化解了积压十数年的社会矛盾,也间接证明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的法制化观点与当时中国现实相契合,并呈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结合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建设的一般经验,强调了法律法规其本身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牢牢将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同时,又强调要弥补长期以来在法制建设上的缺失,必须将法制建设提高到同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
将法制同民主相结合。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未能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的各项制度,体系也不完备,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恰恰应当在全党全国的范围内被广而认知。要想加强制度建设就必须要依靠法制,并且要将其同民主结合起来。因此党中央在之后召开的十三大上提出了“高度民主、法制完备”。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制观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十四大、十五大上对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分别做了重要阐述。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把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总结这一阶段的法制观有如下特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2000年一经提出,就已成为指导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指南,自然也成为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针。在推进法制工作的进程中,如需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引导公民遵纪守法、实现法制建设工作的基本任务,就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动引领。
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首先需明确依法治国的主、客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另外,在党的领导下,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根本要求,切实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再有,广大人民群众应按照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相应的法律素养。
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2002年,随着中共十六大的成功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步迈入全新的阶段。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明确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时期,法治建设呈现出以下特点,即促和谐发展的法治观。2005年,胡锦涛同志就法治与社会的关系做出了进一步的阐释,他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如要想和平、冷静地解决社会矛盾,法治是最佳选择。法治可以规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国与国间的关系,使之达到和谐共处的良好状态。只有法治工作得到落实,法治理论得到完善,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得以体现,才能处理好社会各阶层群体的矛盾,才能指导推进促和谐的法治观念进步,在此基础上,就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完整、深入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从而形成新时代的法治理论观点。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观呈现出新的显著特点,即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了自2012年以來新时代伟大征程路上的系列经验,并对其做了重要阐述,提出将“四个全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把握,这无疑深刻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人民领袖的深邃战略视野。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认为要想实现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就不能将其作为一个单点进行考虑,必须将其置于“新时代”的国家战略全局之中,进行全方位、多领域的深刻研究,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为此,2014年10月,他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做了重要指示,要想解决好当下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要想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唯有坚持依法治国这条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阻碍,市场活力尚需更好激发。虽然“新时代”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但也更加需要法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也更加需要从法治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解决一系列问题提供更加合理的制度化方案。
只有深刻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观的特点,才能全面系统地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才能深化对法治建设的系统研究。同时,当下也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核心地位,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落实好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才能发展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才能把一切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上。
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继承与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出身红色革命家庭,自幼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将个人信仰与未来中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继承与发扬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同志的法治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最大实际相结合,并就如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深入、有益的思考。全面彻底地总结概括过往历史时期法治建设的相关经验,创新新时代法治理论,并将之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紧密联系,开辟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新路径。
1.继承性
继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构想。1997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后的17年间,依法治国工作虽有序推进,但也未能再有高潮。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治国成为会议主题。十几年间国家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不变的是中国共产党要把依法治国进行到底的决心。从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起,整整20年后的2017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成立,这无疑再次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落实在实处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维度出发,结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确定其为基本方略。他提出,当下,要建成的小康社会必须是讲法治的。由此可见其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早已彰显无疑。同时又对落实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强调务必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落实依法治国,就必须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其职能建设必须要科学,执法部门执法必须要严明,政府工作必须要公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真正做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而要使人民群众相信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必须公正,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自觉守法。
继承过往领导集体的法治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领导集体都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进行了系统研究,总结出一系列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前人总结出的成功理论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现代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因此,高度凝练简洁的“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应运而生。同时又阐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认为应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方面加以细化落实。2013年后,他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绘制出了一幅宏伟蓝图并明确了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系列讲话中又对该蓝图做了细化梳理,主要包含了党内法规、行政执法、人大制度、监督法制等内容。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明显加快。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务必要拓宽新时代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建设不动摇,并构筑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此外,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为实现新时代的法治建设目标而构建科学的建设体系,引领全国人民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出一条新路、好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