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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实践探索
——以M 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实践为例

2020-07-20党振兴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纠纷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 岷县 748400)

人民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和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巡回审判司法工作机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G 省M 县位于大西北深度贫困地区,山大沟深、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人口素质偏低,且有回族、藏族、东乡族、撒拉族、裕固族和满族等多民族聚集,全县有贫困村150 个,贫困人口1.95万户7.39 万人,贫困发生率16.56%,法律意识的低下制约着贫困人口的脱贫步伐。本文以G 省M 县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为例,以面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对一线司法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及辖区群众进行调研,了解他们的司法需求和认知习惯,分析巡回审判模式的优劣,以期更好地为开展该项工作助力。

一、巡回审判机制价值探究

(一)巡回审判能高效便捷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1]

民族贫困地区路途偏远,大部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素质较低,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再加上法律的程序性要求,一件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当事人多次反复来回到法院奔波,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部分民众有严重的厌诉心理,司法公信力不高。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让司法上门服务,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从最初的送法下乡到现阶段的进村入户巡回审理案件,其本质是一致的。从家庭琐事、邻里纠纷到经济矛盾的调处,巡回审判机制通过高效便捷的案件审理机制,将法庭开到地头、搬入农家,让当事人双方面对亲朋好友陈述事由、明辨是非,以此树立公平公正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普法教育,这也是新时代为民司法的基本体现,真正做到“法官多跑腿,群众少走路”的人性化司法服务。[2]开展巡回审判,让人民群众直接感知司法正义,让司法程序公开透明,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3]

(二)巡回审判能补充被动司法的不足,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从现状看,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证据意识缺乏,而随着信息渠道的畅通,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频发,广大人民群众不断萌发的规则意识和切身利益的维护需要,使他们对司法的需求变得比任何时期都强烈。但他们法律素养缺乏,并不具备足够的诉讼能力,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这就需要法官释法明理,主导庭审和主动查清案件事实,法官要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依职权积极主动去调查、去调解、去裁判,最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巡回审判补充了被动司法的不足。据调研,M 县人民群众高度认可巡回审判的价值,非常欢迎巡回审

表1 M县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的欢迎程度

(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逐渐增多,已从传统的离婚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相邻关系等人身关系纠纷转变为以交通肇事、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经济纠纷为主,人们对司法的渴求更加强烈。加之基层调解组织运行机制的“瘫痪”,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诉讼成为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的要求,需要实质公平和程序正义的双重保证,巡回审判机制成为定纷止争的优先有效模式。巡回审判立足于本地实际,通过司法服务上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面对的法律问题,这种公正透明、高效的解纷机制能高效化解邻里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司法自身的发展需要[4]

巡回审判可以让人民群众以最小的成本在家门口享受法律服务,维护个人合法权利,化解矛盾。只有加强巡回审判机制建设,将巡回审判作为普法宣传的平台,切实提高民众法治素养。[5]不断扩大法治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全面普法宣传教育,才能提升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形象和地位,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巡回审判能实现送法下乡,让司法上门服务,运用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风俗习惯以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进行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M 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现状分析

M 县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制定了巡回审判实施细则,购置了60 余万元的专业巡回审判车辆,车内配备了现代化的审判设备,设立了固定的巡回审判团队,聘任了村级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开展预约上门立案、上门审案、进行法治宣传和案件回访等司法便民服务,但受制于案多人少、本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

(一)巡回审判案件数量偏少

巡回审判的出发点就是便民、利民及法治宣传,但现有的巡回审判仅仅是审一件案件、照几张相片便草草了事,复杂的诉讼程序仍需当事人多次到庭,便民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在审判过程中,巡回审理无法避免嘈杂的庭审环境,使法治宣传和教育成为形式。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M 县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激增,受巡回审判耗时耗力、案多人少、绩效考核压力和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快审、快结案件的需要,M 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案件数量徘徊不前。经统计,2017年M 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共4825 件,巡回审判案件16 件,占全部案件的0.33%;2018年M 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共7194 件,巡回审判案件23 件,占全部案件的0.32%;2019年M 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共7689 件,巡回审判案件32 件,占全部案件的0.42%。三年来,M 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案件数量占比增长幅度一直徘徊不前,本应发挥最大作用的六个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案件的数量也不容乐观,数量较少,甚至部分审判时是因新闻宣传和绩效考核的需要,存在“形式巡回审判”的问题。

(二)人财物投入不足

相对而言,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或者是鸡毛蒜皮的邻里琐碎小事,但巡回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较大。巡回审判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司法成本。尤其是M 县人民法院位于西部贫困地区,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经费以及物资配置依靠国家转移支付。巡回审判的司法收益和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提升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上级部门不会因为巡回审判的需要而增加经费预算,不断激增的案件总量又加剧了经费紧张的局面。人财物的不足和配备不到位,使得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

(三)双语法官严重不足

在民族地区,为了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双语法官就显得尤其重要。受行政编制的影响,加上司法改革员额制的要求,并非纯藏族等多民族地区等客观因素的制约,造成了双语法官的严重不足,通晓民族语言的法官少之又少,语言交流障碍使现场释法明理难以有效开展,阻碍了巡回审理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巡回审判的实际效果。

(四)缺乏与基层相关组织长期有效的合作

法院主导的巡回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相关组织的参与。受传统风俗习惯和老百姓长期以来的厌诉心理影响,发生纠纷后,人们一般会选择去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情况,调解不成的,才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主动与基层组织沟通,就能及时了解矛盾的来龙去脉和双方争议焦点,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评判是非,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巡回审判需要村级组织提供场地,进行诉讼引导,组织旁听人员进行旁听等。而在现实中,由于M 县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沟通不畅,联动机制未确立,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了解情况时,当地基层组织往往反复推脱、缺乏有效配合,造成矛盾纠纷迟迟无法化解,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削减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司法工作人员对开展巡回审判存在认知误区

基础设施的完善,交通的便利和“庭审直播”等新型方式的运用,使得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巡回审判工作已失去了最初的“便民利民”“司法公开”“宣传教育”的价值目标,再加上巡回审判改变了传统被动裁判的审理方式,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司法供需之间的矛盾使工作人员缺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的主观能动性,影响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巡回审判存在人身安全隐患

巡回审判活动以专业的审判车为载体,通过车辆进村入户,在广阔的田间地头开展司法服务,工作人员有限,没有固定的场所和缺少专业的安全防护设备,办案人员所面临的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增大,不管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还是诉讼参与人员,在巡回审判中都面临过被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无端辱骂,甚至预谋伤害等安全风险行为,增加了审判风险。

(七)巡回审判法治宣传作用发挥不够

受制于宣传人员的文字水平、案件典型化程度不高、经验总结不到位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M 县人民法院关于巡回审判宣传报道级别基本以市、县及自媒体宣传为主,国家级、省部级层面的媒体宣传文稿数量不多,社会宣传广度不够,综合宣传材料较多,典型案例、调研报告报道少,经验总结不足,新闻宣传无法满足司法发展需求。

三、推进巡回审判进路探究

(一)完善巡回审判法律法规

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的长期有效运转,需要完善制度规范。应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从国家层面保证巡回审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巡回审判中,应明确适用范围,即矛盾冲突不大且有普遍教育意义的相邻关系、家事纠纷、简单侵权等民事案件,以及某个区域内频发的个别典型案件或是当事人确有困难不方便诉讼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提前制定巡回审判计划,以起到“审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保证巡回审判的良性运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

(二)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

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上级组织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更多的专项经费和人员编制,并在调整人员时适当进行倾斜,保证审判队伍的充足。将善于做调解工作的资深法官配备到司法巡回一线,为推进巡回审判提供人才保障。[6]同时也能保证巡回审判的质量,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三)积极推动与各级各类基层相关组织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开展巡回审判,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需要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主动邀请司法监督员、社会调查员、人民陪审员等共同旁听、参与诉讼,共同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以此达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的社会综合治理目标。

(四)优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司法工作人员考核体系

如果说政治素质是法官素质的灵魂,那么业务素质便是法官素质的核心。在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前,要制定明确的审判流程,办案法官要预先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解以及无法调查调解合议后的当庭宣判、释法答疑,让民众近距离聆听审判的全过程,直接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并通过当庭宣判及时了解处理结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对巡回审判的功能重新定位,对于其适用范围、考评机制等重新进行布局、规划,[7]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司法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考评内容并适当倾斜,从而激发开展巡回审判的主动性。

(五)建立案件回访机制

案件回访是了解审判效果,疏导民众情绪,从源头追踪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根本举措,也能及时对处于困境下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实现司法为民,同时,在回访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能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信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六)建立健全巡回审判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巡回审判将法庭开到了田间地头,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也将司法工作推到了矛盾纠纷一线。无法预见的情况严重威胁着当事人及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巡回审判应加大与司法警察大队、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健全的人身安全保障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同时,要严厉打击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执行公务和破坏诉讼的行为,切实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七)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回审判法治宣教的作用

要加强巡回审判案件现场法治宣传功能,不定期举行巡回法庭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加强新闻宣传稿件的集中推送,通过新闻宣传引导社会大众认识巡回审判的价值, 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民俗习惯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运用民俗习惯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照顾了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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