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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困境及其应对
——基于贵阳清镇98 个样本的考察

2020-07-20朱满德邓喻方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融资主体

朱满德 邓喻方

(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一、问题的提出

21 世纪的头20年,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崛起,逐渐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十分突出。为此,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随后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再次强调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

现阶段,学术界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视角。一是考察其融资受到抑制的原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弱质性、运行管理的不规范、缺乏抵押物和保证担保[1][2];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偏少、涉农金融服务能力不足[3];缺乏信息交流平台[4];政府扶持政策作用不明显[5]等。二是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效果,如利用金融支持满意度[6]、农业生产效率[7]等指标衡量金融机构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所具有的促进作用。这些研究所涉及的众多因素都深刻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格局。

清镇市是贵阳市下辖的县级市,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组织不断涌现并已初具规模。截至2019年4月,清镇市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1851 家,其中龙头企业541 家,农民合作社690 家,家庭农场620 家,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效应日益明显,但与全国同样面临着严重的金融供需“不匹配”难题。本文基于清镇市98 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访谈资料和调研数据,探究其融资需求特征和信贷供给约束,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源于作者2019年8-9月和12月对贵阳清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的实地调查和访谈。具体调研时,一是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涉农企业名册进行随机抽取,二是选取农业部门、村居两委、金融机构推荐的典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随机选择在农业部门正办理事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方式为调查访谈人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决策者进行询问、访谈和记录。最终回收有效问卷98 份,其中农业企业19 份,农民合作社36 份,家庭农场43 份;地域分布上,站街镇32 份,流长乡24 份,卫城镇20 份,犁倭镇13 份,红枫湖镇9 份。

(二)样本特征

第一,主要决策者特征。一个组织主要决策者的文化程度、社交能力、精力旺盛程度、专业技能等都影响甚至决定了该组织的发展前景。就样本而言,性别上,主要决策者多为男性,占总数的86.7%,表明男性在农业生产组织能力方面具有优势。年龄上,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6-45 岁(38.8%)和46-55 岁(30.6%),多为青壮年。究其可能原因,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决定了主要决策者不仅要懂得农业技术,还要有一定的经验和阅历,故青壮年更容易成为现代农业所需的职业农民。受教育程度上,近半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初中文化,39.8%为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意味着知识型经营主体占比较高,发展前景上较普通农户具有比较优势。

第二,生产经营特征。从成立时间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近10年新成立,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或者积累时期,这与贵州省实施农村“三变”改革、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有一定关联。从注册资本上,由企业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一般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匹配,样本覆盖了不同资本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人力资源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民合作社,抑或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和雇工数量普遍较少。从经营类型看,主要仍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布局在产业链上的加工、营销等环节较少,具体参见表1。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分布

(三)融资需求

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有融资的现实需求。最近三年已有实际融资行为的有78 家,占到样本的79.6%;当被问及“未来”是否有融资需求时,亦有74 家表示有融资需求,占75.5%。

最近三年有实际融资行为的经营主体中,农民合作社融资率偏低,为66.7%,显著低于农业企业(94.7%)和家庭农场(83.7%)。访谈显示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受访者反映无法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另一方面则是部分合作社成立时间短,依靠社员前期出资还能够支撑。未来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融资意愿较低,为65.1%,低于农业企业(84.2%)和合作社(83.3%)。受访者表示因家庭农场规模较小,凭借自有资金积累已基本能够满足未来经营的资本需求。

1.融资规模

比较分析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能够获得的融资额度与其期望获得的融资额度之间仍有较大差异,即期望获得更高额度的信贷但实际并不能有效得到,“实际”额度显著低于“期望”,具体分布见表2。究其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步晚、规范性和综合实力有限,缺乏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正规金融机构通过限制其融资额度以规避风险,操作实践中还会进一步提高对信贷额度的审核监管要求,造成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诉求不能有效匹配。

表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规模分布

从经营主体类别看,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潜在融资需求规模较大,家庭农场略小。第一,农业企业在51 万元及以上的融资需求占到81.3%(其中501 万元及以上占1/4),50 万元及以下的18.7%。第二,农民合作社的融资额度需求满足正态分布,主要集中在11-50 万元和51-200 万元之间,分别占到43.3%和30%。第三,家庭农场的融资额度需求集中在0-10 万元和11-50 万元间,分别占28.6%和60.7%。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所处行业差异和经营规模差异。其中,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因土地流转规模大、雇工人数多,所需投入多,且部分从事资本密集度较高的产业,对融资额度的需求较大。家庭农场则因土地流转规模有限,依托家庭劳动力经营,所从事的产业资本密集度较低,对融资需求规模相对较小。

2.融资期限

与融资额度类似,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期望获得中长期融资,但金融机构实际提供的融资多为短期性的,也存在错配现象。进一步细分,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更倾向于获得中长期信贷资金,家庭农场则青睐于短期或中期信贷资金。调研显示,对农业企业而言,对一年内的短期融资需求占18.8%,对1-5年期的融资需求占75%,5年期以上的长期融资需求占6.2%;农民合作社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与农业企业类似,三者分别占13.3%、80%和6.7%。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有较大差异,其中1年内的短期融资需求占28.6%,1-5年期的融资需求占64.3%。

3.融资渠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可以来自正规金融渠道、政府财政支持、亲朋好友借贷、互联网贷款等多元渠道。其中,正规金融渠道主要是向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

分析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首选仍是正规金融机构,见表3。在“未来”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95.9%表示“希望”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但数据也表明,近三年从正规金融机构实际获得融资的只占82.1%,这也意味着部分经营主体并不一定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未来”仅29.7%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考虑向亲戚朋友进行借款,而近三年这一比例占46.2%,其反映与亲戚朋友借钱,在金额、期限、人情等方面都 “不方便”,今后会尽量避免,这意味着今后一个时期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资金的渠道可能发生重大变革。为维持经营并存活下来,部分经营主体甚至表示在资金紧张时,也会考虑高利贷、互联网金融等非正规金融平台借款,这一比例占10.8%。仍有12.2%的经营主体选择自己打工、经营其他公司、寻找新合伙人等方式以弥补资金缺口。这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寻求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信贷资金不足时,可能转向其他外源渠道,由此也会引发一定风险。

访谈对象犁倭镇H8①为调查样本编号,下同。合作社在支付雇工人员工资时曾遇到困境,合作社负责人陈述道:“合作社种植的李子树(林果)生长周期长,四年才能挂果投产。前两年流转土地、修机耕道、雇佣人工等已消耗了大量资金,在银行的贷款也已达到授信上限,能够问亲戚朋友们借的钱也都已经借了。支付不起雇工

表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选择分布

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仍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的主要选择。被问及“未来”希望在哪类银行获取融资时,77.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选择在乡镇网点覆盖率较高的农村商业银行;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仅占19.7%;因近年城市商业银行快速扩张,有15.5%的选择城市商业银行。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机构选择并不敏感,更多从利率、政策、服务等角度进行相机选择,这一比例占16.9%。

4.融资担保方式

在“未来”可供选择的担保方式上,71 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出有效答复。其中,64.8%表示希望获得信用贷款;59.2%愿意通过抵押模式获得贷款,部分受访者表示由于土地都来源于租赁,个人房屋抵押所贷的资金有限,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希望金融机构能够接受茶山、果园等农业产业资产来抵押。仅8.5%的经营主体愿意接受质押形式;38%的愿意接受保证担保模式;22.5%的表示对融资担保方式不敏感,只要能得到贷款,可以接受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多种形式。

需注意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信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需求或期望都远高于他们实际所能获得的,特别是第三方的保证担保。数据显示,“未来”有38%的新型经营主体都明确表示希望通过保证担保形式获得信贷资金,但根据近三年实际数据,仅有18.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此方式获得贷款,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抵质押、保证担保时仍面临较大困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素

第一,仍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流于形式化的问题。例如,有些由村两委牵头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虽然有相应章程,并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流于表面形式,“一支独大”现象较为普遍,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调查还发现,仍有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为了俘获政府补贴或贴息贷款等设立的,没有实际经营或是未能持续经营,这也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成为农村金融进入的“挡板”。

第二,财务管理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章程尚不完善,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合作社缺乏专业化的财务人员,家庭农场财务记录和会计流水也不规范,导致生产经营财务数据难以获取或无法被证实有效。例如,访谈对象J28 养殖场,性质为家庭农场,资金周转都是依靠自己和妻子的个人账户,未开设专用的对公账户和设立会计账本,资金运用并不透明。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虽然设立了专门账户,但由于操作复杂并未投入使用,如访谈对象H29 农民合作社和J17 种植园(家庭农场)都有这一问题。也有部分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出于成本和报税等考虑,将财务外包给财务公司做,但自身仍没有一套较为清晰的明细账,对成本收益也没有正规、详细的记录。这也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系统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产销、成本、盈利及风险等信息,不易准确识别风险、做出信贷决策。

第三,可持续经营能力弱。一是因农业所具有的“弱质性”,表现在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都有较强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伴随规模的持续扩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叠加带来的风险损失可能大幅增加,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二是部分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信用意识和金融知识,组织内部也缺乏懂经营、善管理、擅长市场拓展等方面的人才,运营团队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市场化经营管理的要求。三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在成立初期和摸索阶段,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不足。

第四,缺乏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呈现额度增加、时限偏长的特点。仅凭信用授信(即信用贷款)难以满足其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普遍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清镇市在2014年就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但并不在国务院确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仍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拥有一定数量和价值的农业生产资源,但农业机械、温室大棚、果树等仍存在一定流动性、毁损性等问题,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对此并不认可,并不包含在可抵质押范围。农民合作社表现更为明显,清镇市尚未通过紧密的联结机制形成有效的法人产权,因此农民合作社很难成为金融机构要求的承贷主体,即便以法人或社员个人权证进行抵押,融资金额也无法满足较大的资金需求,且融资成本较高。

(二)金融机构因素

第一,将重心放在支农支小上的金融机构偏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乡镇网点较少,即便开展支农支小业务,也只倾向于选择信用优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清镇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机构,都设立了三农金融部门,但乡镇服务人员数量有限,业务开展也偏好于经营规模大、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距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巨大的金融需求仍有一定差距。清镇市有贵阳银行、清镇农村商业银行和兴邦村镇银行等,其业务机构也逐渐遍布清镇各乡镇。但调查发现,仍有55.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在乡镇的银行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其日常的金融服务需求。小额信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宣传不足,曾有游走于“灰色地带”的风险,贷款成本也相对较高,访谈者反馈除非极端情况,否则很少会选择此渠道。

第二,金融产品创新性不足。一是缺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目前仅有清镇农村商业银行针对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镇分行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了专门的贷款产品,其他各金融机构还没有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等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现有的贷款产品并没有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不足、获得保证担保困难等特性。如,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时,需根据自身条件向经办银行提供直接保证担保,可以由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提供保证担保。但据调查了解,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认识或找到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其提供信贷保证担保。二是现有金融产品仍需繁琐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等手续。以某银行的农民合作社贷款为例,农民合作社申请50 万元以上的贷款仍然要按照抵质押、第三人担保等方式提供保证担保,与传统贷款产品并无实质性差别,手续复杂,且贷款覆盖面并不广,坏账率高。访谈表明,虽然该项贷款在2015年10月就开始投放,但截至2019年6月,仅成功向6 家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其中3 家存在逾期且已未正常经营,形成五级不良贷款余额358.8 万元。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更加谨慎地创新信贷产品,开发新业务新模式。

第三,贷款程序复杂繁琐。虽然各家银行都已在手机银行上推出线上贷款,但调查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仍需提交众多申请材料,需通过复杂的信用评级。以“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例,银行出于信息不对称、防范并控制风险等原因,需收集诚信农户信用登记申报推荐表等14 项材料,形成信贷档案平均30 多页,远多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7 项,多数农户反映所收集的资料和需要签字按手印的地方太多。根据农贷业务流程的进一步解析,一笔农贷业务从调查到资金发放至农户账户,最低耗时21 小时,最高耗时达803 小时,与信贷需求方期望的1—3 天相差甚远,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短期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融资成本偏高。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经营能力弱、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运行不规范等特性,金融机构基于贷款风险等综合考量,通过提高利率等方式补偿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虽然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小微企业贷款获得部分贴息,调查显示,他们实际获得贴息所需的时间较长,也间接地增加了融资成本。仍有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常存在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如担保费用,这实际上抬高了融资成本。

(三)政府因素

第一,尚需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针对清镇市的资金项目、技术培训、基础配套、联结农户、升级评定、产销对接等方面相继出台了“四大扶持”①即扶持龙头企业、扶持农村农业科技带头人、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扶持农村小特色小项目、“九个跟进”②即融资平台跟进、财政贴息跟进、龙头企业跟进、技术培训跟进、诚信教育跟进、依法管理跟进、协调服务跟进、保险业务跟进和体制机制跟进等强农惠农举措,但仍存在金融支农政策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财政金融支农上,大部分依然是传统的财政直接补贴或贴息形式,极易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靠要”思想,不利于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实践操作中,支农奖励政策兑现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获取政府补贴不仅申报程序复杂,而且所需时间较长,有时甚至长达一年。(2)农业信贷担保上,目前清镇市仅有2 家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总量低,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弱,出于谨慎经营考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范围和业务拓展有限。(3)评级授信上,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建档评级授信,但受工作人员不足等约束,加之全面跟踪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盈利、风险等难度大、成本高,档案依然存在可信度不高、缺乏有效整合、共享难等问题。评级授信的价值难以发挥作用,制约了各金融机构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的质量。(4)政银企洽谈上,虽然政府定期举办政银企洽谈会,但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由于金融机构在较短时间内并不能充分了解企业,散会后也没有加强联系,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制度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准入和退出制度尚不完善。在准入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的门槛设置较低,管控不严。譬如,凑几张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合作社,导致在国家财政补贴激励时合作社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俘获国家财政补贴;在退出上,许多经营主体在经营不善破产后,又缺少注销制度,最终变为名存实亡的“空壳社”“僵尸社”。二是没有定期核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及时清理虚假经营合作社,造成“有利合、无利散”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激发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对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考核,更多予以核减扣分和在经济绩效上扣减,这很难起到有效激励作用。

四、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建设

第一,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依靠良好信用、真实成绩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一是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提高规范化程度,使其尽可能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二是不断增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雇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引入具备管理、财务、市场营销、农业科技等专业技能人才,当务之急是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记录、审核,按时制作财务报表等。三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适当探寻多元化农业经营,从产业链、价值链和利益链等角度谋划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现代农业经营绩效。

第二,提高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一要注重运用现代技术提高农产品“身体素质”。针对种植业,需注重提高农作物本身抗病虫害、抗旱、抗涝、抗倒伏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养殖业,需重点关注重大疫情防控和绿色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二要结合当地特色,主动打造品牌效应,提高产业附加值,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三要强化农产品质量监测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产品质量竞争力,从而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支农支小力度

第一,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促进多元化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有序竞争。应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涉农信贷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二是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发展支农支小业务。既要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承担农业政策性业务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其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也要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国有大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额度,适当提高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鼓励其关注小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尤其要发挥中小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的有效供给。鼓励当地城市商业银行进村进组,坚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农支小”的社会定位,推动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回归本源,引导解决“村镇银行不村镇”、“小贷公司不小额”等业务脱离定位等问题。与此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和规范化制度建设。引导正确认识融资的成本与收益,加快线上线下相结合;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适当给予奖补,降低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扩宽融资渠道。

第二,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一是调整商业银行支农对象的重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贷款的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关键支撑力量,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型主体的经营特点和对资金需求的额度、期限、用途等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发信贷产品。如设立农业企业贷款、农民合作社贷款、家庭农场贷款等,或者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涉足项目不同,开发种植类贷款、养殖类贷款、林业贷款等。二是积极探索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抵质押、缺保证担保、无财务报表等突出问题的金融产品。包括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权”贷款试点准备工作,尝试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等依法合规抵押融资,推广“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此外还可以尝试开发推广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等,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服务门槛。

第三,简化信贷流程。一方面,精简所需收取的纸质材料,减少经营主体不必要的跑路,如精简重复的签字、按手印等,尝试开发集信息采集、评级授信、电子签约等为一体的线上业务办理,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闲时建档、忙时放款,缩短信贷办理时间。另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与基层政府、社区、村委等联动。由政府核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银行给予初步评级,实现精准授信,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时间成本;但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切实防范虚假授信、虚假资料。

(三)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一,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一是创新财政金融的支持方式。在适度财政贴息基础上,政府可考虑从金融机构角度出发,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如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等,降低涉农存款准备金率,优化精准奖补措施。二是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担保机构,增强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政府+银行+保险+担保”模式的应用,减轻银行的后顾之忧;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减少金融机构向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容忍度,实现财政资金的“造血”功能。三是完善信用体系构建,推动建档评级工作精细化和系统化。一方面,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展或专业第三方机构进入,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加快构建评级共享数据库,营造良好信用环境[8]。四是试点扩大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在省市层面创新制度供给,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探索将农业物质装备等固定资产,如农业机械、温室大棚、果树资产等纳入可抵押质押物品范畴,并对价值估值和抵押程序做出制度化和规范化设计。五是将“政银企”对接会落到实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引入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有序规范进入,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支持的选择面。

第二,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如明确认定标准、评级定级办法、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引导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等。一是严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入与退出。在进入上,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核准之前先进行实地走访,确保实体经营。在退出上,简化办理流程,明确注销途径,使无法正常经营的退出有路径。二是建立监管制度。如农业部门通过加强日常走访,定期让经营主体报送财务报表等方式,了解其生产经营和市场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引导其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三是有效整合资源。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把规模小、管理乱、经营不理想、“空壳”经营主体及时整合和重组,提高整体质量,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四是提高经营主体综合素质,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学生、企业家、退役军人等到农村干事创业,增强信贷承载能力和发展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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