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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的异化与重构

2020-07-20

山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不端异化学术

丁 玉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锦州 121000)

高校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知识、为社会服务等职能,承担着教学与教育、科学研究、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它是培养高端人才和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的重要基地,更是学术创新的中坚力量。[1]教师作为高校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承担教书育人工作的同时,也肩负着科学研究的使命。因此在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社会也对其学术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屡见报端,[1]影响了校园学术研究风气,使学术道德内涵建设偏离了实际的轨迹。因此,把握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的正确方向、厘清现实中的内涵建设异化现象,对建构科学合理的学术道德内涵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的正向分析

学术道德是指学术研究相关部门中的行为主体在进行学术组织、管理、研究时应遵守的准则和规范。学术道德内涵建设是指高校学术相关部门主体为贯彻国家相关学术政策法规文件精神,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等方面建构科学合理政策制度,并行使各部门的职能权力,充分发挥运行机制的效应。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对营造校园学术风气具有正向意义。首先,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对院校正确解读国家相关学术政策法规文件、贯彻并执行文件精神具有正面的价值引领作用;其次,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能够督促院校学术相关部门的行为主体正确把握政策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效应,以此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最后,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唤醒教师学术良知,营造校园良好学术风气。三个方面的意义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形成了正向的循环体,正向分析图见图1所示。

图1 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正向分析图

二、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的异化现象诠释

(一)高校学术道德行为主体的异化现象分析

1.权力与责任的异化

学术道德的行为主体包括学术组织主体、监管主体、研究主体,一般分别指高校学术组织机构、高校学术监管部门、教师。学术道德行为主体的异化,一方面是指高校学术相关机构没有建立或没有执行学术监管制度而致使教师在学术研究中造成不端行为,即权力与责任的异化。高校学术组织机构或监管机构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学术管理权力,是学术权力在学术治理领域中的具体体现,[2]同时也是履行相关法规文件的责任主体。而现实中,这项权力与责任却出现逐渐弱化趋势。笔者在浏览各大高校网站中的学术研究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及相关机构中发现,多数高校虽然都已建立学术管理制度,却没有针对学术违规或学术诚信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理与奖励办法制度。导致在现实中出现的学术违规行为无章可依,学术违规现象比比皆是,国家学术政策法规文件缺乏执行效度。

2.义务的异化

学术道德行为主体异化的另一方面是指学术研究主体以不良途径获取学术资源,剽窃、抄袭、数据造假,以获取自身利益、完成学术成果为终极目的,忽视学术道德,违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即称为义务的异化。现实中这种义务的异化现象随着科研压力的加大也愈发严重。由中国人民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三位学者做的“科技研究中的失范行为”结果显示,30.5%的专家表示自己曾经虚报过科研成果。[3]社科院2018版《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8》梳理了近20年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64起学术不端典型案例。《报告》公开点名的既有普通的高校教师,也有知名院校的系主任、院长、副校长乃至校长。对此,有媒体评论“学术不端已渗透学术界各层级”。[4]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院校教师已经不把学术道德视为职业义务。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严谨治学”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教师作为学术生产者,具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具有遵守学术规范的义务。学术知识作为教师精神劳动的高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教师需要有担当、有义务,督促自己遵守一切学术法规文件,不能无视他人劳动成果,为获得个人利益,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二)高校学术道德行为方式的异化现象分析

高校学术道德行为方式是指学术不端行为所表现出的具体形式,其行为方式的异化主要表现为“拿来主义”“模仿主义”“仿真主义”三种方式。

1.拿来主义

所谓拿来主义是指将他人学术成果不加任何改动,或将题目与内容稍作改变后直接划为己有。这种现象大多存在于课题申报或学位论文撰写过程当中,即行为主体无视他人劳动成果,以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学术资料,如通过抄袭网络学术资源中的硕博毕业论文、科研部门或评审人员公开或泄露他人课题论证过程及成果、他人不慎丢失课题资源、故意偷取他人学术作品等途径进行剽窃。多数剽窃者以课题不查抄为侥幸心理进行抄袭,如近期曝光的“兰州大学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事件,[5]就是“拿来主义”的典型表现。该种行为方式是学术不端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将直接被严格处理。

2.模仿主义

模仿主义是指学术模仿者在写作模式、风格或专业术语、学术思想等方面抄袭他人,其核心内容或部分内容属于自己原创,如在论文撰写、课题申报、书籍编写等过程中都有这种“模仿主义”的现象。模仿主义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学习他人研究成果提升自身学术水平,一般都会经过他人同意或在自身研究成果后标明引用与注释来源。这种模仿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它只是一种学术训练过程,是通向独创的桥梁和阶梯。[6]因此,该种行为不在学术不端范围之内,故不能称为学术道德方式的异化。另一种情况是在他人不知情或没有标明参考来源情况下而故意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虽然核心内容属于自己原创,但华丽的外形却模仿他人,一般经不起推敲,往往存在明显的纰漏之处。因此,该行为属于学术道德行为方式异化的一种。虽然抄袭现象容易识别,但追究起来较为繁琐,消极影响力不如“拿来主义”严重。因此,对于学术水平较低的人来说,该种异化现象比较普遍。

3.仿真主义

仿真主义既非平常所说的学术模仿,也非一般意义上的学术不端行为。仿真学术是以各种仿制手法抄袭、剽窃既有成果,出现遮蔽原型和破坏正常学术规则的现象,一般称为“学术表演”,[6]即以改头换面方式进行剽窃。该种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学术论文、课题申报等过程之中,学术剽窃者在形式上或模式上是自己原创,但核心内容却完全抄袭他人成果或进行数据造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饰与装扮,因此难以识别。但这种行为方式对剽窃者的学术功底挑战性却很大,由于表现出完美的学术外形,瑕疵较少,故不容易被发现。目前,这种剽窃行为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对高校的学术破坏力也更加地深入和持久。

(三)高校学术道德行为管理的异化现象分析

1.政治权力控制学术权力

高校的权力形式包括政治权力与学术权力。政治权力主要由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构成,行政权力系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学术权力系统是以教授、专家、学者为核心,以大学内部“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为主体,客体为学术事务。[7]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学术期刊、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都是公办的,很多研究方向与选题都是官方指定以后,再交给学术界研究探索。而各高校出现的行政权力控制学术权力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高校学术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相关学术信息是针对院校所有参与学术的人员,但在实际学术活动运行中,部分行政人员却绕道而行,即背离政策制度,出现学术霸权现象。这种霸权现象多数表现在以单位或个人的行政级别高低来决定学术的优先权。学术活动的有序开展和良性运行必须以客观、公正、学术贡献和学术承认的一致性为前提,[8]学术道德的约束也必须以客观、公平、透明的方式为基础。因此,遵守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违规行为既是高校学术道德行为管理中的行政权力,更是一项重要的学术权力。

2.人际关系干扰政策制度

“人际关系”干扰“政策制度”是目前高校学术道德行为管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异化现象。它是指当教师个人学术道德问题被提上学术制度舞台的过程中,“人际关系”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来干扰制度的施行。制度的监管主体会因“人际关系”问题,即双方的利害关系对行为后果开始预算,以此选择继续追究还是敷衍放弃。而当“人际关系”小于政策制度时,制度监管主体则会采取公平、公正的手段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审查及处理等工作。因此,此时的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变成了衡量“人际关系”的标尺,这将阻碍制度的有效实施,削弱各部门的职能效应。

3.制度形式影响制度本质

制度形式影响制度本质是指高校各学术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政策制度文件,且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但当学术违规者撞上政策制度文件时,学术监管部门普遍采取过分柔性的手段进行管理与处理,既没有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审查,也没有按照章程进行处罚,多数情况下采取“说教”的方式进行劝告,此时的规章制度已变成一种外在的形式,而非本质的约束,即人人皆知,但不为之。此时的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变成了“口号”式的管理制度,这将慢慢侵蚀着教师的学术良知。

三、高校学术道德内涵重构的路向探析

针对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的异化不良现象,高校学术相关部门应明确并正确传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各部门应建立有效措施,督促并监管教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开展奖惩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严格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因此,高校应从上至下、由内到外建构科学的学术道德内涵体系,正确发挥各部门的学术职能效应,促使整个学术风气向积极态势发展。具体内涵建设体系逻辑图见图2所示。

图2 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体系图

(一)针对学术主体异化现象——贯彻国家学术政策法规文件“三部门”

目前,随着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事件的引发,我国出台的高校学术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数量逐渐增多,且文件内容也愈发规范与严谨。截至目前, 我国政府、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已相继印发并公布了较为权威的学术政策法规文件,在学术要求、预防措施、处理办法等方面也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管理条例,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国家重要学术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一览表

因此,高校可依据条例要求分别建立学术组织部门(科研处、教务处)、学术监管部门(学术委员会)、教师所在具体单位的三级学术相关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并执行国家文件精神。以上文件内容为高校制定具体的学术管理办法及政策文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各学术相关管理部门分担职责提供了正确的导向,更为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针对学术行为方式异化现象——建立学术道德规范“三部曲”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中指出:“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因此,学校应明确学术监管部门、学术组织部门及教师所在部门的责任分工情况,建立学术道德规范“三部曲”,即高校学术组织部门负责发布学术信息、收集学术成果,建立个人科研档案,并制定相关学术道德要求。学术监管部门负责评审学术成果,建立个人学术诚信档案,根据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的轻重决定相应的处理办法。教师所在单位负责配合两个部门做好学术诚信问责制度,配合调查研究,做好诚信宣传与问责工作。因此,可以说学术道德规范“三部曲”为高校学术道德内涵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针对学术管理异化现象——监管学术道德制度“两步骤”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因此,监管学术道德制度“两步骤”就是指依据院校学术三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监管学术道德制度,以此判定教师学术诚信行为结果,并根据教师的行为结果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如将教师恪守学术诚信行为直接纳入教师学术诚信档案袋,并给予表扬、宣传与奖励;而针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教师所在部门应协助其他两个部门开展诚信问责制度,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开除等处分。因此,监管学术道德制度“两步骤”严格杜绝了政治权力、人际关系、制度形式在学术道德内涵建设中的消极影响。

学术事业发展的核心在于学术道德的坚守。高校学术风气的净化,在于学术道德内涵的积极建设。学术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只有全校从上至下,由内到外共同坚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才无愧于教师职业的崇高性,更无愧于做人的良知与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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