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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性正义论能够成为批判理论的新范式吗?

2020-07-18杨丽

求是学刊 2020年3期

杨丽

摘要:弗斯特提出了一种基于辩护性正义论的批判范式。他认为,立足于这一全新批判范式的理论构建,不仅可以将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从霍耐特等人的批判的强大影响中合理地解放出来,而且也可以避免他们所指责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会脱离社会现实这一缺陷,从而最终建成一种对情境敏感的批判的正义论,推进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学术事业。

关键词:弗斯特;批判范式;辩护的正义

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哈贝马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政治伦理思想前沿研究”(2018EZX004)

作者简介:杨丽,上海大学哲学系教师(上海  200444)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0.03.006

如何构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批判范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法兰克福学派的发展谱系中,这一核心议题围绕批判理论如何吸纳德国古典哲学的思想资源阐明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Grounding the Normativity of Critique)的问题展开,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路径。第一条路径起于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这一代学人,他们主张社会分析需要明确规范性基础作为批判的尺度,以此区别于单纯实证性的社会科学研究。哈贝马斯本人也进一步重构了康德的道德哲学,确立了一种基于交往理性的正义论。第二条路径以霍耐特(Axel Honneth)为代表,他明确反对从康德式的建构主义哲学中寻求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他认为这种建构主义哲学基于一种“外在的”“脱离社会现实”的先验理性,有使社会批判沦为一种“外部批判”的危险。进而,霍耐特更多地从黑格尔的法哲学那里获得资源,主张一种“规范性重构”的方法论,构建出了承认正义论。第三条路径以美国批判理论家弗雷泽(Nancy Fraser)为代表,她认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规范基础的核心要义并不是有关康德立场还是黑格尔立场的选择问题,她强调立足“非基要主义”立场进行一种“无哲学的社会批判”,1并指出社会批判不能忽视“再分配”这一个维度,主张一种基于“参与平等”的复合正义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选取了一位在这个问题上持有典型立场的法兰克福学派新晋代表人物——莱纳·弗斯特(Rainer Forst),考察他对这个问题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论述。弗斯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新一代的学术领袖,不仅把批判理论的范式之争的问题实质界定为如何构建一种“批判的正义论”(a critical theory of justice),也明確提出了一种基于辩护性正义的全新的批判范式,来继续推进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学术事业。更重要的是,弗斯特还明确将他的理论界定为一种康德式的建构主义正义论,并将自己思想的核心主张,即“作为辩护的正义”,视作对康德之“人是目的”这一重要命题的重构。

那么,弗斯特所说的批判理论这一全新范式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它与康德哲学之间内在的思想关联是什么?它能够成为批判理论的新范式吗?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弗斯特的这一基本主张?等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问题。另外,鉴于弗斯特的著作大多未被译为中文,弗斯特本人的理论也不被中国学界所熟知,或者说,弗斯特的思想还从未以主题的形式被中国学界考察。1因此,为了给本文的论证分析以及我们评价弗斯特的理论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本文一方面遵循“文本学”研究方法,从弗斯特的文本出发来审视他的理论的基本立场以及它与康德哲学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尝试将弗斯特置于与弗雷泽、霍耐特有关“如何构建一种批判的正义论”的问题争论中,通过重构一种思想的对话来揭示弗斯特的辩护性正义论的总体问题意识和理论矛盾。

目前,学界通常把弗斯特看作法兰克福学派第四代代表人物。2严格来讲,这一说法能够成立,首先依赖于对这样一个根本问题的说明,即弗斯特是如何继承、推进和发展批判理论的。在这里,如果我们暂且以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范式演进为主题,来定位弗斯特在整个法兰克福学派谱系中的位置,可以明确看到,较之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和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弗斯特明确地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主张:以“作为辩护的正义”作为批判的规范性基础来继承和推进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传统和学术事业。

从现今所能见到的材料来看,虽然《辩护关系的批判》(Kritik der Rechtfertigungsverh?ltnisse, 2011)一书是弗斯特对这一基本主张的最完整阐述,但如果就他首次提出这一观点来说,我们至少可以追溯到他的第一本学术专著《正义的情境》(Kontexte der Gerechttigkeit,1996)。对于这一点,弗斯特本人曾在其代表作《辩护的权利》(Das Recht auf Rechtfertigung,2007)前言中的“思想总结”中说:“我在《正义的情境》一书就开始尝试:按照对话理论的方式对正义规范之相互且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进行的递归性分析中,产生了其相互且普遍的辩护原则。”3除了上述文本之外,在《正义的情境》之后的三部专著《冲突中的宽容》(Toleranz im Konflikt,2003)、《正义、民主和辩护的权利》(Justice, Democracy and the Right to Justification,2014)、《规范与权力》(Normativit?t und Macht,2015),笼统地说都可以归结为弗斯特对这一基本主张的不同层面的推进和深化。

然而,就本文探讨的社会批判范式问题而言,弗斯特在“社会主义学者的会议”(Socialist Scholars Conference,2004)1的发言,是需要我们首先关注的。在这次会议中,弗斯特不仅对20世纪90年代弗雷泽与霍耐特之间关于以“承认”还是“再分配”作为批判理论之范式的争论做出了结论性的论断,还在此基础上阐发了一种新的批判范式的理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重要的事放在首位:再分配、承认和辩护》(“First Things First:Re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and Justification”,2007)一文。在这篇文章中,较之于弗雷泽的“参与平等的二元观”(two dimensional view of participatory parity)和霍耐特“承认一元论”(monistic theory of Recognition),弗斯特旗帜鲜明地将这种全新的批判范式的理念表达为“辩护的一元论和诊断评价的多元论(justificatory monism and diagnostic evaluative pluralism)”,2并将这一新范式视为对其老师哈贝马斯的对话理论之康德传统的继承。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有,弗雷泽曾撰文3对弗斯特的相关论断做出回应,而弗斯特也颇有深意地撰写了一篇与弗雷泽的《批判的正义论批判的是什么》4同名的文章。在这篇新近的文章中,弗斯特重申他与弗雷泽的异同,并进一步突出强调其思想中的康德因素。

通过以上梳理与考证,我们来看弗斯特对这种全新范式的详细论述。但在对此进行探究之前,我们必须先行说明,弗斯特对社会批判理论范式问题的反思有一个显著的思想特点:它是在法兰克福学派自身的传统脉络中对哈贝马斯、霍耐特、弗雷泽等人的学说进行推进与突破后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弗斯特的思想的基本问题域:试图在充斥着非正义现象的现代处境下探讨“正义何以可能”这一基本问题。立足于这一基本问题域,不难看出,弗斯特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考察显然既不同于英美传统的正义论,也与德国古典哲学对规范性问题的思考不同。同时也就不难理解弗斯特为何要从弗雷泽与霍耐特关于“如何构建一种批判的正义论”的争论开始展开论述。

所谓批判的正义论,是指构建一种规范性的正义学说来批判当今社会的非正义现象的理论。如果联系弗雷泽与霍耐特之间的争论,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这一基本问题分解为以下三个论题:其一,批判理论是否需要构建这种规范性的正义论?其二,这种正义学说的内涵是什么,其规范性的理念是基于参与平等的原则还是承认正义?其三,采用这样一种批判的正义论要批判什么,或者借用弗雷泽的表达,社会批判理论的批判对象是什么?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弗斯特不仅对弗雷泽与霍耐特有关“承认还是再分配”的“范式之争”做出了评定,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自己的批判理念,他总结道:正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主体间的关系和结构的辩护,即“作为辩护的正义”,或称“辩护性正义”。

辩护性正义要为社会批判提供一种规范性基础。弗斯特这一基本主张的主题鲜明且统一,涉及的内容也极为丰富。他的思考足以辐射到当前批判理论前沿研究的核心问题。然而,如果要谈“弗斯特视域下的批判理论”这一宏大问题,一篇文章的篇幅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如果我们仅仅关注弗斯特对批判理论的新范式的论述和界定,可以明确的是,相较于弗雷泽的复合正义论和霍耐特的承认的规范一元论,弗斯特主张一种“辩护的一元论和诊断评价多元论”。

所谓“辩护的一元论”,弗斯特认为:“批判的正义论的构建必须有一个坚定的规范基础,而这个基础除辩护原则本身之外无须其他基础。”5这一要点显然是相较于弗雷泽“非基要主义”的立场而言的。弗斯特不仅认为社会批判需要一种规范性的尺度,而且主张从主体间的辩护性关系出发来探讨社会秩序的规范结构。弗斯特尤其强调,辩护原则是一种实质性的道德原则。也就是说,辩护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中立的调停者”,它依赖于个人实质的道德辩护权利。人人都拥有辩护的权利,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基础(Fundamentum inconcussum)。

“诊断的评价多元论”的主张更多是针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霍耐特主张以一种实质性的承认正义作为规范性的基础。相较而言,弗斯特却认为“交互性”和“普遍性”是一个更为合理的规范性标准。他明确说:“交互性和普遍性有可能成为一种更充分的更规范化的标准,因为它们将正义化的重担分担给每一个人,这些人试图使某种社会优越性合理化,在此,交互性的概念有充分的重要性。”1由此可见,相较于霍耐特的承认正义论,弗斯特认为基于交互性和普遍性的规范理念构建的规范性理论,本身不仅能适用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也会更公正地对待多元性的伦理价值。因此,弗斯特也曾用另外两个重要概念“最小的正义”和“最大正义”来表述这一基本主张的规范性意义。“对总体正义原则采取基本一元论的方法,首先就正义的基本社会结构进行实质性的阐述;关于‘最大正义的含义,我选择了一种根本的多元化的方法。”2

概言之,弗斯特提出了一种辩护性正义论的批判范式,他认为这种全新范式不仅能诠释现代社会的规范性内涵,而且能把握当下社会多元性的根本特质,从而最终为社会批判提供一种规范性奠基。

接下来,本文着重解读弗斯特“辩护的正义”这一基本主张的内涵。尽管弗斯特对“如何构建一种批判的正义论”问题的思考是在弗雷泽、霍耐特等学人的思想基础上进行的,但从弗斯特对辩护性正义论的阐明来看,显然,他对该问题的主张又绝非仅仅是对上述两人观点的“调和”。其实,纵观弗斯特的学术历程,“如何构建一种新的批判范式”这一基本问题在他整个思想体系当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正义的情境》《辩护的权利》《辩护关系的批判》《规范与权力》等书都是弗斯特对这一基本主张进行的专题性和系统性的探讨。对此,弗斯特曾相当明确地标识了出了他思想中的这一中心命题:

我不仅认为正義的内涵是具有合乎理性的论证,而且这一论证要追溯到一个单一根据——也就是,在社会政治情境中甚至是跨国间的各个方面,正义最终指向了一个规范内核:人的基本的辩护权利。在哲学多元化的时代,这可能是一个冒险的命题,但这确实是我在本书中想要捍卫的命题。3

对于我们目前关注的问题而言,弗斯特在上述文字中强调的观点,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社会政治领域是社会批判的主要情境;其二,对非正义的批判需要一种规范性的正义概念作为“坚实基础”;其三,这种正义的规范性内涵是人具有一种基本的“辩护权利”。不难发现,上述三点环环相扣,又一脉相承。弗斯特的论述最终都指向前文论及的批判理论范式之争的问题实质。

首先,我们来看看弗斯特对批判理论之批判对象的界定。弗斯特宣称,对正义问题的讨论必须基于政治正义的向度。“对抗非正义的根本冲动主要不是想拥有某物或更多地拥有某物的冲动,而是一种不愿意再被压迫、被骚扰或他们的诉求和基本辩护权利想再被忽视的冲动。”4其实,就批判理论的批判对象问题,弗斯特曾多次与弗雷泽展开争论。他的概括性的观点见于《辩护的权利》一书的“导论”中。在《辩护的权利》一书的“导论”中,弗斯特不仅追溯了正义概念的逻辑、历史发展形态,并且指认出一种“各得其所”的分配正义的观念实际上“阻止了抵达正义问题的核心”“删掉了正义的基本维度”。1除此之外,在“导论”的最后一段,弗斯特还特别强调:“对物品的合理诉求不仅仅是‘既定的,而且只能在合适的辩护程序中以推论的方式来建立,正义必须致力于主体间的关系和结构,而不是物品主观的或据称是客观的供应。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一种指向社会非正义根源的激进正义才可能。”2对一切非正义根源的揭示在于分析主体间的关系和结构。这一句尤为是弗斯特对“如何构建一种批判的正义论”这一问题之反思的点睛之笔。据此,弗斯特将批判理论的任务界定为分析“为什么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会阻止秩序的产生”。3在弗斯特看来,权力作为社会秩序的基本形态,它是社会批判的首要向度。正义的核心内涵是政治情景下社会关系和权力制度的可辩护性,即所有的社会政治关系都要提供其合理性的理由。由此,我们方能理解弗斯特何以认为自己的研究是一种“政治理论视角的批判理论研究”。

其次,社会批判需要一种规范性的正义概念。按照弗斯特的观点,正义不仅决定着与个体、社会生活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且公民道德所诉求的对象。据此,弗斯特明确区分正义与正义论,他强调:“正义不是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像自由、平等以及诸如此类的价值一样,而是一个用来判定某种自由和平等形式是否合法的原则。因为,不管某人持有何种特定的正义论,一般的正义概念隐含着以下一点:基本结构必须用所有作为自由、平等、自主的人的公民都可以接受的原则来证明。”4一言以蔽之,唯有当正义是一种基本的规范结构而不是某种实存的规范或价值观时,正義才能成为考察社会正义问题的“试金石”。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正义的规范性本质是一种辩护关系。弗斯特曾明确称:“正义重要的不是对自由或平等等价值观的特殊理解,而是一种辩护原则”;5“支撑所有正义原则的基础是基本的话语辩护原则”。6那么,何谓“辩护原则”?或者,什么是弗斯特所说的“作为辩护的正义”?需要注意的是,从弗斯特的上述论证来看,其实以上三个问题最终都指向了“作为辩护的正义”这一基本环节。也就是说,弗斯特对“基于辩护性原则的正义概念”的阐明是其理论构建的最重要环节,具有提纲掣领的作用。因为与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动理论或是霍耐特提出承认理论一样,不管他们对现代社会做何种阐释,他们在构建自己理论体系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个范式本身做出说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辩护的权利是弗斯特近期著作的核心要素。”7也正是在这一环节中,弗斯特思想中的康德元素得以透彻呈现。考虑到本文篇幅,这里并不打算对弗斯特有关辩护原则的阐明展开详细引证和分析,而只是简要地指出其几个关键要点。

第一,人的理性能力即辩护的能力。按照弗斯特的理解,人是理性动物,这一经典定义首先表达的是,人是作为一种能为自己的观点和行动提供合理理由的“论证的存在”(begründendes Wesen)。8人的理性能力是指人具有能够阐明自己的观念和行动之合理性的能力。行动者会对其行动的合理性提供理由,换言之,言语和行动必须有理有据,这一基础本身必须是被“建构”出来的。

第二,人有一种基本的“辩护的权利”。弗斯特认为,这一命题可视为对康德之“尊重他人作为目的本身”这一绝对命令的哲学重构。在《辩护的权利》一书的开篇,弗斯特援引康德对理性自由的界定来阐明这一基本权利的涵义——“建立在这种自由之上的甚至是理性实存,理性并没有任何专制的威严,相反,它的箴言任何时候都不过是自由公民的协调一致,每个自由公民都必须能够不受压制地表达自己的疑虑甚至他的否定权”。1另外,弗斯特也进一步将人的实践理性的基础界定为一个人能“坚持自己的立场”。“坚持自己的立场”即公开地为其认为合理的事物做辩护,即能提供理由去支撑其行动。这其中,人自主地表达、反驳、否定某件事情的能力即人的辩护能力。因此,弗斯特将人的实践理性能力解释为:“能够以辩护性理由适当地回答形成并处于每个实际情境中的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2另外,弗斯特认为:“辩护权利表达了以下要求,不应该存在这样政治的或社会的制度形式,它们不能向受其影响的人充分地证明自己是正当的。”3据此,弗斯特进一步将辩护权利界定为“一种有条件的否决权,一种能去反对并且能一般地获得辩护的规范和实践,反对能够相互且一般地拒斥的规范”。4综上,在弗斯特看来,辩护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它构成了对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基本结构)进行辩护的基础。他说:“遭受‘令人发愤的非正义的人不能没有发言、敢于说话的正义。他们的诉求必须是听得见的,因为这是正义的真实基础。”5

第三,辩护原则是实践理性的原则。弗斯特指出:“如果实践理性被当成一种能力,通过这种能力可以获得实践问题的正当性答案,那么辩护原则就是实践理性的原则,实践问题的答案是能获得辩护的是指它能兑现其提出的有效性要求。”6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考察辩护原则来探究证明有效性和建构规范的条件。“我的建议是,对道德观点的分析应该从一种对道德有效性要求的语用学重构开始,以便能以递归(rekurisve)7的方式探究这些要求和规范建构的辩护性条件。”8对此,弗斯特总结道,对不同的规范情境的重构可以兑现出不同的规范有效性要求,进而也划分出不同的辩护情景,即道德辩护、伦理辩护、法律辩护、政治辩护等。换言之,在实践理性的不同运用情景中,即道德、伦理、法律均可以按照辩护原则重构其规范有效性要求,在对这些规范性要求的明确中产生出规范秩序。

毫无疑问,辩护的正义是弗斯特理论体系的核心论题。“在我所提出的方法中,辩护性的概念确立了规范理论、社会理论和社会批判之间的联系。这种方法的核心是认为:批判理论使辩护性问题变成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并试图分析作为‘规范秩序的社会、政治秩序,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作为立足于和表达出了特定的辩护性关系的辩护性秩序。”9反之,我们也可以通过“作为辩护的正义”这一关键线索将弗斯特在当代规范理论、社会理论、社会批判等方面的思考串联起来。而弗斯特本人也正是按照上述思想的“建筑术”来构建其理论体系的:走向一种批判的正义论、一种批判的宽容理论、一种批判的人权理论和一种批判的跨国正义理论。

第一,一种批判的正义论,是阐明“辩护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之规范基础的学说。按照弗斯特的界定,这一学说包含两个理论任务:一方面作为规范性理论,这一学说需要阐明人之行动的规范性来源为什么不是一种先在的伦理价值或者某种人类学的预设的规范性概念,而只能依赖于一种普遍获得的辩护能力。更为具体地,这一学说需要阐明:在具体的辩护情境中为什么按照相互性和普遍性原则能够获得辩护并且得到参与者的认可和接受的规范就是一种正义,为什么这种正义理论是建构主义的学说,但正义的基础本身是不能被建构的;弗斯特为什么将这一理论界定为“自主的”“建构主义”的正义理论,并认为该理论的目的是构建达成正义社会的前提、原则和程序。另一方面,这一学说还具有批判性的理论向度,即揭示和分析现有社会关系中非正义的现象和根源,即分析和批判那些不是通过普遍性和相互性的辩护关系而确立的法律规范、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前者关注道德哲学中的规范辩护的问题。他说:“形式上的解构不可忽视一个‘最根本的规范问题,即,辩护义务本身如何在道德哲学中获得辩护。”1后者则更多地承担社会科学分析的理论任务。

第二,一种批判的文化多元宽容理论聚焦的是在多元文化、“文化冲突”下政治正义的问题。与批判的正义论一样,这一学说同样包含两个维度。一是阐明对话原则和公开性原则在政治情境中的重要性。如弗斯特所言,“社会政治斗争中所涉及的声音都不应该被忽视”,2这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原则。弗斯特指出,这一批判观念对于确立最低限度的正义3的政治辩护结构有着重要的制度含义,也就是说,它契合了现代社会之多元性的精神。反之,宽容原则的确立也依赖于民主正义之内核的公正和公开的辩护原则本身。二是分析和批判违背宽容原则的现象,例如,对所谓“文化冲突下”的“宽容的西方”与“原教旨主义”之间二元对立的分析等。

第三,走向一种无偏见的、批判的人的权利学说。弗斯特尤其强调他所说的权利是指一种基本的辩护权利,由此也就关涉到这项学说的第一个理论目标,也即,极力避免这一学说被指责为带有一种“外部干涉”或“种族中心”的基调。或者说,弗斯特需要阐明这种人权理论不是“西方”特有的关于自由、平等等特殊价值观的学说,而是一种与公共性文化相关的观念,4即公开宣称对于“人的”正义和权利的诉求。另外,这一学说的批判性向度指的是对抗当今世界中存在的专制、控制和剥削等违背人之辩护权利的政治现象。用弗斯特的话说,“人权理论必须从这里开始,最后也必须回到这里”。5

第四,一种批判的跨国正义理论。弗斯特写道:“我的主张是,批判的跨国正义理论试图把握国家主义者和全球主义者之间辩论双方的最强大的论据。它是从一种相关正义情境的差异性的视角开始,但沒有忽视地方性的情境或者是弱化其与全球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包含了一种对非正义之特性的复杂性诊断。它必须接受跨国正义的原则,它依赖于一种‘弱的而又坚定的规范基础,它可以合理地宣称既是文化中立的,又是文化敏感的。它从正义的视域下获得了一种多元性;它强调作为既是内部原则又是外部原则的政治共同体之间单个成员的自主性:在获得辩护的基本结构中,民主自治仍然是该理论的中心目标。”6在弗斯特看来,国家正义和全球正义从本质上来讲是两种不同的正义情境,而一种基于“辩护权利”的建构主义正义理论却适用于这两种特定的正义情境。概言之,按照建构主义正义论原则,基本的辩护权利作为一种本身不能“被建构”的基础,这就存在一个“道德世界主义”的基点,这一基点超越于具体的各个国家和民族的语境,从而为通向一种跨国正义论提供基础。

弗斯特上述思想的这种整体性也暗示出我们对他的理论进行整体评判的根据。其实,就目前学术界对弗斯特这一新的批判范式的内在反思来看,无论是弗斯特本人与霍耐特、弗雷泽之间围绕批判理论的范式问题的争论,还是那些尝试对弗斯特的思想进行一种“盖棺定论”的企图,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他学说中的康德元素展开的。首先,弗雷泽等人质疑了弗斯特的理论的基础主义的立场。因为弗斯特反复强调,建构主义的本身是不能建构的。当然,对于弗雷泽的批评,弗斯特了然于胸。他说:“在这一点上,弗雷泽可能会指责我的基础主义。”1其次,基于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有人批评弗斯特的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因素。换言之,霍耐特会指责弗斯特的理论仅仅基于抽象的理性原则,没有与社会现实或个人的需要和能力联系在一起,认为其理论本质上是一种“程序的”理论。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些学者对弗斯特的理论发问:“这难道不是预设着从情境抽象出来的人和不现实的辩护话语吗?它难道不是在寻求不具立场的正义方案吗?”2 最后,还有一种更为根本的批判,即弗斯特的理论包含了一种所谓“正义的非正义”的独断论。这一根本的批判是认为弗斯特的理论亦如其他正义论一样,也有“使正义成为某种绝对的东西”的倾向。按照这一批判意见的观点,正义的概念太狭窄,不能公正地对待现实世界的多元情境,如弗斯特表述的:“它意味着正义具体地以一种不够自我批判、反思的方式出现,以一种关于社会制度或个人态度的判断的冷酷形式出现——例如,不考虑个人需要和差异。”3

面对上述批判,弗斯特做出了有力的回应。首先社会政治正义概念需要一种道德基础。弗斯特非常鲜明地说:“我不会遵循这里的‘非基础主义者(弗雷泽)的道路。”4他认为,任何一种重要的正义理论和正当性理论,“都需要一种对权利的和正当性义务的强有力的道德奠基,以便成为一个‘道义论”。5对此,弗斯特再次援引康德的观点,他指出:“通过将‘原始形式的道德认同解释为辩护性的‘事实……我认为,这是对实践理性的基本的、自主的道德洞察。”6人具有一种辩护的权利,这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但是,弗斯特认为,对这一基础本身的阐明并不依赖于“准先验”的人类学预设或社会本体论的观点,这一点是与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不同的,弗斯特强调这一“坚定的基础”是按照辩护原则和自我反思的原则获得的。其次,弗斯特强调,这种全新的范式所内涵的道德基础不是狭义上的道德含义,这不是说,这种道德涵盖了所有的规范情境,而是更为根本的,正义概念在所有规范情境中“都有一席之地”,即正义是规范的基础。对此,弗斯特提醒我们注意正义的限度。“正义并没有囊括整个规范世界,只是适用于特殊的规范情境,尽管是相当多的规范情境。不但人如此,社会也如此,它们通过正义之外的美德来区分自身;在全部美德和具体的正义之外,还有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生活远比正义论所能描绘的东西多样化和复杂化。”7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正义并没有囊括整个规范世界,它却仍然代表了一种“完美”社会或者建立完美社会的“结实的杠杆”。最后,最为关键的是,正义要能起到这种杠杆的作用,必须反观其局限性。而辩护性原则正是这样在这个意义上提供了一种理性进行自我批判的机制。对此,弗斯特本人曾指出,他通过钻研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发展历史而愈发对其批判理论未来的发展图景感到困惑时,就意识到他的思想道路之走向从根本上与康德所设定的批判哲学方向是一致的。1据此,弗斯特特意套用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的表达,称“辩护性斗争”,或者“为正义而辩护”,是社会斗争和社会解放运动的深层“语法”。

結  语

在当前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构建中,一种基于辩护的正义论的全新范式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说,我们应当怎样来理解弗斯特这一全新范式的意义?我们可以借用弗斯特本人的表达来向他发问,基于这种新的范式的批判理论对于我们的时代有什么贡献?他认为自己的理论不仅可以将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从霍耐特等人的批判的强大影响中合理地解放出来,而且也可以避免他们所指责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会“脱离社会现实”这一缺陷,并最终建成一种“对情境敏感”的批判的正义论,从而尽可能地展示出康德哲学对于批判理论所具有启发意义的各种因素。因此,我们需要从康德所设定的批判哲学的思想传统理解和把握弗斯特的理论努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赞同弗斯特对法兰克福学派之批判传统的界定,“理性是一种批判性和颠覆性的力量,它本身必须包含了能够批判自己的‘病态形式的涵义”。2

Abstract:Forster proposes a critical paradigm of justice-based apologetics. He argues that a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grounded in this new critical paradigm would not only rationally free Kantian constructivism from the powerful influence of Honneths and others critiques, but also avoid the flaw that they accuse Kantian constructivism of being divorced from social reality. Therefore, a critical theory of justice sensitive to the context is ultimately constructed, which advances the academic enterprise of critical theory in the Frankfurt School.

Key words: Forster, critical paradigm, Justice of Jus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