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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贷”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路径研究

2020-07-16杨澜李欢萍周建平刘琦

法制博览 2020年6期
关键词:校园贷法律规制

杨澜 李欢萍 周建平 刘琦

[内容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荣,“饺园贷”以互联网终端为依托,以爆发式的发展夺人眼目。本文以‘饺园网贷”为主要研究对象,客观分析了“校园网贷”的特征及流程中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违法状况,并从教育预防和法律规制两个角度提出了关于校园贷监管的几点建议,以期为今后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校园贷;教育预防;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7-0067-03

作者简介:杨澜(1993-),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李欢萍(1990-),女,汉族,广东梅州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周建平(1983-),男,汉族,浙江衢州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刘琦(1991-),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辅导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一、“校园贷”内涵的基本界定

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将“校园贷”的概念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划分。广义“校园贷”针对大学校园里面学生的所有民间贷款;狭义“校园贷”所说的放贷对象同样是大学生,所不同的是这个概念下的校园贷是为了服务大学生高消费需要且利用互联网发展而来的金融借贷。这篇论文要讨论的“校园贷”正是后一种狭义概念,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贷款。过去的校园贷款都是通过线下形式展开的,现在的“校园贷”的主要平台是互联网,由大学生和借贷公司双方利用网络达成的借贷关系。

“校园贷”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常见类型:

综合上述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校园贷”有着以下突出特征:

(一)贷款对象具有特殊性且需求量很大

“校园贷”的主要借贷服务群体是校园内的大学生,借贷人是大学生也成为“校园贷”的典型特征。很多在校学生通常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着强烈的网络消费欲望且涉世不深,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容易迷失在物质消费中,种种原因致使“校园贷”这片广阔的市场被关注和大量涌入。

(二)传播速度快且隐蔽性较高

互联网时代中,每个行业都在思考怎样利用互联网科技来促进行业发展。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正是利用这一庞大的客户端口,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信息流转的局限性,整个过程没有第三方参与,极具隐蔽性。

(三)准入性门槛较低

相对比与传统向银行贷款来说,银行贷款通常要让学生家长同意并承诺作为担保人,然后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历经严格漫长的审核后最终才能办理。“校园贷”则不同,这种借贷只要大学生将自己的身份证明信息,如身份证和学生证,利用终端设备提交给互联网借贷平台,就能轻松注册过关拿到贷款,更有甚者可以让别人帮助办理,获取贷款金额。

(四)宣传低利率但隐形费用较高

不可否认,“校园贷”也有一些正规平台,但更多的是利用“三零”(零担保、零利率、零首付)等虚假宣传手段来吸引人,并且缺乏利率标准,可是具体操作时会增加押金、信息管理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来变相收息。

二、高校“校园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借贷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校园贷”借贷性质的主体双方法律资格方面有待深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认为超过十八岁才能算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可以自主民事法律行为。若与他人进行正规的借贷行为,当事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生群体比较特殊,有的大学生也许并没有成年,还算作限制民事行为人范围。可是大量校园贷平台审核借款人资格时比较宽松,没有清晰严格的限制,只是让借款者在条款上打勾,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借款人的法律资格。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准备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需要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十天内,将必要的材料带到工商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是在该办法实施期间,依旧存在诸多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借贷平台。加强对“校园贷”机构的监管限制,对内容进一步规范清楚,严格对各平台的行为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二)“校园贷”的运作流程问题

从“校园贷”的运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的视角而言,仍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1.“校园贷”的审核流程形同虚设

为了提高自己贷款业务成绩,很多“校园贷”机构不顾在校大学生的经济水平,只要他們提出借款申请,只要能拿出可以证明身份相关信息的材料,基本就能通过资质审核,发放贷款。

2.“校园贷”的操作流程没有做到公开透明

很多大学生因为专业的原因,不是金融相关专业的学生很难明白网络借贷中的秘密。一些网络借款平台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将借款条文中的额度、利息、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进行模糊化和非公开化,让大学生糊涂贷款。

3.“校园贷”的统一监管主体缺失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制定监管具体条例的是省级政府部门,之后再交给银监会审查备案。但是具体实施中,银监会、央行和教育部门都是对校园贷起到监管职责的组织,无法做到统一管理。校园贷平台依托的是互联网,互联网的覆盖性为校园贷平台提供了跨区域的服务。假如每个地方政府针对当地的情况出台不同的细则,很可能会造就一个监管竞争的问题。因此会导致多数校园网贷机构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地方扎根,直接导致细则无用。

(三)“校园贷”涉及的大学生权益问题

“校园贷”牵扯了财产权利、消费知情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等三个主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1.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购买的服务享有知晓真实情况的权利。”校园贷运行过程中非公开透明的做法极大伤害了该权益。很多不正规校园贷平台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时候,虽然利息稍微低于其他贷款形式,可是却规定了高额的手续费用,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利息远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但由于很多大学生并不熟悉相关金融知识和法律常识很容易掉入陷阱,在很大程度上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牵涉的都是跟人身有关的权益。非法贷款平台为了自己的成本考虑,对逾期没能还款的学生的债权,交给专业催收组织处理。这些催收组织为了目的会采取不正规的手段,甚至会非法限制或拘禁大学生,这明显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一些非法校园贷平台会在学生不知道或者无法反对的状况下侵犯他们的网络隐私。以裸体照片当做担保的物品,逾期后以此作为威胁,甚至造成了裸照的泄露,这些做法都深深侵犯了大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利。

(四)“校园贷”的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问题

目前的“校园贷”纠纷问题的法律解决方式,一般有两方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介入、起诉等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首先,双方协商机制名存实亡,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面很少有当面交流的机会,“校园贷”平台也没有有效搭建起健全的机制,这为双方进行无障碍协商无形中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其次,消费者保护协会并不是完全可以管理或者解决“校园贷”纠纷问题的组织,因为校园贷的纠纷基本上集中在非法催收和利率太高等方面,并不完全符合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职责范围。最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校园贷”纠纷,大学生因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同时司法程序复杂也存在很大的劣势。因此,在遇纠纷时众多大学生会采取妥协逃避的方式对待。

三、我国“校园贷”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

(一)教育预防

一位教育家曾说过:“大学是教育年轻人成长的地方,是研究和传播科学知识的场所,在这里个体与个体进行充满生命力的交流,充满着勃勃的学术氛围,是当下时代的智力良心。”高校利用好“开学第一课”这一平台,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增加金融常识和与法律常识课程,培养大学生的警惕意识,让他们学会起码的金融常识。最后,加强学生自律意识培养并积极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三观,学会提升自身内在的精神文化追求,远离不健康的享乐奢靡之风。

(二)完善法律规制

1.构建和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中国的银监会、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针对校园贷乱象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每个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对待校园贷款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彼此间互通共享信息,集合大家的力量来进行监管。非法校园贷的整治工作涉及的因素很多,所有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协调管理,负责起各自的分属职责。另外,要制定有关政策,界定校园贷监管任务的归属部门和职责范围,其实金融业发展的过程对校园贷管理有良好的借鉴作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管理校园贷业务的部门,挑选聘用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的人才,以便更好的完成监管职责。另外高等学校要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向学生大力宣传有关金融常识,提高防范意识,打造健康校园。

2.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严格把控借贷平台的运行

不良校园借贷是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完善的行业规范尤为重要。首先,健全市场审核进入机制,应该规定许可制作为校园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形式。许可制中强调公权力介入私领域,主要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考虑。其次准入条件也应严格,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与金融知识,网贷平台的核心业务不可以是校园借贷。操作流程上,要对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审查,不允许非法放贷人利用其它手段直接联系借款人。最后,校园贷平台好保证其系统的安全性,因为涉及金融和隐私等因素,平台要建设一套安全的网络系统来保证庞大的业务量数据不被侵害。

3.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在规范校园借贷平台运行的过程中,要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合法权益。根据成本收益理论,校园贷不适用于诉讼、现场借贷、仲裁的方式。考虑到中国在解决网络纠纷问题上还不够成熟,有关法律规定有待加强和健全,这时候可利用第三方可靠的行业组织加以约束,或者利用监管部门的投诉机制来管理和解决问题,并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在爆发金融危机以后,出台了一部《多德一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方案》,该方案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加入了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中国需要成立一个关于网络消费保护的组织,主要负责校园贷方面的纠纷,为大学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四、结论

近几年校园贷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虽然国家也出台了有关规范校园贷行业的法规,不过我们国家的网络贷款和校园贷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监管方面都很不成熟,而且多以后期救助的办法来管理,各种违规的情况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针对高校校园贷已经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不过,许多违规的校园贷仍然横行,肆意损害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对“校园贷”行业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全面考虑,从教育宣传和法律防治等多个角度对违规现象进行管理,让校园贷款真正起到帮助学生解决燃眉之急的作用,矢志不渝的消灭不良校园贷,促进校园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下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态化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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