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现状、必要性及建议

2020-07-16汤雪梅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建议

汤雪梅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它本身面临的各类风险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互联网监管的难度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本文基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相应问题,提出一些相对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现状;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本身特征

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衍生出的各类新型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及众筹等多种形式,而这也将会给我国监管层面对其的相应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以应对重大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本身特征。互联网金融有四种经营模式,其也主要表现于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众筹及融360、挖财网等。

第一,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平台,P2P平台出现鱼龙混杂的不良现象,平台上各类融资者及相关资金用途都被美化,因此也造成了严重的信息透明度低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发生。据网贷天眼的数据查询得自2019年1月至12月,平台淘汰率在76.69%-88.24%区间内波动,且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中52.31%都是因为平台失联,这也再次印证了双方之间信息的极大不对称造成了互联网金融本身所蕴藏的大风险。第二,投资个体非理性。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且全国各省市的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网貸天眼的数据可以看出,即使是处于北上广深四大发达地区的人们,但他们所处地区的P2P等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跑路数也远超过其他地区,拥有较多借贷余额地区的投资者同样也会存在大量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使自己暴露在更大的风险环境中。第三,互联网技术虚拟性和脆弱性。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产物,其最大的特征就是附有虚拟性,投资者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完全不知晓交易对手是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这也极大地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风险特征

1.“长尾”风险。所谓长尾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即让更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能更多地参与到双方的匹配交易之中,能够覆盖更多的人群、更多的交易。

2.期限及金额错配风险。金融错配是指金融资源并没有按照效率原则配置到实体经济的有效产出之中,反而配置到低效率部门和高风险的行业中,由此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非理性”或者“错配”。一方面因为实体经济的实际收益率较互联网金融相比较低,故由于资本逐利的存在,于是便出现了“脱实入虚”的资本现象。另一方面因为出口受阻扩大再生产没有办法实现,出现资金闲置的现象,资金就需要新的投资方面,因此寻找到了收益率更高的互联网金融。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扩大会带来较大的期限和金额错配风险,这同时也给我国各宏、微观层面的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3.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是指因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所随之产生的一种与操作相关联的风险,又同时因为其具有传染性、多变性、突发性等特点,这也给各监管体系带来极大的监管难度。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政策引导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监管阶段。其中,自2016年开始,我国已进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阶段,如果把2016年当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严监管元年,那么2017年我国各宏、微观层面的监管体系内机构就开始不断细化监管要求。

(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落后、难以形成统一完整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体系没有形成很好地实时预测风险的联动机制,我们能做的只是密切监管而非实时关注;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针对传统金融的非法行为界定、违规行为界定、处罚措施,是没有办法全面套用到互联网金融的体系中去的,因为相比较于传统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类型、模式、范围等多方面的差异,监管层面的政策制定存在着较多的滞后。与此同时,政府一直在强调要注重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又很难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三、未来展望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

我国的监管主体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二者同时进行监管也符合多头监管的经验,中央应设立互联网金融办公室,与银保监会及证监会一起履行宏观层面监管主要职责,以及与地方政府监管主体相协调履行地方监管职责。

(二)提高透明性,降低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直支持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最新的区块链技术就是运用了互联网金融在不同的节点进行加密达到了去中心化的效果,在未来互联网金融技术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另一方面,要尽可能降低同质性产品恶意竞争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时间发生的可能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长尾”风险的特征,这也就导致了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与财产收入的占比相比相对较低,但是风险本身的传染性和快速性就会引发投资者产生损失。

(三)提高市场准入和严格披露制度

根据前文提到的“网贷天眼”的数据,关于P2P问题平台的原因统计知,52.31%的平台是因为失联,而又有17.91%的原因是因为提现困难,诈骗涉及3.09%,综上都是因为第三方平台在审查其上市资格时没有严格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不透明造成的,总体占比为73.31%。而严格披露制度也是为了提高透明度,监管层面也要及时披露有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以便能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产品判断其正确的交易方向。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尽管自2014年后我国政府不断提出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且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明文规定,诸如《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面对我国较大监管基数,应当积极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健康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应当完善能够全方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则。

(五)建立完整的市场机制

完整的市场机制应当包括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退出清算机制等,如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参与个人的隐私和参与企业的商业秘密。退出清算机制是指当被市场和投资者淘汰的平台不能再持续运营的时候,在偿还完投资者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后自觉退出市场的行为,而完善的退出是要求监管层要明确各类平台出现问题的原因并进行调查。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要想健康发展,关键是要把握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本文认为互联网本身及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形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局面,结合当前的形势来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刻不容缓,并且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了相关政策展望。

猜你喜欢

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建议
接受建议,同时也坚持自己
好建议是用脚走出来的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与新模式研究
论金融监管与金融行政执法风险防范
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