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理思考
2020-07-15于亚琦
摘要:知识产权法相较于我国的民商法体系,还远未完善,在目前和今后的发展中,要能够让知识产权的完善程度可以更好适配我国的发展与运行体系,从而让知识产权法可以真正保障我国的技术体系改革和发展工作。基于对知识产权法理和新时代中国技术体系发展中不对接项目的分析,本文探讨了今后的知识产权法理完善方法,提高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技术体系;知识产权;法理
知识产权法理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分为普适性的法理与特殊性的法理两个部分,前者起源于民法、商法、合同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等,根据普适性原则制定各类保护制度。后者是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建立,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时限性和地区性,同时保护的客体具有抽象性,采用普适性的法理难以适配,故而提出了相应的特殊性法理。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理和社会发展的不衔接内容
(一)保护范围不衔接
目前我国的技术体系发展中,技术范围、技术类型、技术构成和技术方法方面逐步外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术的大量集中现象,则在该项技术的升级和发展过程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已经构造的各类新型技术类型并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1]。比如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6种明确不授权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智力活动,而从当前的互联网技术发展中,对于程序的编写方法、其中使用的数学原理就属于智力活动,对于这类技术来说,虽然在行业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若要获得保护,电子软件程序只能借助行业技术设施申请专利权,从覆盖范围上来看,针对这类无形技术的保护范围被缩窄。
(二)保护客体不衔接
在新时期的国内各个行业运行过程中,开发出的技术类型更为多样,同时涉及的保护工作类型、技术构成和技术表现涵盖的内容更为宽泛,然而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覆盖的保护客体逐渐无法满足要求。比如在现行的《专利法》体系内,《专利审查指南2010》废除了外观保护中,针对外观必须稳定存在的规范,这就说明霓虹灯图案也纳入了知识产权中关于外观专利的保护范畴,然而新修订的指南中也说明,对于手机壁纸、电脑桌面壁纸等产品不纳入外观保护范围,换言之,依托于电子产品的图案都无法获取专利保护,这类作品虽然处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同时现行《专利法》规范了外观保护申请的审查模式,但是由于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这就造成保护客体和社会发展不衔接现象。
(三)保护项目不衔接
现行《专利法》整体上来看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比如针对发明专利,从公布到实际授权过程这一时间段中已经纳入保护范围,并制定了专业性的保护渠道,然而保护方面的细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保护项目可以全面对接,例如针对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工作过程,在权利申请或者权利行使过程,难以贯彻性分析是否存在自然人具体行为上的保护和分析,导致一些侵权行为难以科学认定。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理的完善方式
(一)保护范围衔接方法
若要实现新时期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法理的有序衔接,要对现行的《专利法》保护范围进行扩宽,保护范围的扩宽重点是,针对一些基础性学科技术以及根本性的技术类型纳入保护体系。比如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过程,可以建设专业性的保护条款,如能够实现固定功能的程序片段、该程序依托的数学算法、程序可以发挥作用的产业等,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中,可以适当扩宽这类基础信息的外延,之后根据专利法中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检查。知识产权法理的升级过程,针对专门性的保护对象,要研究该保护项目的作用方式和管理方法,之后方可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和实质生产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一方面要从民商法的角度切入,分析知识产权法理的可借用条款,另一方面要能够精准分析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技术高速创建行业,并做出相匹配的优化成果。
(二)保护客体衔接方法
在保护客体的衔接过程,需要研究的项目有两个,一个是综合管理方法的建设,另一个是司法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对接,方可让保护客体的运行质量提高。在综合管理方法的建設过程,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包括各类申请专利权的技术类型确定、技术实施方法载体的规范、技术使用标准的规划等,从而让该系统的综合运行水平提高。对于各类行政部门的对接工作,则需要根据部门的运行模式、工作方法、运行体系以及工作模式等,基于此方可让整个系统的运行水平提高[2]。比如地方性的专利管理部门和省市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尤其是专利侵权类案件,通常专利权人的取证难度较高,为降低权利人取证过程投入的精力,可以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工作难度的判断之后,确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是否主动参与。
(三)保护项目衔接方法
在保护项目的衔接过程中,当前的工作项目有两类,一个是综合探讨知识产权法理的今后完善路线,另一个是分析新时期的技术研发水平,从而让这两个系统的运行质量可以提高。在专业的工作过程中,针对法理上的完善路线,其一是面对国内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保护,其二是面向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权和申请权转移,核心工作是探讨国际专利权转移渠道的建设工作,在遵守PCT申请这一普适性框架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建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个性化的申请和审查机制,防范知识产权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理和新时期的技术体系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不衔接项目包括保护项目的不衔接、保护范围的不衔接和保护客体的不衔接三个方面,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过程中,要适当扩宽保护的技术类型外延,同时形成全方位的保护体系,综合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质量。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理思考[J].知识产权,2020(04):3-15.
[2]王国柱.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2):150-165.
作者简介:于亚琦(1984-),女,北京人,汉族,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