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德育渗透探析
2020-07-14陈栋绵
【摘 要】本文分析中职教育教学中德育渗透的必要性,以经济法教学为例论述中职课程教学中的德育渗透模式,即以知识为主线、以能力为媒介、以德育为目标,在经济法知识、经济性现象、法律类案例中进行德育渗透。
【关键词】中职经济法教学 德育渗透 渗透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德树人”被确立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类型、各层次学校教育机构应贯彻“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中职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不仅要积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还应依据“中等职业人才”职能价值取向,突出自身德育特色。尤其在具体学科教学实践过程中,要主动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建立“专业+德育”的高效模式。本文结合中职经济法教学过程开展探究。
一、中职教育教学中德育渗透的必要性
中职教育因为在教育层次、人才定位、教育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所以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的德育渗透也具有自身特色。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来看,中职教育对象以初中毕业生为主,此外还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及部分高中生。整体上看,此类生源群体的年龄较小、生活及社会阅历较浅,且在基础教育阶段文化课成绩相对较差,一定程度上在性格、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不良现象。同时,中职学校以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为基本职能,学生毕业之后将直接输送到社会各类用人单位。中职毕业之后就意味着身份的转变,即由学生身份蜕变为“社会人”“职场人”,其行为举止与职业责任、社会责任息息相关,所造成的后果甚至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职教育教学实践中,仅仅重视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传授,而忽略“立德树人”的价值,就容易造成巨大的道德风险隐患。
因此,中职学校在教学实践中应注重德育,在具体的“立德树人”根本任務落实中,视野不能局限于“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独立课程。因为,以学科组织形式开展德育,一方面容易形成“说教式”教育,中职学生处于被动的“灌输状态”,很难使德育价值作用在自己身上;另一方面学科组织形式下的德育偏重学术性、理论性,容易造成与“职业教育”价值脱节。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出发,构建“专业+德育”的渗透方式更为有效,而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相交叉的特征,作为德育渗透载体存在天然便利性。
二、中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德育渗透模式
本文基于“课程思政”的理念,提出“课程德育”的概念。所谓课程思政,即通过教师、教材、教法三类教育主导要素,赋予一般课程比肩“思想政治课程”同样的教育价值。因此,“课程德育”就是将中职教育中的专业课、通识课作为德育媒介,通过德育资源扩展、综合、关联等形式,将德育价值渗透于专业理论及实践当中,最大限度地关联中职学生的生活、学习、社交等诸多方面,实现“处处德育”的效果。狭义上,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的优势十分明显,它覆盖中职经贸类、会计类、管理类等专业,且经济、法律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领域。广义上的“经济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在教学内容上可以和中国传统美德、社会公德、个人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结合起来,是中职教育教学实践中德育渗透的理想学科及领域。本文将渗透模式分为三个维度。
(一)以知识为主线。基于中职学校课堂教学的视阈,经济法是以一门课程形式存在的,因此“经济法知识”是一个传授基础知识也是德育渗透的主要对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中职学生“职业型人才”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总结,以突出与“就业”相关的内容。例如,引导学生掌握经济法基础概念、特征、原则、功能、作用等,了解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构成(如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知道哪些是“道德底线”,哪些是“法律红线”。
(二)以能力为媒介。相比普通高等教育输出的“学术型”人才而言,中职人才更强调“知行合一”,培养学生在经济法方面的实践能力尤为重要。例如,能够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对具体案例作出分析判断;能够根据合同内容、细节,分析出哪些违反了合同法的责任和义务等。在走进职场之后,学生既要具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要形成对法律、道德的敬畏之心。
(三)以德育为目标。结合中职经济法教材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范本,特别是校本教材开发缺位,造成经济法课程与专业课程之间的衔接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德育价值渗透。以德育为目标,教师应尽量规避过于学术性知识的传授,可把重心放在爱岗敬业、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培养上,此外结合现实案例、生活经验,引导学生形成爱国、爱党、守法、守德的良好素质。
三、中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德育渗透策略
(一)结合经济法知识进行德育渗透。客观上,经济法知识体系十分庞大、复杂,而中职学生的文化课学习能力较弱,如果采用系统性、专业性、学术性的传授方式,很容易造成学生逆反心理,觉得该课程枯燥乏味,从而丧失学习兴趣。为规避这一问题,中职经济法教学可采用“碎片化”的学习内容处理方式,即将经济法教学内容进行分解,形成一个个具体的知识点,并与专业课程内容相结合,以此打通“专业+德育”的症结;进一步,以生动的职业案例为基础,实现德育价值的逐层渗透。
例如,在讲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这一知识系统时,可以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知识点,并以此构建“德育渗透”的模式:第一层,个人道德。无论是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涉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已经与成年人无异,如果因为一己之私去干预、破坏他人或集体的利益,就必然会受到对应的抨击,被视为“没有道德”的对象。第二层,家庭美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就不需要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仍然以“学生身份”为借口,要求父母为其提供物质保障,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光荣的“啃老”行为,在个人道德层面上说就是“不孝”,这也是违背中国传统美德的表现。第三层,社会公德。中职学生毕业走上社会之后,完成了由“学生”向“社会人”的实质转变,如果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就不是父母教育或学校教育可以取代的,相对应的就必然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指责,如果逾越法律底线那么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种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渗透形式,能够增强学生对德育价值的认知。
(二)结合经济性现象进行德育渗透。宏观上说,我国经历了 40 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经济现象不断多元化,道德失序、法律缺位现象也日渐明显。例如,我国当前已经全面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生群体是网络消费的重要群体,一些中职学生没有正确的消费观念,为了相互攀比、追逐潮流,不惜从网贷平台上借钱购买物品,从而陷入“高利贷陷阱”甚至“裸贷陷阱”。又如,随着西方文化不断涌入我国,一些洋节日、洋习惯也在中职学生群体中流行起来,圣诞节、情人节、感恩节等具有西方浓郁价值观的文化载体,冲淡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作用,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因此,教师在中职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理论知识关联经济现象,进一步衔接到德育层面,例如,在“金融法”的讲解过程中,可以结合网贷这一经济现象,帮助学生厘清它的合法性、非法性区别,掌握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继承并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三)结合法律类案例进行德育渗透。职业型人才的显著特征是“实践性”,因此中职经济法教学中利用“法律类案例”展开德育渗透,具有较高的可行性。除了教材中提供的案例,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类案例随处可见。教师可筛选一些热门话题作为教学资源,引导学生讨论、分析,以强化“学以致用”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专利法”时,可以引用“华为案例”展开,让学生全面、深刻地了解专利价值,掌握如何保护专利,知道“侵犯专利”应承担的严重后果。在创新创业的背景下,中职学生作为“双创”教育对象,对于专利话题容易产生兴趣,教师可进一步引导他们开展专利研发、设计,并协助其申请专利。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刻苦攻关、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增强德育效果。
综上所述,中职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渗透具有必要性,且基于“专业+德育”的渗透方式具有较高可行性。然而,德育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过程,根据中职教育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職能设定,德育渗透要向职业实践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为学生在职业生涯中体现出较高道德素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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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栋绵(1970— ),男,汉族,籍贯广西容县,中学一级教师,现就职于玉林市容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责编 李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