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集议之制中的礼乐活动初探
2020-07-14王鹏
王 鹏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上海 200234)
集议是古代常用的一种政治制度,文献中常被称作“朝议”“杂议”“廷议”“有司议”等,一般由皇帝召集政府相关机构和官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初步的意见和方案,供皇帝进行决策时参考。
根据记载,“国朝以来,凡政事有大变革,必集百官议之,不然犹使各具利害,所以尽人谋而通下情也”[1],因而宋人认为,“集议之制,所以合众智、尽下情,自周汉以来最为良法”。[2]可见在宋人眼中,集议之制能够集思广益,并且能够使得下级对上级表达一定的意见产生影响。在《宋会要辑稿》的仪制卷中有《集议》的专目,在《宋史》的礼志卷中也有《朝省集议班位》的篇目,“集议”二字也时常出现。关于集议的论文有于季平《宋王朝集议国事考论》、吴以宁《宋代朝省集议制度论述》、张仁玺《宋代集议制度考略》、郑胜明、齐冠宏《宋代杂议制度》等,另外关于其他朝代的成果则较为充分,较宋代更多。
宋代参与集议的人员,史料记载“或集尚书省五品以上及知杂御史者;或两制、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五品以上、御史台知杂以上者:或翰林学士丞郎、大两省、御史台知杂以上;或翰林学士、两省官、御史台官、员外郎以上者;或两制两省及南省四品以上、并御史台官者;或知制诰以上、并两省侍郎以上者:或两制并秘阁三馆官者;或翰林学士、本省五品以上、两省官、知制诰以上、御史知杂以上者;或尚书省官与太常礼院官者;或百官者。”[3]可见集议中官员等级普遍较高。
关于集议的分类,根据参与者的不同,主持者和参议者各有不同,具有一定的等级差异,比如在张仁玺的《宋代集议制度考略》中,进行了朝堂集议、三省集议、侍从和台谏集议等。而总体细分来看则有皇帝主事的御前集议;皇帝组织但不现场参与的朝堂集议;尚书省主事的都省集议;中书门下以及枢密院主事的二府集议;翰林学士主事的两制、侍从和台谏集议等,另外还有临时召集的有司议以及地方进行地方集议。按照集议涉及事件的种类来看,则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礼乐等方面,与音乐活动相关的则是宗庙、郊祀、典礼等。
一定程度上来说,多部门参与、集思广益的集议能够增加决策的选择,并且对于决策进行优化。首先集议非常注重实效,对于大小事件均有时间限制,在《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庆历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皇帝下诏,“自今两制官祥定公事,大事限一月,小事半月,其急速者勿拘。”。同时,对于重大事件的集议也非常谨慎,需要多次会议,根据《长编》记载,太平兴国八年“右散骑常侍、判尚书都省徐铉言:‘都坐议事,其所议文案,自来俟群臣坐定,止令一吏立读讫,取官最高者一人先署名,众人皆即随署,殊不详其事理。望自今议事,合历翰林及台省者,先以所议文案送翰林及两省官看详三日,送御史台、尚书省各三日,令各为议。俟都坐会议日,更相诘难。既议定,乃赴礼部郎官集成议状以闻。’从之。”[4]将职能不同的大臣召集到一起,由一位官吏介绍需要讨论的这件事情,再由在场所有人中官职最高的一个人进行署名,其他人也各自签署。然后将这份文案送到翰林和两省官、御史台、尚书省等各三日,分别再议,然后再次统一坐下来再次参议。此时,再将定好的内容交由礼部进行通告。由此可见,一个重要的决策并不是由所属的职能部门自我决断,而需要经过集议且层层审核。
宋代对于礼乐活动非常重视,在《宋会要辑稿》的集议条目中这样记载,“国初,典礼之事当集议者,皆先下诏都省,省吏以告当议之官,悉集都堂。[5]”可见,国家对于典礼之事非常慎重,认为典礼之事都应该先下诏尚书省,在进行讨论之后才能够对外宣布。同样在对于礼部职能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到关于集议的内容,“礼部设判礼部事二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所掌职事甚少,仅为‘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座、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6]”礼部官员本身地位就很高,以两制或者有职务的京朝官充任,虽然职务比较少,但是也可以看出他们需要参与集议。可见,在典礼活动中集议是惯常使用的一个步骤,这其中也必定有很多时候讨论到典礼活动中的音乐问题。在《宋会要辑稿·仪制》的集议条目中,就可以见到很多太常礼院、礼部、太常寺的官员参与各种典礼之事的记录。
集议活动非常受到重视,仁宗明道年间,更是明令禁止官员不可缺席礼仪之事的集议,在典礼活动中,如果不准时参与可能会被定罪,根据记载,“仁宗明道二年七月五日,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国家每有礼大之事,必集群官议于尚书省……欲望自今每尚书省议事,其两制以上带尚书省并任三司副使者并不得脱以他事不赴集议。如有违犯,乞以违制及不恭定罪。’从之。[7]”在各类典礼活动的前期商讨中,北宋前期主要由尚书省进行召集,参与集议的官员级别普遍较高,如三省、翰林学士、御史台等均需要参与其中。根据《麟台故事校证》卷三记载:“祖宗时,有大典礼政事讲究因革,则三馆之士必令预议……祥议典礼,率令太常礼院与崇文院祥定以闻,盖太常礼乐之司,崇文院简册之府,而又国史典章在焉。合群英之议,考古今之宜,则其施于政事典礼,必不诡于经理矣。”[8]。可见此时的集议和宋初的集议,与之前需要百官集议与尚书省相比,已经有了改变,“仁宗亲政时期,尚书省集议的功能已逐渐被有司议所取代……有司议更具灵活性和应变性:一是集议规模并不固定,根据每次议题大小临时组织,议毕即散,效率较高;二是集议官员以‘差遣’而非‘本官’为准,较之尚书省丞郎,太常礼院、两制、崇文馆、学士院等部门官员熟知仪制典章,更为专业。”[9]
如仁宗皇祐五年进行的律制改革中,“先是锺磬之音未合古法,诏中书门下集两制及太常、礼官与知钟律者考定其当。然议者各安己习,久而不决。乃命诸家各作锺律以献,亲临视之。[10]”首先尚书省进行召集的惯例由中书门下进行,参与官员也主要是两制官员、太常官员、礼官以及善于钟律的人员,由于他们本身对于钟律之事更加了解,在这个活动中的参与度也更强,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在哲宗元祐五年时,“礼部、太常寺言:‘奉诏议皇地祇祠典,缘郊祀之礼,国之大典,乞与尚书、侍郎、两省及侍从官以上同议。’从之。[11]”哲宗时,元丰官制早已施行,太常寺和礼部也已经专其职重掌礼乐,受命对于皇地祇祠典进行商讨,这个大型郊祀礼由礼部、太常寺上言,希望能够让尚书、侍郎、两省和侍从官参与讨论,可见他们此时也不再仅仅是执行的角色,而能够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活动的前期策划中了。到了南宋时期,根据《宋会要辑稿》集议中的记载,“乾道三年七月一日,礼部、太常寺言:‘勘会国朝园陵故事,尚书省妓馆拟谥,系令侍从、台谏以上并礼官集谥,六曹郎官以上书谥。所有今来大行皇后集谥,欲依上件故事施行。乞降下集谥日分施行。’诏用七月七日。”[12]另外,“(乾道五年)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皇子庆王府宣讲林栗、太常丞兼权仓部郎官陈损、太常博士龚滂、太常寺主簿冯仲夷劄子:‘契勘今岁孟冬袷飨在近,所有钦宗皇帝庙庭配饗臣僚,尚虚其位。欲望特降明诏,令侍从台谏集议以闻,于十月三日袷享以前降付有司施行。’诏依。”[13]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典礼活动主要由礼部和太常寺进行主事,并且可以主动请求诏令,让其他部门及官员共同参与讨论提供建议,而没有强制性的指示。
目前关于宋代史料中涉及礼乐集议的史料共67项分类整理如下:
一、宗庙问题17项:建隆元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有司请立宗庙,诏百官集议尚书省;至道二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8-9:敕尚书都省员外郎以上、诸司四品以上官集议太宗祔庙;景德元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8:诏有司祥议明德皇后升祔之礼,复诏尚书省集官祥议;景德元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9:敕尚书省集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同议懿德皇后、明德皇后同祔太宗皇帝;大中祥符六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1:中书门下与礼官参议元德皇后升祔太宗庙室;明道二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钱惟演请以章献、章懿皇太后并祔真宗之室,先下礼仪院复诏都省与礼院议;庆历五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6:太常礼院议升祔三后事,乞再行集议,复诏两制至待制、御史中丞同议。再诏中书门下覆议;嘉祐四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9:诏待制以及台谏官、礼官同议宗庙正东向之位;嘉祐四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0:礼官以禘袷别庙四后有疑论,诏待制以上议;嘉祐八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8:礼院请增置太庙一室,诏两制及待制以上与礼官考议;嘉祐八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8:吕夏卿奏请定九庙之制,诏两制及待制以上与礼官议;元符三年《宋大诏令集》卷138:令礼官合议仁宗神宗庙制;绍兴十二年《建年以来朝野杂记》甲卷2:徽宗梓宫将还,命侍从、台谏、礼官赴尚书省集议昭慈圣献皇后当崇奉陵寝或称攒宫;绍熙五年《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卷3:诏侍从、台谏限三日集议孝宗攒宫;下侍从、台谏、礼官议庙制;宝庆元年《宋史》卷409:诏群臣集议庙制;绍定四年《宋史》卷41;诏两省、侍从、台谏集议宗庙之制;绍定四年《宋史》卷107:令侍从、礼部、太常集议宗庙之制。
二、谥号问题12项:景德四年《宋大诏令集》卷20:诏尚书省集翰林学士、两京御史台官、本省六品诸司已上定议大行皇后谥;天圣二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2:诏两制与太常礼院议增真宗谥;庆历四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6:下两制学士、太常礼院议真宗皇后谥;庆历六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1:诏两制及太常礼院议增真宗谥;嘉祐八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8:诏两制祥议仁宗之谥;崇宁三年《诏令集》卷142:三省、枢密院官、御史中丞、杂学士、太中大夫以上与太常寺集议重订神宗徽号、典礼;令三省、枢密院官、御史中丞、杂学士、太中大夫已上与太常寺同共集议加哲宗徽号;绍兴三年《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4:百官集议隆祐太后改谥;绍兴七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18-19:监察御史以上集议道君太上皇帝、宁德皇后谥号;绍兴三十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19-20:诏有司集议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号。用礼部、太常寺言,令宰执、侍从、台谏、两省官、礼官于尚书省集议。仍令礼部、太常寺讨论礼仪条具申尚书省取旨;绍兴三十二年《宋史》卷110:诏集议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号;乾道六年《建年以来朝野杂记》乙卷4:诏礼官两省台谏官集尚书省议加太上尊号;淳熙十四年《建年以来朝野杂记》甲卷2:诏侍从、台谏、两省、礼官集议高宗庙号。
三、配享问题7项:天圣元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0:诏两制与崇文院检讨、礼官同共祥议钱俶配享真宗庙;元祐元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5:自六曹尚书以下若特制以上,及太常、秘书省长贰同议神宗配享功臣;绍兴七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18-19:诏令侍从官祥议徽宗皇帝祔庙配享功臣;乾道五年《宋史》卷34:诏侍从、台谏集议钦宗配享功臣;淳熙三年《建年以来朝野杂记》乙卷4:命三省、枢密院议孔子配享;淳熙十五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22:诏令侍从、台谏、礼官集议高宗配享臣僚;嘉定元年《建年以来朝野杂记》乙卷4:诏两制、礼官祥议光宗配享.
四、服丧问题6项:乾德三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诏百官集议妇为姑舅服丧年限;庆历六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8:谏官李京请官为皇族之丧制服,下太常礼院议;元丰八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9:诏礼官祥议群臣为皇帝服丧;元符三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0:三省、枢密院集侍从官、礼官议为故皇太妃服丧仪;淳熙十四年《宋史》卷389:令有司讨论为高宗服丧仪制;庆元二年《宋史》卷38:宁宗为孝宗服丧,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释服。
五、嫁娶问题2项:元祐五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7:太皇太后下诏: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两省给舍与礼部、太常寺官同共祥议皇帝婚礼;元祐六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1:太皇天后命两制、礼官集议纳后仪注。
六、祭祀问题9项:元祐五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2:五月,诏礼部、太常寺共同祥议亲祀皇地祗之礼;元祐五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3:六月,礼部、太常寺乞与尚书、侍郎、两省及侍从官以上同议,从之;元祐七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1:诏令侍从官及尚书、侍郎、给舍、台谏、礼官集议郊祀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元祐八年《宋史》卷100:礼部尚书苏轼复陈合祭六议,令礼官集议以闻;绍兴六年《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卷2:侍从、台谏、礼官集议太祖正东享之位;绍兴七年《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卷2:诏侍从、台谏议当丧祭庙;淳熙元年《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卷4:侍从、台谏、礼官议祧禧宣二祖;绍熙五年《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卷3:诏侍从、礼官集议祧宣祖庙;端平元年《宋史》卷123:令卿、监、郎官以上,诣尚书省集议朝谒八陵。
七、典礼问题8项:治平二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8:五月,诏礼官及待制以上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六月,从中书所请,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官议。未久诏罢议。三年正月,上遣中使召韩琦同议。复诏百官议,议未集,诏罢议;元丰六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5:诏集议大典礼令秘书省长贰预议;绍兴元年《宋史》卷375:诏礼部、太常寺讨论隆祐太后册礼;绍兴七年《宋史》卷122:徽宗讣闻,令有司集议合行典礼;隆兴元年《宋史》卷33:诏侍从、台谏于后省议讲和、遣使、礼数、士贡四事;淳熙二年《宋史》卷34:以太上皇寿七十,诏礼官讨论庆寿典礼;淳熙十二年《宋史》卷35:太上皇寿八十,令有司议庆寿礼;淳熙十四年《宋会要辑稿·仪制》8之22:当高宗丧,诏侍从、台谏、礼官集议见金国贺会庆节使礼仪。
八、音乐问题5项:皇祐二年《宋大诏令集》卷149:委中书门下集两制及太常礼乐官议乐;皇祐五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3:命参知政事刘沆、梁适监议大乐;元丰三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4:五月,诏秘书监致仕刘几乘驿赴礼文所议乐;元丰三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5:六月,相继召范镇、杨杰同议;元丰三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8:九月,罢议乐修乐局。
九、仪卫问题1项:雍熙元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赵垂请改正朔、易车服旗色,下尚书省,集百官定议
礼乐制度在宋代受到重视,大部分是直接关于礼的集议,涉及宗庙、谥号、配享、祭祀、服丧、仪卫等方面,但其中很多内容也是与音乐相关的,另外直接涉及音乐的集议也有一些。可见在宋代,一场宫廷音乐活动肯定离不开集议制度,集议得出的结论和给出的建议也必定影响音乐活动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