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2020-07-13罗玲
罗玲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 1145(2020)2- 067- 02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和制度创新。全面从严治党,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让“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是当前开展纪检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 注重 强化
一、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有企业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从小处着眼、细节入手,严管与厚爱结合,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让他们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当前,国有企业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建章立制
制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制度中,强化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用制度推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规范化、常态化。
(二)压实责任
国有企业每年与各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班子成员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做实“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既抓好分管工作,又用严的纪律和规矩带好队伍。加强责任意识教育,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明白,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的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近年来,国有企业加强组织建设,在民主生活會、组织生活会上,各级党组织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被谈话函询人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企业纪委书记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基层支部组织生活会,督促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管辖的支部组织生活会上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点评,坚持从基层管起、严起,在经常、严肃、认真上见真章。
(四)拓宽发现问题渠道
注重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在遵守六大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筑牢第一道防线。严格线索筛选和及时处置,将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对物资采购、科研项目、经营费用等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红脸出汗的同时,加强督促整改,既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又推动了企业生产经营工作。
二、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落实“第一种形态”,看似抓的是小事小节,却是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政治性、政策性要求都很高。当前,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中工作生活的氛围逐步形成,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淡薄
部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认识存在偏差,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知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但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认识不清,认为都是纪委的工作。工作中当“甩手掌柜”,重业务轻党建,提业务要求多,提廉政少;部分纪检委员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对监督工作内容不了解,在企业地位不高,能力素质不足,难以发挥监督的“前哨”和“探照灯”的作用;运用“第一种形态”顾虑较多,缺乏勇于担当、敢于较真的勇气,不愿监督。有些党员干部不能正确看待、理性对待谈话、提醒,对组织的谈话存在抵触情绪,客观上也给落实“第一种形态”带来一定困难。
(二)实践运用不主动,方法手段单一
企业纪委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不充分,对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教育开展不够经常。实践不够积极主动,监督执纪各个环节中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对信访举报、执纪审查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少。方法手段单一,提醒谈话运用较多,函询、通报、书面检查等方式运用得少。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缺乏严肃性,持续跟踪落实不够,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的情况,红脸出汗的效果还有待提高。
(三)相关机制不完善,运用方式不规范
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需要日常监督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企业纪委与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不健全,未充分发挥组织人事、法律、审计等职能部门作用。开展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支部大多由多个部门组成,党总支(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兼职者多,专职者少,且分布在不同部门,对自己的部门或项目了解,对其他部门或项目的情况不了解,沟通协调不到位,客观上造成了支部内日常监督手段的缺乏和监督盲区的存在,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运用方式不规范。目前公司对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只提了一般性要求,未明确具体情形、方式和要求,未形成党组织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分工实施的制度体系。有的党组织对“第一种形态”理解不够深入,运用方式方法不够了解,简单操作,导致谈话效果不理想。
三、强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策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各级党组织要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与“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进行紧密地结合,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党员干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办公区域多媒体、微信公众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群等方式,加大宣贯力度,树立权威性,提高党员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大约谈教育力度,提高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二是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利用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提高全体党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防腐拒变能力。三是利用纪检监察例会、纪委扩大会议,加大对各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培训,提高纪检委员的思想认识和日常监督能力,特别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操能力。
(二)强化责任,有效推动运用“第一种形态”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针对当前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责意识不强、不愿用、不敢用等突出问题,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述责述廉等重要内容,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督查,有效推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定期开展约谈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和基层党组织要抓早抓小,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动态掌握和分析研判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敢抓敢管、敢于担當。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基层党组织用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载体,对小问题严批评、勤提醒,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落实到业务工作和组织生活中,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党组织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以上率下,经常检视自己,经常自我批评和主动接受批评。要担责履责,既要管好业务工作,又要做好管理监督,带动所在单位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是公司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针对基层党支部话语权少、支部跨部门、人员相互不熟悉不利于开展工作等问题,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实现“一肩挑”。要建立与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大监督格局”作用;加大下属党组织的巡察力度,加大生产、科研、采购等关键领域的专项监督检查;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逐步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发挥各级纪检委员对身边的党员情况最为熟悉,最容易发现问题的优势,收集信息,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
三是各级党组织要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党总支、支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好总支、支部内各部门的关系,发动党员干部参与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要督促支部内的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将廉洁从业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流程的监督监控,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告诫。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要履职尽责,经常性地沟通协调,定期与支部内跨部门的领导、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了解本支部内其他部门存在的问题,敢抓敢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四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的风险梳理,做好风险防控。持续推进党内监督融入企业制度,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嵌入企业内控管理,推动各级党组织、各部门结合业务特点,梳理出廉洁风险点,建立廉洁风险台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持续开展业务和岗位的廉洁风险点动态跟踪,将容易出现腐败的岗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日常监督成为常态。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考核
要完善制度,制定落实“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及操作办法,列出内容清单,明确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对各级党组织提供实操依据,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构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长效机制,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强化督查指导,要深化签字背书、述责述廉、考核约谈等制度,把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要细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清单,加大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考核权重,加大考核力度,促使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强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未及时导致小毛病拖成大问题的,或运用“第一种形态”效果不佳,随意泛化的,都要问责,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