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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女性之财产继承权

2020-07-13

河北画报 2020年20期
关键词:继承权财产法律

重庆师范大学

中国女子自古以来处于被压迫地位,在社会上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在家庭中一切听从父母或丈夫的安排,整日只知道三从四德,侍奉父母和丈夫,终日生活在愁苦里。近世以来,欧美先进思想传入我国,女子的思想开始觉醒,在男女平等思想的影响下,女子开始抬起头来,寻求自身的解放。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女子之所以处于被压迫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女子的经济不独立,一旦离开家庭,就无法生存。要想推动女子的解放,女子首先要取得经济独立,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便是女子寻求解放的第一步。

一、继承的含义

继承即承继,也就是承袭先人的事业。“继承”不仅仅是指继承财产;“广义的继承指对死者的财产、身份、政治权利等的继承。古代法上的继承即广义之继承,包括身份、财产和祭祀等的全面继承。狭义的继承仅指财产继承,指对死者财产的继承”。①

古代在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不光要继承所继人的权利,也要继承所继人的义务。且继承人一定是与死者有着特殊的血缘关系,如亲生子女、养子、配偶等。他们因为身份地位不同,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不同,所继承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数量也不同。财产继承随着私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历代受到重视。

二、女子继承权之溯源

女子拥有财产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女子经济独立的保障。纵观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历史沿革,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被压迫阶段——宗祧继承

在古代,“继承”即是对家族宗祧的承袭,“宗祧”就是祭祀。宗祧继承就是继承祖先在宗族中的地位,在下绵延后嗣,进而光大宗族和家族。

宗祧继承是宗族身份的继承,古代以男性为中心,一般来说具有继承宗族身份权利的只能是男子,且为嫡长子。若无嫡长子,则需要以立嗣或立嫡的办法来确定宗祧继承人。而财产则被视为宗祧的附属品,继承了宗祧也就继承了财产,同样作为男子附属品的女子,是绝对没有继承的资格。因此,奴隶社会的女子没有资格承袭宗祧,旧时的法律也没有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二)萌芽阶段——财产继承

到封建社会,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原来的宗法制逐渐废弛,宗祧继承之外渐渐有了财产继承的观念。并且继承不再以之前的嫡长子为限,也不再以大宗小宗为限,继承仅仅是为了求其嗣续,没有亲子的人,也可以另立嗣子,以继承宗祧。

封建社会时期,儒家“三纲五常”以及男尊女卑观念树大根深,且宗法观念深入人心,宗祧继承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虽由于私有制的发展,财产继承观念逐渐出现,且财产继承的范围也得以扩大,包括兄弟、亲子、养子、在室女、出嫁女、孙子等等,但社会上“财不出宗”“产不出户”思想以及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巨大,在财产的继承上,宗族的男系子孙仍占据主导地位。

唐代法律允许无男系子孙承重的家庭,可以收养辈分相当的本家子侄为后,以此来承接宗祧。并且规定分割财产时,没有嫡庶区别,兄弟间等分,如果其中有人已经去世,则由其子代为继承,如果诸子皆亡,则由他们的后代子侄间均分。女子可得户绝财产,但只能继承财产的一部分而不能继承所有财产。

宋代法律对女子的继承权则有更加详细的规定,父母皆亡时,儿女可以共同分得父母遗留的财产,但是女子所分得的财产数额只能是男子的一半,且只有未嫁女子才有权利承继财产。假如家庭中没有男性子孙只有女性子孙,未嫁的女子可以依法继承财产的一半,其余的财产要上交官府,但是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剥夺或限制其承受。

明清两代法律中均有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明户令》中提到,家庭中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可以在同宗族中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选立嗣子作为继承人。《大清律例》也规定户绝财产,且同宗族中也没有继承人时,亲女可以继承。由此可以看出,清代规定无子之家可立嗣子,但也是以男子为限,女子无资格参与。再者,规定女子可得“绝户”之产,但也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同时,古代妻子对于丈夫的财产,也没有继承的资格,虽可“得承夫分”,但只有财产的管理权,而无继承权。相反,若妻亡,其死后所留下的财物则归丈夫所有。

综上所述,古代的宗祧继承从根本上否定了女子继承权的存在,只有在“绝户”时,女子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虽然亲女可在“绝户”情况下继承遗产,但是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户绝,二是本无同宗应继之人。但从情理上分析,户绝即指无子之家,中国封建社会盛行“一夫多妻”制,并且还可收养养子,没有男子的家庭本身就很少。再加上第二个限制条件,“本无同宗应继之人”,即家族中没有嗣子可继承,这一限制条件则将女子仅有的继承权完全规避了。

古代中国有“立嗣”制度,即被继承人在没有男系子孙,又无养子的情况下,可以在同宗旁系卑亲属的男子中昭穆相当之人为嗣。试想家中无子的家庭本身很少,且中国古代都是大家族聚居在一起,尽管家中无子也无养子,但在家族中找不出承继之人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这两个限制条件,实际从根本上剥夺了女子继承财产的权利。所以,这一时期的女子可以说是仍然没有宗祧继承权,只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虽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却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加上这些限制条件的束缚,女子实际与无财产继承资格无异。但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却有女子在一定条件下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因此,这一时期可以说是女子拥有财产继承权的萌芽时期。

(三)发展阶段

1908年,清政府效仿西方,开始编制民法,这是近代中国继承立法的开始。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发布,封建意味浓厚,其中有关继承的内容与过去的法律无异。次年,以日本等先进国家的民法典中的继承法为模本,《大清民律草案》出台,这是近代中国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改革我国旧律的首次尝试。但由于辛亥革命的发生,清王朝被推翻,故该草案并未施行。

民国成立后,由于新法需要时间制定,故民国初期,在继承上的相关律令,依旧以《大清现行刑律》为准,所以女子仍无财产继承权。“惟当时大理院诸公,多受外国新说之熏陶,鉴于吾国男女法律地位之不平等,亟思于民法未制定颁行以前,就大清现行刑律之范围内,以判例予以补救。”②由此可知,虽民初在有关继承法上仍然沿用大清现行刑律,但在具体的审判中,并不完全依照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条令处理,对于女子的继承权也不像之前那样苛刻,一定情况下女子也可酌分财产。这是因为近代以来,在西方自由平等思想的熏陶下,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欧风美雨的洗礼下,已经自觉地认为古代对女子继承权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故立法者在审判过程中,已经逐步给予女子一定的继承权,但是由于封建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对女子的继承权仍进行限制,只是给予了请求酌分财产的权利。因此可以说,1926年以前的中国,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仍旧得不到保障。

到了国民革命时期,广大妇女同胞的财产继承权终于逐步得到确立,女子取得了真正的继承权。国民政府成立后,社会上妇女运动风起云涌,国民政府为贯彻“三民主义”,实现男女平等,改变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在国民党一大上,制定了对内政纲,规定男女拥有政治、经济、教育方面在社会上的平等地位,由此正式确立男女地位平等。但是,当时社会积习太深,国民政府虽明令男女平等,实际上女子的继承权仍然无法得到保证,女子只能享受着“男女平等”的美名,但却得不到真正的平等。

到了1926年,国民党二大召开,当时正巧上海爆发了“五卅惨案”,全国群情激愤,妇女运动逐渐扩大,并且反革命势力逐渐渗透到妇女阵营中。为防止广大妇女被反革命者蛊惑利用,国民政府特别重视妇女运动,以求在妇女群众中发展革命势力,扩大革命阵营,推动革命的发展。因而,会上商讨制定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并决定颁布男女平等的相关法律条款,给与女子继承财产的权利。此决议案将国民党一大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系统化,由此,女子有财产继承权在法律上得以初创。

(四)定型阶段

虽然国民党在二大上正式确立女子拥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因为《妇女运动决议案》当中的各项规定大且空,使得地方政府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疑问,只能向最高法院寻求解决办法,并要求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则的含义。然而最高法院诸公受封建思想影响太深,在解释中竟然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仅限于未嫁女子,已嫁女子没有继承权;未嫁女子在继承财产后,若要挈往夫家,除妆奁外其余财产必须要得到父母或兄弟或嗣子等的同意。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后,女子的继承权又加了许多限制条件,这与国民政府的初衷相违背,也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所以这一举动也遭到了当时的学者和妇女团体的强烈反对,故中央党部令最高法院重新解释,民国十八年,最高法院召集各省庭长重新商讨提案,后经中政会议通过后,起草了《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规定无论女子是否出嫁,均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且继承份额与男子相等。自此,女子继承权得以在法律上完全确立下来,女子拥有了真正且完全的财产继承权。

民国二十年民法继承编施行,至此,女子继承权问题完全解决。

综上可得,女子争得财产继承权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由最初的完全无继承权,到可以酌分财产,再到最后终于在法律上取得完全的继承权利,这一过程中有许多曲折,但最终在妇女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女子终于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这是何等的令人称快。压迫在女子身上的枷锁终于得以打开,从此女子不断在中国舞台上焕发魅力。

广大女子经过艰苦的奋斗,最终取得了财产继承权,使得财产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封建制度的束缚,也使得广大女子得以从封建的藩篱中挣脱出来。女子想要解放首先要做到经济上不依附他人,财产继承权是满足这一要求最便捷的一个途径。达到了经济独立的要求后,女子的社会地位才会相应提高,随之社会上重男轻女的情况也会有所改善。女子取得财产继承权在财产继承上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女子终于迎来胜利的曙光,有利于推动妇女运动的蓬勃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一部分女子在继承财产之后,却一步一步走上反面,沉迷于奢侈享乐不能自拔,这也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弊端,不经世事的女子处于新旧交替的中国社会,一旦缺少引导,很容易走入歧途。但是从总体来讲,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是妇女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激励着女子为取得更加平等的社会权利而奋斗。

注释

①李明舜,林建军,赵学云.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②丘志彪.中国女子继承权论[J].广州:民钟季刊,1936,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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