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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

2020-07-10毛植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1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摘 要:这几年,滴滴打车、美团专车、神州出行等出行平台的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诸如网约车司机这样的新型职业群体也随之扩大。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司机与平台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以至于司机的权益保障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文将从我国网约车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的观点以及外国Uber案件对我们的启示等角度出发,思考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

关键词:网约车司机、网约平台、劳动关系、劳动权益保障、Uber案件

绪论

网约平台依靠互联网技术获取大量的数据进行相关的分析,然后根据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供求信息,匹配形成订单,以此来帮助人们完成出行问题。在此过程中平台通过互联网导入司机的基本信息,乘客下单后可以根据手机实时观测车辆的动态,司机也可以利用平台有了较多的客源,获取更高的收入,这种形式在全国备受欢迎的同时也产生了更多依赖平台进行拉客、维持生计的网约车司机群体,其中有很多司机都是下岗工人、退伍军人和农民工,网约车的发展为他们提供了二次就业的机会,也维护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本文将对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展开相关的思考。

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并没有出台有关网约车的法律。只有国务院多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对网约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它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成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违反该《办法》的相关惩罚措施。《办法》中还提到,平台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需要参考司机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一系列相关信息,平台还需要给司机提供有关法律、安全、操作之类的培训以便司机更好地进行工作。虽然该《办法》认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但是平台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般只签订合作协议。

据了解,2018年广东省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中充分尊重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意思自治,如果司机与平台自愿达成合意签订了劳动合同,审判中则给予承认,认定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如若订立其他合同,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该《意见》的出台也反映出在审判过程中,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普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广东省相关部门才会出台该《意见》解决该问题。

二、滴滴平台对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看法

滴滴出行在《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中强调,滴滴平台与所有在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只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劳动关系。这个协议是个人想要注册成为滴滴司机,打开滴滴出行APP便映入眼帘的,个人只有同意这个协议,才能注册成为滴滴司机。所以滴滴司机也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并且自愿和滴滴平台之间构成挂靠合作關系。此外,滴滴平台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滴滴司机的相关权益,比如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责任方无力赔偿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赔偿的情况下,滴滴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药费的先行垫付。滴滴平台还推出了小桔医保为车主、司机打造全方位的健康保障,设立粉爱公益保障,让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性车主与司机再无后顾之忧。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滴滴平台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最好的办法就是只和司机签订挂靠合作之类的协定,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站在司机的角度,当然是希望法律能够承认劳动关系,从而享受各项劳动权益。

三、美国Uber案、英国Uber案对我们的启示

2013 年开始,美国加州的Uber司机为了获取自己的劳动权益,陆续发起多项个人诉讼和集体诉讼,要求州法院认定他们的劳动者身份,并提出由Uber公司为他们提供保险和福利,而且允许他们组织工会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Uber公司认为自己是一个独立承包商,与Uber司机不是劳动关系。经过双方的辩论、质证,以及最后的妥协与让步,最终该案件的审理结果是:Uber公司支付了1亿美元的补偿金并且同38.5万名司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判决对Uber公司提出了限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得解聘司机,低载客率不能引起解聘等。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在2016年的英国,但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英国劳动法庭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并且司机有权按照英国相关法律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美国Uber案没有认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英国Uber案认定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决中都对司机的相关权利进行了保护,司机享受不被随意解聘、最低工资和带薪休假等基本权利。判定平台和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从法律上承认了司机享有的劳动权益和平台应履行的必要义务,因此司机和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都会努力争取,这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美国Uber案中,判决没有承认劳动关系,平台取得胜利,平台也做出了让步,使司机获得了不被随意解聘的权利。

结语

我认为,从我国虽然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意见》对此却有所涉及的情况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平台+个人”这种新型职业群体在不断扩大,他们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也定会以诉讼或者其它各种形式来竭尽全力地争取成为劳动者、享受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美国Uber案、英国Uber案不就反映了司机追求自己权利的过程吗?所以Uber案值得我们进行分析、思考与借鉴。而且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学术理论的不断发展、完善,我相信,法律最终会对该问题作出相关的、明确的规定,网约车司机这类的新生的职业群体必能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凯悦.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8:15-16.

[2]应云.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障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7:23-25

[3]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J].中外法学,2018(6):1568-1569

[4]姚愔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法律规制探讨[J].劳动保障界,2020(9):9

[5]滴滴出行APP《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

[6]滴滴官网https://www.didiglobal.com/news/newsDetail?id=103&type=news,2020年4月19日访问

作者简介:

毛植(1999.10-  ), 女,汉族,河南新安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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