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权属的判断因素
2020-07-10刘思宇
刘思宇
摘要: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属的查明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笔者认为,权属的查明,需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授权环节的完整性,这具体包括确认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确认授权链条的完整;其二是权利范围的明确性,这具体包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过其享有权利的范围、明确权属文件中所描述的权能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种类的关系。本文围绕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权属的判断进行了简单陈述。
关键词:著作权;权属判断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事实的证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原告权属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证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的合理依据证明[1]。完整的权属是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最基本的事实依据,被告的抗辩,也往往是从寻找原告权属上的漏洞开始的。如何判定著作权权利的归属?笔者认为这应当从授权环节的完整性、权利的范围两方面来判断。
一、授权环节的完整性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既有可能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也有可能是因获得授权而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维权权利的人。如果案件原告属于上述后者,还需要证明其作为领权方所获授权的完整性,即在著作权从原始著作权人处层层许可至案件原告的过程中,授权的行为是相互连续且有效的。授权环节完整性的判断,需要经历以下两个步骤:确认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确认授权环节的连贯性与有效性。笔者详述如下。
(一)确认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由于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有权最先行使权利许可与转让的人,因此,无论案件原告是否是原始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都必须首先得以明确。
有关作品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既有可能体现于作品本身,也有可能体现于作品以外的其他材料。作品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体现于作品本身的情况包括,电视剧或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名称会出现在电视剧或电影作品的字幕中;文字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的署名会出现于文章前或文章末尾。作品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体现于作品以外的其他材料的情况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二)确认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从原始著作权人开始,著作权可能经多层转让与授权,最终使案件原告获得权利[2]。而原告获得权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是否所有著作财产权主体都签署了授权文件
在完整的授权链条中,每个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主体都应当作为授权方签署授权文件。例如,某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有三个,那么在授权过程中,三个原始著作权人都应当作为授权人签署授权文件。如果三个原始著作权人并未全部参与授权文件的签署,那么,被授权人得到的授权是存在瑕疵的。对于被授权人只拿到部分原始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授权行为的效力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告律师可以主张适用2013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九条的规定,在合作作品中,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从而主张原告的权利来源合法,可以就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瑕疵会导致损害赔偿金额的减少。
2.授权书是否经过必要的公证认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规定,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形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该条款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一条的修改,将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范围,限定于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形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中第15条的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知,公证认证程序的履行,应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展开,作品的授权文书中如有涉及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形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的情况,应当依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公证认证。
二、权利的范围
权利的范圍包括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时间、地域范围,也包括权利人有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如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行使权利的平台,还包括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作品的具体内容或数量(例如一部动画作品的部分选集)。正因为权利的范围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多个方面的内容在授权书又会交叠出现,所以原告就涉案作品是否享有其主张的权利,需在对授权文书中所记载的授权范围进行明确后才能得知。具体而言,授权范围的确认需要注意以下两项内容:授权人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过其享有权利的范围、明确权属文件中所描述的权能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种类的关系,笔者对此详述如下。
1.如果原告所获得的权利是在多个主体层层授权的情况下获得,那么,每一层级的授权人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过其享有权利的范围[3]。例如,A公司将具有独创性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予B公司,并在授权范围中明确,B公司有权在手机APP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并可将上述权利转授权,除此之外,不含其它权利。此时,如果B公司想将获得的权利转授C公司,C公司所获得的权利不可能比B公司获得的权利范围更大,即B公司、C公司都不可能具有通过手机APP以外的其他途径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的权利。
2.明确权属文件中所描述的权能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种类的关系。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对著作权的种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之前,应首先说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何种著作权。在权属文件当中,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可能运用概括式、列举式、排除式等多种方式描述被授权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但这些权利使用方式对应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中的哪一项权利,是一项需要额外说明与论证的内容。明确授权书中所记载的权利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对应关系,是确认权利人权利范围的基础。
明确的权属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在取得授权的过程中,尽量做到授权环节的完整与授权范围的明确,可以使权利人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刘春霖.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J].河北法学,2009,27(02):121-123.
[2]赵强.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3):38-44.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调查报告(上)[J]. 电子知识产权, 2005(5):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