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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施工合同中因新冠病毒发生能否免除延期施工的赔偿责任

2020-07-09黄辉

锦绣·下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承包方发包人承包人

黄辉

摘 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2020年,由于受到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如期施工,由此造成不能按期交付工程,以及原材料、工人工资、管理费用等成本增加,对此,应按照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造成不利后果进行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关键词:建设施工合同;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2019年11月,某公司与某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建某校的改扩建工程,工期从2019年11月15日到2020年5月1日止,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原则进行约定:(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19年12月低,因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爆发、蔓延,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但某公司提出本工程原计划于2020年2月6日正式复工,但到2020年2月25日才正式复工复产,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导致工人费用、原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租赁费用增加,向某校要求索赔。某公司的索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某公司的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双方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约定的索赔项目?某校应如何应对?

首先,某建设公司提出受全国疫情影响,对于疫情期间增加的费用应由某校承担,因属不可抗力造成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约定?首先,某公司提出的索赔项目费用的增加确系不可抗力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某公司提出的理由系自然现象引起的,符合不可抗力的规定。其次,从前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的不可抗力处理的因素来看,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自己自行承担,若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对方有过错责任才由对方进行承担。从本案的情况看,原材料上涨、工人工资增加、管理费用的增加,并不是某校所能控制的,某校并无过错,完全系市场变化的因素及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造成的,它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是没有在双方鉴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某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某校在面临不可抗力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某校因工期延误,对在建工程不能及早投入使用造成自身的损失,可以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如在本案中,某县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要求“某县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2020年2月9日24时之前不得复工建设,待2020年2月9日24时以后没有新要求方可复工复产。贵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要求积极做好时间安排,做好疫情防控尽快复工复产,贵公司拖延至2020年2月25日才返回到项目复工复产中,严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进而影响在建工程及早投入使用,造成某校的损失,某校可根据贵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对某校在建工程的投入使用的影响程度,将与某建设公司协商,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向某建设公司提交索赔报告,并附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要求规定作为索赔的依据,同时要提出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对施工的法律规定。

最后,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影响,尽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细化规定,以免由于模糊不清,规定太原则不利于以后出现纠纷的处理。从我国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民法通则》等107条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和索赔权,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并由此计算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进行损失计算及责任分担。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遭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可以借不可抗力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后果,根据双方在不可抗力中是否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若尽到自身的义务,可以免除处罚,若因自己未尽到责任造成损失的扩大将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中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尽量收集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法学研究,2015.

[2]李娜.关于不可抗力一些问题的研究.德州学院.2016.05.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3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6]刘思格.浅析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7]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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