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社会工作视域下去污名化的重要主体
2020-07-09周双磊
□周双磊
[内容提要]以往关于留守儿童污名化的研究侧重于对污名施加者的分析,较少关注污名承受者(留守儿童)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实现污名化的问题取决于承受者是否将污名内化为了自身属性,基于此判断标准,探讨了留守儿童污名化问题的生成机制,以回应“忽视承受者主观能动性”的问题。结论认为,在留守儿童污名化机制中,污名化目标达成依赖于施加污名、社会环境影响和污名内化等三个关键性环节。最后以上述三个环节为切入点,对社会工作介入去污名化问题的路径进行了讨论。
一、问提的提出
近年来,媒体关于留守儿童的报道比比皆是,但内容大多不容乐观,很多是对他们的生活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的描述与纪实,镜头下的他们是社会中真正的弱势群体,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另外学界也对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面临的困境以及可采取的应对策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社会不断转型与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农村劳动力以“农民工”的身份进城务工的数量增多,这种社会流动现象造成了原生家庭中老人与儿童的留守后果,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此意义上的“留守”与“流动”互为充要条件。从数量角度来讲,2017年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2年至2016年的五年时间内,农村留守儿童减少了544.78万人,农村留守儿童数总体呈减少趋势,截至2016年,全国农村共有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1726.29万人。[6]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网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段成荣等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农村留守儿童一半集中在四川、河南、安徽、广东、湖南和广西等六个省,其中各省的留守儿童人数都在400万以上,占当地农村儿童比例的40%以上。[7]上述数据反映出我国农村留
守儿童在数量和分布范围方面的特点。在接下来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将会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存在(邬志辉,李静美,2015)。[8]从所存在问题的角度来讲,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基本上包括物质条件匮乏、心理缺少辅导、教育水平有待提升以及社会污名化日益加重等问题。文章之所以认为留守儿童污名化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原因在于原本就缺乏必要的家庭支持和父母关怀的留守儿童此时承受着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这对原本就脆弱不堪的留守儿童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影响其健康成长,所以需要对留守儿童去污名化问题展开讨论。同时,在以往的研究中,留守儿童被界定为弱势群体,在污名化问题中是受害者。但笔者认为,作为污名化过程中的主体之一,即便留守儿童对其他主体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但最终污名化后果的出现与其应对方式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定义,留守儿童是指因为父母一方外出而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家中的具有农村户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界也对留守儿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刘志军(2008)认为,留守儿童特指那些不能随父母外出一起生活而留在家乡由代理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傅晨(2016)等人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本乡镇以外的城市打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不能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共同生活,时间在半年以上,6-17周岁的儿童。[2]相比之下,学界开始将分离时间作为界定留守儿童的重要衡量指标。张利洪(2006)又根据留守儿童的父母是一方外出务工还是双方外出务工的标准,将其分为“单亲留守儿童”和“双亲留守儿童”。[3]邓纯考(2010)又进一步对留守儿童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4]而周汉平(2010)等人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留守应该是指因为父母双方的外出而形成的亲子分离状态,此状态下的儿童可谓之留守[5]。
学界对于留守儿童的定义大都从父母与儿童是否分离、分离时间和儿童的年龄等维度加以界定。维度的多元化使得留守儿童的界定更加清晰化和精准化,但多元化的维度意味着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展开后续讨论。在对比上述概念后,文章沿用了周汉平等人的留守儿童概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假设:第一,关于父母角色的假设。父母双方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正常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能够顺利扮演各自在家庭生命周期中各阶段的角色(父母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情况除外),父亲和母亲单方面的离开家庭并不能够影响儿童从家庭中汲取“养分”的过程,比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就不能当留守儿童去对待。只有在父母双方同时离开的情境下出现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和家庭成员的暂时性缺位现象,从而影响到儿童的成长。第二,关于家庭功能的假设。健康的家庭结构能够满足儿童在不同成长阶段的不同层次需求,也能够为儿童提供情感、经济、教育和社会化等方面的支持。综上,文中的留守儿童均指代农村地区的因父母双方同时离开而被托付给长辈或者朋友代为看护的未成年儿童,其中父母的离开造成了“亲子分离”的后果。
(二)污名与污名化
污名(stigma)一词最早源自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他认为污名是个体具有某些令人丢脸的特征,该特征使得个体有了一个“受损的身份”。在戈夫曼看来,污名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标签,这些标签使得污名的承受者产生内在的羞愧和耻辱感,外在的社会地位降低和人际关系体受损。克里根则在戈夫曼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对污名做了公众污名和自我污名的区分,为文章提供了新的视角。“戈夫曼强调污名是一种社会建构,是介于属性和刻板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管健,2012)”。[9]部分污名可归因于施加者的偏见、非理性认知或者刻板印象甚至是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换而言之,有的污名实际并不存在,属于施加者或者社会建构而成的。另外,对于污名施加者的动机有多位学者展开过讨论,比如在艾滋病污名研究中提出的谴责理论和社会控制论(杨玲,朱雅雯,李建升,2017)[10]、归因说和文化道德论(刘颖,时勘,2010)[11],等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艾滋病污名产生的动机进行了阐述。其中社会文化说认为社会中存在一种强对弱的压制性文化,强群体会通过各种手段夺取弱群体的权力和资源,这种压制性虽然刚开始只是体现在细节性方面,但经过时间的推移会逐渐形成一种文化而对个体产生深远影响(刘颖,时勘,2010)。[11]在社会建构的前提下,上述动机说均表明了污名的施加主体在污名化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三、留守儿童污名化的内部机制探讨
农村地区出现留守儿童的直接原因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一般情况下是丈夫外出务工,留下妻子照料家庭中的孩子和老人,如果条件允许也会出现夫妻双方同时外出的情况,此时农民脱离人地依附关系而进入城市,农村出现“人地分离”现象。外出务工的人除有特别紧急的事需要回家外,回家的频率基本是一年一次。“亲子分离”造成了家庭成员的暂时性缺位(夫妻离异所导致的缺位除外)、家庭结构与功能的不完整以及家庭教育的碎片化,原本完整、有机的家庭系统变得“形合而神散”。即家庭变成形式化的存在而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这构成了留守儿童被污名化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另外,留守儿童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他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渠道单一、能力欠佳,体现为“人资分离”①。一言以蔽之,经济原因引发“人地分离”问题,伴随出现“亲子分离”现象,这两种分离使得留守儿童的家庭支持网络不完整,难以保证留守儿童参与社会实践,获取应有社会资源的意识、信心和能力不足,即出现“人资分离”现象。
污名化是施加者将象征着贬义的词汇和带有羞辱性色彩的标签等诉诸于承受者的过程,文章中的留守儿童就是污名的承受者。文章认为,污名化的过程应该是“施”、“承”双方在社会环境中围绕污名而形成的一个互动过程。承受者在面对污名时存在一个自我生产的空间,这里的自我生产空间与戈夫曼提出的污名管理相关。污名管理可以理解为承受者的一种自我保护策略。有关艾滋病患者选择暴露的研究表明,艾滋病患者会在一定的情境下做出不暴露、部分暴露和完全暴露的选择。其选择暴露的对象一般为亲近和熟悉的父母或朋友(行红芳,2010),[12]这是自我保护的体现。一般而言,只要承受者污名管理得当,就能一定程度地降低甚至避免污名所带来的伤害,当然前提是承受者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图1 污名化的机制图示
如图1所示,在污名化过程中,如果承受者选择了N,则说明仍有机会通过管理技术或策略的改进来减少来自社会的排斥与歧视。但如果选择了Y,就意味着承受者将污名内化为了一种自我属性。“内化行为”的出现反过来又会不断强化“内化”行为,从而更加增强了污名化的效果。从图1中可知,从施加者施加污名到承受者将污名内化为自身属性(污名化的目标达成状态)需经历三个关键性环节:施加污名、社会环境和污名内化。其中的社会环境为污名的社会建构提供了可能和空间。皮亚杰认为社会环境对儿童心理和认知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儿童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建构自己的认知体系和获取社会经验。一般而言,留守儿童总是污名化的受害者,需要作出改变的是施加者一方。但当留守儿童所处的社会环境被污名所充斥时,环境反过来会对他们的认知、情绪和行为体系产生消极影响,其中便包括污名内化行为。所以,社会环境一方面可以作为理解留守儿童污名化问题的重要维度,另一方面也能为探索去污名化路径提供可能的思路。此外,图1中的自我生产空间也体现了承受者(留守儿童)的主观能动性。
四、社会工作介入:留守儿童去污名化的尝试
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助人的科学,社会工作者以专业的理念为指导,以弱势群体及其问题为中心,运用有关的方法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从而实现增强其抗逆力的目标。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弱、病、残和失业者等群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弱势群体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文章所探讨的留守儿童大多是现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一)社会工作“为何”可以介入:理念、方法与问题的耦合
通过查阅相关调研报告和统计数据得知,现阶段留守儿童群体所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家庭结构和功能不完整。“家庭是个体学习自我牺牲和自我克制精神的课堂,是至高无上的道德圣地,家庭所独具的特色在其他地方是找不到的。”[13]健康的家庭结构可以保证家庭发挥应有的功能,但留守儿童的家庭“形合而神散”,不能持续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需的情感、教育和经济等方面的支持,相反是碎片化的,这种关怀和支持难以发挥持续性的效用;第二,受到来自社会的误解和污名化。留守儿童因其特殊的背景极易受到社会的误解。某个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会被无限扩大化,甚至被归结为所有留守儿童的问题,比如将留守儿童与偷窃、逃学、学习成绩差甚至犯罪相联系起来,引起社会的歧视与误解,留守儿童被社会所孤立和排斥;第三,社会支持网络不健全。社会支持网络是为个体提供生理和心理支持的重要力量,社会支持网络的完整能够保证个体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具有一定的抗逆力。但对留守儿童而言,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都是不健全,甚至是没有的,困难和挫折的增多反而不断强化了他们的低自我效能感,加速了其自我污名化的进程。
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介入留守儿童去污名化问题的优势在于:全人视角和灵性视角。全人视角意味着要关注留守儿童的全方位发展,包括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社会对留守儿童的污名直接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创伤和压力。灵性视角则主张要将留守儿童看作是具有自我改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人,需要充分发挥留守儿童的主动性,然后再结合具体问题运用专业手法开展相关的工作。上述问题和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耦合,比如家庭结构与功能的缺失问题可以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相关理论去探讨,社会资源可及性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社会行政相关的知识,充分发挥社工的角色(代言人、倡导者和政策影响者等)和作用。至此,双方之间的契合性为社会工作介入留守儿童去除污名化问题提供了可能。
(二)社会工作“何为”:实践层面的介入路径
留守儿童的污名化可以看作是污名施加者与承受者双方在围绕污名的互动中形塑的结果,其中还包括了承受者的自我生产空间。前文区分了从污名的施加到内化的三个关键环节,分别为施加者施加污名、社会环境和承受者对污名的处理。它们也是构成污名化(结构)的三个关键性要素,改变这种结构的前提是要针对各要素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针对承受者污名内化问题。由于家庭结构与功能的缺失、家庭成员的暂时性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碎片化,导致了留守儿童缺乏应有的父母关爱和必要的家庭教育。社工在介入时一方面需要加强与留守儿童父母机器家庭成员的沟通和交流,社工充当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桥梁”角色(崔效辉,郭安,2010)。[13]其父母说明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必要时可对其父母进行亲职辅导,以缓解“人地分离”和“亲子分离”对儿童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需对留守儿童进行个案辅导以提供心理关怀、情感支持和情绪辅导,修正其非理性的自我认知、增强其自我认同感和自我效能感。同时借助小组工作手法的独特优势,从群体层面对留守儿童进行辅导,培养留守儿童群体之间的接纳与互助意识。此层面的介入目标是要在社工与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大程度上削弱留守儿童对污名的内化程度。
第二,针对施加者施加污名的问题。这个层面关注的是施加者施加污名的行为和动机问题。污名主要包括施加者对留守儿童的固化的偏见或者刻板印象,抑或是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施加污名。这需要对污名的动机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最大程度地规避污名行为的形成。在此问题中,社工可以以社区社会工作手法为主,综合运用其他工作手法进行干预,充分发挥社工的角色(此时以倡导者角色为主)和作用,带领社区成员正确认识留守儿童,呼吁社区甚至社会正视留守儿童问题,关注留守儿童成长。
第三,针对社会环境的问题。2013年教育部联合有关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表明了国家对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视与信心。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儿童是社会、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所有的儿童都应当享受平等的对待,都有接受教育、享受医疗和参与社会实践的权利。同时,留守儿童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和宣传能够缓解留守儿童面临的“人资分离”问题,能够保证留守儿童获取社会资源的渠道得以拓宽、正当权益能够得以维护。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落实与配合、社会(社会成员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对留守儿童的关怀与支持、家庭的重视以及留守儿童自身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留守儿童因污名而受到的伤害。
五、小结
文章认为,留守儿童污名化是污名施加者与留守儿童共同参与的、在互动中所形塑的结果,污名化后果的出现与双方都有一定的关系。即便有时留守儿童处于绝对劣势地位,面对外界施加的污名毫无反击之力,但只要将污名内化为自身属性,污名化结果一旦出现,承受者自身就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以往的研究较少地关注留守儿童一方也需要有所作为的事实,这也是文章提出“自我生产空间”说法的立足点所在。可怕的不是污名,而是将污名内化。留守儿童群体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年龄分布的区间较广,就其中具有独立思考和行为能力的孩子而言,自己要正视污名化问题,树立清楚的意识。当然,留守儿童去污名化问题的解决 依赖于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共同参与,从不同的角度,采取多元化的措施以实现去污名化的终极目标。其中,从社会层面而言,社会工作专业或许能够做出一定贡献。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留守儿童去污名化问题的优势在于:能够考虑到留守儿童的真实需求,能够以接纳和尊重的态度去与之接触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留守儿童群体“正名”。这里的帮助并不是一般意义上“问题-解决模式”,而是主张挖掘和发展留守儿童的内在潜力,促使其进行自我改变,实现真正的助人自助。本文尝试从社会工作专业的视角对留守儿童去污名化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由于该话题过于宏大,仍需更多学者的关注和不断探索。
注 释:
①人:指代留守儿童;资:指代维持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各种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