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锗精矿贸易结算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
2020-07-08李建国鲁应梅
李建国 鲁应梅
摘 要:本文对锗锗精矿在贸易结算时,经常遇到的如取样、制样过程争议、样品粒度争议、结算品位争议、金属量争议等问题,根据本人经历和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提出几种粗浅的锗精矿贸易结算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思路,如利用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规避争议问题的出现;利用锗精矿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双方操作流程,从而使双方的操作流程更合理,取样点、样品粒度、取样工具、取出的试样量等指标完全按照标准执行,或更接近标准的要求执行,本文同时提出应在锗精矿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锗精矿的取样制样及化验分析方法,从而使合同双方以及第三方在品位化验确定是用同一标准,减少分析化验误差,从而减少贸易分歧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锗精矿;贸易结算;常见问题;解决思路
锗是一种半导体材料,属于稀散金属。锗在很多领域运用广泛,如半导体工业、航空航天业、光纤通讯、红外光学、太阳能电池、化学催化剂等领域。目前高纯二氧化锗价格4700元/kg-4900元/kg,区熔锗锭的价格7450元/kg-7850元/kg,锗精矿作为生产区熔锗锭和高纯二氧化锗的主要原料,其价格根据其品位、杂质含量、蒸出率等确定,一般按照锗精矿的锗金属单价为区熔锗锭价格的50%-75%;由于价格高,锗精矿贸易结算时经常会遇到问题。本人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锗精矿购买合同,也实际参与多次的锗精矿合同整理、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包括取样称重,发货,样品分析及品位确认)、贸易结算等工作。本文是作者通过总结锗精矿结算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并提供一些粗浅的解决思路,以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贸易结算,减少分歧,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公平公正,合理可行。
1 锗精矿在结算时遇到的争议
1.1锗精矿的粒度不均匀:粒度不均匀会造成难以准确取样,取出样品的代表性差,双方交易结算时,锗精矿的结算品位误差较大,从而导致结算出现争议;
1.2同一批次锗精矿混合不均匀:同一批次的锗精矿没有经过充分的混合,甚至是供方故意根据取样位置,装袋时将不同品位的锗精矿装置同一袋的不同位置,鱼目混珠,以避开取样探针取样,给需方造成损失;
1.3将不同工艺生产的锗精矿混合为一批,甚至将锗废料(锗粉一般锗含量在90%以上)与锗精矿混合,虽提高了锗精矿的品位,对供方有利,但是不同工艺生产的锗精矿混合或者是锗废料和锗精矿混合,对于需方需要以不同的工艺来处理的物料,混合在一起,造成需方收率损失、成本提高、利益损失,从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1.4取样制样工具,各个公司取样的样杆,直径、开口宽度、长度各不相同,工具的清洁情况也不同,可能会由于工具问题,产生争议;
1.5现场监督不能保证或现场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正确,也会导致争议;
1.6锗精矿结算时遇到的其他问题和争议,如预付款比例,仲裁结果争议等。
2 利用合同解决锗精矿结算时的争议。
2.1拟定科学合理的《锗精矿供需合同》为结算争议解决提供科学依据。锗精矿合同在拟定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对于符合《锗精矿》行业标准的产品,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取样、制样、分样等操作,并明确规定现场双方人员的职责。对于不符合《锗精矿》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根据其产品与标准对比,首先找出缺陷项,将缺陷项的经双方沟通后,明确缺陷项的处理方法,并应作为合同条款写入《锗精矿供需合同》。
2.2《锗精矿供需合同》应明确补充协议条款,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签订后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主要为了防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对操作或执行有异议,对照合同无法解决时,双方对异议部分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从而避免合作中止不能进行。
2.3合同的公平合理的原则必须遵守。
3 利用锗精矿行业标准解决锗精矿在结算时的争议及问题。
3.1锗精矿贸易合同在拟定初期,除了要考虑双方的权责,货物的权属转变等问题,还应将锗精矿的取样、制样、分样、化验分析等相关技术标准纳入合同内容。以合同条款或技术执行条款的形式明确,方便在合同执行及结算时作为技术参考依据。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标准YST 300-2015《锗精矿》,该标准为锗精矿供需合同拟定提供了技术参考,同时也可以根据锗精矿品级定价,从而促进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锗精矿的品质。
3.3 YST300-2015《锗精矿》标准在锗精矿贸易结算时争议解决的有益作用包括:1、按照该标准要求锗精矿粒度不应大于0.25mm(60目),同时在磨细过程中也起到混合的作用,解决了样品粒度不均匀带来样品代表性不足的问题;2、标准要求取样时,逐袋(桶)取样,每袋取出的试样量应与其重量成正比。且每袋(桶)取样点不少于2个,取样点在两个半径1/2处,确定了取出试样量对应锗精矿量的关系,从而确保试样的代表性;3、标准中组批的要求将锗精矿试样的代表量约定在100公斤锗金属以内,从而避免试样代表样品量太大,减小试样误差造成合同一方的损失。4、该标准提出部分杂质含量要求,该标准要求控制的杂质,当其含量过高时,会影响锗精矿生产四氯化锗或二氧化锗的收率及合格率,或者使粗四氯化锗提纯难道提升,成本提高;5、盐酸不溶锗占比值,盐酸不容锗是锗精矿中的部分不溶于盐酸的锗,该比值越大,锗精矿品质越差,同时也防止将锗粉等单质锗废料混入锗精矿中。6、锗精矿的分析方法标准,对于双方品位取样检测误差值给出范围,如单一批次其品位为5%-10%,那么其取样检测误差范围应为:0.2%,及结算品位与甲方品位对比,或结算品位与乙方品位对比,其误差不应超过0.2%,或整批物料综合品位与误差对比,为双方结算提供依据。
3.4由此可见,利用标准解决锗精矿结算争议方法可行且可靠,使得整个合同执行过程有标准可依。
4 结论
4.1取样制样过程减少争议的方法有:1、其他因素不变时,锗精矿粒度越细,取得的试样代表性越强;2、锗精矿混合越均匀,均匀性越好,取得的试样代表性越强,且取样的点位控制及取样量比例控制越不重要;3、按标准的点位,取得的试样量越大,代表性越强;4、要保证取样制样的所有工具,只要是样品能接触到的工具必须保证干净清洁,同时,在使用前,应用混匀的少许试样再洗一次工具。5、取样制样过程的双方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从而使取样制样过程更符合标准,减少争议可能。
4.2制定《鍺精矿购销合同》前应经双方友好细致协商并到取样、制样现场考察,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制定合同条款;合同应包含YST 300-2015《锗精矿》标准,并应包含GB/T 23513.1-2009《锗精矿化学分析方法》标准,当供方的生产的锗精矿或一方的化验能力不符合以上标准时,应将不和符合项的双方协商条款写入《锗精矿购销合同》。从而使锗精矿合同在执行时争议解决有所依据。
4.3《锗精矿购销合同》应明确规定付款比例、发票、结算、合同其他条款避免出现其他争议。
参考文献:
[1]《现代锗冶金》,王吉坤、何蔼平,冶金工业出版社.
[2]《锗的提取方法》雷霆、张玉林、王少龙,冶金工业出版社.
[3]行业技术标准YST 300-2015《锗精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标准.
[4]GB/T23513.1-2009《锗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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