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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性

2020-07-07袁庆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7期
关键词:差异性

关键词 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 差异性

作者简介:袁庆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安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24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现今,合同作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合同等协议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并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对个人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定都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更是公安机关加强案件侦破的一类重点。

诈骗与欺诈在犯罪形式上具有隐蔽性、实施手段复杂性的特点,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两者定性工作进展十分困难,再者,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具有很多的相似特性,很多时候会把民事欺诈当成了诈骗犯罪来侦破案导致了司法资源不能充分合理的利用,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对当事人处罚不当。

现如今,尽管国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对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情况都有相应的解释和举例说明,但大都是模糊的概念,很难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所以急需相关学者及研究人员对于二者的明确界定给出详细的阐述,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性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都具存在欺骗行为,在本质属性上,两者却截然不同,在适用范畴上,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也有所差异。

(一)词义本身上的差异

在中华词典中,“欺诈”是指以故意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的行为;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大款额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定义上来看,二者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不同,欺诈侧重于行为方式和性质,侧重于让受害人产生虚假认识,而后者则更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更侧重于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虽然二者都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为手段,但有根本上的区别。

(二)法律定义上的差异

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68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对真相进行欺瞒,致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做出不具有相对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上述说法的行为是为欺诈。在法律层面来说,民事欺诈定罚需要具备以下三条:(1)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的行为;(2)相对人因行为人欺诈做出不具有相对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相对人陷入错误行为。

《刑法》第224条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巨大款额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为诈骗罪。定义相对于欺诈要狭义许多,也就导致了其采取的手段的多样化,其中包括:(1)没有真实使用本人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2)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制作相关证明,如发票、身份证等虚假信息作担保,诱使被害人签订约定协议并且履约的;(3)预收取了被害人支付的定金、货物等后便逃匿失踪等等情况。

二者从法律定义及自然属性概念可知,民事欺诈就是诈骗罪的下限状态,情节未达到犯罪层次,而诈骗罪则是民事欺诈的特殊形式,既包含了民事欺诈的特点,又有其特定条件,两者均是以虚构事实为途径,故意欺骗为基础,而不同的是民事欺诈仅使对方产生不正确的意识形态,而诈骗罪则不仅使受害人产生了偏离科学实践的预测,并且以骗取他人财物为最终目的,两者之间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换。

(三)行为后果上的差异

根据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骗取他人的财物,并且财务数量及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即为诈骗罪,对于这种欺诈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对民事欺诈进行相关定义的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在事件中损失金额具体数值,所以通常情况下,当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才定性为刑事诈骗,否则优先考虑民事欺诈。根据以往常规案例来说,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般通过夸大履约等诱使相对人签订、履行合同,行为人这一做法是为了在有失公允的交易中,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不是直接占有相对人的财物,这一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诈骗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或特别巨大,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上述行为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的关键。

(四)欺骗程度上的不同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行为上都表现为构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在欺骗的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递进关系,体现在“一般欺骗行为-民事欺诈行为-诈骗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这种结构使得欺诈行为的程度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民事欺诈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诈骗罪,具体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来辨别,并应以刑法条文对诈骗罪的具体规定为界限。

(五)欺骗内容上的不同

欺诈和诈骗在客观行为上都表现为未尽到如约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义务,在欺诈中,行为人订立合同之初通常是可以实现合同中签署的相应内容的,后期因各种客观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未能如约履行合同或者只是完成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但是给对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此时的欺诈人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在诈骗中,行为人不具备履行约定所需的基础物质条件,约定的内容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并且从一开始便没有没有履约的主观意愿,在此过程中仅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责任,对所得财物非法占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相互转换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所以在实际案件的定性中容易造成困扰,难以辨别,这与二者自身的自然属性息息相关,诸多的相同点同时也成了欺诈转换到诈骗的先天条件,诈骗在一定条件下很容易由情节严重的民事欺诈由量的积累转化而成。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之间关系密切。首先,在客观上两者都是通过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作为中介,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说服被害人签订相关合同,相同点在于在后续应该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均未能实现起初的承诺;其次,当事人在起初都具有故意不实现义务的态度,从表面上看,二者签订的合同具有真实的法律效益,被害人是自愿的,但实际上都是由于行为人给被害人故意造成假象,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预测,在实质上违背了相對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不公正、不受法律保护的;最后,从法律规定上讲,两者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当欺诈行为一定程度上构成诈骗罪时,也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制裁,也要对其负民事法律责任,简单来说,诈骗中伴随着欺诈,欺诈有可能演变成诈骗。

三、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

根据欺诈与诈骗的差异,要想在实际中甄别出二者,十分困难,但针对具体案件可以参考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中的行为人跟被害人签订合同时,并非想予以履约,用诈骗的方式将所收取的预付款或定金等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支配之下,使被害人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进而非法占有,而民事欺诈在仅仅是在事件中采用了欺骗的一些类似手段,从而意图使被害人产生偏离实际的认识,其主观恶意性远比诈骗罪轻微,可见主观目的的不同是区分两者的本质特征。

(二)骗取财物是否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

根据二者在法律定义上的差异性,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损失的程度可以作为区别二者的准则之一,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具体案件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来判断,高于2万元的定义成诈骗,但这也有一定局限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万元的实际价值对于不同时期,不同社会阶层都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单纯仅靠经济损失的数额来判断,必然会有失公允。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

由于二者在内容上的差异,可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来区分欺诈和诈骗,在欺诈事件中行为人是可以按照约定的合同实现承诺,但从始至终均没有诚意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在刑事诈骗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相应的能力。然而在许多实践中,通常很难辨识出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来执行约定中的相关义务,同时还需要参考行为人的态度来判断。

总之,在实际情况中,二者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特别是在许多具体案例中,并不能单一靠某一个特征来区分两者,需要符合多个条件才能加以定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欺骗与刑事诈骗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在面对实际案件的复杂情况时,想要准确甄别出两者,具有一定难度,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采取科学的判断方法,才能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从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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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楷.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J].东方法学,2020(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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