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范化思考
2020-07-07娄全田王兴华昌婷
娄全田 王兴华 昌婷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管理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娄全田,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兴华,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昌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63
2020年,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统计调查,以期通过发现、分析问题,提出预防对策。
目前,邓州市辖区暂予监外执行13人,其中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8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5人,均为因患严重疾病而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不规范化现象
(一)交付程序不规范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核查情况,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决定5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并未通知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够立即交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形成短暂交接空档期。
(二)日常监管不规范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在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专项检察中发现,部分因病人员怠于报告和提交自己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报告;除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外,部分该类人员恃“病”无恐,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不参加教育学习。面对上述情况,反映出司法所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对该类人员催促无效的情况下,没有通过给予书面警告等有效措施予以管理。
(三)病情复查不规范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经检察发现,邓州市辖区保外就医罪犯提交的病情复查情况既有本市乡级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也有本地县级、市级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关都予以认可,容易导致保外就医罪犯钻空子,让没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其病情复查情况,使社区矫正机构和批准、决定机关等不能够准确掌握病情发展是否好转等情况。
(四)期满后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衔接不规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应当视情况对罪犯病情进行重新检查或者鉴定,并重新研究是否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仍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报请上级法院内审;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可以径行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决定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在期满前由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受理后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复查,而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報上级法院内审,最终做出决定对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过程复杂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个程序的具体期间,故而容易形成虽原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尚未作出,新的期间无法与原期间紧密衔接的情况,形成社区矫正空档。
在专项检察中,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贾某某等5名人员均不同程度存在该现象。比如,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18年5月22日结束,本人于2018年3月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但人民法院至2018年11月2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这个时间段内,形成社区矫正空档期。
(五)收监执行不规范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实践中,出现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尚未提出继续监外执行的申请,而使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未依法启动;或者罪犯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均未向原决定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六)文书表述不规范
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一经决定立即生效。实践中,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表述均不规范,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与社区矫正期限不一致,形成空白社区矫正起止段。
比如,罪犯杜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2018年9月12日杜某某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两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日期均晚于社区矫正的起始日期,形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日期倒挂;同时,社区矫正起始日至作出决定之日这个期间实际并未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形成矫正空白段。
二、暂予监外执行不规范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通过研究发现,用普通刑事案件理念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暂予监外执行审理、执行部分细节规定不全面,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观念淡薄等造成暂予监外执行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理念需跟进
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数量很少,分散到审判人员手中,基本上每年办理一起(更多时候没有)该类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等方面没有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得心应手。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起止日期能够比较出来,法院决定的5起暂予监外执行中的4件的期限起止类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起止期限。普通刑事案件的刑期起于被关押日期,是有依据、规范的、正确的;暂予监外执行起于上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截止日期,形成从上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截止日期到这一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日期的社区矫正空日期档,是没有依据,不规范、错误的。相对于另外一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该决定书办理理念是规范的、正确的,便于社区矫正部门根据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完善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首先,病情由哪个层次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是乡级卫生院、县级卫生院、地市级卫生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卫生院等没有规定;其次,对病情进行复查的医生资质没有规定;最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等反馈情况,“根据需要”在工作中如何把握,过于笼统不易操作。
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专家意见书征求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迟迟不能做出决定,形成上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到下一次暂予监外执行做出决定这一空档社区矫正管理时期。
(三)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人员观念显淡薄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司法机关人员观念也存在不一。人民法院对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期限是否已满,是否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不关注、不关心。监狱管理局、监狱对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是否好转、是否需要收监执行处于一保了之,只要不在监狱有病就行的观念。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期满但刑期未满不能够正确适用建议收监执行的司法权,对病情复查不能很好把握是否向有关单位反馈。暂予监外执行本人不及时递交病情复查等资料,依仗本身患病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不及时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淡薄观念的形成,进一步催化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规范化。
三、暂予监外执行规范化的对策建议
(一)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规范化
一是建议规定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有止的日期,或者每满一年度由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原服刑监狱负责,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病情复查,界定是否收监执行。二是建议规定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包括中級人民法院征求专家意见的期限;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期满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宽展期,由相关人员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和法院做出审理决定。三是建议每三个月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均由原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等单位复查是否好转、是否收监等。
(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一是建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情况是否按要求递交,以及递交情况及时向原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等单位反馈。二是建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在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现原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等单位怠于行使本职工作的现象,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相关情况。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社区矫正人员正确履行司法管理职责,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原批准、决定机关等机关提出收监司法建议书。
(三)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
一是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做好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工作,对存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现象的案件,善于发现、敢于监督纠正,把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关。二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不到的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履行好管理职责,把好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关。三是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责,联络批准、决定、管理单位,对暂予监外执行全程无缝对接形成机制,使暂予监外执行规范化运转,把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全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