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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信用监管

2020-07-07王海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镇江市物业管理住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建立健全镇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信用管理制度,遏制该领域失信情况高发频发的群体性态势,切实维护业主公共利益,镇江市发改委、市信用辦、市住建局首次联合出台《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镇发改信用发〔2019〕58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使守信者一路绿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的失信认定由市住建局会同失信主体所在地区住建部门实施,市信用办对失信认定提供指导意见。《通知》所指的失信主体,是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住建部门责令限期15日之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相关权属登记日期以不动产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作者简介:王海,江苏省镇江市物业管理中心主任。按规定在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交存时就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公有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四)商品住宅的业主未按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五)故意隐瞒已登记房屋所有权或已办理入住手续、已交付房屋事实状况并以此拒绝按规定执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

相关部门将充分运用“信用镇江”网站等渠道,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和部门共享,将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同时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失信主体及时整改到位后,可向市信用办申请启动信用恢复流程,详情可访问“慧通住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栏。作者简介:王海,江苏省镇江市物业管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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