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实名制后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0-07-07王咏梅
任 秀,王咏梅
(山东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网络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出现与兴盛带来了我国公共空间的剧变。技术的便捷和进入门槛的不设限使得人人都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建立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搭建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的虚拟社会。在这个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地传播信息,而传播的内容中也难免有大量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色情信息、虚假信息、各类不道德言论等,甚而引发网络欺诈、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等乱象。
与此同时,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讨论从未停下。网络实名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02年,时任清华大学教授的李希光建议人大禁止任何人匿名上网,开启了对网络实名制的第一次争论。此后,政府主管部门多次颁布条例规定,局部推进实名制①2002年,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管理条例》,要求营业者对上网者的身份进行登记核对,此后关于实名制的条例陆续颁布,如2004年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2005年的《关于网络游戏发展与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年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12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等。。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网络实名制正式成为了一项制度,这意味着全网实名制时代的到来。
网络实名制设立的初衷在于治理网络失范现象,净化网络空间,这也是网络实名制出台的合理性所在。新浪、腾讯、网易、搜狐四大门户网站微博早在2012年就开始对新注册用户强制实行实名制,从北京地区开始不断向全国范围推进。现在《网络安全法》施行已近两年,但在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下,语言暴力、谣言诈骗等乱象仍然肆意横行,并且为信息泄露、人肉搜索等行为提供了新的发酵空间。网络实名制若不能发挥作用,就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也会带来新的困境与冲突,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在当今网络环境下实名制难以发挥效用的原因,以期对症下药。
近两年来,学界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研究较少,且不少研究依然停留在对网络实名制本身的争议上,而对于全网推行实名制后的效果和问题鲜少关注,缺乏整体视野。①笔者以“网络实名制”为主题在知网中进行查阅,《网络安全法》推行之后发表的文章共66篇,通过阅读标题和摘要,剔除研究主体内容非网络实名制的文章,最终仅剩下29篇,这些文章大都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网络实名制对公民权利的影响,仍然聚焦在网络实名制本身的利弊之上,鲜少有文章对全网实名制后的效果与问题进行探究。本文聚焦全网实名制后的问题,对网络实名制治理效果不佳的原因展开研究,并试图提出破解之道以使网络实名制能够适应互联网空间的运行特点与方式,最终达到整治网络空间的目的。
一、现行网络实名制下的问题
(一)部分网民对严肃话题“只闻不问”。
我国网络实名制实行的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互联网平台用户在后台注册账号时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前台公开发言时可自由选择是否通过匿名表达。对于用户本身来说,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外部控制手段,变相设置了准入门槛,也提供了快速追责的渠道,也因此引发了学界的争议,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网络实名制的实行是否会限制网民的表达自由,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与外部控制之间能否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支持者认为,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实名制规范的不是网民的正当言论,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的设立则保持了网民在公开发言时的匿名性,原则上能避免网民因为恐惧而导致的“不敢说不敢言”,从而保证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与公共性。②目前,关于网络实名制是否会限制表达自由空间的争论仍在继续,许多学者、媒体发布文章称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不会影响网民的表达自由,例如人民日报发布文章《三问网络实名制》,称“对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时政信息,规定比较严格;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只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等‘七条底线’,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
但实际上,网络实名制下网民的自由表达意愿仍然受到了影响。在新浪微博实行实名制后,针对微博用户意见表达的研究显示,受调查者中35.3%的人对政治类事件的表达会更为谨慎,30%的人对社会事件、民生问题在实名制后的表达更为小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名制仍然会影响受调查者对于敏感问题的表达意愿,而涉及敏感问题的话题多集中于社会突发事件、民生问题、政治问题等严肃性话题。[1](p31)“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网民有所顾忌,由于担心可能的威胁和迫害,他们不敢轻易对违法犯罪尤其是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发表意见,转而成为此类事件的围观者。网民对严肃敏感话题的“只闻不问”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网络公共空间的严肃性,削弱舆论监督的影响力。
(二)网络语言暴力问题仍然严重。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依赖网络环境而产生的语言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谩骂、诋毁、侮辱、嘲笑他人,或者运用歧视性语言攻击他人。网络语言暴力经常在互联网的博客和论坛中出现,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微博、视频网站等交互性较强的社交载体也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高发地。[2](p37)网络语言暴力是网络实名制治理的主要内容,网络上的谩骂、诅咒等不堪入目的言语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阴影,更有甚者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而将这种负面影响从虚拟社会延伸到现实社会,污染网络环境,甚至会产生线下的实际侵权犯罪行为。③2017年底至2018年初,“摔狗事件”持续发酵,狗主人吴某某对摔狗的何某某没有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追究,而是利用网络散发何某某的私人信息导致其被警方拘留,在事件的后续进展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公开何某某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并在何某家门前摆上花圈等丧葬品,导致何某某被迫与老公离婚。除此案件外,“上海地铁色狼”事件中的当事人家庭被不断骚扰,当事人辞职;“花季少女投河案”中当事人被侮辱为小偷,联系方式、学校及家庭住址均被曝光,最终使得当事人不堪屈辱投河自杀。
全网实名制施行至今,对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的治理仍未显示出实际效果,这种现象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侮辱诅咒以及对热议事件当事人的讽刺谩骂。2017年关于网络暴力的发展研究中指出,2012—2016年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呈折线上升趋势,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1.84%,2016年我国发生的典型网络暴力事件有7起,如王宝强离婚案、林丹出轨事件、刘恺威出轨事件等。[3](p142)而全网实行实名制后,网络暴力事件的数量并未减少。笔者按照上述网络暴力发展研究中的样本选择方法选择样本,同样以百度、新浪微博为检索平台进行样本筛选,筛选标准符合网络暴力的定义,同时剔除百度相关条目少于1万的事件,最终选定的2018年的网络暴力事件有7起,较2016年数量并没有减少。笔者通过对事件过程的梳理,对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后,将这些事件的基本情况汇集成表1。
除上述典型事件外,在2018年,还有多个艺人的粉丝因为大范围的群体性网络冲突而登上新浪微博热议话题榜,在此类事件中,不理性、情绪化的粉丝从维护自家艺人开始,逐渐发展到对对方艺人的侮辱谩骂,进而引发双方粉丝群体大范围的骂战,表现形式包括通过语言对艺人及其家人朋友进行侮辱、通过制图软件制作艺人色情图片以及黑白遗照,泄露艺人的隐私信息等行为,在互联网空间引发一次次轩然大波。①由于演艺人员众多,粉圈之争几乎每日都在上演。例如吴亦凡粉丝与赵丽颖粉丝、杨幂粉丝与迪丽热巴粉丝、吴宣仪粉丝与孟美岐粉丝、邓伦粉丝与杨紫粉丝等群体都曾因为冲突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较大范围的关注。
(三)网络水军不除反生黑账号产业链。
从价值追求上来说,实名制是为了避免无序化的发展对网络社会的构建所造成的冲击。[4](p289)而网络水军作为扰乱网络秩序的一个重要推力,是实名制治理的重要对象。网络水军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恶意注册和操纵水军账号,以发帖、回帖为主要手段在互联网空间中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垃圾信息,[5](p64)以假乱真,最终操纵网络舆论,扰乱网络秩序。
网络实名制曾被认为是解决网络水军的有效手段,②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澄清在2011年接受《中国信息安全》记者采访时称“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匿名散布谣言或者马甲顶贴会减少,而有责任的、讲理性的言论会更多”,认为实名制将是治理网络水军的有效手段。一些学者在提到网络实名制的利弊或者研究网络水军问题时,都认为网络实名制会减少网络水军的数量,如曾志毅在《“机器人水军”的发展、社会危害及其治理》一文中指出:“应通过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政府和民间的协同合作,从技术层面加强管控等措施治理‘机器人水军’”。但2018年8月广东警方抓获的水军团伙显示了网络实名制仍有巨大漏洞,对治理网络水军的效果不应盲目乐观。这批水军团伙共有12人,分布在广州、西安、咸阳等地,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并涉嫌敲诈勒索,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近1500万条。[6]
在以往的研究假设中,网络实名制治理网络水军的作用机制是通过限制每一个“真实人”所能注册的账号数量来实现的,而这一作用机制由于“黑账号”利益链的存在失去了立足点。《经济参考报》记者通过暗访发现,无论是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还是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其账号都有人在网上专门注册并倒卖,已形成一条成熟的恶意注册和养号的黑色产业链,而大量被恶意制造出来的“黑账户”被倒卖后用于网络诈骗、刷单炒信甚至网络黄赌毒等犯罪领域。[7]
表1 2018年典型网络暴力事件一览
黑账号产业链的存在恰恰说明了当前的网络实名制并不能真正解决网络水军问题,反而使账号黑市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一方面有人为了规避实名制的管制而制造了对黑账号的需求,另一方面有人感知到互联网账号背后巨大的利益需求,铤而走险钻技术漏洞,恶意注册并售卖黑账号;出售黑账号带来的暴利更使账号黑市不断扩大,为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以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披上了马甲,使得治理难度加大,对网络空间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加难以控制。
二、全网实名制背后的困境
(一)前台虚拟与后台实名的割裂。
现行网络实名制的原则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普通个体用户选择在前台用虚拟账户名进行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前台自愿后台实名”这一原则原本是一体的,同时对同样的群体进行约束与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前台自愿”与“后台实名”出现了严重的割裂与冲突,直接制约了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效果。
在设想中,“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原则的设立能通过威慑和追责来约束进行网络暴力、泄露他人隐私、网络谣言传播等行为的用户,同时给公众的正当性言论提供充分的保护。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原则分裂成为“前台虚拟”和“后台实名”两个部分,由于政府对互联网的规制在政治言论方面严厉,而对于各类垃圾信息与泄愤性侮辱性言论的管控却不够及时和严格,使得这两大部分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后台实名管住的是理智的“老实人”,前台虚拟则成为不理智者的保护伞,从而使得原则制定的目的与实际效果背道而驰。
“前台自愿”的设定意图给公众提供自由表达的条件,意欲保护政治言论表达的不受限,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为垃圾信息及垃圾言论的传播披上了一层保护膜,不理性的网友在这层保护膜下依然猖獗不受控,垃圾信息与言论在前台匿名的条件下仍然存在发布数量多、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因而管控难度、管控力度与管控效果较实名制前并无明显提升,前文提及的粉丝之间的辱骂、人肉等行为以及公众人物遭受到人身威胁、言语侮辱等事件足以佐证实名制对垃圾言论的管控效果并不理想。而“后台实名”作为对非法信息的管控手段却成为公众发布政治性言论的一个威胁性因素,尽管政府再三强调实名制的实行不会干涉公众的表达自由,但实际上理性的公众会在发布言论之前会观测言论环境,衡量表达的内容会不会使自己受到伤害,公众会担心在这种环境下还能不能对政府提出批评以及发表与主流观点不同的意见,因言获罪的事件还未消失于大众记忆,公众自然会恐惧于打击报复而对发表政治性言论的行为慎之又慎。
“前台自愿”的价值在于保持前台的匿名性以给予公众表达的安全感,使公众敢于说话,敢于讲真话,而“后台实名”破坏了这种安全感,进而限制公众的表达自由;“后台实名”的设立是为了治理各类非法、有害的信息与言论,但前台匿名条件下却仍然让这些信息与言论有生存、传播和发酵的空间,这就造成了“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原则的割裂与相互冲突,使得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复杂环境与单一控制手段的冲突。
公众有利益表达的需求,利益表达在我国即“社会各阶层人士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8](p19)而表达需要传播渠道和话语空间,我国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非常少,公众多只能通过信访部门或借助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但在实际生活中,信访部门机构臃肿,权责不清,各层级信访机构相互“踢皮球”,公众诉求得不到解决,转而引发新的矛盾与冲突,导致公众对信访部门的不信任而出现聚众抗议、闹访等群体性事件。①大型闹访事件如2017年天津市蓟州区胡建立寻衅滋事一案,胡建立因征地补偿问题到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法院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再如2013年辽宁省凤城市的关某某怀疑丈夫被他人殴打致死,便带着家人到丰城市委上访,被要求到相关领导处解决问题,而后关某某情绪激动,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自己身上,并与执勤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定其构成妨碍公务罪。与此同时,传统新闻媒体在我国各级政府的严格审查和监管之下,公众难以接近媒介,即难以通过传媒表达自身诉求,使得传媒作为连接底层大众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的功能逐渐被削弱。
社交媒体的出现打开了封闭的言说环境,成了当前社会唯一较为自由的表达渠道,准入门槛低使公众可以自己掌握表达渠道,互联网病毒式传播的特性以及去中心化和匿名的特点能保护公众发表的言论不轻易被删除,同时降低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公众通过社交媒体拥有了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但同时也有了抱怨和发泄的空间。针对“网络抱怨”的研究表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权益受到过损害的网民,更倾向于在网络世界去倾诉自己的遭遇,对损害自己权益的侵犯者进行控诉与揭发,[9](p43)这部分人在现实社会中难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从而将所遭遇的不公转化为在互联网空间的怨气,难免出现口不择言等不理智的现象,成为了“网络表达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10](p115)
在传统媒体被严格管控的状况下,社交媒体承载起了传达公众诉求的重要功能,人人都能匿名说话的状态使得网络信息环境愈发复杂,而我国政府在面对复杂环境时,多是简单加强对新生事物的管控以维护政治稳定,而实名制就成为了“维稳”的重要手段。但这种稳定只是一种表面上的稳定,缺乏持续性,实名制的推行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单边控制,并非建立于公众自愿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公众尤其是草根阶层表达利益需求的渠道,压缩了他们说话的空间,势必引起排斥与抵制。研究证实,“网络实名政策的抵制者主要集中在社会中下阶层群体,而这些群体往往也是现实生活中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群体。”[9](p43)这部分群体对实名制的反对实际上是对政府强制控制的反对,诉求得不到满足,发泄口被堵塞,将会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自然缺乏对自己言论担责的动力,成为破坏稳定的重要因素。
互联网空间的治理,实质上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即约束和发展的平衡,安全和开放的平衡,[11](p27)而网络实名制尤其是社交网络实名制作为政府应对复杂网络环境的一种手段,它企图通过使网络空间趋真化来削弱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但这种简单的治理逻辑忽视了网络平台作为公众反馈渠道的重要性,若没有有效渠道作为补充以及出台有效措施来保护大众的正当诉求,必然会使得互联网治理的天平过度偏向“约束”一方,产生“寒蝉效应”,反而加剧了社会问题爆发的可能性。
(三)技术、监管与信息安全的冲突。
网络欺诈、电信欺诈等行为的根源在于信息泄露。网络实名制的全面推行意味着各大网络平台有了合法渠道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而配套措施跟不上将会使网络实名制成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的威胁因素。2017年,财新记者张宇哲等发布文章《整肃数据产业链》,文中称,“企事业内部人员成为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主要源头,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而这与网络实名制的泛化有直接联系,“凡是以个人信息比对,以信息的充分性来进行网络身份识别的,一定会泄露个人信息,各行业与身份证号关联的信息一旦被黑产关联,就能全面反映个人的隐私信息,这是一个死结。”[12]
网络实名制涉及庞大的数据信息,紧密关系着公众的信息安全,因此它的推行需要完善的顶层设计和配套措施,而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显示我国仍然未到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成熟时期。互联网信息环境瞬息万变,政府还未完全掌握和适应互联网发展规律,而网络空间中爆发的各类新问题又亟待解决,为尽快解决问题,维持互联网秩序,政府将现实生活中的实名制简单地移植到互联网空间中来,却低估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严重性,未构建起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网络安全法》中只是提出了统领性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而具体的执行方案却没有提及,用户要提供哪些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所汇聚成的数据库由哪个部门来管理等问题都尚不明确,监管混乱甚至缺位,缺乏整体性和可执行性。此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只有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等法律文本中,《网络安全法》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但并不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缺乏系统性,呈现出碎片化且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顶层设计不完善,推行网络实名制后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
现下实行的身份认证方式还存在着技术漏洞,一方面易被攻击造成信息泄露,另一方面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使得网络实名制形同虚设。实名制在技术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一致性,线下实名制是通过二代身份证进行身份验证,而网上实名信息则变成了一串数字,身份信息与人体是分离的,这就难以保证身份信息所对应的一定是操作者本人。此外,技术的漏洞也使冒用他人信息或利用虚假信息进行的恶意注册成为可能,“黑账号”产业链的发展壮大充分证明了技术的不成熟,成为了阻碍网络实名制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此来看,目前为止所推行的网络实名制只是对线下实名制进行的简单复制,互联网信息环境复杂而网络实名信息认证方式过于粗放,没有在互联网视角下所进行的完善的制度设计,技术跟不上,监管不系统,网络实名制不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反而加剧了信息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四)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
仅依靠网络实名制这一外部的强力控制手段难以真正肃清网络环境,网络伦理失范问题的层出不穷除了因为法律、监管等硬控制不力外,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虚拟社会伦理规范的缺位。人们依托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形成了“虚拟社会”这一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虚拟社会的出现和发展,给了人们以极大的自由,而人体在网络活动中的“数字化”和“虚拟化”使得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区别开来,虚拟社会所需的伦理规范同样与现实社会伦理有较大区别,甚至两者之间由于虚拟社会的特点而产生了冲突,成为网络伦理失范问题持续发酵的驱动因素之一。
伦理的主体是人,伦理问题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问题。人在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往往体现出高度的伦理意识,因为人在现实中的交往空间较为狭窄,个体与个体之间往往通过熟人建立起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熟人交往模式使得人们尤为注意自己的道德伦理形象,避免因失德行为而遭受到舆论的谴责,以维持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满足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能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社会伦理除了影响人的内心信念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影响舆论来规范人的行为,这就使其有了他律的特点。而在虚拟社会中,伦理规范的生发机制发生了改变,网络交往活动中人成为了数字和符号,这就使得虚拟伦理主体的标识模糊且不完整,传统的姓名、相貌、性别、年龄等标识不再具有实体感,即使全网实名制已经推行,但在“前台自愿”的条件下,网络交往仍然面临着“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的局面,个体行为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性,人们不再顾虑自己的行为对别人态度的影响,使现实社会伦理的外在束缚力被大幅度削弱,伦理意识减弱甚至丧失,难以在虚拟社会空间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虚拟社会伦理体系仍未建立起来,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理论的建构速度。伦理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方面要建构能够适应复杂网络环境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应涵盖多个方面、多个主体、多个层次,且相互之间系统连贯,避免出现伦理空白的现象,另一方面要使外在的伦理规范真正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增强伦理意识,自觉用正确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指导自己在虚拟社会中的行为活动,这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发展,不能一蹴而就。但虚拟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伦理失范问题逐日递增,愈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建构的所谓伦理规范原则往往流于形式,零散且不具体,没有成为一个完善的内容体系,无法对实际问题产生约束力和制约力。个体在虚拟社会中无法受到完善的伦理教育,伦理意识低下,缺乏伦理规则的约束,从而导致各种不道德行为不断发生和蔓延。
三、网络实名制的改进措施
网络实名制涉及民主、政治、自由、安全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对这一制度的推行要慎之又慎,因此,我国在不同领域进行了十几年的局部试验才将网络实名制真正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经过近两年的推行,网络实名制在治理网络问题上并没有展现出明显效果,反而引发了新的问题。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制度,在推行之前应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制度能正常高效运行。但现有的网络实名制在身份认证方式、法律规范、制度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设计过于粗糙简单,公民在权利遭受到侵犯时没有救济途径,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推行全网实名制必然会引发负面效应。因此,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推行需要加紧完善顶层设计及配套设施建设,以尽快使网络实名制适应互联网空间环境,减少种种问题的产生。
(一)改进认证方式,对网络实名制进行精细化设计。
为了使网络实名制更加适应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点,灵活应对复杂的网络空间环境,需要对网络实名制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设计。目前,在我国的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用户身份验证方式基本采取“姓名+联系方式”或“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的模式,这种粗放式的验证方式,在技术上存在许多漏洞,往往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最终使得网络实名制管住的只是规规矩矩的“老实人”,实际上形同虚设。这种过于简单的身份验证方式应被更加精细的数字身份证书所代替。数字身份证书是目前学界讨论度比较高的一种认证方式,它相当于网络空间的个人身份凭证,它应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指纹和身份证号所生成的网络标识符号,第二部分是引入智能USB KEY作为移动数字证书的设备载体,“用于存储用户的私钥、数字证书及密码算法”,[13](p93)并设置 PIN码,用户通过 USBKey进行指纹认证,确认身份唯一性后把网络身份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并对服务器返送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网站进行发言、评论等操作。[14](p27)数字身份证书涉及庞大的用户身份信息数据库,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以及避免各个网站认证系统的重复建设,需从国家层面设立第三方机构,集中国家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建立网络身份认证及信息监管中心,统一给用户颁发数字身份证书,管理用户身份信息。第三方机构对信息的管理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对于企业和政府的访问行为进行最为严格的限制,这需要从法律层面对申请访问的条件进行规定,并在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对数据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除非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案件的发生,否则不予访问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级处理,按照案件需要提取相关数据,保证用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从根源上制止信息诈骗等行为的发生,同时,避免政府官员因个人私利提取用户信息而对进行举报的用户实施打击报复,消除用户后顾之忧,来鼓励用户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保护用户的表达权。
用数字身份证书代替简单的认证模式首先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因其认证方式较现有认证模式更为复杂,且采取了具有唯一性的指纹验证方式,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用户客观身份与数字身份的一致性。其次,数字身份证书在技术上可窃取的难度要大大增加,使得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减小,而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设立以及相关规范的制定能够保证信息储存的安全性,避免商业利益驱动下的信息贩卖行为的发生。此外,数字身份证书的验证方式具有不可否认性,USBkey只能由用户自己保存,PIN码也由用户自己设置,指纹水印具有唯一性,除此之外其他实体都不能进行身份验证,因此,它在保证用户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也能保证用户身份的不可否认性,即用户在进行一些不法活动时能够通过数字身份证书被找到,且不能否认自己的操作行为,从而保证网络实名认证的公平性,并且能够进一步提高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和精准度。
(二)国家出台专门法律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信息安全。
全网推行网络实名制目前来看更像是国家的单边管控行为,它必须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基本前提,尤其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和信息安全。正如季卫东教授指出的:“在实行实名制之前,首先应当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落实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确保以实名发表言论的自由能够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还要确保互联网之外的公众媒体也能开放言路,鼓励实名建言的公益精神。”[15](p14)这就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制定措施打击限制公民表达言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官员和企业高层违规提取用户信息、无故封停用户账号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开放言路,提高对公众言论的包容度,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
在信息安全的保障方面,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制却对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意识不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作为使得实名制成为了网络信息安全的威胁因素。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过于零散,尽管《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例只是散落在特殊领域的法律中,如《网络安全法》《测绘法》《母婴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等,适用范围较为狭小。[16](p127-128)因此,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必须要在法律政策上进行更为具体精密的设计,改变现今信息保护相关条例散乱不成体系的状况,加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全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和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应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和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收集、利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原则,并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全面系统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17](p35)
除了对以上两方面进行立法建设之外,要真正使网络实名制发挥效用,解决层出不穷的网络失范问题,还要建立起适应网络环境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大部分都是以比较抽象和概要的形式进行立法,具体程序细节不清,如前文提及《网络安全法》在对网络实名制的执行方面仅仅是泛泛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以及网络运营者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而对于具体的细节和程序却没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18](p70)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仍然过于宽松,约束力相对较低,可执行性差,例如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充分、最严格的立法,它对数据处理合法化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敏感数据和非敏感数据处理的合法化标准进行区分。[19](p21-22)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先进经验,对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以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对不同问题针对下药,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对不同责任主体的追究方式和惩罚措施,真正使律法落到实处。
(三)建立网络自组织,开展伦理教育,重建网络规范。
网络实名制实际上相当于管理网络空间的一种工具,而要真正肃清网络环境,建立符合网络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伦理规范必不可少。要在扎根现实伦理的基础之上重建虚拟社会伦理、全面提升公民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以及促进民主法治全面进步,从根本上让公众知晓在网络空间内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仅仅依靠一刀切的实名制难以解决问题。
人类在现实生活中经过长时间的活动逐步形成了社会道德共识,在没有法律介入的情况下,人们也能依据既有伦理规范判断行为的正确与否,而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运行方式因为虚拟技术的发展而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建立新的伦理规范,使之既根植于现实社会又能适应网络社会。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部分学者开始关注计算机技术所引发社会道德问题,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出台了各种伦理规范,计算机伦理学开始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相继成立计算机伦理学研究中心,并举办学术研讨会议,网络伦理学作为计算机伦理学在互联网时代的衍变,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甚至已经成为欧美发达国家部分高等院校的一门课程。[20](p17-20)
而我国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起步晚,公认的伦理原则和具体规范尚未完全成形,且伦理规范只有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将网络伦理学作为高校的一门公共课程,并且培养网络意见领袖,将其打造为网络伦理教育的平台,以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同时成立类似于新闻评议会的网民自组织,该组织应独立于政府和利益组织,涵盖不同阶层的网民代表,统一制定网络伦理规范,对各种网络伦理失范问题进行评议,并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这实际上是一种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治理手段。网络自组织的存在使得网络伦理规范可以与现实伦理一样,通过影响舆论来规范网民的行为,同时网民可以在参与评议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对网络伦理规范的认识,并最终转化成为其内心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全网实名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实名制的设计过于简单,不适应互联网社会的复杂状况。但目前在全网范围内实行实名制的局面已经打开,难以逆转,为了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必须要对网络实名制进行改革,尽快完善该制度的顶层设计,改进身份验证方式,出台配套法律,重建网络社会伦理规范,才能破解现有的网络冲突与困境,最终达到肃清网络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