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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2020-07-06马瑞杰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12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

马瑞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林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2019年本法完成了第3次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新、旧版森林法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和文件,就新法修订中的一些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说明,为广大林业从业者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文明;林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    S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12-0163-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对稳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我国森林法自2009年完成第2次修订以来(以下简称:旧法),已有10年之久,本次修订(2019年,以下简称:新法)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产业近10年发展情况,总结有效经验、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修订,本文对新、舊法各章节重要新增、修改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各章节做简要说明。

1    总则

通过对比新旧法总则部分可以看出(表1),旧森林法在制定理念和方针上偏向于林业的经济价值、林产品的提供,而新法则更加突出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是因为过去生产资料的短缺,林业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也日益突出[1-2]。

另一方面,新法提出了林长制制度,地方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符合本区域林业发展的林长制度,建立本区域内森林资源长期发展规划、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省、市、县、乡、村各级林长责任制,将责任义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片区、每一个人,避免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情况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发展林业力度不够,责任难落实的等问题[3]。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这有助于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引导全民参与造林绿化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爱林、护林、建林的意识。

总体来说,新法在总则部分对制定理念、原则、适用情况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这些阐述明确了新形势下林产业的发展方向,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林业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2    森林权属

通过对比新旧法森林权属部分可以看出(表2),新法中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权利划归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而旧法中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新法有效避免了过去森林资源流转中不同权利主体对于规则的理解和做法的不同,导致资源保护乏力,产权纠纷多发,统一森林资源权属登记制度的履行方式,能更好地保护林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4]。

在国有森林资源方面,本次修改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国务院,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代为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同时新法明确指出林业经营主体可以依法取得国有森林资源的使用,并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但应当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在集体林地方面,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合法性,并对流转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承包方可以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并可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林业发展与经济增长提供政策条件和市场基础[5]。

森林权属部分作为本次修订的重点,分别从森林权属登记制度的改革、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制度、集体林地的流转承包制度、森林经营主体的权益保护、林权争议的处理等5个方面进行了表述,这些措施将更好地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理清了森林资源在流转过程中的具体流程,减少了产权纠纷的发生,加大了资源保护力度。完善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健全林业从业者权益的保护制度,建立长期的林权管理体系,更好地将资本、股权、财富带入林业行业,壮大林业长期发展基础,将以往的森林资源盘活,逐步实现绿水青山和林农增收的双赢目标[6]。

3    发展规划

本章节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相关专项规划(造林绿化、林地保护利用、天然林保护、森林经营),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明确长期的保护发展目标,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等森林指标。同时,国家应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价、发布。

4    森林保护

本章节指出在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重点生态林区,应给予其转型发展经济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支持,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7]。这一政策通过对重点林区进行转移支付,可以有效避免地方发展过程中,“森林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8],避免区域内政府、林区民众为自身发展而对林区进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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