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2020-07-04高珏敏
高珏敏
编纂民法典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是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既有民事法律基础上的修订编纂。民法典也不是民事法律的简单汇编,是基础性、综合性民事法律关系体系化的立法,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证民法立法资源与和谐统一。民法典也不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编纂,而是民商事基础性法律的汇集。秉承我国“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的依据和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5年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召开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会议,确定“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步骤: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
2017年3月民法总则颁布,于同年10月1日生效。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共1260条,7编84章,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缔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序良俗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民法典。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民法典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明确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高利贷放贷、买卖人体器官等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良风俗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让法律走进普通民众生活
胎儿权益受到法律保障,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新增突发等紧急事件的临时监护。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明确对财产权的保护及类别和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專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明确对5类特殊主体的特别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面赋权民生保障
确立“绿色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新增居住权制度,保证“住有所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规定强制缔约,保障民生。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扩大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保护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确定姓名权的许可使用以及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细节保障人文关怀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细化兜底保护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建立“共签共担”的夫妻债务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增设“离婚冷静期”规定,防止冲动离婚、缔造稳定和神圣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70年届满后的处理内容。原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尊重当事人意愿,建立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增加打印遗嘱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周全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的独创之举。详尽列举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其他人格利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利的空前重视和全面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等等。
针对现在热点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相应内容和制度予以回应。比如社会关注较大的性骚扰问题,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比如在第四编人格权里设专章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予以规定,包括:规定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并且,针对人格权保护特点的人格权请求权、诉前禁令制度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周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作者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