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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开中盐法、盐引和信用行为

2020-07-04刘峰

盐业史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盐政盐商官府

刘峰

摘  要:明代实行开中法初期,国家信用支撑着盐政运行。其后盐政和信用相互掣肘,每况愈下。历次盐政改革以疏销积引为目标,试图恢复盐引偿还性和收益性。改革亦使盐引由具有商品证券性质的仓单和近似债券,逐步演化为专营权证。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治理目标差异、管治效率低下及信息沟通不畅,成为明代盐政国家信用失效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开中盐法;盐引;信用行为                               中图分类号:K2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2—0016—09

明代盐政以开中法开篇,为稳定信用、改善盐引失灵的状况,政府在正统、万历等时期数次变革。在改革的过程中,盐引性质随之发生变化,盐政信用行为色彩亦逐渐减淡。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盐政治理目标、管治效率以及信息沟通等方面失调,导致盐政信用陷入危机。此外,经济思想保守以及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阻碍了盐政的金融创新,盐引交易因而无法实现由“无组织”向“有组织”的跨越。

明代盐政实行开中法,这里的“中”有认购的含义,“开中”即“官府开示纳粮地点与所酬盐数,出榜召商”,相应地,“报中”即为“盐商接受官府条件,自报纳粮数量”①。商人将粮米运送至指定地点,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领取盐引支盐,“商人鬻毕,即以原引赴所在官司缴之”②。换言之,商人先行垫支粮米购买和运输费用,然后官府用盐的销售权对其进行偿还。在盐政的开中过程中,信用行为亦随之发生。

信用表现为一种授、受信主体之间的价值运动。盐的经营催生了盐商群体,盐商充当了信用行为中的授信方。信用稳定时,他们顺利完成交易,获取此前垫支资金的本息,反之将为信用所累,利益遭受侵害。官府则为受信一方。官府以多种方式从多种渠道融入资金,充分调动和利用低成本的市场资本,以调控经济运行,减少风险。只有信用稳定才能完成信用行为,而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监管系统和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机制,则可共同维护信用的稳定。

盐引在宋、元、明各朝盐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在北宋入中、折中政策中,盐引流通数量成为影响市场盐价的重要因素③。元代时期的盐引在价值稳定的商品盐的支持下,衍生出支付功能④。明代盐法开中,盐引作为凭证沟通官府、盐商与盐场,贯穿盐政管理、盐的运输和销售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在开中法信用行为中,卜永坚提出,可把开中法理解为公债制度,将盐引理解为公债券,两淮盐政的盐引制度类似于公债制度①。汪崇筼则认为,盐引充当了盐商支盐分销的凭证②。丁钰倾向于将引票的性质归纳为“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营业权先前完税许可”③。笔者认为,随着明代信用由稳定到出现危机,具有盐政指示器作用的盐引,其发放疏销形式、折银折色价值也在发生变化,盐引展现出由具有商品证券性质的仓单和近似债券转化为专营权证的演化轨迹。

为保障盐课收入和安边固疆,明代推行以“开中法”为核心的盐政④。明洪武三年(1370)五月,山西行省请求在大同、太原两仓实施纳米中盐,拉开了盐政开中的序幕。开中初起之时,盐引作为有价单证,扮演着仓单的角色,并具有债券的部分特点。同时,设置盐政管理机构、订立律法则例等制度设计亦随之展开。

明初,盐政管理系统实行使司、分司和盐课司三级配备,管理机构形如金字塔结构,有利于官方及时掌握各盐场的运营状况,协调地方同级官府及时沟通和处理盐务。

早在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及吴元年(1367),朱元璋订立盐法,在两淮及两浙分设盐官,收取盐税充作军费。明朝在立国之初即“次第设官”⑤,在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等地区设置都转运使司以及在广东、海北等设置盐课提举司,将产盐地区纳入统一管理。

各级盐政机构在永乐时期完成基本设置。明廷为顺应盐产量变化和便利盐课征榷,在其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又对多地盐政机构进行撤罢、改隶和归建。据《明太祖实录》《明太宗实录》相关记载,明廷分别于洪武五年(1372)至三十年(1397)、永乐三年(1405)及次年,对四川地区盐马司、盐课提举司、盐井千户所等机构进行了十数次频繁、反复调整⑥。至弘治时期,各级盐课衙门设置逐渐趋于完善,管理网络愈加细密。如主要盐产地两浙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直辖许村场及本司仁和场两盐课司,其下设嘉兴、松江、宁绍及温台等分司,分别管理各场、井盐课司;两淮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下辖泰州、淮安、通州等三个分司⑦。

盐政官员的考成与盐课紧密挂钩。官府与盐官通过订立禁约,约束官员行为,将官员的考绩与盐课联系在一起。在此,以期限内未完成盐课的官员处分为例:正统初年(1436),盐课官员须在期限内催办拖欠盐课,科则仅为免赴京和住俸;成化年间,除免住俸外,还杖追分司和运司官员,如未完成盐课的十分之三,前述官员均将停发俸禄;弘治二年(1489),如经巡盐御史核查,盐课直到次年六月仍无法完成的官员被原地降级,六年不能完成盐课的運使等上官也将同样被处理,并追诉至成化元年,任内完全通关但盐课亏欠一千引以上的在任或改任官均被视为“素行度,将盐引理解为公债券,两淮盐政的盐引制度类似于公债制度①。汪崇筼则认为,盐引充当了盐商支盐分销的凭证②。丁钰倾向于将引票的性质归纳为“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营业权先前完税许可”③。笔者认为,随着明代信用由稳定到出现危机,具有盐政指示器作用的盐引,其发放疏销形式、折银折色价值也在发生变化,盐引展现出由具有商品证券性质的仓单和近似债券转化为专营权证的演化轨迹。

为保障盐课收入和安边固疆,明代推行以“开中法”为核心的盐政④。明洪武三年(1370)五月,山西行省请求在大同、太原两仓实施纳米中盐,拉开了盐政开中的序幕。开中初起之时,盐引作为有价单证,扮演着仓单的角色,并具有债券的部分特点。同时,设置盐政管理机构、订立律法则例等制度设计亦随之展开。

明初,盐政管理系统实行使司、分司和盐课司三级配备,管理机构形如金字塔结构,有利于官方及时掌握各盐场的运营状况,协调地方同级官府及时沟通和处理盐务。

早在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及吴元年(1367),朱元璋订立盐法,在两淮及两浙分设盐官,收取盐税充作军费。明朝在立国之初即“次第设官”⑤,在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等地区设置都转运使司以及在广东、海北等设置盐课提举司,将产盐地区纳入统一管理。

各级盐政机构在永乐时期完成基本设置。明廷为顺应盐产量变化和便利盐课征榷,在其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又对多地盐政机构进行撤罢、改隶和归建。据《明太祖实录》《明太宗实录》相关记载,明廷分别于洪武五年(1372)至三十年(1397)、永乐三年(1405)及次年,对四川地区盐马司、盐课提举司、盐井千户所等机构进行了十数次频繁、反复调整⑥。至弘治时期,各级盐课衙门设置逐渐趋于完善,管理网络愈加细密。如主要盐产地两浙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直辖许村场及本司仁和场两盐课司,其下设嘉兴、松江、宁绍及温台等分司,分别管理各场、井盐课司;两淮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下辖泰州、淮安、通州等三个分司⑦。

鹽政官员的考成与盐课紧密挂钩。官府与盐官通过订立禁约,约束官员行为,将官员的考绩与盐课联系在一起。在此,以期限内未完成盐课的官员处分为例:正统初年(1436),盐课官员须在期限内催办拖欠盐课,科则仅为免赴京和住俸;成化年间,除免住俸外,还杖追分司和运司官员,如未完成盐课的十分之三,前述官员均将停发俸禄;弘治二年(1489),如经巡盐御史核查,盐课直到次年六月仍无法完成的官员被原地降级,六年不能完成盐课的运使等上官也将同样被处理,并追诉至成化元年,任内完全通关但盐课亏欠一千引以上的在任或改任官均被视为“素行不谨”,亏欠一万引以上的以贪官论处等①。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到弘治时期禁约已相当严厉。

中盐则例规定了盐引与开中商人上纳米粮的比例。商人预付资本购粮并运赴边方,明廷以盐引进行偿付。户部拟定的中盐则例既要满足商人得利,即盐引价值高于前期预付资本,又需限定在自己的偿还能力之内。明朝政府以“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为主要依据,确定盐引折粮比率②,并参酌粮食运输距离、交通便利程度等适当盈缩增减比率。洪武四年(1371),则例规定,输运粮米到临濠、开封、襄阳、陈桥、大同和太原等十八仓,每引盐折粮一石至五石不等。引、粮折换较高者,如安徽凤阳的临濠仓,负有承担军粮收储及转运的重要职责,战略地位几同“京仓”,中盐比例为每引淮盐折粮五石,每引浙盐折粮四石;折换较低者如大同府仓,位于“九边重镇”之一的大同,边储、军需用粮压力沉重,每引淮盐折粮一石,每引浙盐折粮八斗。

从明初的纳米中盐则例可以看出:其一,边地“引价”低于内地。在前述临濠和大同两例中,每引淮盐折换粮米,输运至前者的粮石要多于后者五倍,即便考虑路途远近及交通条件,纳米边地商人利益也应高于内地,充分显示出官府以引价激励商人运粮充实边储的用意。其二,一地粮仓可折换多地盐引,不同盐产区的引、粮折换比率不尽相同。如北平府仓,淮、浙、山东盐每引粮米折换比率处于一石八斗至二石三斗区间;再有北通州仓,淮、浙、山东盐每引需输米二石至二石五斗不等。不同的折换比率,反映出运输距离和运输条件的差异。

开中则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的调整与明代“时估”制度有关。户部“以时估平物价”,按照“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与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的原则③,依据各府州县每月申报的市场商品价格衡量开中则例。如果发现则例的价格偏离市场,官府则采取“加引”或“加价”的方式调节运价。对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每月估定,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市场行情的上下沟通。虽然如此,但由于盐粮开中地域较广,盐粮价格随行市浮动,户部难以准确、迅速地掌握和调节盐粮交易的比价关系,开中商人仍时常遭遇“米重盐轻,无利可图,致使开中制时续时断,有误军储”④。

在制定中盐则例的同时,官府还以严刑峻法对盐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大明律·户律》中载有盐法12条,对客商贩运官盐中的夹带余盐、越过掣验不给关防、盐货与盐引分离、卖盐后以旧引影射盐货、偷取官运盐、越境贩盐等,以及持军器兴贩、诬指平人、守御官员及盐运司私放盐贩、接受贩私盐者财贿等贩卖私盐中的行为均有明确界定及处罚条例。此外,对于势要人家觊觎盐利,明廷亦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颁布专令予以禁止,规定凡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的官员,不得使令家人和奴仆与民争利,参与行商中盐经营活动⑤。由《大明律》及明廷对官员、势要的禁令可以看出盐业在国家财政和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朝廷维护盐政有序发展的决心。

纳米中盐的流程由各级盐政机关、粮商及运商、盐场等共同参与。官府编制勘合和底簿,发布到各布政司、都司和卫所。商人需先按照户部榜示要求,在指定的仓所缴纳规定的粮米、茶、马等物资,根据输运物资数量,获取相应的支盐数目。再经转运司比照底簿及审验勘合相符后,商人领取盐引,在派定的盐场支盐,并在规定区域内销售。

官府在整个流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盐政开中体现出强烈的由官府主导、盐商实施的“官督商办”性质。编制勘合和底簿,意味着官府把控审查资格和发放许可;报支、审核及支盐,表示官府向盐商以实物还贷及核销贷款。从编制勘合和底簿起,官府就向盐商借贷了购粮资本或输运费用。换言之,在国家信用保证下,商人先行垫付购粮或运粮费用,官府以未来时期支盐权利及销售食盐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本息。

盐引与盐紧密关联,贯穿盐的支、掣、运、销等兑付偿还环节。盐引作为重要凭证,其附带有完整的信息。如纳米中盐,需勘合载明管粮衙门、给付运司、客商姓名、人数、年龄、体貌特征、户部号印、纳米豆麦数量以及合得盐引数等项内容。在中盐流程中,盐引由发放到缴销,实际就是商人领取凭证、兑付盐斤,并获得收益的过程。

综上,设立管理机构、确立律法则例,完善信息交换功能,既为明初盐政开中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构建了盐政信用体系。明初盐政开中的经济形式,使盐政与信用相互支撑,紧密相关。

法久弊生,盐引壅滞意味着盐政信用出现危机。为此,明廷推行了常股和存积制度、叶淇盐法变革以及袁世振纲法等三次较有影响的盐政改革。在这三次改革中,盐引的作用和经济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

明中期三次盐政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虽各不相同,实施效果亦有差异,但均以解决盐引壅滞为历次改革的主要内容。

其一,推行常股与存积制度。推行常股与存积制度是明代盐政的重要变化。正统五年(1440),食盐被分为“存积”和“常股”两部分。“夫曰常股,犹常行也。商人先纳边粮,乃给引目,守场候支常行盐也。曰存积者,积盐在场,遇边粮急缺,乃倍价开中。”① 常股盐,即用以保持市场流通的普通盐,由守支商人循序支取;存积盐,即储备盐,当边事急需之时召商人入中,引到即支盐。常股盐与存积盐保持大约七三或八二的比例,存积盐充任国家财政压舱石的角色。如正统五年,长芦分派常股盐12.66余万引,存积盐5.42余万引,常股盐与存积盐的比例即为7:3②。

明廷设立常股和存积制度,首先是着眼于解决盐引壅塞问题,通过设置两種盐引的比例,将盐引按价格分为两类,以价格为杠杆,使二成或三成的盐引得到较优的偿还性。盐商开中如果选择存积盐,能够赢得机会成本、资本利息,减少未来盐、粮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代价则是为盐引付出更高的价格。其次,常股与存积制度改革局限于开中制内,官府仍然试图维护纳粮与中盐的关联,以不违盐法开中的设立宗旨。第三,通过推行常股与存积制度,官府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手,引导商人在特定地区开中,以迅速充实边储,应对突发状况。如在明景帝时期,因边事紧急,存积盐上调至六成,是为一例。

然而,常股和存积制度只能部分缓解盐引的兑付困难,“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③,在盐场产量没有较大变动的前提下,存积盐引挤占了常股盐引的偿还数额,致使常股盐引的兑付更趋壅滞。再者,由于势要利用职权和敕许占窝,取得中盐的权利④,官府不能执正,“势豪多搀中,商人失利,江南北私贩愈多,课亦渐减”①。因此,设置常股与存积盐,并非解决盐引兑支困难的根本办法。

其二,叶淇盐法改革。此改革缘起于纳粮中盐的行盐壅滞。明代中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均已推行赋役折银。叶淇盐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② 商人直接赴运司购买盐引,而不必像此前盐法所规定的那样,先行运输粮食才能取得盐引。盐法经此改变,太仓积银短期内即多达百余万,“暂时缓解了明政府内帑空虚的危机”。但是,另一方面,赴边开中的盐法名存实亡,“商屯制度彻底崩溃”③,此前兴盛的商屯粮地荒芜,边方粮价飞涨,边储日渐空虚。

叶淇改革盐法的本质在于本色中盐转变为纳折色盐,由运司收取商人费用,然后发放盐引,收入的引钱纳入太仓。由此,开中法的上纳粮食与中盐脱钩,纳粮由明初时的商人出资代运,转变为改革后的商人出资、官府付运。盐引获取相对简化,缩短了盐商商业运营周期。

叶淇盐法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第一,官府招商纳银,经太仓而后分发各边地,这笔专项资金无法保证不被随意侵占和挪用,如在弘治年间就曾发生因内府供应繁多,太仓银多入内府的事例。第二,改革后的盐法导致各边地商屯无利可图,竞相撤业。其后果即为,盐商屯垦的粮地荒芜,粮食供应不足而导致粮价上涨。如王德完在奏疏中比较洪武及弘治时期的开中法时称,洪武时期,输粟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便可获盐一引,丰厚的商业利益激励商人在边地大量垦田,粮食供应因而充足;盐法改革后的弘治时期,纳银初为四钱二分,后增至七钱五分,便可获盐引一引。但是,“边地从此荒芜,米价因之腾踊,倏遭旱魃,银四五两始买粟一石,于是有米珠之忧”④。叶淇盐法因之效果不彰。

其三,袁世振纲法。至万历后期,盐课严重欠收,积盐壅滞,私盐泛滥。如万历四十四年(1616),两淮地区近三年积欠盐课总和超过200万两⑤。而这一时期全国每年财政收入大约为400万两。此外,预征套搭、加派浮引导致壅滞、正引不行,“查嘉靖末年称引壅矣,然犹止五百万,今称壅至八百余万”⑥。盐政实际已处于瘫痪状态。

袁世振的盐法改革围绕“正行现引、附行积引”八字方针进行,改单为纲,新旧兼顾。具体而言,其遵照盐院红字簿编设纲册,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每年依照一纲积引、九纲新引原则行引,以此彰显官督;为盐商设立纲法,由具有商会特征的商纲管理盐商,以此体现商销。依照纲法,只有登记在“窝本”上的盐商才可向官府购引,按引征课,凭引支盐,并行销到指定地区。窝本在册的盐商可世袭经营盐业和垄断口岸。可以说,有窝本的纲商,“即拥有纲盐运输的垄断权”⑦。

针对盐引大壅,袁氏采用“禁私促官”之法化解。袁氏招揭申明盐政乃“立国、足食、足兵”的大事,重申禁私法度以禁私盐;视引目缴销状况“罢软罢黜”或“以贤能论”⑧,对官员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以促官盐。此外,袁氏还设立“循环文簿”,防止各地方府州以商人未到为由,开脱缴引不及规定标准的罪责。

抚用囤户,引导盐引交易。囤户从事居间中介,在盐引持有人与市场之间搭建平台兑现盐引。“买者常逾于一两,卖者苦不得二钱。”① 商利尽归于囤户,受到损害的则是边商和内商的利益。囤户投机,弊坏盐政,“其所攘夺者,天下第一财利之权”②。他们向边商低价收购盐引,然后高价转卖给内商,赚取差价③。但袁氏面对盐课压力,其对囤户的认识很快发生了转变。他认为,“囤户者,非异人,皆各纲中有力内商耳,乘法坏而囤引”,其采取的措施是“一概抚而用之”④。囤户即内商,他们承担着“金融家和支盐代理的双重职能”⑤,在经营中“逐渐控制了整个食盐的运销过程,成为盐商中的主体”⑥。但应该看到的是,囤户虽然能够促进盐引的市场流通和交易,但这种交易明显扭曲、显失公平,将市场引入到不完全竞争状态。

经此改革,明盐政从此进入“商专卖”时期,官府不再收盐,食盐收买、运销尽归于盐商。袁氏纲法中的解决盐引壅滞、打击私盐、恤商利商、抚用囤户等措施,对于重振两淮盐政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经历了市场流通,盐实现了从手工业产品到商品的转化,并且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国家通过盐引的使用,撬动和利用了民间资本,纾解了粮食运输的资金困难和冗繁运输事务。

开中法实施初期,在由运输粮食到领取引盐的经济行为过程中,商人领取的盐引体现出官府和商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以及发放人和持有人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盐交易中,盐引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确定的盐引与粮食之间的折算比例得到相应份额的食盐,并在指定岸地销售,以盐利作为自己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盐引代表了财产权利,虽然这种财产权利并不准确、清晰。其原因在于,在行使权利兑现货币的市场经济行为中,食盐及食盐相关商品的价格波动都将影响盐引价值。此外,除官府按约授引以外,盐商还必须充分考虑食盐销区的竞争关系和盐引兑现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开中法实施初期,盐引可被视为具有商品证券某些性质的提货仓单和近似债券。

为解决盐引壅滞难题,明廷推行常股和存积制度。由于许多盐商长期无法支盐,支盐权在获得许可后得以在亲属之间小范围转移。因此,“代支”“伙支”等多种典当、买卖盐引的行为层出不穷。占中盐引,经营行为的差异致使开中商人群体逐渐分化为边商及内商⑦。边商逐渐衰落,内商开始兴起⑧。边商专务报中售引,内商主营守支贩盐。边商和内商同时受制于盐引,一边是内商守支旷日持久,盐引难以兑付;另一边是边商手持盐引,囤积居奇。在没有任何律法保障的民间交易行为中,盐引所附着的安全性、收益性均大为降低。

叶淇盐法改革导致纳米中盐“粮食—盐引—盐”的关系脱节。这一时期的盐引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仍然具有债券的某些特质,只是获取这张债券变得相对直接和简便。但盐引面对的兑付和偿还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有恶化趋势。叶淇改革盐法后,短期内太仓银便累积至百余万两,立“循环文簿”,防止各地方府州以商人未到为由,开脱缴引不及规定标准的罪责。

抚用囤户,引导盐引交易。囤户从事居间中介,在盐引持有人与市场之间搭建平台兑现盐引。“买者常逾于一两,卖者苦不得二钱。”① 商利尽归于囤户,受到损害的则是边商和内商的利益。囤户投机,弊坏盐政,“其所攘夺者,天下第一财利之权”②。他们向边商低价收购盐引,然后高价转卖给内商,赚取差价③。但袁氏面对盐课压力,其对囤户的认识很快发生了转变。他认为,“囤户者,非异人,皆各纲中有力内商耳,乘法坏而囤引”,其采取的措施是“一概抚而用之”④。囤户即内商,他们承担着“金融家和支盐代理的双重职能”⑤,在經营中“逐渐控制了整个食盐的运销过程,成为盐商中的主体”⑥。但应该看到的是,囤户虽然能够促进盐引的市场流通和交易,但这种交易明显扭曲、显失公平,将市场引入到不完全竞争状态。

经此改革,明盐政从此进入“商专卖”时期,官府不再收盐,食盐收买、运销尽归于盐商。袁氏纲法中的解决盐引壅滞、打击私盐、恤商利商、抚用囤户等措施,对于重振两淮盐政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经历了市场流通,盐实现了从手工业产品到商品的转化,并且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国家通过盐引的使用,撬动和利用了民间资本,纾解了粮食运输的资金困难和冗繁运输事务。

开中法实施初期,在由运输粮食到领取引盐的经济行为过程中,商人领取的盐引体现出官府和商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以及发放人和持有人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盐交易中,盐引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确定的盐引与粮食之间的折算比例得到相应份额的食盐,并在指定岸地销售,以盐利作为自己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盐引代表了财产权利,虽然这种财产权利并不准确、清晰。其原因在于,在行使权利兑现货币的市场经济行为中,食盐及食盐相关商品的价格波动都将影响盐引价值。此外,除官府按约授引以外,盐商还必须充分考虑食盐销区的竞争关系和盐引兑现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开中法实施初期,盐引可被视为具有商品证券某些性质的提货仓单和近似债券。

为解决盐引壅滞难题,明廷推行常股和存积制度。由于许多盐商长期无法支盐,支盐权在获得许可后得以在亲属之间小范围转移。因此,“代支”“伙支”等多种典当、买卖盐引的行为层出不穷。占中盐引,经营行为的差异致使开中商人群体逐渐分化为边商及内商⑦。边商逐渐衰落,内商开始兴起⑧。边商专务报中售引,内商主营守支贩盐。边商和内商同时受制于盐引,一边是内商守支旷日持久,盐引难以兑付;另一边是边商手持盐引,囤积居奇。在没有任何律法保障的民间交易行为中,盐引所附着的安全性、收益性均大为降低。

叶淇盐法改革导致纳米中盐“粮食—盐引—盐”的关系脱节。这一时期的盐引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仍然具有债券的某些特质,只是获取这张债券变得相对直接和简便。但盐引面对的兑付和偿还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有恶化趋势。叶淇改革盐法后,短期内太仓银便累积至百余万两,这意味着中央政府的债务规模也在同时迅速增加,兑付困难和偿还风险随之放大。因此,从维护财政稳定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存在采取各种方法延缓盐引兑付,将短期债务置换为长期债务的动因。

袁世振纲运盐法呈现出显著的“专卖”特征。盐专卖制度的建立,使官府居于垄断地位,通过控制专卖商人攫取利益。专卖保护了特定商人团体的利益,强化了他们的利益权属。专卖制度的前提是国家信用稳定可靠以及国家政策长期稳定和连续,因此,纲法并不能成为解决明代盐政弊坏的系统性方案。盐引演化成为专卖凭证,附有商人未来的预期收益,因此,国家有责任保证专卖商人在相应期限内行使权利,包括购引、行引以及在特定地区的垄断排他性经营。

综上所述,明代开中盐法实施初期,在稳定的国家信用支持下,盐引具有显著的偿还和收益特性。其后,盐法弊坏,虽经三次重大改革,但盐引曾附带的信用特性逐渐消失,而成为一纸专卖权证。

盐引失灵表现为盐引壅滞、兑付困难,盐引所应该具有的收益性和偿还性无法实现。在明初设置盐政管理机构及完善相关律法的同时,国家信用随之建立并有力地支持了盐政。明中后期,国家信用逐渐销蚀,盐政濒于崩塌。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盐政治理目标、管治效率及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失调,致使其陷入了信用危机。

盐引出现在中盐完整流程中的偿付环节。作为重要凭证的盐引,商人在支盐、掣盐、运盐和销盐的过程中,均不能出现盐和引相离失配的情况。盐引失效表现为商人凭引在盐运司支取盐货困难,以及在引地销盐因故阻滞。盐商因之被迫采取多种方式追偿盐款、弥补损失。下面,以盐引守支现象为例加以说明。

守支,指商人执引支盐,盐场无盐即时支与,只能在场轮次守候。盐商守支之苦,史料多有记载。如有的盐商人家自永乐时期起便等候支兑盐斤,祖孙承继,直到正统时期还未能如数完成①;嘉靖十三年(1534),给事中管怀理论及盐法弊坏,即有“下场挨掣,动以数年”之语②;隆庆初年(1567),庞尚鹏亦称:“内商有支盐上堆,数年而不得掣者。”“内商堆盐守支年久,深以壅塞为患。若分拨引目,必待八年以上,方得掣卖。”③ 如果打破开中法成例,“越次支给”,则需要在边方额外加纳粮米。在盐的供应端未发生根本改观的情形下,多纳粮食获得优先兑付盐的权利,实际上只是使守支次序发生了变化,但此举却提高了盐引价格,扰坏了盐业市场秩序。

盐引兑付困难,对发放盐引的官府和处于收受一方的商人均形成困扰。对官府而言,盐引附着的价值降低,难以吸引粮商和运商再行开中,“父死子代而未得支盐,财散人亡而不能还乡者,彼既失利,后有召中,恐不即来”④。对商人而言,纳米中盐,米已完纳而盐悬而未得,此前垫支的输粮费用和预期的行盐收入均将落空。守支日久,还会引起商人的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其生活陷入困顿,“客商皆守支艰难,日渐贫困”⑤。

盐引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盐引的超发、滥发。如势要奏讨盐引,据《明实录》的相关记载,成化时期,德王、吉王、徽王等多次奏讨淮盐,多者千引,少者也有百引;弘治时期,王府奏讨余盐更趋猖獗,如靖王奏讨10万引,益立“循环文簿”,防止各地方府州以商人未到为由,开脱缴引不及规定标准的罪责。

抚用囤户,引导盐引交易。囤户从事居间中介,在盐引持有人与市场之间搭建平台兑现盐引。“买者常逾于一两,卖者苦不得二钱。”① 商利尽归于囤户,受到损害的则是边商和内商的利益。囤户投机,弊坏盐政,“其所攘夺者,天下第一财利之权”②。他们向边商低价收购盐引,然后高价转卖给内商,赚取差价③。但袁氏面对盐课压力,其对囤户的认识很快发生了转变。他认为,“囤户者,非异人,皆各纲中有力内商耳,乘法坏而囤引”,其采取的措施是“一概抚而用之”④。囤户即内商,他们承担着“金融家和支盐代理的双重职能”⑤,在经营中“逐渐控制了整个食盐的运销过程,成为盐商中的主体”⑥。但应该看到的是,囤户虽然能够促进盐引的市场流通和交易,但这种交易明显扭曲、显失公平,将市场引入到不完全竞争状态。

经此改革,明盐政从此进入“商专卖”时期,官府不再收盐,食盐收买、运销尽归于盐商。袁氏纲法中的解决盐引壅滞、打击私盐、恤商利商、抚用囤户等措施,对于重振两淮盐政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经历了市场流通,盐实现了从手工业产品到商品的转化,并且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国家通过盐引的使用,撬动和利用了民间资本,纾解了粮食运输的资金困难和冗繁运输事务。

开中法实施初期,在由运输粮食到领取引盐的经济行为过程中,商人领取的盐引体现出官府和商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以及发放人和持有人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盐交易中,盐引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确定的盐引与粮食之间的折算比例得到相应份额的食盐,并在指定岸地销售,以盐利作为自己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盐引代表了财产权利,虽然这种财产权利并不准确、清晰。其原因在于,在行使权利兑现货币的市场经济行为中,食盐及食盐相关商品的价格波动都将影响盐引价值。此外,除官府按约授引以外,盐商还必须充分考虑食盐销区的竞争关系和盐引兑现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开中法实施初期,盐引可被视为具有商品证券某些性质的提货仓单和近似债券。

为解决盐引壅滞难题,明廷推行常股和存积制度。由于许多盐商长期无法支盐,支盐权在获得许可后得以在亲属之间小范围转移。因此,“代支”“伙支”等多种典当、买卖盐引的行为层出不穷。占中盐引,经营行为的差异致使开中商人群体逐渐分化为边商及内商⑦。边商逐渐衰落,内商开始兴起⑧。边商专务报中售引,内商主营守支贩盐。边商和内商同时受制于盐引,一边是内商守支旷日持久,盐引难以兑付;另一边是边商手持盐引,囤积居奇。在没有任何律法保障的民间交易行为中,盐引所附着的安全性、收益性均大为降低。

叶淇盐法改革导致纳米中盐“粮食—盐引—盐”的关系脱节。这一时期的盐引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仍然具有债券的某些特质,只是獲取这张债券变得相对直接和简便。但盐引面对的兑付和偿还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有恶化趋势。叶淇改革盐法后,短期内太仓银便累积至百余万两,这意味着中央政府的债务规模也在同时迅速增加,兑付困难和偿还风险随之放大。因此,从维护财政稳定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存在采取各种方法延缓盐引兑付,将短期债务置换为长期债务的动因。

袁世振纲运盐法呈现出显著的“专卖”特征。盐专卖制度的建立,使官府居于垄断地位,通过控制专卖商人攫取利益。专卖保护了特定商人团体的利益,强化了他们的利益权属。专卖制度的前提是国家信用稳定可靠以及国家政策长期稳定和连续,因此,纲法并不能成为解决明代盐政弊坏的系统性方案。盐引演化成为专卖凭证,附有商人未来的预期收益,因此,国家有责任保证专卖商人在相应期限内行使权利,包括购引、行引以及在特定地区的垄断排他性经营。

综上所述,明代开中盐法实施初期,在稳定的国家信用支持下,盐引具有显著的偿还和收益特性。其后,盐法弊坏,虽经三次重大改革,但盐引曾附带的信用特性逐渐消失,而成为一纸专卖权证。

盐引失灵表现为盐引壅滞、兑付困难,盐引所应该具有的收益性和偿还性无法实现。在明初设置盐政管理机构及完善相关律法的同时,国家信用随之建立并有力地支持了盐政。明中后期,国家信用逐渐销蚀,盐政濒于崩塌。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盐政治理目标、管治效率及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失调,致使其陷入了信用危机。

盐引出现在中盐完整流程中的偿付环节。作为重要凭证的盐引,商人在支盐、掣盐、运盐和销盐的过程中,均不能出现盐和引相离失配的情况。盐引失效表现为商人凭引在盐运司支取盐货困难,以及在引地销盐因故阻滞。盐商因之被迫采取多种方式追偿盐款、弥补损失。下面,以盐引守支现象为例加以说明。

守支,指商人执引支盐,盐场无盐即时支与,只能在场轮次守候。盐商守支之苦,史料多有记载。如有的盐商人家自永乐时期起便等候支兑盐斤,祖孙承继,直到正统时期还未能如数完成①;嘉靖十三年(1534),给事中管怀理论及盐法弊坏,即有“下场挨掣,动以数年”之语②;隆庆初年(1567),庞尚鹏亦称:“内商有支盐上堆,数年而不得掣者。”“内商堆盐守支年久,深以壅塞为患。若分拨引目,必待八年以上,方得掣卖。”③ 如果打破开中法成例,“越次支给”,则需要在边方额外加纳粮米。在盐的供应端未发生根本改观的情形下,多纳粮食获得优先兑付盐的权利,实际上只是使守支次序发生了变化,但此举却提高了盐引价格,扰坏了盐业市场秩序。

盐引兑付困难,对发放盐引的官府和处于收受一方的商人均形成困扰。对官府而言,盐引附着的价值降低,难以吸引粮商和运商再行开中,“父死子代而未得支盐,财散人亡而不能还乡者,彼既失利,后有召中,恐不即来”④。对商人而言,纳米中盐,米已完纳而盐悬而未得,此前垫支的输粮费用和预期的行盐收入均将落空。守支日久,还会引起商人的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其生活陷入困顿,“客商皆守支艰难,日渐贫困”⑤。

盐引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盐引的超发、滥发。如势要奏讨盐引,据《明实录》的相关记载,成化时期,德王、吉王、徽王等多次奏讨淮盐,多者千引,少者也有百引;弘治时期,王府奏讨余盐更趋猖獗,如靖王奏讨10万引,益王、兴王等动辄亦有万引;对于权贵,“或五万、十万,至二十万引,并无限制”①。除此以外,还有太监织造奏讨盐引。仅列举成化年间中官数次奏讨:成化二十年(1484),太监赵阳、黄沉、刘关和李泉分别奏讨两淮盐3万引、2万引、2万引和1万引②。再如成化时期,朝廷拟赐太监王敬盐7000引,用于赴江南采买药材和书籍,王敬却实得盐1.55万引③。势豪之家还采取“诡名占中”“隐名占中”等多种形式巧取豪夺盐引。如“诡名占中”便如此操作:“往往主令家人诡名报中,及至赴官上纳,则减削价值,下场关支,则不等挨次,货卖则夹带私盐,经过则不服盘诘,虚张声势,莫敢谁何。”④ 与盐商中盐相比,势要不需经过户部开中榜文,而是直接向皇帝奏请盐引。重要的是,势要获得盐引,非但没有用实物上纳边方,而且大肆进行盐引的买卖交易,即所谓的“占窝转卖”,实等同于“私盐兴贩”⑤,其危害在于,造成纳粮与报中的关系脱节,边饷不足,而市面盐引泛滥,价不敷物,最终致使明代“盐法大坏”。

信用是政府制定与推行政策的基石。除了统治阶级囿于成法,盐政改革未能形成突破性力量、皇权更迭无法保障财政政策连续性等原因以外,中央政府与各级盐政官员还在盐政治理目标、管治效率以及信息沟通等三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其一,明代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盐政机构治理目标不统一。“在上则欲增,在下则欲减,在内商则欲行旧引,在边商则欲行新引,在囤户则欲假边商之名而操内商旧引之利。”⑥ 中央政府施政目标是开中顺利实施,商人率田塞下,边中开支,飞輓云集,边储充盈,盐课完满。地方盐政官员由于所处层级地位不同,视野和境界的偏差难以避免,治理目标亦难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在个人考成的约束下,这些官员以完成严苛的课征铺就自己的升官之道,对百姓“从昔沠盐如沠矿,今年淡水煮飞蝗”的生活漠然视之⑦。

其二,专制集权统治下的管治效率和管治能力下降的风险大为增加。为维持盐政运转,管理机构逐渐形成庞大的官僚体系,行政效率低下的现象层出不穷。敷衍塞责、官商勾连等官僚体制的通病降低了盐课的榷征效率。此外,还存在着盐官盘剥,索取商贿的现象。正如袁世振指出的:“国家所取于盐课者有限,而盐官所取于商贿者甚苛。自榜派下场,筑包搭单,掣挚解捆,倾宝借库,以至京掣,处处无非买嘱,事事皆须侈费。所费愈侈,则取偿愈巧,商弊愈滋,宦橐愈肥,而鹾政愈坏。”⑧

其三,中央和地方信息不对称。皇帝无法取代地方官员对于辖区的人口、经济状况、盐产量等的信息优势,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各地信息交换频率和效率低下,“产盐有盈有绌,边地不能悬知”⑨,各盐产地产量的变动上至中央政府,下到盐商,均无法准确和迅速掌握。其次,区域格局限制了财政工具效用的发挥。由于缺失必要的人口、消费等经济信息,国家财政很难做到事前計划和精确预算。第三,盐引交易缺乏合适的渠道和方式,交易透明度低和价格扭曲,地方官员得以权力寻租,谋求个人私利屡见不鲜。

明初,盐政勃兴受到国家信用体系强有力的支撑。随着势要占窝、奏乞中盐、私盐泛滥等恶行冲击盐政,盐引的价值下降、交易失控。信用—盐政—盐引价值本可成为一个逐渐放大、相互促进、激发活力的正向循环,但在明代盐政体制下却表现为效率低下、相互损耗、逐渐衰竭。这种局面,加剧了政府的信用危机,进而导致国家财政崩溃。

纵观有明一代,随着国家信用保障日衰,盐业也由起初的蓬勃发展而致几近瘫痪。盐引经历了由具有商品证券性质的仓单和近似债券,最终回归为专营权证的演化进程。以公债的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以及收益性等四个特征作为评判标准,盐引并非天生便具有公债的全部特性,尤其是在流通性方面,盐引起初无法自由流通。其后,为解决积引,盐引兑取方可实现有限流转。明中后期,从事盐引交易的囤户的出现,意味着盐引流通和变现价值功能的实现,但是这种“无组织”交易导致了市场的无序和低效。

與明代同期,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经济扩张引发经济技术的革命。1602年荷兰成立东印度公司,并于四年后发行股票;1611年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世界首家证券交易所;近邻日本于16世纪出现大米期货雏形,1710年在大阪堂大米会所开始交易大米仓单。如阿姆斯特丹的证券交易所,为16—17世纪荷兰金融革命的创新成果之一,期权、期货合约产品得到广泛开发,交易活跃、成熟,具备“有组织”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而公共银行作为另一项创新成果,则积极支持股票交易,成为证券交易所关键的、提供信用保障的金融合作伙伴。

“无组织”和“有组织”市场在安全性、专业性等方面的差别显而易见。明代盐政中具有指征意义的盐引,按照经济规律,具备由仓单式的有价证券演化成为可自由交易债券的可能,而食盐期货市场亦能得以“建立与发育,并担当一定的国债职能”①。然而,由于当时经济思想保守滞后、内外政局及财政危机等主、客观因素阻断了包括盐业市场在内的金融创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明代盐政的衰败亦是不可避免的。

(责任编辑:邓  军)

On Kaizhong Method, Salt Yin and National Credit in Ming Dynasty

LIU Feng

Abstract: In the early period of Kaizhong in Ming Dynasty, the operation of salt policy was supported by national credit. After that, salt policy and national credit were constrained each other. The previous salt policy reforms aimed at eliminate the backlog of Salt Yin, restore the repayment and profitability. The reforms also led to the gradual evolution of Salt Yin from warehouse receipts with the nature of commodity securities and similar bonds to monopoly warrant.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of the national credit of salt policy were the difference of governance objectives, the low efficiency and the poor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Key words: Kaizhong method; Salt Yin; nationa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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