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山东“潍县傅戈庄盐店被焚案”中的商民冲突
2020-07-04宋志东
宋志东
摘 要:1888年12月,山东爆发了震惊全国的“潍县傅戈庄盐店被焚案”,商民双方均损失惨重。这起惨案的爆发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潍县临海,境内有固堤盐场,其食盐销售本应划入民运民销区域,却被错误划入官办票地,致使百姓食盐消费成本剧增,民众心生不满。署理潍县知县沈葆琼任人唯亲,非法任命其姻亲刘世贤为傅戈庄盐店缉私委员。该盐店巡役仰仗官府作后盾,在盐务缉私中为害乡里,民众对此积怨颇深。针对此种情况,在农村具有强大话语权的家族势力、乡绅阶层,召集附近八村民众暴力对抗。这起案件,留下了深刻的历史影响和启示。
关键词:潍县傅戈庄;盐店被焚;历史积怨;商民冲突 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2—0048—07
一、引 言
近代山東以保障盐税收入为目标,厉行盐务缉私,盐店巡役(简称盐巡)仰仗清政府作后盾而胆大妄为,肆意侵害民众利益,致使双方的矛盾不断积累激化,甚至酿成较大冲突。
光绪十四年(1888)十二月二十六日,潍县南眉村村民王廷环的妻子从娘家返回途中,遇到傅戈庄盐店巡役。盐巡以巡缉私盐为借口,逼令王廷环之妻松解衣裤,肆意侮辱。北眉村更夫辛林路遇此景,痛打盐巡。当晚,盐巡将辛林拘押至傅戈庄盐店并刑讯逼供,致其屈打成招,拟以此向村民派盐、罚钱,进行大肆搜刮。第二天,北眉村村民到盐店要求释放辛林,被潍县候补典史、傅戈庄盐店缉私委员刘世贤拒绝。二十九日,被傅戈庄盐店欺压已久的北眉村、南眉村等八村民众相约前往盐店讨回公道,交涉过程中,盐巡向民众开枪,当场打死1人、打伤2人。民众奋勇反击,放火烧死刘世贤及盐巡共15人,又将4名盐巡推入潍河中溺死,民众伤亡约20人。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潍县傅戈庄盐店被焚案”(以下简称“盐案”)①。结合“盐案”爆发的时代背景,分析晚清潍县官办票岸中,商民矛盾渐趋激化的历程,进而揭示“盐案”所造成的影响及历史启示,对探究近代山东盐务官商民互动具有镜鉴意义。
二、官办票岸:潍县盐运的不公
清代山东行盐,有票盐、引盐之分,票盐课轻、引盐课重。引盐行销于济南以西、以南省内区域,以及隶属于山东盐区的河南省商邱、虞城、睢城、柘城、鹿邑、夏邑、宁陵、永城、考城9州县,江苏省铜山、丰县、沛县、萧县、砀山5州县,安徽省宿州、涡阳2州县,共计省外16州县。票盐行销于济南以东建有盐场的区域,盐票按照扒记的颜色标识分为黑扒、红扒。其中黑扒课轻,一般行销于设立盐场的州县①。潍县位于济南东北方向,且境内有固堤盐场,所以行销课轻的黑扒票盐。
有清一代,全国各地普遍私盐泛滥。作为沿海地区,山东青州、登州、莱州三府的私盐问题十分严重。据记载,康熙年间青、登、莱三府盐税摊入地丁征收后,“自是昌潍以东不食官盐,而额票惟虚文”②。由此可知,在此地域内的潍县食用私盐之风也大为盛行,官盐徒具虚名。青州府的诸城、安邱,登州府的莱阳、福山、蓬莱、文登、黄县、招远、棲霞、宁海,莱州府的胶州、昌邑、掖县、高密、平度、即墨,共计16州县,地处沿海,靠近盐场,灶煎民食,有商运之名,但无商运之实,民间贩运私盐盛行。雍正六年(1728),清廷在上述16州县招商承运食盐,结果盐价倍增,民怨沸腾③。雍正八年,经巡视长芦盐政御史郑禅宝上疏奏请,这16州县盐课摊归地丁征收,不再招商领运,民众领取盐票自由买卖,开山东盐业民运民销之先河④。雍正末年,登州府增设荣成、海阳二县,并将其纳入民运民销区域,民运民销区域增至18个州县,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民运18州县⑤。安邱、高密并不临海,境内也无盐场,却被划入民运民销区域;潍县临海,又有固堤盐场,却被划入官办票地,形成巨大反差。这一盐运区域的划分激起潍县民众的强烈不满。
清代中前期,潍县属于商运商销区域,盐商领售黑扒票盐,用大车运往潍县、昌乐、安邱三县掣验配运。至嘉庆年间,潍县盐商赔累不堪,无力承担食盐运销,被迫改为县官官卖,为食盐销售权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商民冲突埋下了伏笔。潍县、昌乐被划为一区,共设八大盐庄,总盐庄设于潍县北关,分盐庄设于潍县傅戈庄、台底、岭子、固堤和昌乐的棠部、莹邱、都昌。各盐庄既为定点盐店,又是盐务缉私重地⑥。咸丰三年(1853),署理潍县知县蒋庆第上奏,请求将昌乐、潍县盐课摊入地丁,纳入民运民销区域,听民自由贩运,但未被批准⑦。潍县被划入民运民销区域的努力宣告失败,潍县民众对官办运销食盐的失望情绪蔓延。
据统计,晚清山东盐税税目多达84种,每斤食盐须交纳税银4厘至2分⑧。每年春、夏两季,潍县民众须交纳正杂课款六千三四百两;秋、冬两季,须交纳正杂课款三千五六百两⑨。推算下来,每年潍县民众需要交纳正杂盐课上万两。与民运民销区域相比,潍县民众食用票盐,盐课负担较重,且不能就近购买食盐,只能到指定的盐店购买,造成诸多不便;即使与非临海的商办票地章邱、博山等地相比,地方官办理盐业运销官场陋习、陋规甚多,民众也深受其害。
除民运民销的18州县外,晚清山东广大引地、票地实行食盐定点销售,即以州县为单位统一设置若干盐店售盐,州县居民只能在指定盐店买盐。即使有距离更近的非指定盐店,居民也不得在此购买,其一旦跨界购买,即为私盐。政府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市场规律,根本没有考虑民众生活的便利性。例如,昌邑为轻税的民运民销区域,若潍县民众至昌邑购买官盐,进入潍县就成为私盐,民众对此愤恨不已。
傅戈庄是潍县东部与昌邑交界处的一个村庄,而昌邑地处民运民销的轻税区域,其食盐极易向税重的潍县冲销,因此该村成为防范食盐走私的重要门户。具有官方背景的傅戈庄盐店,大量雇佣盐巡,严加缉私,民众对此积怨已久。在“盐案”发生之前,傅戈庄盐店与民众之间缉私与反缉私的较量一直都在进行着,致使商民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光绪四年(1878),李顺言等村民贩卖少量私盐就被送县严办;光绪七年,陈小五贩私盐60斤被法办;光绪十三年,陈小五痛打盐巡,再次被送县严办。傅戈庄盐店巡役还经常以缉私为借口,对民众进行讹诈,民众为此痛苦不堪①。
晚清时期,盐巡扰民在全国各地属于普遍现象。据史料記载,全国“各县设店售盐,派巡缉私。巡役狐假虎威,鱼肉乡民,每借缉私为名,欺压良善,侮辱妇女,即令有人告发,官方又从而卫护之。乡民积怨莫伸,迫而走险,是以各省盐务巨案,时闻发生。”②“盐案”的发生即是晚清山东盐务缉私中商民冲突的一个缩影。
三、官办运销中的官商勾结
清代,山东盐商大多实力弱、规模小,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差。史料记载:“山东引碎商散,或数百引或数十引即为一商,散而难纪。”③ 清道光以来,山东对盐商进行整合,领引不足800者,不能自立商号,所有引商被全部划归新设立的集义、永兴、恒德、通裕、祥仁、同仁六大盐纲,领引、纳课、盐务交涉等事务均由盐纲纲首代表引商办理。引商盐纲制度的实施,笼络了盐商上层人物,使其成为清政府的代言人,保证了山东引商群体的基本稳定,极少发生群体性事件,因此盐纲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东的票商则没有设立类似引商盐纲这样的自治组织,经营业务基本上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而且,票商形成了积习相沿的恶劣传统:“票商则皆土著,必亲邻出具保结,方能承充,有力则当,无力则退,客商不能干预。惟本地殷实良民充商甚少,亦不能轻为人作保,往往劣矜革役此保彼充,朋比为奸,把持误公,无所不至。”④ 可见,山东票商均属于“地头蛇”,他们人品较差,而且胆大妄为。晚清潍县属于官办票地,其弊端比商办票地更严重。光绪十一年到任的署理潍县知县沈葆琼,上任伊始即任命其姻亲刘世贤为傅戈庄盐店缉私委员。而其姻亲为浙江山阴人,并非潍县本地人,这就打破了“票商皆土著”的传统,自然难获本地人的认同。
晚清时期,重商主义兴起,中国日益卷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大变局”中,传统的义利观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求利、致富观念渐渐占据了上风⑤。位居沿海的潍县,兴办工商之风盛行,发财致富观念大行其道。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⑥,而傅戈庄盐店却反其道而行之。该盐店缉私委员刘世贤利欲熏心,滥用缉私执法权,以辛林痛打盐巡为借口对其拘押并刑讯逼供,迫使辛林供出北眉村村民辛玉川、辛文川二人买食私盐,以及该村20多户人家偷食私盐的问题。在刘世贤的授意下,盐店乘机向辛玉川、辛文川强卖官盐4000斤,处罚食私盐的20多户买3000串钱的官盐①。这种骇人听闻的敲诈勒索,很容易导致被敲诈者陷入绝境,进而铤而走险。
马敏认为,官商一般指两类人:其一,享有特权的皇商、盐商及开埠通商前的广州行商;其二,在职官员兼营商业者②。刘世贤是当时潍县的候补典史,属于“朝廷命官”,为县官属下三类官员之一,“系首领官,未入流,主掌综理庶务,大致普设,系有捕官、管狱官职能”。这类官员一般由儒士、吏员出任,或由盐茶大使、县税课司大使等升任③。同时,刘世贤还兼任傅戈庄盐店缉私委员,兼备官商的这两项要件,属于标准的官商。沈葆琼任命其姻亲刘世贤兼任傅戈庄盐店缉私委员,是典型的任人唯亲行为。这显然违反了清代任官亲族回避制度,因为当时亲族被界定为,凡有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同族关系者④。在“盐案”中,刘世贤及其手下的盐巡利欲熏心、穷凶极恶,与沈葆琼“保护伞”的作用有着直接关系。
从事关“盐案”的各级官员奏稿中,可以看出官本位无处不在,不良官吏视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能事。署理潍县知县沈葆琼未作任何调查,仅听信手下的一面之词,便向上级汇报“盐案”案情,将责任完全归之于乡民私贩聚众暴动⑤,他在“盐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而且有着多面人格。民国《潍县志稿》对其评价甚高:“勤政爱民,尤留意学校,时书院久废,爰集绅士于明伦堂,慨捐一千二百金,为之倡阖邑,乃观感乐输,襄成义举。”⑥ 如此尚留有善举的官员,在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上都能翻云覆雨、信口开河,其他无良官员在“盐案”中的所作所为便可想而知。
根据清代回避律例规定和有关司法实践,姻亲或部属关系均属案件审理应回避的情形⑦。因此,“盐案”送济南府进行异地审理,符合清代律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府经审理,判定盐店巡役侮辱民女为“盐案”起因,案件审理延续了三年零数月之久,至光绪十八年九月五日正式结案。审判结果如下:陈小五为杀人放火首犯,拟斩立决,但狱中病故,仍戮尸示众;赵文才、王道远、辛小增幅、于乃修为放火从犯,拟绞,但赵文才、于乃修狱中病故,王道远畏罪自杀,辛小增幅被盐巡击毙,均免于刑罚;房小盈、李小入中为杀人从犯,拟绞监候;辛科选、辛德沅、王起胜、王廷立故意进行犯罪挑唆,各杖八十,但王起胜病故而免于刑罚⑧。
《大清律例》规定:“若非图劫财,止因挟仇放火延烧,因而杀人,及有焚压致死者,即将为首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其未伤人及伤而不死者,将为首之犯拟斩监侯,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并杖一百,徒三年。”⑨ 单从法律条文来看,“盐案”审判结果貌似公允,实则不然,其原因在于官、商与民在案件审理中地位的不对等,因此无法做到法律上的平等。
如何依法处置“盐案”中负有责任的官员、无良盐商?从“盐案”判决结果和后续处理上看,对官、商的法律处置,变成了一场包庇、抚恤的闹剧。山东巡抚张曜在上奏中提议,将署理潍县知县沈葆琼革职查办。但是,继任山东巡抚福润蓄意包庇沈葆琼:“查明实系事起仓猝,非由该革职员办理不善,惟不能先事准备,究属防范不严,奏请开复革职处分,留于原省补用。”沈葆琼由此得以降一级留任。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光绪帝根据刑部奏折,大笔一挥:“系公罪,例准抵销”,致沈葆琼毫发无损地逃避了领导不力的惩罚。潍县候补典史、傅戈庄盐店缉私委员刘世贤,本是“盐案”的主要肇事者,在死后却按照官员履职因公遇害标准,享受一系列抚恤优待,“按典史加曾州吏目衔”,“荫一子作为监生,准其应试”①。
商民争讼,官商胜诉,民众吃亏,没有讲理的地方,是“盐案”审理结果的真实写照。在这起案件中,除山东巡抚张曜尚能主持正义外,从知县、知府到巡抚、吏部,再到皇帝,无一例外地暴露了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的真面目。山东巡抚福润官官相护的表现特别露骨,说到底还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② 的传统思想在作祟。
潍县民众如何看待“盐案”审理结果呢?他们对审判结果根本不服气,而对挺身为民担责的辛科选崇拜有加。作为盐案肇事者,刘世贤不但未被追究肇事之责,反而受到厚恤,而民众涉案当事人无一例外地受到重罚,是潍县民众不服气的根本原因。民国《潍县志稿》对此作了简要评述:“可选(亦作“科选”,本段下同)选投县署为众诉理,时知县沈革职,继任杨严刑峻法,逼之终不屈,巡抚张曜提省审理,至十八年事乃大白。可选返里,贺者盈门。可选曰:‘吾得鸣不平,吾愿伸矣。焉用祝贺者?咸服其量。”③
四、民众何以聚集形成暴动群体
清政府无法对全国上百万个村庄实行直接统治,只能通过村庄乡绅阶层进行间接统治。自然村具有闭塞性和内向聚合性的双重特点④,村庄乡绅阶层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其言行深刻影响着乡民的一举一动。萧公权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中国的村庄“就是一个小型寡头政体,由几个比较重要的家族族长所控制。这些族长之间,有大幅度的合作与谘商,但是村民们对村中事务其实无有发言权。在与官府打交道时,由村长代表全村。”⑤ 杨懋春认为,在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村,人们通常以公共舆论为基础,调节矛盾冲突,一般不会诉诸法律⑥。这些学者关于传统社会中的乡民行为方式的论述,在“盐案”中得到了完整的印证。
晚清时期,潍县沿用家族团聚统一制度,由族长统揽家族事务。至光绪年间,潍县设五乡七十四社,每个社又包含若干村庄,村庄设庄长、庄董事。史料载:“潍县县民勤苦耐劳,风俗敦朴,讼争多属民事。”⑦ 可见,潍县民风良好,并无与官府作对的传统。渠桂萍认为,清政府主要通过乡约及保甲、里甲等制度实现乡村控制,内含“乡人治乡”的自治模式①。具体到潍县而言,“乡人治乡”的模式同样适用。
辛氏祖居潍州永丰乡(南、北)眉村,明朝洪武十年(1377)潍州降格为潍县②,直至“盐案”爆发后,其世代在此居住。辛科选、辛德沅均为北眉村的庄董事,后者还曾任辛姓族长③。族长在族人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出面组织族人会产生至高的号召力,具有强制力。族长制管理类似官府统治,族长效仿官府模式对族人进行管理,违背权威者将会受到家法家规的严惩④。庄董事和庄长同为村庄的领导人,在村民中同样具有巨大的号召力。辛科选在潍县北眉村深得村民拥戴,拥有巨大能量。据记载,他“性刚直,乡人有事不协者,辄得其一言而解”⑤。
集市是传统社会农村中乡民聚集的核心场所之一,那里成为民众之间沟通交流的舞台。集市聚集了民心、民气,对“盐案”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傅戈庄盐店巡役到北眉村强派官盐、勒索罚款,被袁福顺、陈小五等人绑于庄外空庙内。当时适值南眉村集,附近各庄村民赶集时获悉傅戈庄盐店巡役的恶行,均愤愤不平。当天晚上,北眉村的庄董事辛科选、辛德沅见民心可用,遂约集村民辛玉川、袁福顺等20多人在村庙烧香盟誓,号召乡民惩罚盐店。他们书写传单,散发给北眉村、南眉村、驸马营、院上庄、辛庄、南邓村、北邓村、下房庄等八村村民,约定次日一同前往盐店交涉,要求释放村民辛林,不准盐巡继续为害乡里⑥。
妇女贞节在古代中国乃至晚清时期极为重要,由此引发的问题往往是灾难性的。什么是贞节?有学者认为,贞节系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从一而终”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要对丈夫忠诚,与其他男子无染,即使被外人侵犯身体,也被认为“失贞节”。程朱理学的代表人物北宋程颐,对女性贞节观有过惊人论述:“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⑧ 这一观念在宋代以后的中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对传统社会的影响极大。显然,傅戈庄盐店巡役以搜查私盐为名侮辱王廷环之妻,使其有失身的危险,犯了传统大忌,招致村民激烈反应。
萧公权认为,19世纪的中国农民缺乏组织性,“习惯上比较漠不关心,如果没有足够的鼓励和煽动,很少会跟乡邻一致行动”,但是,“长期积压的怨恨,让他们为爆发暴力行动作好了准备”,而且须有“雷管”才能引爆⑨。在这起“盐案”中,盐巡对农家女子的肆意侮辱就是其爆发的“雷管”。试想,如果盐巡搜身的对象是一男性村民,人们的反应还会如此强烈吗?可悲之处就在于,盐巡明知搜查女性身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却仍然明火执仗、胡作非为,这是他们私欲膨胀,蔑视民意,滥用执法权的根源所在。
五、“盐案”的影响与启示
“盐案”是因偶发事件导致的大案,是一个螺旋式反复刺激强化而酿成的恶果,其升级线索十分清晰:盐巡以查缉私鹽为名,肆意侮辱妇女,演变为单个村民与盐巡之间的暴力冲突;接着,盐巡非法拘禁村民并刑讯逼供,借机向村民摊派官盐、勒索罚款,引发村民公愤;在有影响力的农村头面人物鼓动下,八村村民聚集,致使事态升级失控,由单纯的经济矛盾上升为集体暴力冲突。此案造成了重大影响,留下了深刻的历史启示。
第一,“盐案”对于官府是一个有力的警醒。顺应民意、实行仁政是盐务治理的关键,毕竟民众是食盐消费的主体,也是缴纳盐课的主要力量。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和支持。“盐案”最终以“缉私过严,民怨积久莫伸,巡役缉私肇衅,致被烧杀”结案①,说明官府认识到了民众的巨大力量,以免扩大事态。光绪十六年,山东都转盐运使丰伸泰强调,各州县查缉硝盐,要依靠各村庄长、地保参与②。这说明山东盐务当局充分认识到农村民众的力量。
第二,依法执法是盐务缉私的根本。清政府赋予了盐巡查缉私盐的权力,但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否则类似“盐案”的案件还会发生。“盐案”发生后,山东盐务当局以“盐案”为警示,颁布施行了诸多盐务执法细则,强调依法执法是盐务缉私正常推进的保障③。
第三,“国课”“民食”是盐业发展的两个目的,只有两者兼顾不偏废,才能顾全国计民生。尽管晚清政府的财政危机一直存在,但终究不能只顾“国课”,不管“民食”。其实,早在道光二十九年(1849),山东潍县、金乡等20州县改商运为官运时,户部就曾警示:“查官办票盐,原应设立铺面,听民买食,公平交易,与商开盐店无异,岂可因官办而勒派陵民?自应严禁。”④ 潍县傅戈庄盐店没有兼顾“国课”和“民食”,因而难寻善终。
(責任编辑:周 聪)
Conflicts between Merchants and Citizens in the “Burning Case of Fu
Gezhuang Salt Store in Wei County” in Shando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SONG Zhidong
Abstract: In December 1888, the “Burning Case of Fu Gezhuang Salt Store in Wei County” shocked the whole country. Both the merchants and the citizens suffered heavy losses. The outbreak of this tragedy has its profound historical reasons. In Linhai of Wei County, there is a Gudi saltworks in the territory, the salt marketing of which should have been classified as an area for civilian transportation and civilian marketing, but was mistakenly classified as an official ticketing area. As a result, the cost of salt consumption has skyrocketed, and people are dissatisfied. Shen Baoqiong, the magistrate of Weixian County, illegally appointed his in-laws as anti-smuggling committee members of Fu Gezhuangs salt shop. The salt shop relied on the governments backing and harmed the township in the anti-smuggling of salt affairs, and the public complained deeply. In response to this situation, family forces and squires with power in the countryside have called for violent confrontation among the residents of the eight nearby villages. The case left a profound historical impact and inspiration.
Key words: Fu Gezhuang in Wei County; the burning of salt shop; historical complaints; conflicts between businessmen and citiz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