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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可教”的中国经验

2020-07-04俞晓婷

中小学德育 2020年6期
关键词:教材编写道德与法治教学

俞晓婷

摘要 道德该如何教是一个历史性的难题。20世纪末开始,我国提出了生活德育课程理论的基本主张,并将这一主张应用到新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教材中。统编教材编写组探索出了直接德育间接教,自然接续儿童经验与生命体验,以学的逻辑教,建构师生道德学习共同体,融合道德与法律教育等德育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的中国经验。《接上童气》一书是教材核心编写者对该教材的理论思考,系统阐述了学校教育中“美德可教”的中国经验。理解这一经验,教师也许就能明晰,道德与法治课程该如何教。

关键词 美德可教;接上童气;教材编写;道德与法治教学

通过开设专门的德育课程来培养年轻一代的道德品质,是我国道德教育的一个传统。但德育课程该如何展开,道德该如何教,是教师最为困惑的难题。当前,“生活德育”成为新德育课程道德与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成为一线教师所熟知的德育概念。教师们充分认识到了“道德不能灌输”“道德不是知识”,但“不是知识,不能灌输的道德”该怎么教,成为一个更加巨大的问号。2019年,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执行主编高德胜教授,核心编者章乐、唐燕等共同撰写了《“接上童气”——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研究》一书,系统梳理了统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学术思想,阐述了学校教育中“美德可教”的中国经验。理解了这一经验,也许能系统解答教师的普遍困惑,为道德与法治教学提供一些思路。

一、直接德育间接教:引导儿童建构共同的美好生活

道德与法治属于专门的德育课程,作者并未回避开设专门德育课程的理论问题,古希腊先哲虽然在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上没有定论,但都毫不含糊地否定美德可由专门教师去教。[1]涂尔干和杜威也给“直接德育课程”判了死刑。其理由是,第一,直接德育使道德观念概念化。杜威区分了“道德观念”和“关于道德的观念”,认为直接的道德教学只能让学生学到“对行为没有影响、既不使它变得更好也不使它变得更坏的观念和片断知识”。第二,道德与整体生活失去联系。道德成为外在于人的生活的一种存在。

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中国的德育课,还是西方诸如“社会学”的“类德育课程”、品格教育课程,都不可避免地开设专门德育课程。作者指出,专门德育课是现代教育大众化、国家化、谋生化、科学化的必然结果。[2]不同于古代,现代大众接受教育不是为了道德提升,而是为了获取谋生技能。人们一方面有意无意地排斥道德,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进行道德教育,这就是现代教育的一个悖论,而解决这一悖论的办法就是开设专门的德育课。

统编《道德与法治》教材基于对专门德育理论困境和现实选择的认识,在“整体德育”与“专门德育”之间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直接德育间接教”,创建回归生活的专门德育课程。回归生活的德育课程重建课程与儿童生活的联系,即课程虽然是在特定时间实施的,但其内容却是来自儿童的整体生活。[3]但问题是,生活智慧如何变成道德?生活问题如何抵达价值?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看待“道德”。赫尔巴特指出:我观察人生,发现许多人,他们把道德看成是一种约束,很少有人把它看成是生活本身的原则。[4] C.S.路易斯更直接地指出:“道德准则是人这台机器的用户指南。”[5]因而,教师在引导儿童探究“如何生活”时,最终都将指向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幸福生活、智慧生活不可避免的选择。当然,这种幸福生活不仅仅是“个人”的,对于人这种政治性动物而言,好的生活必然是一种共同的好生活。[6]

从表面上看,教材是在教学生习得如何生活的智慧:如上学路上怎样规避危险,如何才能交到好朋友,怎样跟父母说他们才会听,如何识破虚假广告等。实际上,这是在探究“如何构建共同的美好生活”的问题。如探究“上学路上如何规避危险”,必定走向“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学习“这里也要小声点”,教师带领儿童探讨哪些地方有“安静”警示标志,为什么?哪些地方虽然没有“安静”警示标志,但也要小声点儿?当儿童兴奋地回家与父母分享他的探究结果:“图书馆里要出去说话,公交车上可以小声说话,医院里只有回答医生问题的时候才可以大声说话”的时候,儿童已经将公共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自由选择了。

二、走向道德主体:自然接续儿童经验与生命体验

作为国家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必然要系统地体现国家对儿童道德发展的要求,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和清晰的教育意图。但另一方面,道德是意志自由。赫尔巴特指出,按照正确的认识,道德只有在个人的意志中才有它的地位。[7]因而,作为统编德育教材其核心难题是,如何将国家、社会的道德要求,抵达儿童,使之成为儿童自愿的选择。舍弃德育主义和道德说教之后,新教材探索出了一条儿童经验与道德要求的自然接续之路。

第一,重视儿童自己的经验表达与交流。儿童有自己的生活经验,只是大多时候处于“未被激活、唤醒”的“经验流”的状态。而新教材通过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生活事件,唤醒、激活儿童的自在经验,通过表达来重构经验。重视儿童的经验与表达,不仅仅是重视儿童的道德自主性,也能帮助教师了解现实儿童经验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差距在哪里,了解什么是课堂教学的起点,从而使课堂成为一堂针对此时此刻本班學生的德育课。其次,重视经验的交流与分享。儿童将自我经验表达出来,就是为了与同伴经验,与教材中的“他人经验”、文化经验进行交流,从而发现自己经验的局限,获得经验的成长。通过对学生经验的唤醒—表达—交流,课堂实现了儿童经验的成长,也实现了社会文化、国家道德要求进入儿童经验之中,使儿童经验生长到社会文化的高度,也使社会文化成果在儿童经验里得到分享。[8]

第二,重视儿童的“生命体验”。体验就是通过亲身做而获得意义、升华情感的过程,[9]即体验包含三大要素:亲身做、意义、情感。新教材多处设置“做”的环节,如利用废物制作储蓄罐,亲自开展“易物活动”等等。但体验的“亲身做”不仅仅包括身体的参与,而是一种“生命全体”的参与。在经验的表达、交流和重构中,儿童形成了明智判断;而唯有上升到体验,才能形成对某一道德的深刻认同,将道德纳入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中。当然,品德课不可能让儿童去亲身经历所有道德体验。新教材运用了“叙事论理”,引导孩子进入道德体验。从叙事伦理的视角,新教材强调“一个经验”的塑造。所谓“一个经验”是在儿童连绵不断的自在经验中提取出一个有头有尾、可以进行对象化思考和表达出来的经验。[10]简单地说,就是在儿童的日常生活中提取“故事”。故事是凝练的,有具体人物和情节的,有始有终的,有前因后果的。当教材把儿童日常生活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讲述成一个故事,儿童就进入了故事体验与自我体验的情意交融之中。教材往往以故事的形式引入一个主题,但又不停留于书中的故事,而是用故事引出儿童自己的经历,让儿童讲述自己的生命历程和体悟。这是打开儿童的内心世界、整理自己内心世界的过程。

无论是对经验还是对体验的重视,品德课最终是要走向“道德主体”。这种“道德主体”不同于“知识主体”,即以认知的思维和旁观者的姿态,将世界看作是资源和工具的人。[11]“道德主体”会关注自我和自身的经验与情感,不是以旁观者的姿态“看”世界,而是与世界融为一体,用身心、生命去体验世界,[12]是用“关心”构成的主体。

三、以学的逻辑教:重建师生道德学习共同体

历史上许多哲人否定“美德可教”,却从来没有人否定“美德可学”。人作为一种道德存在,道德学习是必要的。个体的人都有道德潜能,道德学习也是可能的。《道德与法治》教材把“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转化为“美德是否可学”,“美德如何学”的问题,并以学的逻辑来建构教。认为道德教育的根本问题是人如何获得道德,而非道德是否由人教授。[13]事实上,即使是极端怀疑教授德性的苏格拉底自己也在“教授”道德,他通过对话、辩驳、提醒、刺激、帮助年轻人回到自身、关心自己、认识自己,帮助年轻人自主学习道德。[14]孔子也发展出一种道德“助学”的方式,“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即是对弟子自主学习的一种点拨、辅助、启发。[15]当道德的教转变为一种“助学”,德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有自主道德学习能力的人。

新教材本身就是一本“学材”,围绕学习活动来设计教材:单元是学习活动指向的问题域,课文题目是学习活动的主题,二级标题是学习活动的名称,正文是学习活动的引入、过渡、转换,栏目是学习活动设计。[16]既然教材本身是“学材”,那么,教师要做的就是以下几个工作:第一,问题转换,将教材中的问题转换为此时此刻本班学生的具体问题。第二,引导学生反思自我经验,进行自主的道德学习。第三,组织学生交流、辩论等,相互学习。第四,将教材中学习的道德经验运用到学校生活中,即将德育教材与学校日常德育、制度德育结合起来。

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还需转变自身的角色身份,成为“有经验的道德学习者”。在以“学的逻辑教”的过程中,教师自身的角色定位不再是“道德传授者”“道德教育者”,教师与学生应该是共同学习道德的过程中的同路人、同行者。二者的关系与其说是教与学的关系,不如说是“道德学习共同体”的关系——有经验的人引导、帮助初学者或经验较少者。[17]教师在品德课上的工作主要有:第一,提醒学生关心道德,教师是“提醒者”;第二,与学生一起探究美善生活,教师分享自己的经验;第三,与学生民主、平等、坦诚地对话,敞开自己的心扉,真正参与到道德学习中。[18]而教师作为“道德学习者”进入课堂,也解决了品德课教师动机缺乏、动力不足的问题,因为每个人都有探究美善生活、过美善生活的渴望。当教师不再是“道德权威”,而是“道德学习者”进入课堂,一起探究如何将生活过得更好时,上课本身就是智慧提升、精神洗礼的过程。

四、融合“德”与“法”:构筑意识和规范合一的公民教育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教育成为学校德育课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很多教师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道德和法律是教材的两个内容,应分别进行教育。新教材虽命名为《道德与法治》,但两者紧密相连,共同作用于儿童的生活。

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实质上是崇高美德与底线道德的关系问题。底线道德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义务,崇高美德则是个人自觉追求的道德价值。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早期,道德就分为习俗道德和伦理道德,前者是每个人都应遵循的底线道德,后者是个人自觉追求的崇高美德。习俗道德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发展为法律,以公共权力机构的方式保证其权威性,道德与法律才开始分离,发展出各自独特的逻辑。但回到生活中,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作者指出,法律不仅是“底线道德”,也是对核心道德价值的强制保护;而所有良法都有一个道德价值基础。[19]其次,在儿童整体性的生活世界里,法律与道德是不加区分的。儿童在社会性发展中是先获得道德意识与观念,然后才形成法律意识与观念,按照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直到第四阶段,儿童才有对法律概念的初步理解。[20]再次,道德与法律的教育目的是一致的,即培育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未来公民不僅遵守法律规范,也理解法律中的道德意义,主动维护法律;未来公民不仅具备道德观念,也能将道德观念落实到具体的生活情境中去。

基于这样的认识,《道德与法治》教材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融合起来,共同实现培育未来公民的目的。在教学中,教师也需要注意将二者融合。

首先,是在儿童生活中融合“德”与“法”。比如一年级上册的《上学路上》中,儿童的上学路上这一生活场景,既会涉及互相关心和帮助的道德层面;又会涉及交通法规等法律教育的内容。教师可以从现实的生活需求出发,将道德和法律自然渗透进生活需求中。其次,在专门教授法律的课文中,教师要关注法律教育背后的道德精神的渗透。新教材将法律教育定位为“旨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态度和素养的非专业教育”。让每个孩子知法、懂法、遵法是学校教育培育未来公民不可或缺的责任,但法律教育绝不是让儿童学习、背诵法律条文,而是理解法律,认同法律,发展出法律精神。因而,即便在法律专册中,法律知识都是第二位的,发展出法律观念和态度才是第一位的。比如,六年级上册的法治专册中,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和尊法、护法,还要引导儿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学生理解法律的严酷背后是道德的温情,理解法律条文的道德意义,才能发展出对法律认同的态度。再次,在道德教育中,可以发挥法律作为“道德教育家”的作用。如果说道德教育从价值层面为儿童指明了行动的方向,那么法律教育则确定并细化了这种行为的底线和具体要求。[21]比如三年级下册《大家的“朋友”》一课,教材不仅通过公共设施的拟人化表述,以童趣的方式唤起儿童对公共设施的爱护意识,还通过《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文,让儿童明确破坏公共设施会遭受哪些不同程度的惩罚。[22]前者诉诸“道德意识”,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导和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德育引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145,148.

[2][3][6][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高德胜,章乐,唐燕."接上童气"——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210,216,9,14,239,53,48,41,35,35,226,161,162,170,227,247,80,81,102,102.

[4][7]赫尔巴特.赫尔巴特教育论著精选[M].彭正梅,李其龙,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42,42.

[5]C.S.路易斯.返璞归真[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87.

责任编辑   毛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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