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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应用研究

2020-07-04魏陈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画像

魏陈陈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引言

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是一个舶来品,最早起源于美国,由The 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ACSR)提出,也有称之为 “犯罪现场重现”、“犯罪现场再现”、“犯罪现场模拟”等等,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基本内涵是相同的, 犯罪现场重建是国内普遍采用的一种。ACSR 给出的定义是:应用科学方法、物证和演绎推理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 获得关于犯罪的一系列的明确认知。 但鉴于本土化的需要,在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上,给予新的定义: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痕迹检验技术、物证采集技术、侦查实验等手段,以及对人事物进行临场分析、刻画,科学地推断犯罪行为发生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情况的合乎逻辑的现场认知方法。[1]其目的就是合乎逻辑的初步认识部分或全部事实情节,确定案件的性质,提供破案线索,刻画犯罪嫌疑人,为进一步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但由于主观认知的局限性, 对于重建的犯罪现场也存在局限性, 比如对于重建的结果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甚至没有修正的举措,部分重建的事实或情节缺乏必要的证据去支持,也没有边缘手段可以挖掘线索进行检验。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人才的专业素质不足,处于保密的限制,在引进专家方面也存在局限。

鉴于实战部门犯罪现场重建存在的不足, 不应再把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技术手段放在现场重建之后,这两者应该是并存的,相互辅助,互相补充的。 Brent Turvey 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根据案发现场的各种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行为分析,从而推断出嫌疑人个体特征的侦查方法。[2]他把画像归结为一种侦查方法,并服务于刑事侦查。我国学者李玫瑾鉴于本土化的研究,给出了全面的定义: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 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3]根本上讲也是把犯罪心理画像作为一种服务于侦查的手段。 犯罪现场重建也是侦查过程的必要手段, 因此把犯罪心理画像运用于犯罪现场重建是可行的, 也是必要的,下面主要阐述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风险提出一些完善路径。

一、犯罪心理画像的理论基础及基本方法

(一)理论基础

1.因果关系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原因和结果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对辩证组合, 是可以被认知的并且是客观存在的, 主要表现为时间上先后相继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动机驱动下实施犯罪行为,并产生犯罪结果,留下犯罪痕迹,即“心理→行为→结果”的犯罪模型。在进行心理画像时可依照此模型的内在因果关系,反推出犯罪嫌疑人的性状,即“结果→行为→心理(性状)”的画像模型。

2.特质理论(Trait Theory)

所谓特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表现的不同情况、相对持久的稳定性差异,有别于他人的基本特性。[4]它表现在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和动作上具有一致的稳定性, 在不同情境下将会表现出相似甚至相同的人格特点和行为倾向。因为特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会表现出和日常生活相似的行为习惯, 这就为给行为人画像提供了依据。 根据犯罪现场所呈现的行为状态,来刻画嫌疑人,寻找和犯罪行为类似的生活习惯,映射出嫌疑人。比如法医证实死者身上刀伤为左手砍伤, 据此就可以画出嫌疑人很可能日常生活就是用左手,如吃饭、写字时用左手。 但这个理论忽略了情境因素和后天学习的影响, 在有些情况下刻画时会存在一些偏差。

3.情境理论

正如上文, 如果在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时仅仅依靠特质理论,则可能导致片面性的结论。有很多学者也说, 仅依靠特质理论进行犯罪心理画像忽略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受到的情境因素以及后天学习的影响。[5]所以在进行画像时,必须详细了解案发现场的环境,最好是可以亲临现场,有可能的可以先对未知嫌疑人进行预画像, 初步了解嫌疑人可能生活的环境, 然后再综合行为人的特质和所掌握的情境因素进行画像。

(二)基本方法

1.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 (Inductive Criminal Profiling)

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 由一系列具体的案件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基本遵循。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是利用数学统计分析、归类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总结出类案行为人的共同特性,建立类推模型, 并运用于后期同类案件中行为人性状和心理特征的画像方法。[1]其运行机理是,有新的案件发生时,把新案的规律、特点和前期总结分析的共性特征进行比较, 根据建立的模型得出当前嫌疑人的性状和心理特征。这种分析方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收集过去所发生的案件的资料;其次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中的蕴含的规律, 最后把得到的规律和现发的案件进行套用比对, 得出现发案件行为的一些与规律相似的行为、心理特征。因此,从本质上讲,归纳式心理画像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个行为进行画像, 而是对一系列案件个体特征进行的概括。[6]

2. 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 (Deductive Criminal Profiling)

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法, 是由一般案件的规律推演出特定案件的结论。 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是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侦查实验以及法医鉴定报告等手段获取证据, 确定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的行为轨迹,再根据其个别化的心理痕迹,对其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动机等个性特征进行推断。[7]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是基于“无动机,则无行为”的理论假设,即每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具有其独特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方式。由于每个人的先天基因和后天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形成了每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性品质,而且在行为人的犯罪生涯中其惯技行为也会不断的优化改变。 总体来说,演绎式心理画像需要两个步骤:首先从前期收集的证据中选定用于心理画像的要素;然后运用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学、心理学的一般原理,推断现场状态、行为痕迹和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得出画像的最终结论。

3.混合式犯罪心理画像

无论是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还是演绎式心理画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前者的方法是从少数的案件中得到的规律,普遍适用性弱,而且个人行为在现场环境和后天学习的影响下, 其个性心理特征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在进行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时,会产生偏差,存在不确定性。 后者的依附性较强,不能脱离犯罪现场的各种行为证据而独立存在, 在利用犯罪规律进行犯罪预测和犯罪分析明显不足, 另外对画像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在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时,两者要相互补充,取长补短,综合运用,发挥各自必备的长处。 首先将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的具体方法运用到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建立模型后的验证阶段;然后对行为人进行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将其犯罪行为与共性特征模型进行比较; 最后再随着同类案件的不断积累,对归纳的共性特征进行修正、补充,从而提高准确性。[8]

二、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现场重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由于两者自身的缺陷, 有必要寻求技术方法进行优化。 犯罪心理画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犯罪现场重建存在的不足, 并且在法律和技术层次上都是可行的。

(一)必要性分析

在侦查实践工作中, 需要把犯罪心理画像和犯罪现场重建有机结合,互相渗透,从而实现各自效能的最大化, 最大程度上服务于侦查活动。 从整体上看, 两者的目的都是合乎逻辑的认知案发现场行为过程,从而判断案件性质,认知作案人犯罪行为和个性特征。因此,两者的协调应用,互相补充促进,可以达到“1+1>2”的效果,即获得的价值会大于两者各自为战之和。从局部问题上看,犯罪现场重建解决是“有什么”的问题,忽略了犯罪心理画像涉及的“为什么”的问题。所以把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现场重建过程中,可以填充这一方面的缺失。而且两者可以相互印证,发现矛盾并予以排除,最大程度提升重建犯罪现场的可信性、准确性。

从犯罪现场的属性来看,两者有结合的必要。犯罪现场各种物质结果、犯罪事实具有自然属性,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侵害现场环境和对象,就必然导致物质自然属性的改变, 这也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了事实基础。另一方面,每一个犯罪行为背后会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驱使, 使犯罪现场具有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社会属性, 而犯罪心理画像就是以各种行为证据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运行的。犯罪现场的社会属性蕴含于自然属性当中, 自然属性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重建犯罪现场等手段认知;社会属性通过现场分析、犯罪心理画像等手段感知。 所以,在实践中,应予犯罪心理画像于犯罪现场重建之中,为其提供个性心理依据,犯罪现场重建也为犯罪心理画像提供各种事实依据。[9]

(二)可行性分析

1.法律可行性

犯罪心理画像虽不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但其目的和法定侦查措施是一致的, 即都具有服务于侦查目的。况且侦查措施的内容体系是开放的,会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 司法进程的演进而不断的补充、修正和发展。 更重要的是,犯罪心理画像能够对具体的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进行解析, 圈定侦查范围和指明侦查方向, 大大缩减重建犯罪现场的次数,从而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现场重建,具备以下要素:首先,主体合法,实施犯罪心理画像的主体必须是具备侦查权或者由公安机关邀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 最好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相关机构, 如郑州市公安局2007 年成立犯罪心理画像协会,2011 年, 该协会创办《行为证据分析》作为会刊,促进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与侦查实践的结合;[10]其次,客体范围确定,犯罪心理画像的客体必须局限于重建犯罪现场所提供的事实基础上, 所刻画的行为人的性状必须服务于犯罪现场重建;最后,目的正当,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非法定侦查手段, 其所得出的结论不可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但其目的是侦查破案服务的,可以作为犯罪现场重建的依据。[11]

2.技术可行性

很多学者都对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其只是一种无根据的心理、性状推测,缺乏可靠的理论依据, 而且没有可供验证的具体操作模型。[12]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之所以能从传统的侦查分析方法和法庭科学技术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其必然有完备的行为基础和科学理论作为支撑。 行为基础就在于其行为的习惯性和稳定性而形成的自身稳定的行为方式; 理论基础就在于自身的反应理论和特质理论。[13]

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取了物质性结果,对物质性结果进行分析重建,模拟犯罪现场。 但在这些物质性结果上或多或少都附加了行为人的心理,因此在现场重建之前,也要对物质性证据进行心理化,重建过程中存在矛盾时可以从犯罪心理画像的角度排除,最重要的是在犯罪现场重建后的基础之上, 全面的对行为人进行画像,得出的结论和其他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相互印证,检验心理画像或者现场重建结论的正确与否,并不断的加以修正。 很明显,犯罪心理画像和犯罪现场重建是可以相互贯通的,此技术运行上是可以实现的。

三、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现场重建中潜在风险分析

虽然融合使用犯罪心理画像的两种方法, 发挥各自的优点和犯罪现场重建结合, 会取得一定的成果。 但是,在应用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中主体的认知偏差是最主要的缺陷, 另外在人员素质和心理偏好上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主体的认知偏差导致画像结论缺陷

认知是个体感觉、 知觉、 思维等信息加工的过程,当信息来临时,首先进入人的大脑,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从而支配个体的行为。[14]认知偏差是在特定的认知情境下, 个体在认知过程中偏离现实,在认识和处理各种信息,应对和处理问题以及预测和估计结果的过程中具有局限性, 产生的偏差。[15]犯罪现场重建和犯罪心理画像都是人作为主体进行的认知活动, 前者虽然是建立在大量客观实在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 但是重建的主体还是需要个体人进行完成,难免会存在认知偏差。后者是在已掌握的行为证据的基础上, 人为的推断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个性心理,其主观色彩更强。 因此在把犯罪心理画像手段应用于犯罪现场重建, 如果不加以规避认知偏差,无疑会产生片面的结论,甚至导致错误的结论。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现场重建中产生的偏差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主体方面,认知主体受自身非认知因素和认知因素的影响。 非认知因素包括情绪、意志、习惯、性格、兴趣等方面,画像人员可能由于犯罪现场重建中某些因素而影响自身的情绪和意志,导致在刻画行为人性状时产生偏差,甚至画像人员由于自己的惯性思维而得出结论,或者出于自身的兴趣而只对感兴趣的地方进行刻画, 忽视其他重要信息;在认知因素方面,由于人的感知、记忆能力等信息加工能力有限,对于从案发现场获取的信息不可能全面的选择、汲取和评价,以此分析的结果是有待商榷的,引用到犯罪现场重建中在所难免的存在误差。[18]其二是客体方面,由于犯罪心理画像是未知的行为人,具有不确定性, 画像人员一旦确定行为人的某一个特征,就会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知识、经验和判断,来预测符合犯罪现场重建结论的行为性状,然后尽一切努力寻找证明自己结论的依据,产生偏差。

(二)画像人员专业素质能力欠缺带来的风险

犯罪心理画像人员和犯罪现场重建人员都必须具备多年的刑事侦查经验,并经过全面、系统的刑事侦查学、物证检验技术学和法学等方面的知识,才可以开展工作,尤其是画像人员,还必须具备扎实的心理学知识。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两者工作的人员屈指可数,远远不能满足实战工作的需要。所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就会存在潜在风险:

一方面, 大多数公安实战部门基本上是没有专门从事画像和现场重建人员,最多就是需要时,临时使用具有浅薄知识的人员进行简单的画像, 这种画像的不准确性强,甚至是错误的。把画出结论和现场重建的结论碰撞,势必会存在分歧,甚至会采用画像的结论, 摒弃依据各种实质性证据重建的部分行为轨迹或案件事实情况, 导致侦查方向错误, 贻误战机,造成疑案、悬案。另一方面,有些实战部门有专门从事的人员,或者邀请专门的人员参与,但由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本土化研究的不足, 其综合专业素质能力也是有所欠缺的,在开展工作时,可能会产生经验性判断。 这种经验性的判断在犯罪现场重建之前可能会扰乱本该正确的重建之路, 在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分散重建的集中性,浪费警力和时间。

(三)过分依赖画像技术而忽视现场重建

先秦·左丘明《左传·昭公九年》记载:“犹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脱离犯罪现场重建的犯罪心理画像就是无源之水,摒弃犯罪心理画像纯粹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就是无本之木。犯罪现场重建是一项及其复杂的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比如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对物质性证据进行检验,对部分情节进行侦查实验,进行案件分析,然后利用技术设备进行重建,非常耗时。 但一个成熟的心理画像人员只是对前期所获得材料卷宗进行研判,不用借助技术装备,就可以很快圈定未知人员的范围,侦查人员就很容易受其迷惑,会导致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画像专家进行画像,而忽视把现场重建融入进来。相反的,如果只是进行现场重建,没有之前归纳式画像的基础和之后演绎式画像的相互验证,得出的结论可能也存在问题,从而贻误战机。

四、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现场重建中的路径构想

(一)提升画像人员对自身心理和行为特性的认识能力

犯罪心理画像人员自身的心理和行为特性的局限性是导致认知偏差的主要原因, 会对犯罪现场的重建产生重要的影响, 画像人员如果只是按照自身原先训练的思维以及前期积累的经验、 习惯开展工作,很容易产生思维定势。这样对具体案件散发信息的掌握变得迟缓,甚至由于思维定势的原因,就事先作出了顺应犯罪现场重建的画像假设, 忽视证据信息之间的矛盾点和深层联系,从而产生认知偏差。所以,为了减少认知偏差,提升画像人员自身心理和行为特性的认识能力成为必要。 画像人员要清楚认识到这方面的局限性, 始终让自己处于冷静客观的状态。 此外,画像人员也应该杜绝偏好,避免对犯罪现场重建所涉及的物质性信息产生偏见, 从而有选择性的采用,要使自己始终处于一种开放式、包容式的思维模式当中。

基于画像人员心理和行为特性,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矫正:第一,可以加强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思维模式方面的训练。 画像人员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和实战经验,形成思维定势,很难改变和纠正,因此很有必要去加强画像人员逆向思维和举一反三思维的训练,使其对原有的案件心理重新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得出画像结论,以此犯罪现场重建结论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点;第二,就是要加强画像人员认知加工逻辑规则的训练。[17]犯罪心理画像人员产生认知偏差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在认知加工的过程中违反了“前提→过程→结论”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规则,也就是在犯罪重建过程中,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是在何种前提开展的,这种前提是否具备科学的依据, 以及在重建和画像过程中应当选择何种最优的方法。 因此,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减少偏差, 强化心理画像结论和现场重建结论的准确性和融合性。

(二)注重培养犯罪心理画像和犯罪现场重建的综合素质人才

我国要长期发展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应用和研究,就必须注重培养专业画像人员和后备人才,尤其注重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培养:其一,培养兼具犯罪心理画像和现场重建专业知识的综合素质人才。 实践中,进行犯罪现场重建的人员主要是侦查人员和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大多数是亲身经历案件的始末,相反,大多数画像人员都是公安机关从各大高校或研究所聘请的人员,他们一般对案件没有直观的感受,只是拿着卷宗纸上谈兵,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偏差,误导现场重建人员。所以,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内部选取优秀的现场重建人员学习犯罪心理画像专业知识,专门从事这两项工作;其二,培养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并用不同案件类型的实际案例进行训练,来提高结论的准确性。[13]尤其注意,在培养兼具型人才时,不可忽略犯罪心理学和侦查学核心理论的灌输,建立一套以犯罪心理学和侦查学为支撑,融合犯罪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并经大量司法实践检验的训练体系。

为了更好的实现上面两个培养, 最好的做法就是建立犯罪心理画像和犯罪现场重建综合研究和实践部门,由公安部门牵头主管,可以聘请高校专业人员作为顾问,从理论基础、国外研究的最新进展,实际案例综合训练三个方面进行长期的研究, 并进行交流活动,对先进的经验和技术进行推广。[18]

(三)设置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现场重建中的指标体系

《论语·庸也》记载:“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中心思想就是中庸之道,做任何事都要不偏不倚。从事犯罪心理画像和犯罪现场重建的工作也是一样,但这两项工作都是人去完成的,主观色彩明显,人本身就有一种趋易的本能,所以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因此就很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应用规则来进行规制,明确规定两者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步骤, 明确规定应用的指标体系。

设置可行性的应用指标, 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就是统计分析法,基于犯罪现场重建,将大量实际案例中的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社会特征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然后再进行归档。 不断积累、修正和更新实践样本, 还应加快某一具体犯罪的行为特性的心理学意义研究, 及其与犯罪现场重建的关联,逐步建立由一般到个别的归纳式,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式指标体系模型,[19]从而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帮助。

五、 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应用模型

由于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和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自身的缺陷,就不得不在实践过程中把两者结合,取长补短,共同发挥自己的长处。 John Douglas 重点研究犯罪行为人的个性和犯罪动机, 认为犯罪心理画像主要分为六个阶段:①画像输入阶段;②决策过程模型;③犯罪评估(重建犯罪现场);④画像阶段;⑤犯罪侦查;⑥逮捕阶段。 从整体上看,其把重建犯罪现场归为犯罪心理画像中的一个阶段, 但从具体步骤上看,是前置于犯罪心理画像的。 在此基础上,根据归纳式和演绎式心理画像各自的优点, 结合犯罪现场重建,提出新的应用模型。

首先, 尽可能的从以往的大量案例中全面的收集信息资料,通过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的方式,进行类案的整理和分类,总结出一般性规律和特征。一旦发生新案件,一方面,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侦查实验等手段收集用于犯罪现场重建的材料; 另一方面, 全面收集画像的信息资料和以往总结的一般性结论进行比对分析。 由于个案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很难揭示出个案的具体特征,这就需要根据结论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假设。 然后把作出的各个假设依次套用在犯罪现场重建中, 通过具有科学知识和证据支持的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进行验证, 存在矛盾的进行排除,直至得出相互印证的结论。整个应用模型如图一所示。此外,由于犯罪心理画像和犯罪现场重建的主观性,在运用过程中总会存在一些偏差,所以,应该不断的积累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尽可能使模型数据化,不同的主体应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尽可能的重复使用模型进行分析,减少主观因素和偶然因素,提高准确率。

图1 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现场重建中的应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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