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期、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实证研究
——以新环保法施行为事件窗口
2020-07-03张兆国曹丹婷
张兆国,常 依,曹丹婷,2,张 弛
(1.华中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豫章师范学院 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突出。据中科院测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5%,已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发展,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该法在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其特色主要表现在:将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其它生产经营者以及公民均列为监管对象,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使环境治理模式多元化。在法律层面上,细化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量等信息。采取“按日连续计罚”制度,加大环境污染惩罚力度,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措施,对违法者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因此,本研究以新环境法的施行为事件窗口。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环境绩效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环境规制[1-2]、经济利益驱动[3-4]、利益相关者压力[5-7]、企业自身资源水平[8-9]和管理者认知能力[10-12]等因素均会对企业环境绩效产生不同影响。但是上述研究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没有以新环保法施行作为事件窗口,因而不能为之提供经验证据;第二,没有考虑管理者异质性,因而难以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研究结论。因为高层梯队理论认为,具有不同人口背景特征的管理者会有不同的心理特征[13-14],进而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第三,没有取得一致研究结论,可能是因为在研究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关系时没有考虑其调节因素和传导路径。上述问题为本研究留下了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2012—2017年我国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以新环保法施行为事件窗口,考察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以及管理者任期在上述影响中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呈显著正相关;既有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呈倒U型;预期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起正向调节作用。进一步考察新环保法施行后发现,新环保法施行之后,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正向影响更加显著。同时,管理者既有任期和预期任期在其中的正向调节作用也更加显著。上述研究结论对于深入认识新环保法的重要性,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本文创新点在于:第一,将企业技术创新分为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现有相关文献在研究企业技术创新时很少将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加以区分。然而,在现实中,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本文分别考察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有助于弥补现有文献不足。第二,考虑了高管任期的调节作用。现有相关文献在研究企业技术创新时隐含地假设管理者是同质的,这与现实不符[13]。因此,本文分别考察高管既有任期和预期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有助于丰富现有研究成果。第三,为新环保法施行提供了经验证据。现有相关文献未考虑新环保法施行这一事件窗口,因此,本文研究以新环保法施行为事件窗口,从而为新环保法施行提供经验证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
创新这一概念最早由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是指针对现有生产体系引入一种“新组合”,从而改变原有生产方式,形成全新的生产能力,包含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等内容。其中,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采用新的生产方式或新的经营模式,旨在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的活动[15]。随着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升级,由于技术创新能够减少污染排放,降低产品成本,有助于企业改善形象、开拓市场,因而被视为缓解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冲突的重要途径[16]。技术创新有很多种类,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分成两类,即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两者均会影响企业环境绩效[17]。
工艺创新是指企业在管理、制造和销售过程中,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或新的管理与组织方法提高企业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侧重于创新过程。企业工艺创新将传统生产方式中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程转变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反馈式流程,从末端治理逐步转向清洁生产,实现源头污染控制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或通过改善产品设计、工艺过程和设备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废物排放量[18]。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现有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是不可持续的,企业只有通过工艺创新才能实现绿色生产,达到提高效率、减少排污、节约能源的目的,进而提高企业环境绩效,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失[19]。
产品创新是指企业为满足消费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需求而进行新产品研发或旧产品改良,侧重于创新结果。企业通过使用新型环保材料、采用可降解处理等方法对原有产品进行改良,即改进产品创新;或通过研发无污染、可回收的新产品替代旧产品,即全新产品创新[20]。根据资源基础理论,企业通过产品创新获得的绿色产品是一种特殊资源,它无法流动且难以复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获得差异化优势。也就是说,企业通过产品创新能够形成一种持久的绿色竞争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环境绩效[21]。
综上所述,无论是工艺创新还是产品创新都能够提高企业环境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 高管任期对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的调节作用
管理者的管理生涯可以划分为5个阶段,分别是任命阶段、探索阶段、选择阶段、强化阶段和障碍阶段[22]。根据代理理论,在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且企业管理者拥有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处于不同管理生涯阶段的企业管理者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存在认知差异,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战略决策,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23],从而影响两者间的相关关系。因此,必须进一步分析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
管理者任期可以分为既有任期和预期任期,两种任期的衡量依据不同但均可反映高管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24]。既有任期是指管理者已任职年限。当企业管理者处于既有任期初期时,一般想迅速打开局面、做出成绩、站稳脚跟,强烈渴望树立个人声誉,进而表现出敢于创新、勇于担责的开放态度[25]。这种心理状态使得管理者愿意耗费更多精力和时间改善生产、改良产品,从而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的正相关关系;当管理者处于既有任期后期,尤其是管理生涯第五阶段时,一般不喜欢变化也不愿承担风险,进而表现出保守、不思进取的态度,甚至消极对待创新和责任[26]。这种心理状态使得管理者抵制改变、懒于管理,从而削弱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的正相关关系。预期任期是指管理者对未来任期年限的预期或估计。当管理者认为预期任期较短时,考虑到个人短期利益不与企业长远发展相关,而技术创新项目具有风险大、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企业管理者可能会采取短视行为[27],从而削弱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的正相关关系;当管理者认为预期任期较长时,考虑到自己能够享受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带来的长期利益就会进行长远打算[28],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的正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既有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并非线性,预期任期增加会增强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正向调节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既有任期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的调节作用呈倒U型。
H3:预期任期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起正向调节作用。
此外,新环保法施行前,我国环保法律制度极不完善,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十分宽松,导致环境成本在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分配比例失调[29],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成本极少。新环保法施行后,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更加严格,企业管理者行为选择空间更小[30],企业被迫承担更多环境责任。因此,来自外部事件的冲击必然会对高管任期、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三者间关系产生影响。由于环保法规属于非弹性环境规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31],因而新环保法施行会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作用。企业管理者作为连结企业内外部的“桥梁”,是信号传递与意见反馈的重要渠道,故新环保法施行会影响企业管理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也就是说,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以及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在新环保法施行后均会发生变化。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4: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以及既有任期和预期任期的调节作用,在《新环境法》施行前后可能存在差异。
2 研究设计
2.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2—2017年沪深两市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ST以及ST*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后,最终获得134家上市公司6年共804个观测值。环境绩效数据从国家环保部网站和地方环保厅网站上收集,技术创新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上市公司年报,高管任期由国泰安数据库的原始数据计算后得到,其它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同时,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以避免极端值的影响。
2.2 主要变量界定
(1)因变量:企业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EP)。现有研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衡量企业环境绩效。在定性方面主要有企业环境标准指标(ISO14031环境绩效标准、WBCSD生态效率指标、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等)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标等,这一类指标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环境行为,但不能直观反映出企业环境行为的财务内容,且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定量方面主要有企业环境成本和企业环境投资等,这一类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的货币部分,但学术界在环境成本、环境投资的定义上尚未达成一致,且各公司数据披露口径相差较大。本文借鉴胡曲应[9]的做法,选取排污费用作为衡量企业环境绩效的替代变量。一方面,本文认为,环境保护的反面是环境污染,也就是说,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越高,企业环境污染越严重,企业环境绩效越差;另一方面,企业排污费用是由政府统一披露的,相较于企业自行披露的数据更为客观,且在披露口径上也保持一致。
(2)自变量:企业技术创新(Patent)。现有研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衡量尚无统一标准,主要分为专利数量和研发投入两类。本文借鉴Ping-Sheng Koh[32]的做法,将专利数量作为企业技术创新度量指标。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类型,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以及各类专利定义后,将实用新型专利数作为工艺创新(Technological Patent,TP)度量指标,将发明专利数作为产品创新(ProductPatent,PP)度量指标,将发明专利数、实用新型专利数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数三者之和作为企业技术创新(Patent,P)度量指标。考虑到技术创新具有一定时滞性,本文对自变量企业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均进行滞后1期处理。
(3)调节变量:高管任期。首先,本文对高管范围进行界定。根据各管理人员职能分工以及企业战略行为性质,本文高管范围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长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各大总监等。其次,本文直接采用高管团队任职年限的平均值度量既有任期(Gtenure,GT)。对于预期任期(EGtenure,EGT),本文借鉴Antia等[33]的做法,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EGTi,t=(GTindusty,t-GTi,t)+(Ageindusty,t-Agei,t)
(1)
其中,EGTi,t表示i企业高管截至t年的预期任期;GTi,t表示i企业高管截至t年的任职年限,GTindusty,t表示i企业所属行业所有企业的高管截至t年任职年限平均值,Agei,t表示i企业高管截至t年的年龄;Ageindustry,t表示i企业所属行业所有企业的高管截至t年的年龄平均值。
(4)控制变量。根据现有相关文献,本文选用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w)、盈利能力(ROE)、成长能力(Growth)、股权集中度(Cent)、公司上市年限(CAge)、细分行业(Industry)和年份(Year)作为控制变量。
本文变量定义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2.3 建立模型
根据本文研究思路,建立模型(2)以探讨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的相关关系。
EPi,t=β0+β1×Patenti,t-1+ControlVariablesi,t+εi,t
(2)
其中,EPi,t表示i企业在t年的环境绩效,ControlVariablesi,t表示控制变量,Patenti,t-1分为i企业在t-1年的技术创新Pi,t-1、工艺创新TPi,t-1、产品创新PPi,t-1,εi,t表示误差项。
建立模型(3)和模型(4),探讨既有任期和预期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
EPi,t=β0+β1Patenti,t-1+β2GTi,t+β3GTi,t2+β4Patenti,t×GTi,t-1+β5Patenti,t-1×GTi,t-12
+ControlVariablesi,t+εi,t
(3)
EPi,t=β0+β1Patenti,t-1+β2EGi,t-1+β2Patenti,t-1×EGTi,t-1+ControlVariablesi,t+εi,t
(4)
其中, GTi,t表示高管既有任期的第一阶段,GTi,t2表示高管既有任期的第二阶段,EGTi,t表示高管预期任期。
3 实证研究
3.1 描述性统计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和差异性检验如表2所示。从全样本看,高管既有任期较短(均值为3.702)且差异较大(最大值为11.2,最小值为0.083),高管预期任期较短(均值为-0.859)且差异极大(最大值为11.745,最小值为-20.198)。
通过比较新环保法施行前后数据可以看出,企业环境绩效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后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是新环保法施行后企业高管为避免巨额环境支出而及时对公司环保策略进行了调整,使得企业环境绩效提升,排污费用下降。企业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后均存在显著差异,说明新环保法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重污染行业技术创新。高管既有任期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后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是由于随着时间推移,高管团队人员组成日趋稳定。高管预期任期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后差异不大且均值为负数(施行前为-0.870,施行后为-0.942),说明公司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后均存在预期任期偏短的现象。
3.2 相关性分析
从表3可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与企业环境绩效显著正相关,而企业工艺创新与企业环境绩效的相关性不显著。公司规模、财务杠杆、成长能力、股权集中度、公司上市年限与企业环境绩效显著负相关,而盈利能力与企业环境绩效显著正相关。同时,相关性关系结果证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3.3 回归分析
表4为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的回归结果,表5和表6是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回归结果。其中,企业排污费用越多,环境绩效越差。
(1)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根据表4全样本数据,列(1)结果显示,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环境绩效,与H1相符。列(2)结果显示,企业工艺创新与环境绩效没有显著相关性,可能是由于企业出于保密性和核心竞争力的考虑,在流程和工艺上的创新很少申请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中大部分为新设备,不足以完全反映企业工艺创新所致。列(3)结果显示,企业产品创新对环境绩效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可以通过产品创新提高环境绩效。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注:*表示10%的显著性水平,**表示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1%的显著性水平,下同
表3 变量间相关系数检验结果
注:本表显示的是pearson 相关系数
根据表4中新环保法施行前后数据对比,列(4)和列(7)结果显示,新环保法施行前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新环保法施行后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新环保法法施行后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正向影响更加显著,与H4相符。列(5)和列(8)结果显示,新环保法施行前企业工艺创新与环境绩效不显著相关,新环保法施行后企业工艺创新与环境绩效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新环保法法施行后企业工艺创新对环境绩效的正向影响更加显著。列(6)和列(9)结果显示,新环保法法施行前后企业产品创新与环境绩效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但新环保法施行后的t值(1.90)高于施行前的t值(1.65)。
(2)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根据表5全样本数据,列(1)回归结果显示,企业技术创新与既有任期一次方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与二次方的交乘项系数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根据Luo[34]对交乘项的解释,既有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开始为正向调节,随着管理者任期延长,逐渐转变为负向调节,与H2相符。说明当管理者处在其职业生涯的任命期和摸索期时,由于管理水平有限,加上对企业认知不足,导致组织绩效低下,既无法充分调动各类资源进行技术创新,也不能有效提高环境绩效。随着任期延长,管理者慢慢步入模式选择期和模式强化期,由于管理水平提高并已熟悉企业环境,从而能够高效组织其技术创新活动,使环境绩效显著提高。但是,随着任期继续延长,管理者进入功能障碍期,开始消极怠工并抗拒变化和创新,无法提高环境绩效。列(3)回归结果显示,企业工艺创新与既有任期一次方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与二次方的交乘项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高管在任职初期愿意花费资源和精力改革流程,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以提高环境绩效。列(5)回归结果显示,企业产品创新与既有任期一次方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但不显著,与二次方的交乘项系数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可能是因为产品创新花费大、耗时长,管理者在任职初期难以通过产品创新在短期内获得广受认可的绿色产品,导致产品创新对于环境绩效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而在任职后期,管理者的短视行为会导致其抗拒产品创新。
列(2)回归结果显示,企业技术创新与预期任期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预期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起正向调节作用,与H3相符。说明当管理者认为自己的预期任期较长时,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组织人员、调动资源并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高环境绩效。列(4)和列(6)回归结果显示,企业工艺创新与预期任期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企业产品创新与预期任期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预期任期在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均起正向调节作用。
表4 企业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关系回归结果
(3)新环保法施行前后,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根据表6数据对比,列(1)和列(7)回归结果显示,新环保法施行前后,企业技术创新与既有任期一次方的交乘项均为正且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当管理者既有任期较短时,新环保法施行不会使得既有任期的调节作用产生较大变化;企业技术创新与既有任期二次方的交乘项在新环保法施行前为负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在新环保法施行后为正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当管理者既有任期较长时,新环保法施行会使既有任期的调节作用发生显著变化。列(3)和列(9)、列(5)与列(11)回归结果显示,新环保法施行使得既有任期在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均发生变化。
列(2)和列(8)回归结果显示,企业技术创新与预期任期的交乘项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后均为正且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新环保法施行不会使预期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发生变化。列(4)与列(10)、列(6)和列(11)回归结果显示,新环保法施行前后,预期任期在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未发生变化。
综上,新环保法施行前后,既有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均存在差异,与H4相符。这是由于新环境法施行能够有效抑制管理者在任职后期的自利行为,使得管理者为了避免“晚节不保”继续耗费心力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环境绩效。
3.4 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上述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以下稳健性检验:
(1)自变量替换。考虑到技术创新滞后效应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将企业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等滞后2期进行回归,结果基本与原文一致。
(2)因变量替换。本文将企业年报中披露的环保成本作为企业环境保护的替代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基本与原文一致。
(3)调节变量替换。本文根据孟晓华等[10]对于高管团队范围的界定,在原有高管团队的基础上加入董事和监事,重新计算高管既有任期和预期任期并进行回归,结果基本与原文一致。
上述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前文回归结果是可靠的。受篇幅限制,本文没有详细列出稳健性检验过程。
表5 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全样本回归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本文以我国 2012—2017年沪深两市 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新环保法施行为事件窗口,考察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以及高管任期在上述影响中的调节作用,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说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够提高企业环境绩效;第二,既有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呈倒U型,预期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起正向调节作用,说明管理者的心理状态与行为选择会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绩效;第三,新环保法施行前后,企业技术创新对环境绩效的影响存在差异,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存在差异,说明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环境绩效,同时也会对管理者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
4.2 建议
(1)企业需要提高对技术创新的认识。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视为“环境污染源头”。因此,企业需要履行其应尽的环境保护责任。那么企业如何既提高环境绩效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高速增长?技术创新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而企业技术创新一般有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两条路径。工艺创新能够从产品生产流程上控制污染、减少废物排放,并且在短期内实现绿色生产,进而达到资源持续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目的。产品创新则是从产品的本质进行全面创新,研发出的绿色产品不仅能提高企业环境绩效,还能为企业创造独一无二的绿色竞争力:一方面,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峻,政府将生活方式绿色化作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并出台了各类补贴政策。绿色产品既能享受政策优惠又顺应发展潮流,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35];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绿色产品以降低自身消费带给环境的负面影响,这种来自消费者的认可能够帮助企业形成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工艺创新,产品创新耗时更长、投入更多,并且面临更大的失败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深刻理解技术创新对于环境绩效的影响,并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类型,全面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从而实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青山绿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表6 高管任期在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环境绩效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新环保法实施前后样本回归结果
(2)企业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在管理者既有任期后期,特别是其管理生涯的功能障碍期,管理者不再强烈渴望树立个人声誉,进而对技术创新采取一种保守态度。在预期任期较短的情况下,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脱离,而技术创新投入大、耗时长,在短期内可能会损害管理者利益,使其不再进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和监督机制,为推动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薪酬激励制度将管理者的短期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结合,促进管理者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轮岗制度和制衡制度,抑制管理者的自利决策,防止管理者因短视行为而放弃技术创新。
(3)政府机关应当加强环境规制。企业是一个镶嵌在各种制度环境之中的组织,外部政府、社区、媒体、公众等均会对其战略选择产生影响。其中,政府机关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政府机关进行环境规制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非弹性环境规制,政府机关要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力度,细化各类污染物管理办法,使得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而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自身环境绩效;二是弹性环保规制,政府机关要引导社会舆论,支持非营利环保组织作为环保部门的补充开展社会活动,让企业意识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和生产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此外,政府机关应建立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对造成环境问题的个人进行追索,使管理者在进行战略选择时必须考虑环境绩效。总而言之,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加强环境规制提升企业管理者对环境绩效的关注度,使其有更多动力进行技术创新。
本研究仍存在不足:第一,高管背景特征除高管任期外还包括年龄、性别、学历等,而上述背景特征能从不同角度反映管理者心理特征和行为选择。第二,不同种类的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也不相同,新环保法仅为非弹性环境规制中的一种,而弹性环境规制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环境治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