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孩子监护不力不能甩锅他人
2020-07-02辛省志
辛省志
近日,广东东莞一个小区里,4名孩子划花了四十多辆车,面临巨额索赔的家长一开始宣称物业公司对此有责任,要起诉物业。再早些时间,广州花都两名幼儿被困在邻居停在私人院子里的汽车中身亡,幼儿父母也曾称邻居没有锁好车所以要负责。当未成年人因为监护不周而对他人或者自身带来损害时,父母第一时间不是反思自己的监护、教育不到位,而是将责任推给别人,让别人“背锅”,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由于心智发展不成熟,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需要特别的保护和教育。尽管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但是父母是天然的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无论从亲情、道德还是法律上,父母都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同时避免未成年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位列除总则外的第一章,其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涉及儿童安全的问题上,再怎么小心谨慎也不为过,尤其是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但不少父母对幼儿的监护还是非常粗放的。在社会舆论上,当发生监护不周造成儿童受到伤害的事情后,人们往往更多关注事件的后果,同情儿童父母,但很少考虑父母监护责任缺失的问题。比如多年前引发全国关注的广东佛山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辆连续碾压事件,尽管主要责任在肇事司机,但父母放任年仅2岁的小悦悦独自在门店外活动,明显存在监护不周的情况,但在一片对肇事司机和冷漠路人的谴责声中,很少有人提及小悦悦父母监护责任的问题。
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这样的舆论环境,在发生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件时,父母往往第一时间寻找他人的责任,推卸自己的监护责任。比如在广州花都幼儿被困车内死亡事件中,遇难幼儿跑到别人院内,打开汽车入内,再到不幸被困身亡,这段时间,幼儿父母亲的监护责任是严重缺失的。至于车主,虽然车辆因为故障没有上锁,但是汽车是停放在私人院内,并非公共场所,车主也难以预见到可能有幼儿进入车内被困。但幼儿父母一开始仍然称车主有责任,并打算起诉对方索赔。
类似的情况,在儿童溺亡事件中也多有发生。当发生儿童溺亡时,家长往往忽视自身监护不力的责任,而认为河湖的管理方管理不善负有责任,要求赔偿。以至于网友调侃说,以后管理方要把江河湖海都加上盖子,才能在发生溺亡事件时免除自己的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中国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和将于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非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才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要求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护,不能放任其脱离监护而对他人造成损害。
在东莞儿童划花他人汽车的事例中,如果监护人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就要对车主所受的损失负责,而不是将责任推到物业公司头上。根据警方6月29日通报的最新进展,被划车辆中的37辆修复价格合计约12万元,另外8辆则暂时还没有确定修复报价,涉事儿童的家长也已经现身向受损车主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责任。
暑假临近,儿童有大量时间在家,监护的重任全部落到了家庭中。父母应该善尽监护责任,避免儿童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也避免儿童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不幸因为监护不力发生了意外,那就应该首先负起监护不力的责任,而不能总是试图“甩锅”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