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变更单价调整实例分析
2020-06-29李鸿亮杨润涛
李鸿亮,杨润涛
(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之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变更的范围及内容”和“变更的估价原则”。实践中,由于部分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经验不足、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调整的变更单价偏离了合同文件的约定,变更单价存在缺陷,更会带来后续的审计、稽查风险。
本文以工程造价咨询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分析,从技术经济的角度展示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流程与变更单价处理的关联,通过案例对确定水利水电工程变更单价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处理方法,力求使处理类似变更单价的过程更加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1 问题的提出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专用条款15.4变更估价原则:15.4.3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山东省现行水利或建筑、市政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85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但采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投标文件中未包括的材料价格按照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期价格为准。
工程施工穿越某河河道及堤防时,综合考虑穿越跨度、工程工期、水文地质、河底埋深、施工强度、运行安全等因素影响,为保障穿越施工安全,确保施工质量,设计施工由原“顶进DN1400钢筋混凝土套管、管内安装DN1000TPEP钢管”调整为“直接顶进DN1000TPEP钢管”穿越方式,承包人按监理要求提出变更申请。
表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管道安装部分投标报价表
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可适用或类似价格套用、参考,按专用条款15.4.3款约定,采用山东省水利水电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3号)中钢管挖土顶进章节第90144号钢管DN1000顶进子目及相应取费标准,申报单价5734.62元/m。其选用定额工作内容为:安装顶管设备,下管、切口、焊口、安、拆、换顶铁,挖、运、吊土,顶进,泥浆减阻,纠偏等。呈报单价组成中对相应消耗量进行调整,未考虑跨河上下游工作井、接收井及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2 变更项目分析及单价的调价原则
2.1 变更项目分析
1)本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关于顶管穿越的计量与计价明确“顶管工作内容包括工作井、接收井开挖制作与安装就位,顶进设备安装、顶进、土方运输、泥水平衡、纠偏等顶管施工所有工作,以实际发生的有效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报价以“m”为单位计量。”,即投标单价中第1.1.15项“顶管工程4处(DN1400、Ⅲ级钢筋混凝土管购置、安装):套管顶管”报价5035.30m/元为包含顶管工艺流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的综合报价。承包人直接按定额DN1000钢管顶进子目重新编制的单价,未包含工作井、接收井、相应降排水及完工拆除清理等工作内容,属于不完全价格。
2)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鲁水建字〔2015〕3号)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而工程招投标签约时使用的是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鲁水定子〔2000〕1号),二者取费标准及计算程序已调整,承包人直接采用新定额及其取费标准核定单价,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依据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顶管穿越工艺流程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定额混凝土管、钢管挖土顶进(泥水平衡)工作内容描述,已标价清单中“DN1400套管顶进”与变更项目“DN1000TPEP钢管顶进”相比较,二者除了在管道口径、接口连接采用焊接、承插密封差别外,其他附属设施及工艺流程基本一致。
综合上述分析,承包人对本变更按照专用条款变更估价原则的组价(5734.62元/m)不符合合同约定,以此作为计量、结算价格是不合适的。
2.2 本变更单价的调价原则
对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1.1.15项为顶进DN1400钢筋混凝土套管综合报价,本变更项目为直接顶进DN1000TPEP钢管,依据实际完成情况,二者作业内容相似。依据合同通用条款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之约定,为正确运用调价原则,应采用投标类似价格予以调整,形成投标人报价水平的完全综合单价。
因投标单价1.1.15DN1400混凝土套管顶进综合单价分析中无明确体现工作井、接收井及相应其他辅助工作,依据合同文件相关约定,视同为已包含了全部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
因两者主材材质不同、顶进工艺类似,参照投标1.1.15组价方式,在不考虑附属设施及相应措施的条件下,按同水平的定额顶进子目分别核定其顶进安装定额单价(不含主材),对比分析得出定额水平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清单1.1.15混凝土套管直顶报价的不含主材价格,即得出相对投标水平的直顶钢管不含主材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增加钢管消耗量价格及税金,即可得出含主材的钢管顶进的相对报价水平的综合单价。
3 组价方法
因本合同招投标期间使用的《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预算定额》(鲁水定子〔2000〕1号)中无相关顶管子目,为维持承包人投标水平,特参照(鲁水建字〔2015〕3号)混凝土顶管、钢管顶管对应管径子目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单价、取费程序及标准采用投标1.1.15单价分析表数据,分析计算如表2。
表2 钢管定额水平比例
依据以上调价原则及组价方法,变更单价核定如下:
投标1.1.15DN1400混凝土套管顶管不含主材单价为3208.36元/m(含税金主材价);DN1000TPEP钢管顶管综合单价为:4439.55元/m。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并经合同双方认证,核定单价4439.55元/m,相对申报单价5734.62元/m,核减1295.07元/m,本顶管一项节约投资38万余元。
在水利水电施工合同履行中,变更项目单价的调整是一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内容复杂、业务繁重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满足合同条款约定及结算、审计要求,承包人必须配备相应具备“懂技术、会管理、精造价、通合同、善法务、晓财税”的综合性人才,必须树立“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重心前移、流程再造、商法融合、合同协同、价税双控”的新理念,才能满足下一步越来越完善的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