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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利代表:建议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政策

2020-06-29毛建华

中国有色金属 2020年11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

本刊记者 毛建华|文

西部矿业作为青海省唯一一家中国500强企业,并且是连续10年榜上有名。它从一座矿山起家发展到如今集矿山冶炼、盐湖化工、文化旅游、建筑地产、金融贸易、科技信息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2019年在铜、铅、锌等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完成省属企业考核指标140%;实现销售收入比上年增加9亿元。全国“两会”期间,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永利。

对于过去的成绩,张永利代表并没有多谈。他告诉记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所关心的问题应该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而不是某一家企业的事情。比如,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矿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权益金”)。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张永利代表说,该办法发布实施后,企业不仅要承担巨大的勘查投资风险,在申办探矿权、采矿权证时,还必须缴纳巨额权益金。在矿业开发各项成本上涨、矿产品价格低迷、国际矿业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矿业公司又要面对高额权益金的成本压力。

同时,矿业企业在勘查开发过程中,必须按生态保护优先的要求,增加绿色矿山建设投入,致使矿业企业资金投入及开发成本越来越高,给矿业企业造成非常沉重的经济压力和成本负担。这里面存在四个问题:一是企业出资形成的勘查成果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给矿业企业增加成本压力的同时,不利于调动、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新增资源储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会对企业开展危机矿山找矿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受到很大影响;三是对于低于规定额度一次性征收和首期缴纳20%探矿权出让收益,如果最终不能开采,已收取的权益金缺乏相应的退还机制;四是各省制定的权益金基准价和计算方法不统一,造成同一矿产,权益金基准价差距较大的,带来不公平的开发环境。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张永利代表提出四条建议:第一,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做好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工作。已进行有偿处置但尚未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探、采矿权价款;对于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在转为采矿权时尚未进行处置的,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出资勘查形成勘查成果的实际情况,合理抵扣或减少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国家应鼓励矿山企业尤其是老矿山自筹资金开展探边扫盲,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于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建议不再征收权益金。

第三,关于提前缴纳权益金问题,建议调整提前缴纳比率。如果现行权益金政策不变,建议建立健全退还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从国家层面统一权益金基准价标准,各地区给出合理调整系数;统一基准价计算方法,避免各自为政,产生区域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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