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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讨

2020-06-28陈宁豪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劳动法关系新时期

陈宁豪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同时我国也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体系的过渡时期,国家政策也不断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大量人民工进城加上毕业生的就业,使得我国在就业分配上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更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保障群体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两者均属于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成分,既存在相关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加快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新时期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1劳动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发展共经过了三个阶段,在第三个阶段即国家垄断阶段已经发展完备,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劳动法起源于生活,具有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新时期背景下的劳动法不仅涵盖了用于调整社会中存在劳动关系矛盾的由我国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综合性法律,还涵盖了由社会劳动关系而延伸出的相关法律,在发展的很长阶段中已经广泛应用于企业实际生产中。新时期下劳动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劳动法具有劳动者保护法和管理法的双重性质,劳动者保护法是调整劳动双方之间的关系,稍偏向于保护劳动弱势一方,劳动者管理法主要用于协调劳动双方的矛盾。第二,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统一体,根据劳动标准法来衡量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关系以及劳动纠纷等。第三,劳动法以主体性和程序性为保障,劳动法是基于实际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多重性质,两者互相配合,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

2社会保障法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转型,随之也给企业和雇员带来了压力,为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当前矛盾,社会保障法通过立法提供了调整矛盾的法律,新时期的社会保障法已经涉及到了我国最高权利机关依法颁布的为切实保障全体公民合法利益一系列法律,以及涵盖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以及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章程和准则等,在我国实施的过程中已经切实解决了现阶段的基本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社会矛盾。新时期社会保障法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具有广泛的社会特点。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层次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是深入全体群众的内部,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最终使社会长期稳定协调运作。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法的保障主体层次具有社会性,新时期下,社会保障法的覆盖范围已经涉及到了社会每一个成员。再者,社会保障法在责任与义务层面具有社会性质,社会保障法基于全体公民通过立法强制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准则。第二,社会保障法是基于严格的法定性质,社会保障法在运作时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不得随意更改和违背。

3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3.1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交叉关系

劳动法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在我国发展的初级阶段就已经初步完善,最初的劳动法定义比较模糊,它包括了由社会劳动关系而延伸出的一系列法律,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等条例均用于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所以,在没有具体社会保障法时期的劳动法也就包含了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已经成为两个平行的部门,分别掌管着各自的领域法律,新时期下,社会保险隶属于劳动法之下,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交叉关系的观念也逐渐被认可。

3.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存在包括性

在现阶段中,也存在着两者包括性的观点,是基于社会保障法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成为以社会福利为核心的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体系,但这种观点已经从调整对象和机制两个角度将其推翻。从劳动法出发而言,劳动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转变而形成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而社会保障法是基于劳动关系以社会保险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法规。所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分属两个独立的部门,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但是并不具有包括性。两者都是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产物,而且主要针对的对象均是社会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都是为了保障其合法利益而形成的法律,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将两者融入到了社会法的范畴。

3.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关系区别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也有着许多的区别之处,第一,两者在性质上有差异性,劳动法侧重劳动过程,而社会保障法侧重劳动关系中的保护。第二,两者在主体上有差异性,劳动法是基于企业和劳動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法除了涉及劳动双方的关系还涵盖了延伸的关系。第三,两者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性,对于单一的劳动者,与企业建立的社会关系有很多种,而社会保障关系只存在一种。第四,两者在后果上存在差异性,劳动法具有私有性质,所以主要解决民事程序,而社会保障法公立性质,所以主要解决行政诉讼程序。

4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需要明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者均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在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交叉关系,不存在包括性以及在立法关系存在差异性。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对于我国供给侧改革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俊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法理依据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29):13-14.

[2] 王家明.探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9(22):242-243.

[3] 孟岚.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博览,2019(24):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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