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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国际趋势及我国发展路径研究

2020-06-28

国际贸易 2020年4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服务

郑 伟 钊 阳

当前,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全球正迈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拓展了国际贸易的深度与广度,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新模式,是世界各国争相发展的焦点领域。我国是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和服务贸易进口第二大国,为在全球经济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国际贸易引领地位,加速数字贸易发展成为重要抓手。现阶段对于数字贸易的本质、定义、分类等基础性概念尚未形成权威界定,因此,本文从数字贸易的界定出发,重新审视与定义数字贸易的内涵及外延,梳理数字贸易发展成效、趋势及经验,明晰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成为规划数字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数字贸易的界定、特征及内容

数字技术的快速突破,数据价值链的形成,数字贸易涉及领域更加多元,我们需要对数字贸易进行再认识,给予数字贸易明确的定义以及厘清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

(一)当前国内外对数字贸易的界定

目前,国内外对于数字贸易的概括尚未达成共识,许多学者以及权威机构基于不同理论视角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概括,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以数字交换技术为主要手段,提供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的(熊励,201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李忠民等,2014)或以实体货物以及数字化产品、服务、知识和信息为贸易标的(伊万和白树强,2018;马述忠等,2018;蓝庆新和窦凯,2019)或互联网技术在贸易、服务以及产品生产、运输和订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4;尹秀,2017)新型贸易模式。第二类,各个领域的企业通过相关设备如智能手机和互联网传感器等进行相关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贸易模式(美国国会服务研究局,2017)。第三类,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应用等在内的所有商业模式,通过利用数字技术所形成的跨境贸易交付(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17)。

综上分析,现有数字贸易的定义包括三个核心范畴:基于互联网对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延伸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贸易,以物联网技术实现的产品和在线服务的贸易,以数据流实现的所有商业模式的可数字化操作部分的贸易。现有三类定义均不能全面概括现阶段的数字贸易,如果将三类定义全部包含在内,是否使用数字技术或者涉及数字形式成为区别传统贸易与数字贸易的标准,即只要在研发、生产、订购、运输、销售等价值链各个环节涉及以数字形式或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操作发生的贸易都可算作数字贸易。这是对数字贸易概念的扩大化和模糊化,不利于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及统计的规范。

(二)本文对数字贸易的界定

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中“digital”在牛津词典中解释为“用数字1和0数字序列显示有或没有电子信号来接收和发送信息的系统”,柯林斯词典中解释为“数字系统以数千个非常小的信号的形式记录或传输信息”,在汉语中的翻译更接近“数码”一词所表达的含义。“trade”在牛津词典中解释为“在国家、公司以及个人之间,通过买卖方式或者交换获取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通过数字贸易字面释义可以理解为“从事以二进制编码以及数字信号形式的有价值的交易活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及美国国会服务研究局(CRS)的最新定义以及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能够总结出,数字贸易涉及的关键词为“数字技术”“数据流”“排除物理实体的有形和无形产品”“市场价值”“国际化”,因此本文将“数字贸易”界定为以下释义:

数字贸易,是指交付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据信息的国际贸易模式,主要包含数字产品(服务)贸易和数据信息贸易。其中,数字产品(服务)贸易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产品和服务,另一类是以物理货物为载体的数字产品贸易,其表现形式是货物贸易,但剥离出的数字产品价值即为数字贸易。数据信息贸易是以数据为交付对象的贸易,也可称为跨境数据贸易。

需要说明的是,数字贸易不包括物理货物在线订单的价值,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最终贸易标的为物理货物的贸易属于货物贸易,不属于数字贸易范畴。其中,数字内容产品载体也包含于物理货物范围,例如,亚马逊阅读器、光盘、U盘等单纯载体物理货物不属于数字贸易范畴,但是以物理货物为载体的数字内容属于数字贸易。

(三)数字贸易的特征

数字贸易较之传统贸易,具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虚拟化。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数字化知识与信息,即要素虚拟化;二是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支付方式结算,即交易虚拟化;三是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传输通过虚拟化的方式,即流通虚拟化(马述忠等,2018)。第二,通过集约化平台高效整合及配置资源。数字贸易能够运用集约化平台汇集并高效协调和配置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更接近帕累托最优。第三,普惠共享化。互联网的普及,为中小微企业以及广泛的消费者提供了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极大地释放了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潜力和消费者的购买潜力,有助于他们分享贸易红利。第四,数据成为贸易标的。数字贸易中,数据成为可交易,具有价值的新型关键要素,平台通过对客户需求信息进行挖掘、分析、总结、预测,将其出售给生产者或者服务供应者,生产者以及服务供应商针对需求提供个性化产品或服务。第五,数字贸易发展具有扩展性。其一,贸易范围的扩展性,由于数字技术的提升遵循摩尔定律[注]摩尔定律是由英特尔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提出,描述了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规律——当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元器件的数目,约每隔18~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换言之,每一美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将每隔18~24个月翻一倍。,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产业的涌现,使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其二,贸易标的的扩展性、数字产品的不可消磨性和可变性使得数字产品易于创新发展,数字服务通过数字技术将不可能实现的服务变为现实。

(四) 数字贸易所涉内容

数字贸易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概念,数字贸易的归属也一直没有定论。对于电子商务的归属,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实行双标准,在WTO主张电子商务适用于货物的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而在双边及诸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独立成章,未对数字传输的内容产品进行定性;欧盟在WTO谈判中则要求数字贸易,尤其是对视听文化,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本文定义、目前数字贸易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数字贸易绝大部分隶属于服务贸易范畴,而数字产品贸易的物理货物载体仍归属于货物贸易项下,剥离出的数字产品价值部分隶属于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是交付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据信息的国际贸易模式。

从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来看,数字贸易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对数字贸易涉及的内容进行重新分类,明晰各类型的业态归属,便于对数字贸易进行统计。传统产业分类划分原则是按照基层单位所从事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划分的,而数字贸易涉及的“信息与通信”门类是建立在活动特征的基础上划分的,包含了许多不同质的经济活动,例如存储和通信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商业活动门类等。本文通过对比《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4版(ISIC Rev.4,2008年出版)以及中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的产业分类标准,并结合数字贸易的定义,归纳出现有数字贸易所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数据服务及贸易等(见表1)。

表1 数字贸易所涉内容及对应行业

资料来源: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4版(ISIC Rev 4.0)。

二、数字贸易发展成效、趋势及经验

数字技术迭代更新的加快,促进了数字贸易日新月异的发展;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极大地推动了数字贸易的进程。在国际经济发展疲软的背景下,数字贸易为国际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出路,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梳理数字贸易的发展成效,能够直观反映数字贸易的发展潜力,给予数字贸易高度的重视;准确判断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归纳数字贸易的发展经验,有利于规划数字贸易发展路径。

(一)数字贸易的发展成效

一是数字贸易发展迅猛,逐渐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模式。根据本文对数字贸易的界定,数字贸易分为数字产品(服务)贸易和数据信息贸易。数字产品(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在服务贸易中已占据半壁江山。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库统计显示,2005—2018年,全球可交付的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由1.2万亿美元迅速增长至2.9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7.5%,分别高出同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7和1个百分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占比由44.4%上升至50.2%。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2018年,发达国家可交付的数字服务出口占世界的76.1%,出口额较之2005年增长1.3倍;发展中国家发展更为迅速,2005—2018年均增速11%,占世界比重份额由15.1%上升至22.5%,出口额增长1.7倍,即使最不发达国家,此类服务出口也增长2倍多,约占其服务贸易出口的16%(见图1)。数据传输扩张迅猛,UNCTAD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中指出,2017年全球互联网协议每秒数据传输46600GB,是2002年的466倍,预计到2022年将达到150700GB。数据的扩张将极大地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模式。

二是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发展潜力巨大。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催生出大数据分析、云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2018年数字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全球云服务和大数据市场规模扩张迅速,2017年全球云服务市场规模达到260亿美元,年增速18.5%。据Statista估计,2020年市场规模为560亿美元,较2016年翻了一番,2027年将达到1030亿美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19年)》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工业互联网平台规模为25.7亿美元,并有持续扩张趋势。数字技术的推陈出新使得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大,且增长势头迅猛,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图1 2005—2018年世界可交付的数字服务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库。

三是数字贸易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据麦肯锡统计,全球数据流动至少拉动世界经济增长了10%,在很多国家,互联网和数据流动拉动了15%~20%的经济增长,移动互联网应用每年将产生2万亿~5万亿美元的经济价值,数据的流动促进了生产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加快了经济发展。在网络零售方面,2017年全球网络零售额达2.3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总额的10.2%,对全球零售总额增长贡献率达36%,其中移动网络零售额约占60%,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会增加70%以上。据HIS Markit估计,到2035年,5G在全球创造的潜在销售活动将达12.3万亿美元,约占2035年全球实际总产出的4.6%。数字贸易的快速推进,在未来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判断

第一,数字贸易范围不断扩展,涉及领域更加多元。人工智能正在重构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大数据分析、工业物联网的发展进一步催生出新产业,云服务改变了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交付方式,数字贸易外延进一步延伸。数字化与农业、工业以及服务业逐渐深度融合,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逐渐向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制造业正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生活性服务业不断进行数字化创新。

第二,集约化平台规模化。集约化平台创造了全新的商业环境,“云—网—端”代替“铁—公—机”成为全新的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构建智能互联网络,搭建开放共享的交易平台,通过线上实现供需信息精准匹配,促进交易、技术、需求信息的交换以及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快速配置。随着工业物联网的迅速扩张,将会促进不同功能的集约化平台进行网络化大规模协作,平台逐渐规模化,各方共享平台资源。

第三,数据贸易逐渐成为核心。数据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创新的新经济资源,逐渐成为数字贸易的核心,是数字贸易扩张和创新的驱动因素。前沿数字技术普遍应用,提升了数据挖掘的广度、深度和速度,形成了由原始数据提供者产生的原始数据、数据公司产生的增值数据产品以及数字产品的消费者所构成的全新数据价值链;“数据+算法+算力”的决策机制正在成为新的生产力组成架构,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建模、数据营销等环节逐渐延伸与扩展;实体商品与虚拟商品的跨国贸易均依赖于全球数据流动,跨境数据转化为数字智能,并通过商业用途实现货币化,进而创造价值。

第四,普惠共享进一步扩展。中小微企业更易于利用平台技术、共享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实现精准合作,与大企业共同分割全球贸易利益蛋糕;消费者驱动型贸易将会成为主流,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通过数字平台处理、分析提供给生产者,为产品差异化生产和个性化服务定制提供更多可能性,为实现智能制造提供消费者信息集成。

(三)数字贸易的发展经验

第一,数字技术的突破与发展,为数字贸易快速扩张提供坚实基础。4G通信技术标准落地[注]2010年,TDD-LTE和FDD-LTE两大4G标准落地,4G开始普遍商用。以及商用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互联网的传输速度,进一步扩大了互联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普及;深度学习技术的突破,消除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技术障碍,为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增添了原动力;云服务的发展,使得数据处理、存储以及传输速度大大提高,价格大幅下降,推动了数据的聚合和使用;传感器技术的发展以及成本的降低,使物联网成为可能;无线传输技术的突破,催生出雾计算[注]雾计算是一种分布式的计算模型,作为云数据中心和物联网设备/传感器之间的中间层,它提供计算、网络和存储设备,让基于云的服务离物联网设备和传感器更近。的发展,实现了远程设备的连接以及实时存储和初步处理数据,用户体验得到提升,加速了物联网的应用。产业的新业态新模式出现,催生出国际贸易的新模式——数字贸易。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创新,数字贸易将会不断扩张,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模式。

第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增添强动力。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且对国际经济的未来走势保持高度敏锐的嗅觉。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初,发达国家以及地区为抢夺新经济领域的利益蛋糕,相继推出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开展对数字贸易的战略部署。美国的一系列《数字经济议程》,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和《迈向数字化峰会》,英国的《数字经济战略2015—2018》,德国的《数字经济战略2025》,日本的《e-Japan战略》和《2015i-Japan战略》以及发展中国家印度的《数字印度》、巴西的《数字经济转型战略》和俄罗斯的《俄联邦数字经济规划》,从国家战略高度给予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极大的重视,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注入强动力。

三、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国数字贸易正蓬勃发展,未来将成为贸易发展的重要引擎。但现阶段较之美欧等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仍然存在出口竞争力较弱、发展动力不足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内部问题,加之美国等发达国家欲构建由其主导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外部压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数字贸易出口较小,国际竞争力较弱

我国虽然数字经济规模位列世界第二,但数字贸易出口较之发达国家差距较大,竞争力较弱。据UNCTAD统计,2018年,我国可交付的数字服务出口仅占世界的4.5%,远低于美国的15.9%和英国的9.1%。其中,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金融、保险出口占美国出口比例仅为4.2%、3.1%和25.7%。数字内容产品方面,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相对薄弱。《2018年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出版物出口35.6亿美元,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出版物出口仅为0.5亿美元,在出版物出口中占比仅1.4%。搜索引擎方面,网站通讯流量检测机构StatCounter数据显示,2018年,谷歌以92.3%占据垄断地位,而我国最大搜索引擎百度市场占有率仅为1%。

(二)产业数字化规模较小,转型壁垒较高

我国产业数字化规模较之发达国家较小。《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19年)》报告显示,2018年英国、德国和美国在服务业数字经济占比中均超过55%,我国占比仅为15.9%;在工业数字经济占比中,韩国、德国均超过40%,我国仅为18.6%,正处于工业数字化转型的起步阶段。同时,现阶段我国数字化转型较为困难:一是制造业一般具有高固定资产占比和高技术密集度等特性,企业数字化转型固定成本较高,加之企业高管对数字化转型观念不强,造成企业内部数字化转型壁垒较高;二是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不足,产业数字化转型所需高水平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多来自发达国家,受发达国家牵制较大;三是数字化专业人才缺失,数字化转型需要一大批熟练掌握数字技术以及具有技术创新和数字管理能力的新型专业人才,而我国对于数字化专业人才的培育起步较晚,吸引力不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三)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不完善

一是数据流动及监管方面缺乏具体法律规制。我国仅在《网络安全法》中确立数据跨境流动基本规则,对于数据的收集、整理、传输、存储、使用以及监管等方面,未做出详细的规制。二是数字贸易方面法律缺乏系统性。数字贸易在通关、商检、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分散于《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不同法律中,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法。三是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完善。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在线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尚待完备,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信用体系等方面未形成统一标准;数字产品的易复制、易修改和易传播等性质,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尚未完全涉及,亟待完备。

(四)美日欧欲主导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构成威胁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通过双边、区域以及诸边协定输出其数字贸易规则和理念,谋求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以期主导全球数字红利的分配。这必将对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的发展造成威胁。美国率先推出“数字贸易24条”,明确提出其发展主张,首次将数字贸易以独立章节在美加墨自由贸易协定(USMCA)中呈现,并多次向WTO提交“数字贸易”提案。欧盟也召开“迈向数字化”峰会,欲建立数字贸易规则。同时,美日欧正企图将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对接以形成较大的“数字贸易利益圈”,这将导致我国等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有被边缘化的风险。

四、我国发展数字贸易的政策建议

数字贸易是未来贸易的主要形式,世界各国都在加快数字贸易的扩张以及升级。中国应该积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机遇,把握已有优势,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充分释放数字红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数字基础建设,夯实数字贸易基础

加快推进城市网络升级提速以及农村宽带的普及,推进跨境陆缆、海底光缆的建设,实现国内宽带无缝覆盖,国际网络互联互通;加速5G技术的应用以及“云—网—端”数字基础的建设,为数字贸易发展夯实硬件基础。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应用市场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以信息传输为核心的通信网络向融合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处理为一体的智能综合信息基础设施的演进;加强数字新技术的市场转化能力,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夯实数字贸易发展软件基础。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增添数字贸易活力

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制造,促进制造、能源、材料、生物等传统技术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和其应用潜能的裂变式释放,加快深度学习、人脑模拟、信息材料、生物传感等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实现制造业数字化的革命性突破;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领域全面变革,加速数字服务贸易的扩展,利用数字技术加快数字传媒、在线教育、数字精准医疗、智能物流、数字普惠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实现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个性化需求的定制化可能性,释放数字消费者红利,打破传统服务贸易壁垒,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农业领域数字技术的渗透,促进数字精准农业、农副产品数据追溯等新业态的发展以及数字平台向农业领域下沉,为数字贸易增添新动力。

(三)完善数字贸易法律体系及数据监管机制,试点跨境数据有序开放

加快《数据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字技术标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完善,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个人和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的方式、范围、相应主体合法权益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完善数据监管体制、数据信息安全评估机制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机制,成立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分类管理跨境数据流动,加强对跨境数据收集和存储企业的审查、对跨境数据合同的监管及安全的评估;在自由贸易区(港)试点跨境数据的有序开放和安全流动,促进数据贸易的发展,在尊重国家主权以及符合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探索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四)加快数字贸易战略部署,建设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环境

从国家顶层设计出发,加紧部署数字贸易战略,提高数字贸易战略地位,紧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快政府集约化平台的发展,建立政府与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合作机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建立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创新模式;充分利用政府以及民生领域的大数据应用,调动公众自治以及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加大对数字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提供专项拨款,实行税收优惠及奖励政策,打破数字技术创新垄断;建立对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扶持机制,减少中小企业员工针对性培训费用及咨询费用,提高其创新管理专业化;借鉴相关国家数字征税经验,强化数字税基础研究,推动国内数字税顶层设计,为征收数字税做好基本保障;搭建跨境数字贸易中心,促进以跨境大数据、物联网等分析为核心的一站式跨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数字贸易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

(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机遇

一方面,中国应积极参与多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参与权和主动权,减少数字贸易发展壁垒,为发展中国家发声,尽可能缩小数字鸿沟,实现数字价值链的包容性增长;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双边及诸边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制定中国规则,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机遇,进一步对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市场进行服务、规划与布局,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输出数字技术、品牌和服务,深入推进“数字丝绸之路”的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创造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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