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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与解释

2020-06-27张智勇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 2020年4期
关键词:承包商计价争议

张智勇

摘要: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认知、采用工法经验上的差异、施工排程的想法、分歧的目标(如业主重质量及工安、承包商则以最经济的成本完成工作),均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解释合同,当其主张不同时,即引发合同争议。有关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不同普遍存在于各种承包商主张拟制变更情形之中,双方均应以合同规定的优先级对争议事项有合理的认知及评估,而为最后的协商解决。

1 前言

一般工程合同分为总价承包与实作实算,工程施作数量与合同数量不符时,此时厂商通常就增减部分的数量,仍主张应办理合同变更,请求业主增加给付,双方意见不一致即发生争议。工程以实作实算计价及结算者,其招标时标单所列的数量对厂商言为重要的估价依据,举凡机具采购、施工、维修及管理费等均须摊提在该特定数量上,一旦业主变更取消工作数量已达一定数量以上时,若以原单价计价即有成本大增显失公平的情形。采购争议处理事件案源及问题类型分析一文将采购金额“计价”所产生的相关争议类型,区分为总价结算合同发生数量差异的争议、“乙式计价”的争议、“实作实算”计价项目的相关争议、“漏项”的争议等,本论文认为若以争议发生原因讨论,前争议应涉合同解释及合同文件瑕疵,拟于以下各节讨论之。

2 总价结算合同发生数量差异

属总价承包合同者,多将工程风险全部归于厂商,业主则按工程总价款给付工程款,此时又发生标单数量与图说数量不一致,或业主所定图说、工作项目、数量等如未能详细编列及说明时,要求承包厂商以大于标单相当比例数量施作时,造成承包商损失,而业主不另给付即生争议。

按在单纯的总价决标总价结算合同架构下,承包商系依照业主所提出的图说及规范完成工程,不论承包商实际施作数量是否与合同原预估完成的数量相符[1]。可采取“以工程合约总价方式办理结算时,如图说与工程估价明细表不符时,应依合约总价的金额给付。除非于工程合约内另有约定或明订实做数量与工计价明细表不符,应办理变更设计条文,始得因实际工作数量或数量的增减而增加给付。”[2]“采合同价金总额结算给付者,工程的个别项目实作数量较合同所定数量增减达 10%以上时,其逾 10%的部分,得以合同变更增减合同价金。未达 10%者,合同价金不予增减。”按前揭工程采购合同模板等相关规定,可为采购机关于订定总价结算的采购合同条款考量,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 乙式计价的争议

所谓“乙式计价”,系指对于详细表内之一式计价项目,业主将按工程合约价目单详细表内所列的金额给付,而不论该项工作项目实作的数量为何。乙式计价通常系该工程项目的细部内容并未确定、该项目不易计量或过于零星、或合同容许承包商提出施工计划经业主核可而施作者。乙式计价既然于合同约定按合同之一式金额给付,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双方即应各自负担预估数量或完成金额不确定或增减的风险为适当。

实际工程实务中,就乙式计价之工作项目所可能涉及争议之种类,可能有:1.实际工作项目是否为乙式计价项目?2.如遇有变更设计时,乙式计价项目应否变更?3.如何估验计价,系以“分项”抑或“分量”估验?4.工期展延时,应否随时间的比例增加而调整金额?5.以合约约定以外的方式或工法施作时,乙式计价的工作项目应如何计价?以及 6.实际施作的数量如与原合约的数量误差达百分之十以上者,是否得以合理调整(增减)给付者。

前述各种争议态样,业主应考量于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中订明,例如乙式计价项目工作范围的厘定,以尽可能减少因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楚所产生的合同解释争议。

4 实作实算计价项目的相关争议

在工程采购合同中,采实作实算的采购合同,则其个别的工作项目,一般可区分为按实作数量计算的项目与按乙式计价方式计价的项目,已如前述。而实作数量计价的工作项目,系按最终实作数量乘以合同的单价计付。实务上先依合约有明文的约定办理,若无再以一般工程惯例认定计量的方式及标准,以符公平原则者。

可采取“承包商依合同單价施作显失公平时,得依情事变更请求调整契约单价。反向考虑,承包商因的获利是否应予减除。splitquantities clause(暂译区别单价条款),乃承商针对工作项目中一定比例的数量订定一单价,对利下的数量订定另外的单价。…当单价容易受到大幅度的数量增减影响时,可使用此条款避免调整单价的困扰[3]。

5 漏项争议

所谓“漏项”,一般乃指工程合同中的计价项目,就某一合同工作项目有所遗漏之意,如图说或规范标示厂商应施作项目,工程价目单详细表却未列有计价的工程项目时,关于该工作项目是否计价,致生的争议。

由于工程项目众多且繁琐,一般合同内常未对此情形预作处理,而投标厂商往往于受限于等标期间过短,而无法清楚了解所有合同文件,且亦无法在投标时改变标单数量,俟工程进行估验计价时始发觉,争议即发生。一般而言,关于此一问题,应视合同的性质及规定而定。合同若为总决标总价结算,施工承商自不得就该工作项目的施作,另外请求业主给付额外的报酬。若合同属实作实算合同者,本项争议则容有合同变更讨论空间,讨论内容主要系以厂商所主张的工作项目是否确属于“漏项”,抑或包含于其他计价项目中。一般多以工程合同的详细价目表及单价分析表所列项目中的有无作为判断;若仍无法清楚区分时,则依一般工程惯例作为判断的基础。仲裁实务有就前述考量,及基于公平正义及诚信原则为承包商为有利判断者。

“漏项”争议系属常见的工程争议类型,,可资建议者为合同应于合同详细价目表、单价分析表及相关规范中明订各工作项目的范围外,避免有所遗漏。若遇有漏项的争议时,业主可参考一般工程惯例,予以合理认定。此外采购合同要项并无直接对合同“漏项”有处理的规定,建议于采购合同模板纳入合同“漏项”的合理处理条款,如“工程项目遗漏者,得依合同变更的规定核实给付”,以避免类似争议发生。承包商主张漏项的情形,亦有承包商可归责于己的漏估情形。

6 合同错误解释争议

6.1 计价付款及扣款争议

工程承揽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各自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即属债务不履行。厂商未依施工规范施工、履约迟延、擅自施工方法及材料变更、迟延交货、验收不合格等,业主多主张依合同违约罚款的规定,主张予以扣款。惟因部分合同关于违约扣款的规定条款,其扣款内容有违约扣款过高,或计算标准过苛等情形,致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此外若情形严重者(如进度严重落后),将遭业主终止合同以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的情事。另一方面业主的主要义务即为报酬给付,业主如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如期给付亦生争议。实务上认为业主与承包商均应基于善意履行合同且互有合作义务。

6.2 计价方式

工程计价作业的繁复在业界备受议论,主要因为其每月计价系按详细表所列的工作项目计价,履约进入颠峰期,承商提送的计价书可能厚达数大本,数百页左右,包含工程估验计价单、扣款清单、罚款清单、物调计算表、工程项目计价详细表、已施工暂未计价项目一览表、监工月报表及施工照片等。惟因每月估验计价,承包商财务负担较小。

有关施工数量的多寡,未列于相关合同文件上,故有关数量与计价的合同争议,统包商实务上遭遇(1)完成某一阶段作业耗時甚久,加大财务负担。(2)该阶段工作物须经“勘验合格”而非传统工程的“估验合格”,可能因部分瑕疵而无法计价。以上原因均造成统包商重大财务压力。此项重大财务风险统包厂商于投标时建议应妥为评估。

7 总结

综上,办理统包招标作业时可参照前揭作业参考手册,在采购需求方面应尽早厘清,以避免或减少日后争议,其重点在于业主综合规划及基本设计等需求书、履约标的及工作范围应尽量清楚载明。厂商投标时所提设计、图说、计划构想、方案及关键课题探讨及研析对策、制作的价格详细表及后续减价资料均为决标后合同文件之一。鉴于“统包工程”需求不足及不清的特性,统包商于决标后,常钻寻需求规范或合同的漏洞为争议,以为有利己方索赔的依据,故于招标阶段尽量厘清需求有其必要。

参考文献:

[1]张浩.国际EPC合同“设计标准版次适用”引起的争议[J].国际经济合作,2014(08).

[2]王择.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中合同内容变更的影响与法理分析——以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为例[J].建筑经济,2014(08).

[3]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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