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保障制度研究
2020-06-27卢衍晓
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法律制度对此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出现诉讼成本高、鉴定费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护体系。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概述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事件实际数量已达数千起。许多地方的法庭“零诉讼”的状态,究其原因体系的运作需要资金的支持,不然会阻碍体系发挥有效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早期需要大量的资金,它可能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好处,所以“无论审判的公正多么完美,如果代价太高,人们只能放弃通过审判获得正义的希望。”当原告和被告相差悬殊,被告往往是大企业,资金雄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而原告通常是公益组织,没有优越的律师资源,而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律师要求高,双方力量悬殊难以实现公平,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原告往往会放弃诉讼,这样会降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热情。
环境公益诉讼的鉴定费用高也是原告进行诉讼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原告举证时需要就污染物、污染的范围、污染造成的损失等进行鉴定,这就需要有评估能力和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鉴定,而如此即便原告胜诉这部分的费用也不会得到应有的赔偿。无形中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如果没有基金保障,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就会更多的为自己考虑,从而放弃诉讼,放弃为社会公共利益着想。
二、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保障制度概述
(一)基金含义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是一种公益基金,它是一个非政府的非盈利组织,目的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援助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具有理财的性质,也不是为了投资而设立,没有风险可言,只是为了保护环境,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基金目的是降低公益诉讼中的成本,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基金来源
诉讼基金要想长久持续的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注入,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方式,环境公益诉讼的基金主要来源于败诉方缴纳的罚款、政府财政拨款、公益组织募集和企业个人的捐赠。我们应当推动建立企业、政府、草根力量基金保障体系。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拥有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同时它也是利用资源和破坏环境的主力军,应该要求污染严重、使用资源多的、浪费严重的企业向环境基金支付一定的金钱。也可以像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一样,企业自行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吸纳同行企业注入资金,壮大基金的力量。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收入中拿出一定的份额用作环境公益诉讼的基金,也可以发行环境保护彩票刺激市场的投入。基金会为了实现增值,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募集活动和环保活动,让更多的社会大众无偿的捐赠,将基金的部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投资收益。
(三)基金功能
在我国诉讼实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在《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在原告请求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关合理费用,主要包括鉴定、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这个规定是在胜诉以后才能实现,可是诉讼结果谁也无法保证,原告仍要先支付所有的费用。环境公益基金的建立主要用于支持原告进行诉讼所需要的鉴定、评估、调查取证、聘请专业律师等费用,如此就解决了大部分的困境和资金的不足。只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才能促进草根力量和公益组织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环境公益基金的建立能减轻民众对于诉讼带来的忧虑,就可以毫无顾虑的投入到诉讼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基金的支持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激发民众监督企业污染行为,给污染者更多的警示,让企业在创造财富同时规避风险。
三、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保障制度的未来
(一)基金的管理
古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机构的建立都需要一定的约束机制。应当建议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作为主要的行政机关,负责协领作用。企业捐赠人作为新兴“投资者”应在管理委员会有一席之地,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管理人知道自己投入的金钱用在哪、如何用,增加基金的透明度,同时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人也能看到自己潜在的危险,从而以身作则,规避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发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和机构设置应当捐赠方、发起方、基金会协商。严格管控基金的审核程序。被告败诉应当承担因其造成的赔偿和日后的修复所需要的资金,还应当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花费,这项规定在大多数国家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已由基金会支付的赔偿金补齐;原告败诉,所有的费用由基金会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具体审核然后进行支付。基金除了要支付原告所承担的費用问题,还要拿出一部分的资金用于宣传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二)基金的监督
基金监管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是在基金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专管监督事宜,根据国家法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监督制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捐赠、赔偿等,所以外部监督同样重要。外部监督由社会、人民和政府进行监督,使资金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结合国外的实践和我国的国情,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所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基金的主要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环保部门也应监督实施。向社会公众公开,保护公众知情权,使公众能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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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彬辉:《环境公益诉讼体系需构建》,《中国环境报》2014年10月21日第2版
[3]慕金辉、赵爽:《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障制度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4]张怡、徐石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困境与对策分析》,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
[5]张伟刚:《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6日版
作者简介:卢衍晓(1994—),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法律硕士,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