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春秋时期的任仇与事仇现象刍议

2020-06-27苏浩

寻根 2020年3期
关键词:仇人左传观念

苏浩

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段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充斥其中,国恨家仇相互交织,《左传》对这一时期社会上层的复仇现象多有记载。然细绎《左传》,不难发现,就在复仇的同时,任仇、事仇的现象也反复出现,仇人双方能在一些情况下和平共处,相安无事。这种现象在乱臣贼子弑君之事时有发生、以下犯上者屡见不鲜的春秋社会颇令人费解。这与其时的世卿世禄、工商食官以及社会动荡下多样的道德标准有一定关系,这些记载不仅可以证明春秋时期的复仇之风远不如后世浓烈,也令人窥见春秋时期社会观念及早期儒家伦理观念确立的时代背景。

春秋任仇、事仇诸事考

任仇与事仇是相对而言的概念,事仇指委身侍奉仇家,而任仇则通常指居上位者任用与己有仇者,广义而言,也可指推举与己有仇者任职。这种现象主要發生于国君或贵族与其臣下或仆人之间,他们杀死自己的臣下或仆人的亲人后,仍然会继续任用这些臣下或仆人,甚至让他们担任要职;而被任用者,似乎也没有誓要复仇之表现,双方皆视之为平常。这种现象在春秋时期多有发生。

古史传说对任仇与事仇之事便有记载,《山海经·海内经》中记载:

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鲧复生禹,帝乃命禹卒布土以定九州。

《楚辞·天问》亦记:

纂就前绪,遂成考功……鲧何所营?禹何所成?

禹之父鲧治水不力,“不待帝命”,为帝所杀,而禹继续被任命为治理水土,“以定九州”,这是较为典型的杀其父而任其子事。此事年代久远,只记于《山海经》《楚辞》及时代更为靠后的《史记》诸书,诸说不一,多传说成分,然却反映出时人以事仇、任仇为平常的思想观念。

时至春秋,关于任仇与事仇之事多有发生,仇雠双方和平共处现象屡次出现,但具体原因又不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仇者双方因公事而共处

《左传·哀公五年》记:

初,范氏之臣王生恶张柳朔,言诸昭子,使为柏人。昭子曰:“夫非而雠乎?”对曰:“私仇不及公,好不废过,恶不去善,义之经也,臣敢违之?”

“柏人”为地名,“使为柏人”,杜预注“为柏人宰也”。范氏之臣王生与张柳朔有仇,却推荐其为柏人宰,这又是一与仇者和平相处之事。

《左传·庄公九年》载齐桓公不计私仇,任管仲为相事:

鲍叔帅师来言曰:“子纠,亲也,请君讨之。管、召,仇也,请受而甘心焉。”乃杀子纠于生窦。召忽死之,管仲请囚,鲍叔受之,及堂阜而税之。归而以告曰:“管夷吾治于高,使相可也。”公从之。

管仲曾射齐桓公,险些致命。齐桓公不计私仇,任其为相。此例虽包含着齐桓公出于霸业需要而任仇的意图,但任命曾要置自己于死地的管仲为一国之相,不能不反映出时人的一种普遍的社会观念,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不以仇人为身家大患,二者可以调和的空间很大。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晋楚城濮之战后:

卫侯闻楚师败,惧,出奔楚,遂适陈,使元奉叔武以受盟……或诉元于卫侯曰:“立叔武矣。”其子角从公,公使杀之。不废命,奉夷叔以入守。

战后,一向背晋向楚的卫成公被迫出奔楚国,派元奉叔武摄政,负责战后盟会之事。由此可见,元可谓是卫成公心腹之人,可干涉卫国政局。而当卫成公听信谗言,杀死元之子角之后,元“不废命”,继续奉夷叔(即叔武)入守卫国。从卫成公的表现看,他对卫国政局极为看重,而当他杀死元之子时,亦不可能不考虑此时身在卫国、能对卫国政局施以影响的元。卫成公于元当有杀亲之仇,而不废命,私仇不及公事这一原则再次产生效力,这也可看作任仇和事仇的一个显例。

二、国君或贵族以统治或奴役仇者为快

春秋时期任仇现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国君或贵族,由于自己身居显位,他们战胜仇人后,并不急于将他们置于死地,而是径使他们在自己身边为奴,甚至使他们从事较为重要的职业。以奴役仇者为快,最为典型的要数夫差任用越王勾践事。

《左传·定公十四年》记吴越李之战:

吴伐越,越子勾践御之,陈于李……越子因而伐之,大败之。灵姑浮以戈击阖庐,阖庐伤将指,取其一屦。还,卒于陉。

越王勾践与吴王夫差有杀父之仇,李之战后,“夫差使人立于庭,苟出入,必谓己曰:‘夫差!而忘越王之杀而父乎?则对曰:‘唯。不敢忘!”夫差此时誓报杀父之仇。然哀公元年“吴王夫差败越于夫椒”,最后竟“越及吴平”,在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吴国将要攻打齐国时,“越子率其众以朝焉,王及列士皆有馈赂”。对于杀父之仇,吴王夫差在战胜越国后竟置之身后。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

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吴人伐越,所获越国俘虏自当与吴国有国仇,却被任命为阍,负责守舟。吴越地区水路纵横,舟为其重要的代步工具和作战装备,吴王亲自视察,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使俘虏守舟,同样是任仇的一个例证。

以上不管是吴王夫差与越平,还是余祭使越国俘虏守舟,作为胜利一方的吴王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仇人置于死地,尤其是夫差对于勾践,他们不杀仇人,是要显示自己的威信,奴役仇人比直接杀死他们更能显示自己的强大。但从结果看,夫差并没有从余祭的被杀中吸取教训,最终落得同样的下场。

三、专门职业者事仇

春秋时期,还有一类任仇的情况,事仇者为从事某种专门的职业,他们在内室侍奉国君或贵族,国君或贵族将其亲人杀害后,他们还会继续从事这一行业,并不会与杀亲者不共戴天。

《左传·襄公十四年》记:

卫献公戒孙文子、宁惠子食,皆服而朝,日旰不召,而射鸿于囿。二子从之,不释皮冠而与之言。二子怒。孙文子如戚,孙蒯入使。公饮之酒,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大师辞。师曹请为之。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

师曹曾因鞭打卫献公嬖妾而被同样鞭打三百下,师曹被鞭后,自然会对卫献公产生怨恨。然而,我们看到此例中,师曹后来虽然欲借机报复卫献公,但从卫献公的角度考虑,他自重鞭师曹后,不会不想到可能来自师曹的仇恨,却继续留其为宫中乐师,不考虑自身的安全隐患。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

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纳阎职之妻,而使职骖乘。夏五月,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以扑职。职怒。曰:“人夺女妻而不怒,一女,庸何伤?”职曰:“与刖其父而弗能病者何如?”乃谋弑懿公,纳诸竹中。

这里,齐懿公为公子时,与邴之父争田不成而怀恨在心,即位后将邴之父掘而断足,虽非杀父之仇,但在后世看来也是奇耻大辱,然而齐懿公却继续任用邴作为车仆。车仆可以说是齐懿公的亲信,与齐懿公的接触极为密切。此處任仇为亲信,齐懿公视之当然,而邴起初也并无过激反应。纵然最后和阎职共同杀了齐懿公,但这毕竟是由于和阎职发生矛盾后,在阎职的言语相激之下两人才合作。综合分析以上诸事件,更多地反映出的是,在当时人看来,与仇人共处并不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现象。

齐懿公任用邴所担任的车仆一职在当时属于专门技能,杀其父而继续任用之,有可能就是由于邴家族世袭担任此职。卫献公继续留师曹任乐师,也可能出于同样的原因。侯外庐先生曾指出:“春秋时期的政权,由诸侯而大夫,由大夫而陪臣,‘偶国两政‘公子皆富,氏族制度的组织破坏,所谓‘公室皆卑。诗书礼乐(当时的文化)的通晓者,渐向半专门化的方面发展,然这却不是国民的职业,而为畴官师儒所包办。”章太炎先生亦论述道:“古者世禄,子就父学,为畴官。后世虽已变更,九流犹称家。”

他们世代从事某一固定职业,因为某些原因,国君杀其亲族,从施仇的角度讲,他们需要专门职业者满足他们日常生活的需求,并且可以利用自身具有的绝对威权,对其臣子、仆人进行控制。从得仇的一方讲,他们世袭职位的前提是听从上位者的安排,一旦离开其从事的固定职业,他们做不了其他的。

从任仇、事仇看春秋时期的社会观念

以上关于任仇的诸例都说明,在春秋时期,不仅没有如其后世那样强烈的复仇观念,同时,这样的任仇与事仇现象也与儒家宣扬的伦理观念相悖,这是与后世极为不同的时代特征。那么,春秋时期的这种现象背后究竟反映出其时怎样的社会观念呢?

一、私仇不及公

如前所引《左传·哀公五年》记王生举荐张柳朔之事,王生所言:“私仇不及公,好不废过,恶不去善,义之经也,臣敢违之?”这一现象并非个例,《左传》中多次记载有关臣子因公事而举荐仇人之事。应该说“私仇不及公”的确是当时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观念。

《左传·襄公三年》又记:

祁奚请老,晋侯问嗣焉。称解狐,其仇也,将立之而卒。

晋国祁奚外举不避仇,推举其仇人解狐接替自己。《左传》以“君子曰”的方式专门称述祁奚“于是能举善矣。称其仇,不为谄”。祁奚能抛开个人恩怨,以晋国国事为重,这是私仇不及公的一种表现。

二、多元的道德标准

尽管儒家宣扬不可与仇人共处,儒家经典也将仇分为不同种类并教人处理的方法,然其时儒家思想并未取得统治地位。《礼记·檀弓上》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礼记·曲礼上》记: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他们都认为父母之仇不可“共戴天”。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春秋时期就已有浓烈的复仇之风。然,细考春秋史事,不难发现,事实也许并不如此。《左传》中所记襄公三年祁奚外举不避仇事、襄公十年子产之父子国被杀事、哀公五年晋人王生“私仇不及公”诸事,都未见仇者之间不共戴天的杀气。

复仇被视为正当的,然当个人能力有限,而不能完成时,尤其是复仇对象为其国君时,应当为亲复仇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妥协,规避仇恨也不会为人所耻。这与其后两汉时期赵娥、苏不韦等至死都要将仇人置于死地的浓烈的复仇之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表明,春秋时期的道德标准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三、忠君观念的发展

先秦时期的忠君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中春秋时期是一个重要的阶段。诚如宁可先生所说:“宗法贵族制度在血缘与等级的制度中把人们彼此的关系凝结起来,并不怎么需要个人对上级的忠诚因此也不需要所谓的‘忠,更不需要忠君观念。”而到春秋时期就不一样了,传统的牢固的宗法制发生动摇,“社会关系急剧变化,新的伦理道德规范应时而生,‘忠就是其中之一。”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

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楚人患之,王将讨焉。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卿士,王每见之,必泣。弃疾曰:“君三泣臣,敢问谁之罪也?”王曰:“令尹之不能,尔所知也。国将讨焉,尔其居乎?”对曰:“父戮子居,君焉用之?命重刑,臣亦不为。”王遂杀子南于朝,辕观起于四竟。

子南之臣谓弃疾:“请徙子尸于朝。”曰:“君臣有礼,唯二三子。”三日,弃疾请尸。王许之。既葬,其徒曰:“行乎?”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然则臣王乎?”曰:“弃父事仇,吾弗忍也。”遂缢而死。

这是一则极为典型的事件。楚令尹子南不善,楚康王想杀之。这让作为楚王卿士的子南之子弃疾陷入忠孝两难的境地。当楚王杀死弃疾的父亲子南后,弃疾不能逃亡,因为他明知自己的父亲将被杀死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他也不能继续事奉楚王,因为楚王是他的杀父仇人。但他同样没有为父亲复仇,因为他是楚王的臣子,臣弑君也不能容忍。当复仇与忠君不可兼得时,复仇让位于忠君。这是与后来《公羊传》所宣扬的为复仇可以杀君的理论截然不同的。被逼入道德绝境的弃疾选择以死来解脱,表明春秋时期,忠君观念开始得到强化。

总之,春秋时期的复仇之风并不如后世兴盛,这一时期任仇与事仇现象的反复出现,与其时动荡的社会环境以及工商食官的时代特征有一定关系,反映出这一时期人们的公私观念、忠君观念均有所发展,体现了当时多元化的社会观念和道德标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后来儒家思想对中国道德伦理观的统一整合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猜你喜欢

仇人左传观念
从善如流
钓鱼的观念
武功秘籍
当观念成为艺术
殷周时期“中”观念的生成演变
一道化学计算题的守恒多解
报仇
报仇
感恩节
《左传》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