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通信线路保护有关军民共管问题研究
2020-06-27陈人怀李新杰
陈人怀 李新杰
国防通信线路是军事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国防通信线路安全,确保部队指挥通信顺畅,是军地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的职责。《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长期以来,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在军队与地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部分成果,但受时代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影响,特别是地方相关部门职责模糊不清、维护管理不到位、惩处不严厉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在军民共管方面依然面临严峻挑战,需要认真对待,下力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是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军地共管的自觉意识不强。由于长期处于和平时期,地方各级政府、人民群众对国防通信线路保护意识淡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地方少数单位以经济发展为理由,对国防通信线路保护重视不够,导致部分人不以为然,未能认识到损坏国防通信线路的严重性,在施工过程中仍存侥幸心理,将损坏国防通信线路与损坏普通通信设施同等看待。
二是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军地共管机制还有欠缺。①领导机构重名轻实。虽然法规要求市、县(市、区)各级要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但是在军地联系、协调等方面落实还不够经常。②法规制度重表轻里。军地共管法规不完备、不具体,在国防通信线路遭破坏时,缺少与地方政府、公安部门等沟通联系,未建立应急响应和通报机制,主动作为意识不强。
三是国防通信線路保护军地共管具体可操作性不强。①协调难。国防通信线路保护涉及军地双方多个部门,责任区分不够明确具体,国防通信线路受到破坏时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无人负责和消极不作为等问题。②计算难。以国防光缆被损坏为例,其赔偿标准是根据修复线路的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计算,但通信中断给部队战备训练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可以参照标准细则。
二、原因症结
一是舆论宣传不够深入。国防通信线路也只有在巡线时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大多停留在口头与线路周边的街道居民、村民提醒上,连发放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宣传单和函告等方法都少有。保护宣传引导还没有真正的全程、全时和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职能发挥不够到位。虽然军地共管设有专门机构,但由于职能作用没能得到有效发挥,需要事前对接的没有对接,出了问题没有具体的牵头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部门分工界限模糊,业务调研和执法检查不经常不深入,工作随意性大,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是军地共管不够融合。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军地共管本应是军地共同的事,但由于军地互不通气,互不沟通,具体的军事设施保护军地共管的制度机制还没有完全的建立和细化到位,地方有些建设危及到国防通信线路安全很少做到事前通告、函询,大多时候是事后沟通、协商补救。
四是惩处措施不严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防通信线路的存在,一旦发生纠纷,地方职能部门往往相互推诿,而部队又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导致在查处惩治上不够及时有效。对破坏国防通信线路的行为,多以批评教育为主,恢复原状后未进行任何赔补,对损坏者不能起到惩处震慑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将依法保护国防通信线路的重要性和损坏国防通信线路的严重性宣传至当地政府、公安部门、企业、居民等,讲清利害关系,使其增强法律意识。用好地方各类宣传媒体介质,结合国家周边局势报道,穿插进行国防通信线路保护的报道,借以增强民众对国防通信线路保护工作的重视。协调同级地方党委、政府联手合力,大力加强全民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大众化建设,推动宣传教育的深化普及。
二要发挥军地协作监管合力。军地双方应牢固树立“发展经济不能忽视军事设施保护,保护军事设施也不能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理念。各级政府对于地方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国防通信线路安全的,要书面征求部队意见,并按照部队要求作出调整或限制,部队要及时把国防通信线路有关资料通报给地方政府,遇到矛盾时联合进行勘察论证,妥善协商解决,做到机制上形成合力。
三要强化惩处手段。尤其是要加大对过失破坏国防通信线路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能简单的以恢复原状、修理更换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息事宁人”,对符合《刑法》第369条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行为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针对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防通信线路保护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鲜有受到问责的现状,要严肃惩治和纠正,以督促各部门严格依法履责,促进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作者简介: 李新杰(1991-),男,汉族,安徽蚌埠人,检察员,法律硕士,单位:福州军事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