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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法体系的完善研究

2020-06-26罗玉卿

环境与发展 2020年5期
关键词:完善研究

摘要:人与自然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变得日益紧张,人口、资源、环境以及能源等问题也愈发突出,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我国经济转型与升级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来完善环境法体系,才能够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生态文明理念;环境法体系;完善;研究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5-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5.122

Research on the perfe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under the guidanc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uo Yuqing

(Guiya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Guiyang Guizhou 5514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tense, and the problems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energy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In this context, China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Only by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an we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Keywords: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cept;Environmental law system;Perfection;Research

1 生态文明与法制建设的联系

1.1 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为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的前提是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宗旨是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及人与社会和谐共处,基础是环境承载力,生产方式是可持续发展,主要强调人和自然的相互促进、依存以及共融的一种现代文明形态,属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1]。因此,在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上生态化改造现有的立法体系,以此使得生态文明立法体系能够更契合我国实际国情。

1.2 法制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或不可缺的环节,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包括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相关建设,而生态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便是法制建设,只有法制建设完善,才能够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与法律相关的保障与服务 [2]。

2 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环境法体系的完善策略

2.1 环境权在宪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在宪法中,环境法体系的地位依据主要是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环境法以宪法为依据,在形式上在其领域中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是国家实施的环境管理。就目前而言,我国环境法依据主要是公权力,我国环境管理与环境法总的依据便是宪法规定中的“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中便能够看出公权力是我国环境立法的主要基础。但以这种角度來进行规定,会使得公民环境权利得不到主张,公民的环境权益无法维护,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早在1972年,联合国便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权为一项新的人权,同时也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同,比如西班牙、菲律宾、俄罗斯以及美国多个州等,都在法律中对公民的环境权利以及享受环境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3]。所以,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为了能够顺应其实质要求,我国《宪法》中应当对公民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进而为《环境保护法》的建设奠定好理论基础。

2.2 以生态文明理念修订《环境保护法》

以生态文明理念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行,一方面是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修改,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路线进行明确;另一方面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进行合理的定位。

立法除了能够有效地对社会资源以及财富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同时还起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作用。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与反映,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是通过这种价值观的指导来制定的。所以,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最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设定立法目的。我国在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时,需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坚持可持续的发展战略,从而真正实现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12年8月28日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出,除了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也要对污染与其他公害进行法制化的治理,同时还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前的立法,该立法定位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理念较为科学地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便是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在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前提条件下,《环境保护法》需要对环境保护的优先原则做出强调。我国于1989年对该法的相关基本原则进行了确立,这些原则虽然为我国以后的环境保护事业打好了基础,但大部分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依旧侧重于经济建设部分,譬如“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所谓的协调发展,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环境保护为经济建设作为妥协,而没有体现出环境保护,从而使得我国出现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进而导致生态系统急速退化。除此之外,在基本制度方面,应当完善与健全最严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即对法律责任、法律保障措施、法律管理责任以及考核措施等方面,在《环境保护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完善环境标准、限期治理、环境规划、排污收费、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还要对政府的相关责任进行制度明确,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并且健全与完善限期治理、环境应急、现场检查、国际合作等相关制度。

2.3 强化生态保护立法

环境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从国际各国环境基本法立法来看,包括有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而我国的环境法立法侧重于污染的防治,而对生态保护不够重视。比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其主要内容多集中在污染防治,其基本制度也有许多只适合于防治污染这一方面,相反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上的规定较少,即使有关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也多属于政策性规定,因此难以为生态保护提供真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所以,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修改,强化生态保护立法,对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3 结束语

简而言之,人类在享受工业文明所带来的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会因为消耗自然资源储备而使得生态失去平衡,从而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失衡,因此生态文明理念则应运而生。生态文明与法制建设相辅相成,需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思想来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赵明霞.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9.

[2]李艳芳.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J].清华法学,2018,12(05):36-50.

[3]林彦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律保障体系研究[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8.

[4]时振田.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D].济南:山东大学,2018.

收稿日期:2020-03-09

作者简介:罗玉卿(1988-),女,布依族,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保护法、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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