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档案的主体性特征
2020-06-23吕文婷张帆
吕文婷 张帆
摘要:个人档案的主体性特征是个人档案区别于其他类型档案的主要依据,明确个人档案的特殊性能够使个人档案管理更具针对性,对于个人档案管理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以怀疑主义和解构主义为核心观念的后现代主义思想为我们看待个人档案管理提供了新的视角,文章在分析个人档案及主体性概念的基础上,阐明了个人档案主体性特征具有自我表达、自我记忆、自我建构三个方面的内涵,并提出了关于个人档案管理模式重构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个人档案;主体性;后现代主义
分类号:G270
Study on the Subjectivity of Personal Archives
Lv Wenting, Zhang Fan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23)
Abstract:The research on the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archives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personal archives practice. In order to manage and use personal archives effectively,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al archives that distinguish them from organizational archives. Postmodernism, with skepticism and deconstruction as the core concept, provides us with a new perspective on personal archives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archives and subjectivity,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ubjectivity features of personal archives: self-expression, self-memory, and self-construction, and raises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personal archives management model.
Keywords:Personal Archive; Subjectivity; Postmodernism
我國关于个人档案的讨论发轫于1957年裴桐先生对苏联中央档案馆建立的个人全宗的介绍。[1]新中国成立初期,馆藏个人档案是对革命历史档案的补充,主要用于介绍和宣传革命活动家的人生轨迹。[2]改革开放后,个人档案的收集范围逐步拓展到包括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其他杰出人士在内的名人群体,认为建立名人全宗对于传承历史、维护形象、科学研究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3]随后,作为个人档案集合的家庭档案也进入了研究者的视角,认为家庭档案应当是综合档案馆的重要馆藏。[4]进入21世纪后,个人档案的研究主题涉及私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构建[5]、高校名人档案开发路径[6]、个人档案法律保护问题[7]等多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档案学界对个人档案的研究由来已久,且研究视角由浅入深,研究对象逐渐扩大,呈现出由权力中心向边缘群体不断发散的趋势。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局限于实践层面的个人档案管理方法、手段、技术、措施等操作性问题,对个人档案的概念内涵、性质特征、价值作用等理论问题讨论不够深入。个人档案拥有区别于其他类型档案的特征,若要使个人档案管理更具针对性,必须首先明确个人档案的特殊性。因此,本文试图从个人档案性质特征的视角出发,明晰个人档案区别于其他类型档案的主要特征,以期为促进个人档案理论研究、实现个人档案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关于个人档案的特征问题,此前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私密性[8]、广泛性、多样性、分散性、真实性[9]以及社会性[10]等观点,不可否认,个人档案确实存在这些特征,但以上观点均未指出个人档案与其他类型档案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档案管理实践中,多数档案工作者把注意力集中于按照个人档案的记录载体(如纸质、实物、音频、视频等)和体裁类型(如出版物、手稿、新闻报道、生平传记、信件、荣誉奖状等)等外在特征进行分类和组卷,这种看似齐全条理的整理方法实则拆散了个人档案形成者完整的生命轨迹和心路历程,因为机械地按照外在特征进行管理实际上忽略了不同载体、不同体裁的个人档案之间更为脆弱的内在联系,如形成者的选择、伪造、虚构、自我投射和记忆等行为的动因,及其对最终呈现出的对个人档案的影响。笔者认为,个人档案不仅能有效地展现事实和证据,也包含了个人对于情感、亲属、朋友、学习、工作等内心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形成或选择保留记录时所拥有的主观因素会对个人档案的最终呈现结果及后续利用过程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主体性特征是个人档案区别于其他类型档案最为显著的特征。
1相关概念辨析
1.1个人档案
自我国档案学界开始个人档案研究以来,个人档案的定义表述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混乱状态,个人档案、私人档案、名人档案、家庭档案等提法众说纷纭。通常认为,名人档案、家庭档案与个人档案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有所重合,名人档案是特殊形式的个人档案,家庭档案是家庭成员个人档案的集合,三者的区别在于个人档案与名人档案可以反映个体的社会生活轨迹,家庭档案则更能体现家庭关系、家庭活动等集体性内容。而私人档案的概念是从法律角度提出的,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由私人或私人机构和组织在个人生活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及依法获得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11],强调私人档案的所属权。由于私人档案的概念大于个人档案,故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综合部分已有定义并结合对现实管理实践的思考,笔者认为,个人档案是指个人在各类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或通过其他途径(如继承、捐赠等)获得的,且不受体制内档案规则体系约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个人档案的形成主体可以是社会名人、普通民众或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特殊身份的人或群体(如少数民族、土著等),因此,个人档案的概念与名人档案、家庭档案并无本质性区别,都意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包括不同阶层、不同身份、不同规模等)在生活中形成或获得的记录,只存在研究立场或分析视角上的差异。本文主要使用个人档案(或个人记录)一词,但根据上下文关系,不排除使用名人档案、家庭档案等概念。同时,由于个人档案通常不属于档案馆馆藏内容(名人档案除外),本文所指的个人档案概念不以归档为判断标准,不论其在何处进行保存和管理,而是泛指产生于个人活动和事务,记录个人生活的档案,既包括各类票据、证件、荣誉、网络浏览记录等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行为主体发生联系而产生的档案,又包括日记、照片、自传等极具个性化和隐私性的档案。
1.2主体性特征
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档案学界对档案和档案工作中主体性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如特里·库克对档案鉴定主体进行了反思,认为档案工作者在行使其职业权力时,会受到个人观念的影响,从而影响鉴定工作的结果;[12]沈欣瑜则从另一角度对档案鉴定主体性进行了反思,认为档案机构作为档案鉴定的主体受到了社会公权力的影响;[13]樊如霞从档案编研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方面阐述了档案编研主体性的内涵及其在档案编研活动中的作用;[14]Cifor将情感理论(Affect Theory)引入档案领域,认为情感是主体与世界之间产生关系的力量,呼吁学界研究情感在档案工作者与社群、档案工作者与用户、档案工作者和记录形成者之间的关系中有何影响。[15]主体性对档案及档案工作的影响目前已逐渐得到后现代主义者的认同,而对于个人档案来说,其形成不似体制内档案[16]那样规范、成体系,档案学界开展个人档案的研究需要站在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角度思考问题,突出和彰显个人档案的主体性。[17]这种主体性特征可以在更大的范围中得到进一步的阐释和理解:个人档案的主体性特征是指因档案形成者或所有者的主观因素对个人档案的内容、形式、存档过程产生影响而具备的特殊性质,它从个人记录形成和管理的主体出发,强调人的主观因素而非法律、体制、规范、纪律等客观因素对个人记录形成和管理的影响。虽然后现代主义者认为体制内的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鉴定、著录、编纂等工作同样不可避免地受到业务工作者和档案工作者的主体性因素的影响,但由于个人记录形成和管理的特殊性,主体性因素对个人档案作用的程度更为深入、效果更为明显。需要说明的是,主体性特征并不意味着个人档案的形成和管理完全游离于国家制度和社会背景之外,相反,不可能有完全脱离社会的个人,人的情感、意志、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可能在与社会上的组织、他人发生联系后潜移默化地改变,因此个人档案主体性特征中也必然凝结了社会性因素。
2个人档案主体性特征的内涵
根据个人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的特性剖析个人档案主体性特征的内涵,可分为自我表达、自我记忆、自我建构三个方面。
2.1自我表达
每个人都是故事的讲述者,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个人档案自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故事讲述者自身的生活经历。一方面,个人档案如同所有其他类型档案一样,具有原始记录性的本质属性,是个人生活中各项活动的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整理的第一手资料,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不言而喻。世代流传的个人档案如同日常生活的“化石”,后人可以通过个人档案认识过去人类生活的社会背景和意识形态,甚至可以推演出社会的发展过程以及人类思想变化的过程。例如,浙江省丽水市档案馆曾入藏一套25万字的日记,作者是已去世20年的庆元县官塘乡横坑村老人叶宗伟,老人的日记从15岁到85岁整整写了70年,记录了乡村农民的生活遗存,展现了浙南小山村近百年的民俗画卷。[18]另一方面,强调多元化和差异化的后现代主义思想使人们开始质疑国家权力主导下档案叙事内容的完整性,作为社会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档案以其独特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与其他边缘群体、弱势群体档案一同加入到与国家主流叙事系统相抗衡的行列中,为留存全面、完整的社会记忆提供必不可少的补充力量。匈牙利学者埃思本沙德曾写道:“集权统治下的东、中欧地区,知识分子以保存个人记忆(回忆录、自传)来保存群体记忆的要求特别强烈,这是因为记忆的传统保存方式——历史书、刊物杂志、教科书、国家节日、博物馆——均遭到官方权力所操纵,因此作家便起到了记录者、记忆保管人和说真话者的角色。”[19]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档案应纳入国家层面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以制度化的方式掌管和保护反映社会各界民众生活的档案,为构建完整的社会记忆、促进文化和身份认同、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与政府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归档的行为不同,个人档案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并按照自身需求和喜好保存下来的记录,其形成和管理具有随意性和无序性。因此,个人档案的自我表达特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一些个人档案记录生活中的事务性活动或官方活动,产生于公共事务相关场合,如银行账单、税收表格、证件、票据、病历等,它们与组织内形成档案的属性相似,都是对各种事务性活动的具体反映,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的烙印,同时是在私人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其本身就是一种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自我表达;第二,还有一些个人档案直接产生于形成者本人,虽然其形成背景可能与社会上的组织或他人发生联系,但它们不直接参与外界的交换或交流,也就不体现外部事务性背景,如日记、生活照片、备忘录、碎片式的笔记或剪贴簿等。这类个人档案往往蕴含着个人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和性格特征等隐性信息,它们的内容或许无法呈现出一个完整的事件,却为个人全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供了绝佳的补充材料,有时甚至是理解一個人人生经历的关键,这也是形成者在个人档案中表达自我的一种形式。
2.2自我记忆
在著名哲学家雅克·德里达的论述中,档案不只是对事件简单的记录、捕捉、映射,也不仅是对事件的构建,而是档案塑造了事件。[20]Verne Harris将档案工作者的业务活动形象地比喻为讲“故事”的“故事”,用“故事”讲“故事”,正如米歇尔·福柯、雅克·德里达等人所证明的,叙事性从结构上带来了某种意义上的虚构,它塑造甚至决定叙事内容,因此,所有运用叙述方式的“非虚构”话语都会不可避免地包含“虚构”的成分,“历史进入了故事,现实变成了虚构”。[21]笔者认为,这种“虚构”在个人档案中体现更甚。
个人档案中的“虚构”可以理解为个人档案形成者在形成记录时的“自我记忆”,即形成者通过主观的“记住”和“遗忘”创造个人档案,其原因可以从档案与权力的关系入手进行解释。雅克·勒高夫认为,掌权者决定谁可以说话,谁必须保持沉默,即使在档案材料中也是如此。[22]档案是特定叙述规则的产物,档案机构根据官方构建的档案规则体系进行收集、鉴定、整理、著录、编纂、销毁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统治者通过具体的档案制度决定了哪些档案会被保存和流传、哪些档案将被剔除和销毁。在个人档案的产生和管理中,同样体现着权力因素和利益诉求,只不过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完全属于其形成者,深受形成者的性格、心理、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影响。也就是说,个人记录的形成和存档过程具有形成者自我创作的成分,他们是自我世界中的掌权者,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记录下想记住的、有价值的内容,剔除或销毁不想记住的或需要遗忘的内容。以堪称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家庭真实写照的《傅雷家书》为例,它真实记载了父子十二年间质朴深沉的亲情记忆,然而还原家书形成的时代背景后,却发现其中有意或无意地隐去了父亲对儿子的愧疚之情和当时巨大的政治压力,实际上是一部交织着种种难言的亲情隐痛与政治隐痛的文字记录。[23]如此看来,个人档案并不完全是对现实生活真实、完整的纪实性记录,它们不完全在既定规则框架中形成,而是掺杂了形成者复杂的心理特征和情感变化,是形成者本人对自我记忆的主观构建。
2.3自我建构
人们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试图通过自我建构的公开个人档案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一个理想的个人形象。相较于对内在自我进行“虚构”的自我记忆而言,自我建构则更侧重于对外在自我形象的塑造,是对自我记忆的深化。一方面,在个人记录形成和存档时,形成者为了塑造或是维护个人形象,抑或是源于某种个人利益需求,会刻意形成、存留或销毁不同类型的个人记录,一般来说,公开示人的个人记录往往因其与社会发生联系而被形成者给予更多关注,形成者会通过有意识地销毁、严加保管或是增加曝光度等行为完成面向人际关系的自我建构。另一方面,部分个人档案所有者也会通过捐赠等途径将部分具有社会价值的档案(如名人档案)上交至档案馆,以提供给社会各界的研究者和利用者,这部分个人档案的选择亦是出于自身情感或利益因素的考量,目的是向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树立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个人形象,完成更深层次的自我建构。
个人档案的自我建构特征与人的自我呈现心态具有密切关系,欧文·戈夫曼指出,在我们与他人进行沟通交往的过程中,我们会通过控制自己行为,选择想要展示给他人的部分及自己想要隐藏的部分,以此来控制传达给他人的印象,[24]这种现象便是“自我呈现”。自我建构下的个人档案正是实现自我呈现的一种高效媒介。也就是说,人们在通过个人档案向他人展现自我时,往往无法与真实的自我达成一致,有时甚至是混乱的或相悖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设定一个最高的或是最为普遍的目标,并设立一个相匹配的个人形象,任何与之相关的考量以及衍生出的行动都受控于这个目标和形象。因此,形成者在通过个人档案进行自我建构的过程中,一些想法、观点、关系、行为会被主观压制、淡化或边缘化,而另一部分内容则会因符合预期目标和理想形象而被重点强调或中心化,形成对自己有意义的自我叙述,从而实现自我呈现。在高速流动的现实社会中,个体可以根据自身预设的存在形态,不断建构出符合“假我”形态的个人档案,并对外予以展现,从而满足利益需求或是实现社会认同。在建构“假我”的过程中,反映“真我”的个人档案则以私密、隐蔽的形态形成和存储下来,体现出“真我”和“假我”的斗争,两者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这意味着两类档案各自描述了形成者的不同方面,同一形成者产生的不同体裁的个人档案可能有所不同,需综合地查考才能呈现出档案所描绘的真实形象。
3关于个人档案管理模式重构的思考
讨论至此,有一个问题的出现可能会使我们暂停探究个人档案相关理论问题的脚步:既然个人档案并不绝对客观和真实,那么它是否还符合档案原始记录性的根本属性?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档案的“相对真实性”特点得到回应。个人档案也存在“相对真实性”,但除了由于“生成档案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档案形成者认识的局限”[25]而使档案内容失真之外,正如上文所述,个人档案更可能因其主体性特征而成为一种创作性的“虚构”作品。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逐渐重视对个人档案、家庭档案、名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如2017年12月25日,扬中市档案局举办家庭建档座谈会暨家庭档案大赛颁奖仪式;2017年9月18日,沈阳市档案馆举行抗日英烈张占元档案资料捐赠仪式等。此类案例不一而足,它们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馆藏档案资源,提高社会档案意识。但是,此类举措是否能保证后期做到科学有效地管理馆藏个人档案,值得档案学者和工作者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笔者认为,若在管理个人档案时像管理体制内档案那样只关注其外部事务性背景,则显得狭隘片面了,无法向利用者呈现出档案形成者的真实形象以及更多隐性的人类活动特征。
那么,档案工作者应如何避免狭隘片面地管理个人档案呢?负责管理文学领域档案的加拿大档案工作者Catherine Hobbs认为,历史学家发掘个人档案中的事实、时间、角色和功能性背景为其史学研究提供证据,而许多文学领域利用者(如小说家、诗人、文学编辑等)通常不是为了寻找历史事件的证据,而是从这些故事讲述者的自我叙述中发现新的灵感,她提倡档案工作者应从更广阔的视角对个人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26]笔者对于个人档案主体性特征的探讨仅是这“更广阔视角”中的一个方面,个人档案管理思想的领地远超过本文论述的这些,许多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如为什么人们想要或需要产生、保存和销毁个人记录?除了客观活动之外,还有哪些人类特征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之中?人类的不同个性特征和文件管理行为对档案馆中个人档案的管理有何影响?如何将个人档案的主体性特征纳入鉴定原则和标准中?如何分析和利用其中的主体性因素?尽管我们还未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达成一致,但这些问题将会引导我们思考与个人档案收集、鉴定、整理、著录等工作相关的问题,从而对个人档案管理模式进行科学重构。档案工作者应尽快摆脱传统档案工作规则框架的桎梏,转而思考如何帮助社会民众了解紧密交织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个人档案,提升他们对于档案在其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和重要性的理解,使个人档案能够进一步发挥对个人、家庭和社区的价值。同时,档案工作者也需不断提高自身对于个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水平,这也是档案机构转变服务理念、重新确立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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