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措施引发法律风险签订合同应尽可能详尽
2020-06-23刘馨蔚
刘馨蔚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对全球贸易造成冲击。国际层面,世界各国联手加大宏观政策对冲疫情影响的力度;国内层面,中国出台众多防疫抗疫支持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于5月8日举办“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趋势及国际贸易限制性措施应对”线上培训活动(下称会议),邀请国际贸易、投资、税收、法律专家进行相关内容解读。
各国出台限制性措施,未来可能常态化
据WTO据测,2020年,全球货物贸易将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而下降13%—32%。2021年,全球货物贸易将反弹21%—24%,但这主要取决于疫情的持续时间和政策应对的有效性。
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健在会议上指出,疫情导致的经济下滑可能会超过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为应对疫情,各国政府干预货币和财政政策以应对经济低迷,并为企业和家庭提供临时收入支持。
疫情引发了各国采取诸多限制措施。管健介绍,贸易限制措施主要包括进口限制、出口限制(医疗物资/粮食)、SPS、TBT等,其他限制包括口岸限制或关闭、交通管制、签证限制等,限制措施对象包括人(限制人员流动)、财(延迟付款、拒绝付款)、物(限制货物流动)。
与此同时,价值链中断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关键因素。管健认为,疫情对价值链的冲击主要通过三个途径。
一是关联效应。一国发生严重疫情将影响向其他国家出口中间品(前向关联),以及从其他国家进口中间品(后向关联)。一旦全球价值链断裂,每个国家都要承受供给冲击和需求冲击。
二是牛鞭效应。处在价值链上游的供应商往往维持比下游厂商更高的库存水平,因此疫情所导致的下游需求萎缩将通过乘数效应放大至上游供给。
三是二元边际效应。疫情冲击将主要影响贸易的规模与数量,对贸易的种类与市场影响相对较小。
管健分析:“复杂价值链生产比简单价值链生产受冲击更为严重,因为前者涉及中间品贸易在全球的多次跨境。因此,电子通讯、交通运输设备、精密仪器等技术复杂产品的制造行业受到冲击最为严重。中长期看,此次疫情的冲击可能会重现或加剧价值链‘国内化趋势。”
此外,为遏制病毒传播而采取的强制交通和旅行限制以及零售和酒店设施关闭,使得服务贸易成为受影响最直接的产业。
“服务产品不需要在现在清理库存和在未来补充库存,因此疫情期间其损失将是永久性的。然而,一些服务业可能从这场危机中受益。如信息技术行业,因疫情导致的居家办公和远程社交使得对信息技术服务的需求激增。”管健称。
关于限制措施的趋势,管健提醒道:“当前的限制性措施,未来可能常态化。”
限制措施引发法律风险,企业应主动申请豁免
对于人、财、物限制的法律风险,管健分别进行了介绍。
人员流动被限制,主要影响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比如,无法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前往指定国家旅游;无法按照教育协议约定,前往指定国家就学;无法参加预定展会等项目;无法派送人员参与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导致工程可能会延期等。
货物流动被限制,主要影响以跨境移动实现交易的货物贸易。比如,医疗类物资出口限制、对特定货物加征关税等。
据WTO统计显示,2020年初,有20多个国家(地区)对医疗物资实施进出口限制,禁止或限制医疗物资(如口罩、原料药)出口,这一数量随着疫情扩大呈增加趋势。
财物流动被限制,存在五类风险。交付风险,进口商无法接收或拒绝接受货物,导致产生额外费用或需要运回货物,进口商已支付货款却无法按时提货的风险。收汇风险,出口商收不到货款的风险。退订风险,进口商取消订单的风险。汇率风险,近期,各国货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剧烈,给贸易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对仅以美元计价的进出口影响较大。征信风险,融资逾期导致的风险。
对此,管健提醒,应及时关注各国出台的限制性措施,中国贸促会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实时推送各国限制性措施。
同时,申请经济制裁及出口管制豁免。
今年2月,科大讯飞为应对新冠疫情所需医疗物资进行全球采购。围绕在美国采购医疗物资受限问题,向美商务部申请实体清单豁免,并获得批准。
此外,申请防疫物资产品认证的紧急或临时豁免。
3月13日,欧盟委员会针对医疗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发布文件,并开启“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其中一条指出,欧盟成员国官方可采购安全有效,处于正在进行符合性评估中,但未获得CE标记的医疗产品。
3月24日,美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紧急使用授权(EUA)范围的指导文件,将EUA扩展至进口的、非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批准的一次性过滤口罩。
管健指出,中国生产的一次性过滤口罩获得EUA授权,需满足三个条件:拥有一个或多个NIOSH认证产品的制造商;获得中国以外其他地区的授权;有独立的测试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能显示其产品性能符合适用测试标的。
疫情中合同风险多,善加利用不可抗力与争议解决方式
疫情期间,关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存在特定风险。
针对防疫产品,境内卖家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获取相关产品在进口目的国的认证注册,满足其监管要求,并将产品在进口目的国的注册认证信息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对于产品认证临时豁免情况,要在合同中写明,即买方明确知悉相关产品不符合欧盟或美国的认证要求,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风险由买方承担。仔细约定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约定有利于自身的付款条件,可选择阶段付款方式,货物发运前和发运后分别支付部分款项,货物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管健还建议,企业及时投保中信保出口信用短期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出口报关风险,特别是防疫物资出口报关的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同时,卖家应重点关注货物装载和运输,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扣留等风险及处理。对此,可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货物交付运输后,风险即发生转移。
“在进口国海关报关过程中,若出现海关认定不符合其国监管要求的情况,货物很可能会被暂扣或退运。此时,卖家应积极与境外买家、海关沟通联系,提供所需的产品注册信息,避免货物遭退运造成的运输成本增加、货物不符等违约风险。”管健称。
疫情期间,存在诸多合同违约情况,各国也有关于此类情况的保护措施。
关于不可抗力,管健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指出,只有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且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免责仅在障碍存在期间有效,且不履行义务方有及时通知的责任,否则可能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而英美等国并无不可抗力概念,只有“合同受挫”“合同目的落空”制度,且适用条件十分严苛,当事人可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考虑中国《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积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轻损害。”管健强调。
目前,中国贸促会及各地贸促会均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关于争议解决,主要有司法途径和非司法途径。司法途径即诉讼,非司法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
“目前,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中采用较多的方式。因其高效性、专业性、中立性、保密性与和谐性等优点,成为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重要解决手段。”管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