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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长史考析

2020-06-23王韧洁

史志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明史洪武王府

王韧洁

(北京市方志馆,北京 100021)

明代的长史,始设于洪武七年(1374),后演变成为王府机构内最高品级的官员[1]据《明史》卷220《云南土司列传二》、卷329《西域列传一》、卷330《西域列传二》记载,明廷也曾在边地羁縻机构中诏封“长史”,但此职与王府长史司中长史职官有异,不属于本文研究对象。中华书局,1974.,总领府内一应事务、统率府僚,对于维控藩地内的日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同时,长史一职在职责、铨选和地位等方面都呈现出独特性和明显的前后变化,体现出各朝对王府官的态度,宗藩兴衰的历史变革,以及中央、长史和藩王之间的微妙制衡关系。

迄今为止,学界已有一些关于明代王府官的研究,包括王天有教授《明代国家机构研究》一作中的相关章节[2]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少量论文论及王府文官制度、王府官铨政、王府官与宗室犯罪等问题。但对于长史这一职官的专门研究还甚为缺乏。而实际上,明代关于长史本身的记载也确不多见,这也给研究本身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图利用已得史料,聚焦王府官中的关键角色,对长史这一职官的嬗变作具体地考察、分析,以期清晰轮廓,将明代王府官的形象从笼统诉诸微观,并从这一剖面揭示明代宗藩政策及官僚管理制度方面的前后变化。

一、长史设置的背景

洪武二年(1369)乙亥,明太祖朱元璋始编《祖训录》,开始逐步制定明代“封建诸王之制”[3]明史(卷2).太祖本纪二.中华书局,1974.(P22)。朱元璋的基本做法是“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4]明史(卷 72).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74.(P1611),即借鉴其前历代统治兴衰的经验,在旧制(尤其是元代制度)的基础上存益去害。最终,朱元璋认为,分封制是巩固王朝安稳的良策,所谓“先王封建,所以庇民,周行之而久远,秦废之而速亡,汉晋以来,莫不皆然。其间治乱不齐,特顾施为何故耳?要之,为长久之计,莫过于此。”[1](明)朱元璋.宝训·封建.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P439-440)所以,作为靖国安邦的长久之计,分封藩王被朱元璋付诸实施。洪武三年四月乙丑,明太祖将皇子樉等九人分别封为秦、晋、吴、楚、齐、潭、赵、鲁王,从孙守谦为靖江王[2]明史(卷2).太祖本纪二.中华书局,1974.(P24),并于是月辛酉告太庙——这便是有明一代的首次分封。礼成后,朱元璋又敕谕廷臣,申明自己分封的初衷:“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和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长久长治之计。”[1](P439)此数句话,即可看作是明王朝统治初期在藩王分封制度上的基本纲领,这也同时奠定了此时期藩王及王府官制度的一系列基调。

自此,分封皇子遂成明典定制:皇子受亲王,授金册金宝,成年后之国[3]明史(卷116).诸王列传一.中华书局,1974.(P3557),之国后的藩王有自己的封地和府邸。当然,这并不是贵族私人的休闲别墅,而是作为拱卫王朝的行政建制,一切工作都需要有相关人员来处理。因此,在王府下形成了一个自成体系的王府机构。这些机构大体可分为三类:文官系统、武官系统和宦官系统,可谓是中央官制的缩影。其文官系统中最为重要的是王相府,此机构也大体脱胎于元代,从《元史》的相关记载中可见渊源:

丁酉,桑哥言:“先是皇子忙哥剌封安西王,统河西、土番、四川诸处,置王相府,后封秦王,绾二金印。今嗣王安难答仍袭安西王印,弟按摊不花别用秦王印,其下复以王傅印行,一藩而二王,恐于制非宜。”[4]元史(卷14).世祖本纪十一.中华书局,1976.(P302)

诸王傅官,宽彻不花太子至齐王位下,凡四十五王,每位下各设王傅、傅尉、司马三员[5]元史(卷89).百官志五.“诸王傅官”条.中华书局,1974.(P2272)。

九年,封皇子忙阿剌为安西王,里王相府,以挺为王相[6]元史(卷 159).商挺列传.中华书局,1974.(P3740)。

内史府,秩正二品。内史九员,正二品。中尉六员,正三品。司马四员,正四品。谘议二员,从五品。记室二员,从六品。照磨兼管勾承发架阁库,从八品。掾史八人,译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二人,宣使五人,典吏二人。至元二十九年,封晋王于太祖四斡耳朵之地,改王傅为内史,秩从二,置官十四员。延祐五年,升正二品,给印,分司京师,并分置官属[7]元史(卷89).百官志五.“内史府”条.中华书局,1974.(P2266)。

王傅府、王相府和内史府是元代皇子封王之后,在所封之地建立的王府机构。其下设王傅、府尉、司马、谘议等官,为辅佐之臣。明太祖粗承元制,于洪武三年(1370)下令,始设王府王相府,置左、右相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傅各一人,从二品,皆为高品级官员。设王府参军府,置参军一人,正五品。又置典签司、纪善等机构和职官。四年,更定官制,其中将参军改为从五品。七年九月,改王相府参军为长史[8]明太祖实录(卷93).洪武七年九月乙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自此,王府长史一职正式出现。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官制再易。朱元璋为极集皇权,废弃中书省和宰相制度,藩王府所属的王相府也相应革除。寻以升长史司为正五品,置左、右长史各一人[9]建文时期,对亲王府长史的设置曾加到三人,而永乐初即改回旧制。见《明史》卷75《职官志四·王府长史司》:“建文中,增设……长史三人。……成祖初,复旧制。”(P1838)。长史司遂取代王相府,成为“管理王府庶务的总机关”[1]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P243),长史亦成为该机构内最高品级的官员。

基于上述衍变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藩王长史的出现和地位调整,是中央集权与限制藩权的产物。应该说,在明朝肇建之时,明太祖给予藩王很大的权力,尤其是军事上的权力。府内武职不但多由勋臣担任,还令武相居文相之上。但是,朱元璋从在外诸王“非时兴作,擅役工匠”等等问题中,渐渐感到藩王权重的威胁[2]白钢主编.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60.引文见《明太祖实录》卷254“洪武三十年秋八月丁未”条.台北中央院史语所,1962年影印本.3673.。于是,朱元璋开始从王府机构的设置入手,来一步步限制王权:首先由文职长史取代参军,削弱藩王的军权,既为铺垫之棋,又是一个明显的政治信号。随后(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便借以中央罢相之机,将藩王王相府一并革除,不设相傅,只由五品长史总领[3]明史(卷75).职官志四·王府长史司:“十三年,并罢王相府,升长史司为正五品,置左、右长史各一人。”中华书局,1974.(P1893),这对王府机构和权力分配都产生重大影响。此举不但从体制上将藩国设置与中央整齐划一,更达到弱化地方藩权的效果。在大一统的帝国中,地方政治永远是中央政治的反映,长史作为与其血脉相连的一个支络,在中央官制的巨大变动中孕育而生,这也是朱氏确保大权独揽的政治构想的实践。

二、长史的职责

《明史》卷75《职官志四》“王府长史司”一条中有对长史职责的概括:

长史掌王府之政令,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总其庶务焉。凡请名、请封、请婚、请恩泽、及陈谢、进献表启、书疏,长史为王奏上。若王有过,则诘长史[4]明史(卷75).职官志四·王府长史司.中华书局,1974.(P1838)。

这数十个字,大体囊括了长史的基本职责。但其中的每一方面,又含有很多具体内容,非对散杂史料详细梳理不得厘清。下文试对长史的职责分别加以阐释,以探知长史的职权与作用。

(一)匡王正与代王受过

辅王理事、匡王端明,是明代设置王府官员的基本初衷,亦是王府官署的基本职能。早在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初行分封之时,就曾亲自召见王府官员,对他们这样要求:“辅导之臣,犹法度之器,先必正己而后正人。……汝等辅导诸子,必匡其德义,明其善恶,使知趋正而不流于邪,如此则能尽辅导之职。”[5](明)朱元璋.宝训·封建.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P453)在朱元璋给秦王府文武官的谕中也有类似表述:“王府设官,本古之道,惟文章之士以匡王之性体,务欲端方。”[6](明)朱元璋.谕秦王府文武官.洪武御制全书·御制文集(卷6).敕.黄山书社,1995.(P89)

从长史的最初设置来看,也同样遵循此道。明太祖下发的《王相府长史敕》就足以做出诠释:

古君分封诸子,藩屏国家,先择人以辅之,故有长史之设。其为职也,府中一切事务无不周知,导王以仁永。王之国,若如斯者良哉[7](明)朱元璋.王相府长史敕.洪武御制全书·御制文集(卷10).黄山书社,1995.(P144)。

而宣德朝名臣周忱的《年谱序》中也有“仁庙嗣位,封建亲藩,以公持平、才堪辅导,升越府长史”[8](明)周忱.双崖集.四库全书未收书辑刊·陆辑·叁拾册.北京出版社,2000.(P387)的记述。可见,“辅导”是长史的一项基本职责。皇帝希望通过长史使诸王得到规束。此外,长史还会对其他的宗室子弟行教导之责。明制规定,未成年的世子、长子、众子、将军、中尉,都要入宗学受教。而宗学之师,则从王府长史、纪善、伴读和教授等官中择优选取[1]明史(卷 69).选举制一.中华书局,1974.(P1689)。

因此显见,这样的职责使长史有别于其他的王府官员而兼有一层“王师”的身份。实际上,长史司取代王相府,王相、王傅的角色也连带转移到长史身上。这一点,不但从朱元璋的敕谕中得以体现,在其他史料的记述中也可清晰体会。如《明史》中对于派遣耆儒赵壎为靖江王长史,就直接以“傅之”[2]明史(卷118).诸王列传三·靖江王守谦列传.中华书局,1974.(P3614)行诸笔端。既是“傅之”,那么匡王以正自是顺理而然。

具体来看,长史的辅正之职多体现在其对藩王的进谏与劝诫。洪武末年,周王采纳了右长史刘淳的进谏后修行自身,使得府内端礼门处枯萎的槐树重新复荣。周王也因此赐称刘淳“摅忠”[3]明史(卷 137).刘淳列传.中华书局,1974.(P3950)。这种带有象征性隐喻的描述,说明在当时,长史进谏与藩王纳谏是正统观念中“应理”与“合礼”的做法,是长史尽忠和藩王贤明的表现,其槐树偏枯荣于“端礼门”,也许就是这种观念的印证。同时期的谷王府左长史刘璟,也曾以“兄弟阋于墙,外御其辱,友爱相亏,臣恐不能御辱”之言,劝诫晋、燕二王,使“王悟而解”,共为宣府筑城[4]刘璟.易斋集.四库全书(集部六).别集类五(第12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211)。这里面,长史的职能得到更大发挥,作为谷王长史的刘璟竟可以有效地劝诫其他王府的藩王。永乐时期,靖江王府右长史萧用道更是善辅之臣。用道曾向王谏言八事,曰“慎起居、寡嗜欲、勤学问、养德性、简鞭扑之刑、无侵下人利、常接府僚以通群情、简择谨厚人以备差遣”,又写了《端礼》《体仁》《遵义》《广智》四门箴言进献给靖江王[5]明史(卷137).萧用道列传.中华书局,1974.(P3951),被传为美谈。而英宗五子秀怀王见澍的长史刘诚,也曾献给秀怀王一本箴诫性的《千秋日鉴录》,秀怀王非常受用,朝夕诵之[6]明史(卷119).诸王列传四·秀王见澍列传:“长史刘诚献《千秋日鉴录》.见澍朝夕诵之。”中华书局,1974.(P3636)。此事同样被载进汗青。

类似的例子,在本不丰盈的长史史料中还是占有不少笔墨的。对于长史的匡正与辅导,多数藩王还是能够接受的。史册中不乏有“王甚敬之”“敬礼尤至”等记载。但长史因进谏而触怒亲王,以致祸辱的事实也同样存在。据《明史》诸列传:

橞居国横甚,忠诚伯茹瑺过长沙不谒橞,橞白之帝,瑺得罪死。遂益骄肆,夺民田,侵公税,杀无罪人。长史虞廷纲数谏,诬廷纲诽谤,磔杀之[7]明史(卷118).诸王列传三·谷王橞列传.中华书局,1974.(P3604)。

祁锳之为世子也,襄王朝京师,经新乡,祁锳不请命,遣长史往迎。英宗闻之不悦,赐书责让。及嗣王,多不法,又待世子寡恩。长史江万程谏,被责辱,万程以闻[8]明史(卷119).诸王列传七·郑王瞻飐列传.中华书局,1974.(P3628)。

(王)沦,永乐四年进士。仁宗时迁郑王府左长史,数以礼谏王。尝拟荀卿《成相篇》,撰十二章以献。语切,与王不合。召改户部郎中[9]明史(卷151).王钝列传附子沦列传.中华书局,1974.(P4178)。

马中锡,字天禄,故城人。父伟,为唐府长史,以直谏忤王,械送京师,而尽缧其家人[10]明史(卷187).马中锡列传.中华书局,1974.(P4951)。

这些事例也说明,长史得罪藩王,或被责辱、转调,甚遭牢狱、杀身之祸。可见,长史虽然有着一层“王师”的特殊身份,却没有因此得到特权。相反,在相对独立的王府机构中,长史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其中最为明显的,毋过于“代王受过”。

明代制法明确规定“若王有过,则诘长史”。藩王作为一个特权阶级,其行为不受一般法律的约束和衡量。明太祖曾强调“皇亲惟谋逆不赦”,其余的罪,均由宗室会议,报请皇帝裁决。一般来讲,其余罪过,大都落在长史等王府官员的身上。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可谓多见。下参列诸例:

永乐初,帝以济熺纵下,黜其长史龙潭[1]明史(卷116).诸王列传一·晋王棡列传附平阳王济熿列传.中华书局,1974.(P3563)。

子康王瞻焰嗣。宣德七年上一护卫。府中被盗,为榜募告捕者。御史言非制,罪其长史杨威[2]明史(卷177).诸王列传二·肃王极列传.中华书局,1974.(P3586)。

高燧恃宠,多行不法,又与汉王高煦谋夺嫡,时时谮太子。于是太子宫寮多得罪。七年,帝闻其不法事,大怒,诛其长史顾晟[3]明史(卷118).诸王列传三·唐王桱列传.中华书局,1974.(P3621)。

骥奏闻,帝怒,贻书让王,府中承奉、长史、典仪悉逮置于理[4]明史(卷281).循吏列传·李骥列传.中华书局,1974.(P7203)。

天顺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焞奏父康王存日,择潞州民李刚女为弟永年王妃,李磐为妹长平郡主仪宝,已受封册,未及成昏,而父王薨。今父丧已越大祥,阴阳书谓明年为弟妹婚不利,乞允於今年择日嫁娶。礼部侍郎邹干言,三年之丧。礼之大者。服内成亲,律有明禁。今沈王与郡王、郡主俱父丧未终,乃惑于阴阳之说,而欲废此丧制。乞行长史司启王,俾待服阕成礼。上曰,是长史不能辅导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执问如律[5](明)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P263)。

当然不能否认,藩王的过失确实会与长史的辅导有关系,有的长史甚至会对藩王的不当行为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如正德时期,庄王府长史马魁就曾枉告庄王之子当沍与东平袁质、赵岩二人勾结谋反,并鼓惑庄王上奏朝廷,造成冤案[6]明史(卷116).诸王列传一·归善王当沍列传.中华书局,1974.(P3576)。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励长史的自正与劝谏。明廷也确实曾因长史能谏而免除其代王受过的处罚,如宣德时期,汉王朱高煦谋反失败后,其长史李默就因曾劝谏而免死[7]明史(卷118).诸王列传三·汉王高煦列传.中华书局,1974.(P3618-3620)。但在大多情况下,长史还是难逃诘责。

朱元璋在这一点上曾有所意识,在他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重订的《皇明祖训》中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或文武官员犯法,王能依律剖判者听,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决治。其文武官,有能守正规谏,助王保全其国者,毋得轻易凌辱,朝廷闻之,亦以礼待。”[8](明)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P400)此时,中央在处置原则上已经做了权衡,强调对“守正规谏”之臣礼敬的态度。而到了明中期,对此又进一步做出规定。《明会典》卷五十七中载:“弘治九年令,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谏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9]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57.王国礼三·过犯.中华书局,1989.(P359)所谓“密切具奏”则可鲜明地体现出长史职责中又一特性的上升,即协助中央约束、监督藩王。

总之,匡辅藩王是长史的基本职责,该职责受到法令上的约束和观念上的提倡。同时,中央也利用长史的这项职责使其对藩王形成制约与监督,并不断地加强对长史职权的保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初在藩王政策上的矛盾和改变。在这一过程中,长史的自主性和主动权得到加强,开始扮演介于中央与藩王之间具有双向性的角色。但是,由于藩王在礼法上始终享有特权,并且长史要承担藩王所犯过失的责任,再加之明代中后期对长史官的轻薄(后文具体论述),故在中央、藩王与长史这三方利害关系中,长史总体还是处于弱势地位。

(二)奏报府事与参议国事

在明代,藩王封国后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出到封国,以后非奉召不得进京。王府中各事宜的上下通达,总归长史等官负责。在明初,就有各府长史代王入朝的记载。

洪武末,燕府长史葛诚奉王命到京师奏事。皇帝召见他时问及王府中事,葛诚具以实禀对[1]明史(卷142).葛诚列传:“帝召见,问府中事,诚具以实对。”中华书局,1974.(P4036)。《明太祖实录》中也写有燕府长史朱复、楚府长史朱廉、靖江府长史赵壎都曾上殿奏事于太祖[2]明太祖实录(卷110)“洪武九年冬十月壬子”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P1819)。明太祖还曾命晋王府长史朱右同翰林学士宋濂等,定议王国所用礼乐。除与藩国相关的事外,长史也参议国朝政务。洪武时,晋王府长史桂彦良朝于京师,上太平十二策,太祖称其所陈“通达事体,有裨治道。世谓儒者泥古不通今,若彦良可谓通儒矣”[3]明史(卷137).桂彦良列传.中华书局,1974.(P3950)。建文元年(1399)秋八月,谷王府左长史刘璟闻燕王南渡,遂向建文帝献十六策,后又向大将李景隆献计[4]刘璟.易斋集.四库全书(集部六)别集类五(第12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210)。可见,长史在当时参与国政的积极程度。

另外,上书更是官员与皇帝之间主要的沟通渠道,尤其是对于外任的官员而言。长史中亦有上奏议论国事之例。建文时期,燕王率军渡过淮河,靖江王府长史萧用道便上书论大计,指斥燕王。

这样看来,长史奏报府事之职明显带有双向性的作用。一则,长史以府官的身份代王向皇帝行朝见之礼、言王所托;再则,长史更是皇帝借以下传政令、通晓府情的一个连接之环,以此对藩王所形成的牵制与监控作用不言自明。此外,长史在明初积极参议国事的现象也是值得注意的,这是长史职权和地位的双重体现。说明在当时,王府官员和朝臣之间并无显异。而且,由于拥有了和皇帝接近、沟通的机会,长史一职也颇受重视。但宣德之后,随着藩王实力和地位的下落,长史的奏报参议之权也逐渐弱化并愈为轻视,相关记载也渐趋罕见。

(三)勘察与章奏宗室奏请

明代对于宗藩有着一套全面而严格的制度,从出生起名到成人封爵、婚嫁、恩赏以至死后封谥等等,都有相应的礼制要求,并要按典例进行奏请。又有《明会典》称:“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机密重情、及袭王爵外,其余奏请名封选婚等项,听该长史等官参详明白,启王知会。一年春秋两季类奏。”“万历十年议准,宗室如有搆讼、及请乞婚封禄粮等项,合行长史教授、启王转奏。”[5]明会典(卷56).礼部十四·王国礼二·奏事.中华书局,1989.(P353)可见长史在宗室诸项奏请中的职责所在。下面依据《明会典》中有记载的相关条例,对长史在宗室请名、请封、请婚过程中的职责试作考察。

1.奏报新生子女。皇室宗亲的血脉繁衍,历来都是宗法制王朝十分重视的内容。明代对于每一个新生的宗室子女,都要进行编册审查,其中的奏报工作,即由长史负责。具体而言,凡是藩王的宗支有了新生子女,要上报给本支的郡王,继启奏亲王审核,年终类奏。亲王府的长史要将审核内容编写成册,一式两份,分别上交给礼部和宗人府,用以留案比对[6]明会典(卷55).礼部十三·王国礼一·封爵:“弘治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报本支郡王,启亲王审实,年终类奏。长史造册二本,齐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对,一留礼部查考。”中华书局,1989.(P347)。明代对于宗室新生儿的奏报要求是颇为严格的,长史官不单单是要行文上报,而且要参与对新生儿身份的审核,明确其父母的身份、出生日期、排行次序,且对于收生亲眷人等也都要保结明白[1]明会典(卷55).礼部十三·王国礼一·封爵·奏报格式.中华书局,1989.(P347)。

2.请名。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就为自己的后代子孙定下了宗谱,太子及各亲王每一亲支下都有专属的二十字家谱。凡宗亲新生子弟需择取双名,每一世取本家谱中一字为上字,下字随意选择。取名要按例奏请赐给,若未经请准,则只能呼其乳名。此请名事宜,也是由亲王府的长史具体负责的。每季仲月,亲王长史会将本支系宗室上报来的欲请名子女类奏一次,并且,还要将该子女的亲支状况查报明白[2]明会典(卷55).礼部十三·王国礼一·封爵.按:《明会典》内有关请名内容,只指万历十年议准后的行例,之前的具体规定并未找到相关史料以供证佐。中华书局,1989.(P348)。

3.请封。请封即请赐封爵。明代根据前代的封爵故典,规定封同姓王为二等(亲王、郡王)、将军三等(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三等(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3]明史(卷116).诸王列传一.中华书局,1974.(P3557)、女封主君五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4]明史(卷121).公主列传:“亲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县主,孙女曰郡君,曾孙女曰县君,玄孙女曰乡君。”中华书局,1974.(P3661)。宗室子弟及一定年龄[5]据《明会典》卷55.礼部十三·王国礼一·封爵.明代对于宗室请封子女年龄的规定不一:“天顺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许请封。”“(万历)十年议准……亲王嫡庶子女及世孙,郡王嫡长子、长孙,俱十岁请封。……亲王次嫡庶孙,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将军中尉嫡庶子女,俱十年请封。”中华书局,1989.(P348),就当奏请封爵。这一奏请过程与请名大体相似,长史也要负责审实所报宗室子女的身份,并于每季仲月类奏一次[2](P348)。在奏请格式中同样要写明“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1](P349)字样,以表长史勘察干系。

4.请婚。明代宗室十五岁选婚。弘治时规定,王府选婚,长史、承奉和教授等官要先从本境内挑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作为宗室婚配的对象。再到本按察司对其查勘清楚,最后启亲王类奏[6]明会典(卷57).礼部十五·王国礼三·婚姻:“弘治间定,王府选婚务要会同长史承奉教授等官,于本境内拣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就行彼处按察司覆勘明白,方许具奏。”中华书局,1989.(P355)。

5.请谥。明代惯例,亲王谥号为一字,郡王两字。自弘治十五年(1502)起规定,郡王死后,其本府的亲王和长史等官要对此郡王生前的行为加以考核,将其得失评价上奏后,才可以议定谥号[7]明会典(卷110).礼部五十九·丧礼六·恩恤:“凡亲王谥例用一字,郡王二字。弘治十五年奏准,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謚。”中华书局,1989.《明史》卷60《礼志十四》中记载略同。(P561)。

以上奏请是在《明会典》中开条明列的,依此可以确实长史的职责。长史若不能秉公核查明白、按时奏请,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8]明会典(卷55).礼部十三·王国礼一·封爵:“如有不依期奏报及未经保结明白、朦胧奏报者,俱候年终,将长史、教授等官量罪轻重参治。”又“凡稽查奏勘,万历十年议准,王府奏请名、封、婚礼等项,长史、教授等官……不得受贿徇私,将违碍事情,混行奏扰。……今后但有奏请违碍,责在长史、教授等官。”中华书局,1989.相似规定在本卷他处亦可查见,此处仅为列举。(P349)。而实际上,也多有长史凭此职权在宗室的奏请诸事上横加抑勒,不按时题奏,形成“反欺”宗室的现象。另外,还有诸如请赏、请粮、陈谢、进表等方面,虽无详注长史差事,但礼制相似,亦需一定的程式上奏,可推知应该也由长史负责或者与其相关。正如明人有云:“亲王长史,主一藩之外政者也……诸郡王、三将军中尉、二主二君之名封婚禄,凭结此官。”[9](明)吕坤.宗藩要疏.明经世文编(卷415).吕新吾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P4500)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各方面的奏请规定都不是自始就塑模定形,而是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随着明朝的发展、宗室人数的不断增加,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特别是宗禄困境引发的财政问题,使得宗藩制度随之改变。落实在宗室的奏请方面,便表现为对各项的核查益为严格。直到嘉靖时期,相关的条例还在议定,万历朝亦进行修改。所谓“嘉靖末年,定为宗藩条例。万历十年,删定划一”[1]明会典(卷55).礼部十三·王国礼一·封爵.中华书局,1989.(P346)。

(四)其他

前文所述,可以算作是长史最为基本与常规的职责所在。除此之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长史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或应时势需要而增设的职责。这些职责或只是个别昙现,或由个别转为定制。作为长史一职的全面展现,需要加以说明。

洪武年间,谷王橞就藩于边陲重地宣府。皇帝出于对谷王的喜爱和对其长史刘璟的器重,特勅封刘璟可提调肃、辽、庆、宁、燕、赵六王府事[2]刘璟.易斋集.四库全书(集部六).别集类五(第12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210),使其职权高于其他各府。而出于当时军事防御上的需要,刘璟还在边地“脩城池、缮甲兵、谨斥堠、式士马、砺金鼓”[2](P211)。这些可以看作是在长史设立初期,在特殊地区出现的长史职权超出文职范围掌地方军政的特例。

成化初年,大同各郡王禄米缺少监督官员,很多郡王府内的官吏便趁机加倍折算、任意包撮。为此,朝廷特规定将宣府郡王禄米改与代府广赡仓送纳,并令长史等官公平收受。次年再定,今后郡王禄米均由亲王府仓上纳,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于有司仓收贮。每遇收粮之际,长史要同府、县官员一起监督收受。这便由一个临时加派的职责转为了定制。

另一个例子来自于嘉靖年间。嘉靖朝可算明代制度的整顿期,很多规定在此时都有所调整。其中与长史有关的涉及到勘合。勘合是明代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实质即有关机构间所行之事的文书,彼此部门需要对比此文书的字号、印记,相符后才可执行。嘉靖三十七年(1558)改勘合旧制,允许依照各地方大小,酌量编发勘合给相关衙门收贮,以减省公差往回填行之劳。王府勘合亦因此而变。此前王府所用勘合要到各该抚按衙门告领,三十七年以后,王府每年所用勘合,都由所处巡抚衙门一并发放给长史和教授来收贮备用。此后为更加节省王府发领勘合的程序,又规定在王之国之时,就将编印好的一百道勘合发放给长史,由其负责收贮应用[3]明会典(卷 149).驿传五·勘合.中华书局,1989.(P764)。

如此随时势的改变不一而足。在藩国内也会有一些问题不断产生,与之相应的,王府官员的职责也会不断变化。长史作为王府内的总领官,要最多地负责各项行政事务。正德时,连王府内滥用外人乳养宫闱这样的内廷杂事都要由长史奏启亲王,严加禁约。可见,长史虽属王府内的文官系统,却对府中内外二体均有总理之责。

此外,明代迄洪武后期以降,对藩王的限制越来越多。宗藩不得授职任事、不得预四民之业——成了纯粹的寄生阶层,王府机构服务于藩王,并不得掌实权,亦没有其他外衙那样过多的事务。故而在藩王闲散的生活之中,也经常会出现长史的身影。由于长史出身文士,所以表现最多的就是长史予藩王撰写一些私人文章。

明代的藩王有不少都是好善文华之人。他们平日不但常与府官谈论诗书,还会自作或命长史代写文章。如洪武朝的那位喜辞赋又通晓各类植物的周王朱橚,不但请长史卞同为自己的大作《救荒本草》作过序,就连得到一只白雉,都会让长史等官们作诗以咏[4]程本立.巽隐集·白雉诗序.四库全书(集部六).别集类五(第12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183),可谓情致之浓。

三、长史选迁沿革

明代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发展极为成熟的时期,拥有一套完整、细密而又复杂的运作机制,以带动一个庞大的文官系统正常运转。其中,在最关乎官员政治命运的选迁方面,更是制定了系统的制度。《明史·选举志》中对选人出身、铨选途径和迁转之法有纲领性的叙述:

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举贡等为一途,吏员等为一途,所谓三途并用也。京官六部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外官推官、知县及学官,由举人、贡生选。京官五府、六部首领官,通政司、太常、光禄寺、詹事府属官,由官荫生选。州、县佐贰,都、布、按三司首领官,由监生选。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此其大凡也。其参差互异者,可推而知也。初授者曰听选,升任者曰升迁。选人之法,每年吏部六考、六选[1]明史(卷 71).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4.(P1717)。

但实际上,长史的除授较《选举志》而言有其特殊性。总体来讲,在有明一代,长史的选迁经历了前、中、后三个大时段的沿革,起伏显著。为清晰比较,先将明史中有记、传的长史履历列表如下。

历任马植 洪武 不详 武宁县知县 秦府长史谢达 洪武 不详 山西行员外郎 楚府长史朱右 洪武 不详 翰林编修 晋府右长史刘璟 洪武 无功名 閤门使 谷府左长史桂彦良 洪武 不详 太子正字、晋府右傅 晋府左长史陈南宾 洪武 不详 无棣丞、胶州同知、国子助教 蜀府长史(做过四川考试官)刘淳 洪武 不详 原武训导、周王世子师 周府右长史赵壎 洪武 不详 翰林编修 靖江府长史硃廉 洪武 不详 翰林编修 楚府右长史阎文 洪武 不详 宁海儒学训导 燕府右长史周恕 洪武 不详 南昌儒学训导 周府左长史茅大芳 洪武-建文 不详 淮南学官 秦府长史 副都御使程本立 洪武-建文 不详 秦府引礼舍人、周府礼官 周府长史 右佥都御史、江西副使董子庄 洪武-永乐 不详 学官、茂名知县、国子司业 赵府右长史程通 建文 不详 辽府纪善 辽府左长史萧用道 建文、永乐 不详 靖江府长史、翰林、靖江府右长史姓名 时期 出身姚友直 永乐 不详 左庶子 腾府长史兼云南参政赵季通 永乐 不详 教官、永丰、龙溪知县、国子监司 赵府左长史河源 永乐 不详 吏部考工员外郎 郑府右长史 文选司郎中、江西布政使周孟简 永乐 进士 翰林编修、詹事府丞 襄府左长史

资料来源:《明史》《明实录》《万历野获编》《今言》

明代长史的设置始于分封推行的初期,当时规定:“凡亲王文武官,除长史及守镇指挥,并护卫指挥,初俱系朝廷所遣。”[1](明)朱元璋.祖训录·职制.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P381)在后经修改的《皇明祖训》中也同样强调“凡王府文官,朝廷精选赴国任用”[2](明)朱元璋.皇明祖训·法律.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P400)。这非但浸透着皇帝对长史人选的重视,更可以看出长史所带有的中央派出官的身份。对于已经之国的藩王,新派长史要直接赴府上任;而对于初受爵位的藩王,要在其就京邸之时就派遣长史。待到藩王就封之日,长史随王一同赴藩。

在明初,太祖十分重视对子嗣的教育,多选任自己赏识的饱学之士为长史,并对他们充满了希冀:“古君分封诸子,藩屏国家,先择人以辅之,故有长史之设。其为职也,府中一切事务无不周知,导王以仁永。王之国,若如斯者良哉。”[3](明)朱元璋.王相府长史敕.洪武御制全书·御制文集(卷10).黄山书社,1995.(P144)“观之梓匠,虽有材木,必加绳削,乃能成器。太子诸王,必得贤辅开导赞助,乃能成德。朕择尔等为官僚,各宜尽心。”[4]明太祖实录(卷51)“洪武三年夏四月丙寅”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P1002)诸如此类寄托之言在《宝训》和《明太祖实录》中数次出现,可体太祖欲得“贤辅”琢子“成器”的愿望,因而重视长史之选。期间,最具代表性的可谓前文提及的谷王府左长史刘璟。刘璟,诚意伯刘基次子,出身高门。弱冠之时,就通经传、兵法韬略。曾出计策破除了反叛叶丁香,将世袭的爵位让与嫡侄,当殿击打犯上的官员[1]刘璟.易斋集.四库全书(集部六).别集类五(第12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211),因此深受太祖的赏识。此后,朱元璋便将这样一个博学多才、严遵礼法的人,派给谷王作为长史,足见对长史人选的斟酌。

永乐之时,朱棣也再次下令:“王府长史等官,曾经有过犯者,不许选用。”[2]明会典(卷 5).吏部四·选官.中华书局,1989.(P25)

时到景泰年间,长史的擢选一直大体集中于翰林、学、讲一类官员之内,以重才识辅导之能。

此外,严格来讲,明代初期的部分长史并非单纯服务于藩王,还会兼任朝职。他们中或被召入翰林编修国史(实录),或出为考官,或在行省担任高级职务(上表中均有体现)。内、外选迁灵活,之后的迁转之路亦较为宽明。最为突出的例子当属洪熙时越府长史周忱,一直迁升到了户部尚书,可谓典范。

但好景不长,长史的地位从明代中期开始陡然下落。参照《万历野获编》卷四《藩国随封官》中的说法:“先朝亲王出阁,例造翰林二人侍读。天顺初,英宗从李贤议,改用进士二人,授翰林检讨。及之国,即升其国左右长史。从行岁久,加服俸,终生不得他迁。士人苦之。”可以看出,从天顺初期开始,朝廷对长史人选的出身加以明确规定,必以进士选用。表面上似乎对长史的铨选提高了标准,但长史的境遇却是“终生不得他迁”。这一变动对于长史地位的影响是十分关键的。虽然笔者并没有找到当时李贤所议的具体原因和内容,但明代的铨政在景泰和天顺两朝已从波动趋向稳定却是无疑的。特别是英宗复辟后,李贤当政,对铨法有非常大的影响[3]潘兴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51)。且根据上表所梳理出的长史选迁情况来看,长史有迁升之记载者,也基本终结于天顺朝。由此可以推断,天顺时期是长史选迁转折的开始。由于仕路前景的黯淡,使得士人开始排斥长史一职。

长史选除的另一番波折出现于弘治朝。弘治三年(1490),时值岐王等出阁,吏部将已选除的六位进士翰林改授以长史。此举遭到了六进士的不满,竟于吏部堂上与太宰恣言怨詈,因此被罢黜。但“自是人薄长史,多不以进士选除”[4](清)龙文彬纂.明会要(卷40).职官十二·王府官.中华书局,1956.此事还分别被载于《明会典》《续文献通考》《治世余闻》《万历野获编》等史籍。(P706),自此,长史非但迁升渺茫,就连选人也远离进士,其地位坠入谷底。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六记:“凡称病乞改用者并勒致仕,辅导失职者不得授府州县亲民官。以故今人一拜王官,遂视为禁锢而落魄矣。”《万历野获编》卷十二《吏部·武弁王官》更加真切的指证道:“吏部选法,患杂流壅滞,姑创为王官,以疏通之。名曰升转,实罢斥也。此法创于成化以后,今不可改矣。”这里的“今”当是万历时期。

这期间,在嘉靖八年(1529),杨一清建议:“杨士奇以审理副选编修,周忱自长史累迁尚书,成化中,雷霖以德府长史为山西提学副使。今请王官与别官一体升用。”[5](清)龙文彬纂.明会要(卷40).职官十二·王府官.中华书局,1956.(P706)未得到吏部批准。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在同一年,吏部却准许王府官在任满九年之后,可听该府具奏,如果才、行出众,曾被抚按举荐者,可与别衙门官一体叙用[6]明会典(卷 5).吏部四·推升.中华书局,1989.(P28)。到了嘉靖二十四年,又准长史职缺由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升除。次年再准,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升除,以重府僚之选[7]明会典(卷 5).吏部四,选官.中华书局,1989.(P25)。此一连串的铨政调整虽给长史的选迁带来一些起色,却终难使其复荣——嘉靖时,铨宰吴秀水因选藩僚被中书刘芬所窘辱的事情依然在上演。

此后,关于长史的铨法又不断有所修改。隆庆四年(1570)定,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升除[1]明会典(卷 5).吏部四·选官.中华书局,1989.(P25)。万历二年(1574),令王府奏荐堪升长史者,不论其之前是否加升服俸与其出身资格,都要得到抚按的推荐,才能升授。万历四年,又令行各抚按官,将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照年劳递升[2]明会典(卷 5).吏部四·推升.中华书局,1989.(P28)。

洎万历时期,长史的职选依然被看作是仕途末路。时朝臣吕新吾在其详论宗藩弊政的《宗藩要疏》中揭露了各王府长史的真实情况:

臣昨考察王官,仅有长史李赋直年力正强、慷慨晓大义,其余苟且恣睢、甘心自弃之念甚于为有司时。而偃蹇龙钟率居其半,相沿推升王官,号为劣处,每用操持有玷,才干无为之人以克是任。不知起子何年,至今遂为定例[3]吕坤.宗藩奏疏.明经世文编(卷415).吕新吾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P4501)。

并为长史的境遇鸣不平:“臣从来窃所不平,而目睹尤为慨叹。”“何独长史等官禁锢终身不升有司乎?”[3](P4501)

同朝后辈沈德符更有生动描绘:“至于长史,皆于藩封定期之顷,吏部乘间奏用进士部郎充之。应此选者,如长流安置,举家哀恸。”[4](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4).宗藩·藩国随封官.中华书局,1959.(P113)此种场景,可堪凄惨?难想出任长史,却被看成了长期流放之痛事。而到了明代末期,长史一职竟还被当成党争中发落敌手的去处。据《明史》卷360《阉党传》,东林党要人赵南星秉铨时期,曾除授阉党成员石三畏为长史,三畏将此看作是“大恨”[5]明史(卷306).阉党传·石三畏列传.中华书局,1974.(P7858)。然而,长史一职确也再没有摆脱如此备受鄙薄的处境,直至明终。

四、余论

归根结底,长史地位的变化始终是与藩王的地位共兴衰的。在明初,诸王享有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的特权。特别是在军事方面,藩王不但会被封于军事要塞[6]列举言之,据《明史》卷5《成祖本纪一》,燕王棣就藩北平(“洪武三年,封燕王。十三年,之藩北平。”第69页);《明史》卷40《地理志一》,宁王权就藩大宁(“大宁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宁王府建于此。”第906页);《明史》卷42《地理志三》,肃王楧就藩甘州左卫(“甘州左卫……洪武二十五年三月建肃王府。”第1014页);庆王勍就藩庆阳,后迁宁夏卫(“宁夏卫……洪武二十六年,庆王府自庆阳府迁此。”第1012页);赵王杞就藩安阳(“安阳……永乐二年四月建赵王府”第991页);《明史》卷44《地理志五》,辽王植就藩广宁(“江陵……永乐元年,辽王府自辽东广宁迁于此。”第1078页);《明史》卷118《诸王列传三·谷王橞列传》,谷王橞就藩宣府(“谷王橞……二十八年三月就藩宣府。”第3603页);《明史》卷117《诸王列传二·代王桂列传》,代简王桂,就藩大同(“代简王桂……二十五年改封代,是年就藩大同。”第3581页)。此皆为明王朝北部军事要地。,而且有领兵之权,常被派出作战[7]列举言之,据《明史》卷5《成祖本纪一》:“洪武三年,封燕王……是后屡帅诸将出征,并令王节制沿边士马。”(第69页)《明史》卷116《诸王列传一·秦王樉列传》:“秦愍王樉……二十八年正月,命帅平羌将军甯正征叛番于洮州,番惧而降。”(第3560页)“齐王榑……二十三年命王帅护卫及山东徐、邳诸军从燕王北征。”(第3573页)又据《明史》卷117《诸王列传二·湘王柏列传》:“湘献王柏……三十年五月,同楚王桢讨古州蛮。”(第3581页)“代简王桂……帅护卫兵出塞。”(第3581页)。虽然随着明王朝内外局势的稳定,中央逐渐对藩王加以限制,但出于现实防范和削弱功臣集团与军事防御的需要,藩王的权力依然很大,故作为王府机构内最高品位的官员,长史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至建文、永乐两朝,经历了通过武力夺取皇位的明成祖,对于藩王潜在的危险性自是有深切体会。大力改革宗藩制度与削弱诸王权力的举措自此展开。宣德时,宣宗平定了汉王高煦的叛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行弱藩政策,藩王在政治和军事上的权力每况愈下。宣德以后,朝廷对宗藩的限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条条禁例将不少宗室都废为庶人。藩王势力已绝不可能与皇权对抗,皇族内部武力夺位的可能性在正德后已经消失。藩王成为地方上无用的闲散贵族,他们“不农不仕,啖民脂膏”“名曰天枝,实为弃物”[1](明)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9).宗室.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P734),与国初显赫的先祖相比差之天壤,当初封藩的作用和意义也荡然无存。王府机构内,以长史为代表的王府官员们,也随同他们的“天枝”藩王一起枯败凋落。朝廷再也不愿更没有必要为这样的藩王派遣什么出色的人才作为长史——“不肖处以王官”而“王官不升有司”[2](明)吕坤.宗藩要疏.明经世文编(卷415).吕新吾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P4501),王府机构成了疏通选人拥塞、置老处庸之地。长史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藩王加以辅导和约束,致使宗室中的一些人为所欲为、残暴凌民,形成明代地方上的一大弊政。

不宁唯是,长史选迁的沉浮历变同样是明代文官铨政的一面反射之镜,长史仕途的不断禁锢,绝不仅是发生在王府官员身上的特殊现象,而是明代内、外选官失衡之潮势中不可溯回的一浪。要而言之,明朝始建之期,百废待兴,太祖不次用人、多途并用,在人事制度方面显示出极大的灵活性[3]潘兴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257)。科举与荐举并用,“时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其被荐而至者,又令转荐。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穷居,无不获自达于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4]明史(卷 69).选举三.中华书局,1974.(P1713)加之洪武朝特重师道,故诸王长史不但多出于太祖聘请的四方名流大儒,而且没有任何的升迁限制。

在洪熙下迄正德的一个世纪里,明朝向守成阶段转型,文官铨选制度经历了从混沌到有序的发展[3](P258)。在此期间,景泰帝以郕王御宇,郕府左长史季子铭历迁礼部右侍郎、南京礼部尚书、兵部尚书兼詹事,加太子太保;郕府右长史杨翥终达礼部尚书,出现了长史迁升的一个高峰。然而,这却只能作为长史地位随藩王权力大小而变的一个诠释,并不代表长史整体以及今后的命运。英宗复位后,整理铨法,长史立刻受到波及。成、弘两朝,明代内外官员的差距也已十分明朗。“进士因内外选除不一,以故多东于问刑历刑,得除京官,其授外任遂生疑怨”[5]明宪宗实录(卷102)“成化八年三月丙辰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成弘之间,进士避外官者,多求三法司观政,久之名曰‘理刑三年后堂官’。以刑名精熟上闻,即授御史,即监生历事久者亦得之。”[6](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 11).吏部·选科道.中华书局,1959.(P290)这样的言论和现象屡屡发生,长史也正是在此一时期“始受鄙薄”,成为了内外选除失衡的受害者。

嘉靖朝系转型过后的整顿期。世宗以外藩入主,原兴献王府长史袁宗皋随之被擢升为吏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创造了长史迁升的又一个制高点。世宗又借助“大礼仪”汲取新锐,在文选领域进行多方面改革,试图对选人一视同仁[3](P261),长史铨选也在此时得到一定改善。

隆庆中至万历初年,高拱、张居正相继柄政。在吏治方面,开启了一段不拘资格选取用人的更新历程。长史等王府官的选迁在制度上再被归正、放宽。但自万历中期以还,随着政治环境的恶化,明代铨法自中央到地方都成了派系之间借以斗争和彼此倾轧的手段,长史的选迁亦陷于黑暗政局的淤潭之内,及明终也再无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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