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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流转行为对其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

2020-06-23宣佳亦王成军唐凯丽

浙江农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土地

宣佳亦,王成军,唐凯丽

(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经济生活保障,既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土地保障更是农民养老保障的关键。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更倾向于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1]。

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承包权流转和土地使用权流转[2]。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将土地的占有权、控制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而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是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我国土地流转的类型主要是使用权的流转。没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失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并且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失导致代际间居住距离增加,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遭受冲击,传统家庭代际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农民可能面临家庭经济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双重弱化。同时,由于中国仍处于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结构无法消除的阶段,农民受到户籍制度限制,进城后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权利,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面临基本生活保障缺失的困境。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生产要素,也代表了具有更多功能的权利保障。农民一方面希望通过土地流转得到一定收入,另一方面又担心流转后缺失土地收入和生活保障[3]。

作为农村福利制度的一大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缓解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双重弱化的局面,也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从土地养老保障过渡到社会养老保障,是未来将面临的重大问题[4]。

本文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以农民为研究对象,针对农民土地流转对其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旨在为今后农民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 文献回顾

国内外已有研究主要采用纯理论或定量分析的方法探讨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村养老的发展。集体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是目前农村主流的3种养老保障[5]。农村集体组织受到农村经营组织方式体制创新的挤压,集体养老功能弱化[6],同时由于农村地区孝文化缺失现象严重[7],传统养老方式的功能弱化。温铁军[8]提出,土地现在最重要的功能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保障。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民收入结构开始转型,农业收入占比大幅下降,土地作为农民维持生活基本收入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9]。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出现了危机,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日益趋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会替代家庭养老成为最主流的农村养老方式[10]。

土地流转影响农民养老保险购买行为。刘战伟[11]研究发现,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幸福度。王阳等[12]提出土地流转和农民养老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两者之间通过土地流转收入相互影响。土地流转机制越顺畅,土地利用效率越高,农民收入增加越快,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能力提升越快,养老需求更易得到满足。陶纪坤[13]也认为,土地流转能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农民的收入就会增加,参保能力也会得到提高。农民使用土地流转收入购买养老保险,既满足了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又解决了农民的投资理财问题。因此,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和面积的日渐扩大,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也会不断提升。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主要受到农民的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影响,个人特征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和受教育程度等,家庭特征包括子女数量、家庭收入等[14-15]。

通过对上述文献归纳整理,可以发现,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可以影响其养老保险的购买行为。随着政策的引导和经济利益的推动,土地流转规模日益增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也急需提高。如果能实现土地流转对农民购买农村养老保险意愿的良性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建设就能达到双赢局面。

2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数据来自北京大学项目资助的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执行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相比之前纯理论研究和利用少量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基于CFPS数据的大样本容量定量分析,能更直接地分析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且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本论文采用滞后1期的方法,选取了2014年农民土地流转情况数据与2016年农民养老保险购买行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规避了由于购买养老保险而开展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更直观地得出农民土地流转行为对其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本研究调查样本共6 042个,其中男性3 029人,占比50.13%,女性3 012人,占比49.87%;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2 058人,占比34.06%,购买了养老保险的农民3 983人,占比65.92%。

3 土地流转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3.1 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超小规模,土地细碎化现象突出,土地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的规模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土地的35%。据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市场空间经济价值可达280亿元,加上农村宅基地和农地使用权确权后,市场空间经济价值可达千亿元。根据2014年CFPS家庭数据,有7 977户农民分得耕地,其中1 121户农民进行了土地流转,占14.05%,平均土地流转收入为1 707.54元;2016年CFPS家庭数据中,有8 656户农民分得耕地,其中1 609户农民进行了土地流转,占18.59%,平均土地流转收入为1 828.70元。2016年的土地流转比例较2014年有一定提高,平均土地流转收入提高100余元。

3.2 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根据全国老龄委开展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人口占全国老年人人口的65.8%。随着我国逐渐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脱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话题。2014年CFPS数据显示,在33 296个被调查者中,有26 408个被调查者为农业户口,其中有12 560个被调查者购买了养老保险,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占所有被调查农民的47.56%;2016年CFPS数据显示,在37 147个被调查者中,有24 436个受调查者为农业户口,其中有11 534个被调查者购买了养老保险,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占所有被调查农民的47.20%。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及率并没有太大变化。上海财经大学发布的《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调研报告》中显示,54.6%的农村老年人仍从事着职业性劳作,几乎所有农村老年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家庭劳作,超过68.4%的农村老年人依靠子女的经济援助生活,51.4%的农村老年人依赖土地收入的保障功能作为养老保障,“和子女居住”是农村老年人最喜欢的养老方式,而“进养老院、福利院”则是农村老年人最不喜欢的养老方式,依靠子女的资助和土地收入仍是农村养老的主流观念。

4 实证分析

4.1 变量选择

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取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作为解释变量,选取农民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子女的数量、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工作状态和地区虚拟变量作为控制变量,选取农民养老保险购买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具体的变量设计与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设计与定义

4.2 模型选择

运用Stata 12对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使用Logistic模型定量分析土地流转对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行为和购买养老保险种类的影响,以探寻土地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

Logistic回归模型为:

P(Y=1│X=x)=exp(x′β)/(1+exp(x′β))。

(1)

Logistic函数为:

(2)

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Y1、Y2)为是否购买养老保险和购买的养老保险种类,P表示相应的概率。X为解释变量(X1、X2)和控制变量Z(Z1~Z8),参数β常用极大似然估计。

4.3 土地流转对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行为的影响

Logistic回归分析见表2。回归结果表明,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更强烈;农民的健康状况越差、家庭收入水平越高、拥有工作时,其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也就越强烈,地区虚拟变量是显著的。与估计结果基本相符。

表2 计量回归结果

注:***表示1%水平显著;**表示5%水平显著;*表示10%水平显著。

4.3.1 解释变量对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

在样本数据中,有1 209个农民选择了进行土地流转,这其中有70.31%的农民购买了养老保险;而在没有进行土地流转的4 832个农民中,仅有64.84%的农民购买了养老保险。土地流出的农民,土地对其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农民需寻求一种新的养老保障。同时,土地流转后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会提高参保能力。因此,土地流转对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驱使农民为寻求新的养老保障而选择购买养老保险,二是通过土地流转收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

4.3.2 控制变量对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

在样本数据中,有2 400个农民认为自己很健康或比较健康,这其中61.33%的农民购买了养老保险;有1 460个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很差或比较差,这其中63.22%的农民购买了养老保险。家庭收入在400~7 360元的400个农民中,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18.25%;而家庭收入在7 400~13 000元的400个农民中,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达63%,说明家庭收入水平提高,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负担减少,参保意愿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提高。农民年龄越大,对购买养老保险的接受度越低,但对养老保障的需求迫切,所以农民的年龄对其购买养老保险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农民的子女数量越多,抚养经济压力越大,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大,但购买养老保险会增加其经济压力,因此,农民的参保能力越弱,农民的子女数量对其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就越强烈,但由于样本数据中的农民总体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所以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不显著。

本研究中,地区虚拟变量差异显著,说明东中西部地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存在差异,这可能是由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力度不同,农民的健康状况和收入水平不同等诸多地域因素造成的。

4.4 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险购买种类的影响

基于上述回归结果,针对土地流转收入对不同种类养老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作分析。采用多元Logit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因变量为购买保险的种类,解释变量为是否进行土地流转及土地流转的收入,控制变量为农民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子女的数量、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工作状态和地区虚拟变量。模型估计结果见表3。如表所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受农民子女数量和工作状态的显著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受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子女的数量和健康状况的显著影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受农民的年龄、子女的数量、工作状态、土地流转行为和土地流转收入的显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受农民的工作状态和土地流转收入的显著影响。地区虚拟变量对3者均有显著影响。

表3 计量回归结果

注:***表示1%水平显著;**表示5%水平显著;*表示10%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标准误。

4.4.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于有工作单位的资助,农民的经济压力较小。农民的子女数量越多,抚养子女所需的支出越多,所以在选择养老保险种类时,偏向于经济负担轻、缴费压力小的保险种类,所以子女数量多的农户购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愿强烈。

4.4.2 农村养老保险

和新农保相比,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功能较弱。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民,需要养老保障功能更强的方式,所以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弱。健康状况好的农民,在经济方面的压力较小,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的意愿更强烈。农民的子女数量越少,其家庭养老功能越弱,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弱。

4.4.3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土地流转收入多的农民,经济压力小,对购买养老保险有更大的选择自由,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回报率高的养老保险,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意愿更强烈;由于领取养老金要求参保人在60周岁前缴费满15年,所以年龄大的农民参保时间更紧迫,购买需求更强烈;子女数量越少,经济压力越小,家庭养老功能越弱,对养老保障的要求相对更高,所以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工作状况更好的农民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意愿更强烈。

4.4.4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建立、实施、参保的一种养老保险,补贴力度大,缴费压力小,适合经济状况差的农民。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后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失去土地养老保障,需要新的养老保障。若获得的土地流转收入较少,农民的经济压力会比较大,更倾向于缴费压力小的保险,所以土地流转收入少,购买意愿更强烈。

5 小结及建议

5.1 研究结论

本研究表明,农民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和土地流转行为对其养老保险的购买行为有显著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农民的健康状况越差,家庭收入越高,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进行了土地流转比没有进行土地流转的购买意愿更强烈。而农民的年龄、子女的数量等因素虽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但由于存在观念与需求、经济保障与支出的矛盾,所以在总体水平上对农民养老保险的购买行为影响不显著。农民的子女数量、工作状态对个别种类的养老保险的购买行为有显著影响,但对总体养老保险的购买行为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不同种类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存在差异导致的。

5.2 政策性建议

我国目前实行三权分置,开展新一轮土地确权给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原本就有所欠缺的农村社保体系,面临着巨大挑战[16]。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上述分析,为了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5.2.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要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可采用村委会发放传单、上门科普和村广播站宣传等手段,突出宣传养老保险的优势,尤其是关于国家补贴的方面[17]。宣传国家补贴能消除农民购买养老保险时经济方面的顾虑,从而有效提高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另外,养老保险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应该作为重点进行宣传。

5.2.2 农民保障权利要和城镇居民待遇趋同

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土地流转后失去了传统的土地养老保障[18]。受到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进城后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3月2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要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因此,要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基本权利。

5.2.3 实行“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福利制度的重要支柱,应该体现其强征性特点[19]。凡是收入水平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农民,必须强制投保;对于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农民,应采取鼓励投保的措施。

5.2.4 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村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可操作性不足。绝大多数参保的农民,其需缴纳的费用基本上或者完全是由农民个人缴纳的[20],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其参保意愿。为此,政府应针对目前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通过以上措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减轻农民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所面对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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