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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改判彰显公平正义
——评“老人爬树采摘杨梅坠亡案”再审判决

2020-06-23刘天兴

银潮 2020年6期
关键词:改判梅树村规民约

文>>>刘天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 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 年5 月19 日下午,该村村民、60 岁的吴某私自爬到树上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村委会主任立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但救护车迟迟未到,此时,附近村民及时将吴某送医院救治。吴某终因伤势过重,于当天死亡。

老人近亲属索要巨额赔偿

吴某的近亲属向村委会提出赔偿请求,遭村委会拒绝,便一纸诉状起诉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诉状称:杨梅树低矮易攀爬,村委会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吴某爬树跌落死亡是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吴某受伤后,村委会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故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原告人民币63 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上树采摘杨梅坠亡,自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梅树是村委会的,所有人应当意识到爬树采摘杨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但村委会没有对爬树采摘杨梅可能产生的危险性作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村委会虽设有医务室,但事故发生时,医务人员已下班,导致吴某受伤时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全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村委会承担5%的民事责任,判决村委会赔偿吴某近亲属人民币45000 元。

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与一审相同的判决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迅速传遍全国,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几乎一边倒的声音是对二审判决的批评和质疑:“树太矮、易攀爬是赔偿的理由吗?”“村民爬树偷摘杨梅摔死了,法院判村委会赔偿公理何在?”有家网络媒体用赫然醒目的标题写道:六旬老人爬树摔亡索赔60万,《人民日报》怒批“我死,我有理!”。

再审改判驳回了吴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不服终审判决,依法申请再审。与此同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现了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景区的管理人,虽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都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该村的村规民约有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各项财产权益,吴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吴某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120 急救电话,尽到了救助义务,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致跌落身亡,后果令人痛惜,其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院于2020年1 月20 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再审改判彰显了公平正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该案的再审改判再一次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媒体纷纷载文介绍改判结果,称赞法院再审改判彰显了公平正义。

老人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坠亡,村委会无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责任要件,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若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本案中,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杨梅树,并对树进行日常管理的行为是没有过错的,村委会也没有同意吴某爬树采摘杨梅,所以在吴某从树上坠亡事故中,村委会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凭吴某的智商和生活经验,完全能预先认识到爬树是有危险的,但其仍上树摘杨梅导致坠落身亡,毫无疑问,这种甘冒风险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作为人身侵权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管理人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判决以村委会未在杨梅树下设置警示标志为由,认定村委会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再审判决否定了这种观点。

村委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无论从审判实践还是从普通生活经验的视角来看,村委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有限度的,如保障旅游设施、设备、旅游线路安全,对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场所进行必要的警示、告知等。但是爬树可能会给人身带来危险,是完全可以凭借生活常识就能识别判断的,吴某凭生活经验对爬树可能造成的危险完全是能够预知的,所以对杨梅树下未设置警示标志,不应认定为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吴某爬树坠落身亡虽令人惋惜,但要求村委会赔偿实属无法律依据。

法院再审判决对吴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认为其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并以此作为村委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之一,这是非常值得肯定和称道的。社会不但需要法律规范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还需要公序良俗。村规民约是广大村民共同的约定,每一个村民都要遵守。再审判决对吴某违反村规民约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并引入裁判理由,体现了司法维护社会公德、守护公序良俗的鲜明立场,使人们对司法引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新的感受。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再审判决是非分明,裁判结果正确,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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