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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2020-06-21陈军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0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国有企业

陈军

【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须深刻领会“四种形态”所蕴含的辩证法,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下大气力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使“四种形态”在基层落地生根。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四种形态

引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这一重要理论,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考、新要求、新部署,为国有企业纪检部门进一步深化“三转”指明了方向。

1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從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机构深化“三转”的方向。

1.1“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种形态”贯彻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使每个党员、每个党组织都有纪律的约束,让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严”就是真正严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的底线从紧盯触犯法律移到紧盯违反纪律,让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成为丈量党员行为的标尺,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提醒、及时处理,体现了对监督执纪问责的更高要求。

1.2 “四种形态”体现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一致性

“四种形态”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需要党委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纯洁党内关系、干部能上能下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监督提醒、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看见问题就批评,发现苗头就教育,涉及班子成员、班子自身的,要将问题摆到桌面上来,随时开民主生活会,解决班子和党员干部亚健康问题。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融合,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

1.3 做好对“四种形态”认识的正确引导

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无论是以上哪一种观点,实际上都是对“四种形态”的曲解。这就需要纪检部门利用自身的一些条件,做好“四种形态”的正确宣传、解读,避免党员干部歪曲“四种形态”的真正内涵。

2践行“四种形态”主要遇到的问题

2.1 制度规范不健全、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真正运用到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深入到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党内重要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处理信访、线索问题、案件等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还存在工作惯性。

2.2 主体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实践中,一些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淡化,对单位出现的问题和苗头性问题,没人问、没人管,任凭事态发展下去,出了事情就推给纪检部门。有一些人认为,“四种形态”前面加上的是“监督执纪”四个字,因此普遍认为这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在运用“四种形态”上存在纪检机构一家“单打独斗”现象。

3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3.1加强教育,夯实思想基础

开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营造党组织推动、纪检部门大胆实践、全体党员干部支持的良好工作态势。要改变监督执纪抓大抓小,只注重抓关键党员领导干部,而忽视抓全体党员、抓常态监督的惯性思维,纠正运用“四种形态”预示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错误认识,保持监督执纪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

3.2 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认真遵循行为规则

总结提炼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经验,加强制度设计,适时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尤其要健全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工作程序等规则,为开展具体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3.3 强化“两个责任”,压实工作职责

一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要带头履行从严治党职责,党委书记及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使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成为履职的常态。二是强化纪委监督责任,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抓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把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三是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

3.4 创新工作方式,改善工作方法

一是抓早抓小,对照纪律尺子,对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狠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二是全员管控,对全体党员因人施教,把握运用监督执纪梯度轨迹,采取适当的执纪方式,切实管住大多数。三是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提示警示等运用方式方法,保证不管何时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结束语

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坚持标本兼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举措,是做好监督执纪的重要原则,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运用。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和全体纪检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学思践悟,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全面落实“四种形态”,正确处理“树木和森林”的辩证关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参考文献:

[1]解立君.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挺起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纪律规矩[J]. 现代国企研究,2019,152(02):244-245.

[2]董利华.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中如何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思考[J]. 企业文化(下旬刊),2019,000(006):38,41.

[3]李慧.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有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J]. 现代企业文化,2017,000(035):57,59.

[4]赵诣. 浅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J]. 青年时代,2018,000(035):286-287.

(作者单位: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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