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设策略
2020-06-21姚莹
姚莹
【摘 要】任何一个国家,任何国家中的部门都应该依据法律解决相关的事务。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国的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设却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的过程,这主要是因为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民主管理外部环境不佳导致的,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进行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设,有关部门做出改进,本文就其进行了具体的讲解。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设策略
由于古代中国拥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我们以史为鉴,狠抓基层建设,农村合作社的民主法治建设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設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虽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收效甚微,面对这种局面,笔者依据自身的经验,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
一、调整“投资股”与“资格股”之间关系
虽然说金融企业存在的前提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主要为了服务社会,但也需要满足社员的基本需求,而且我国的合作社是为了给社员提供帮助。两者一个是投资股的概念一个是资格股的概念,法律如果不对这两种关系进行界定,合作社在日后必将就完全被投资股所控制,民主管理也就失去了意义。
首先设置合理的投资股和资格股的利益分配制度,根据银监会的颁布条例进行制度的设定,而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满足资格股的需求,根据以往的惯例,按劳分配的比例定在盈利的60%左右即可,那么相应便是按资分配占合作社净盈利的40%;按劳分配占60%,具体可以借鉴以往确立的“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向合作社购买额多寡分配”原则进行计算,“交易额”是指社员的存款与贷款额度和信用社为社员服务的收费额度之和,三者加起来相当于社员与信用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与“惠顾额”之和。通过相关制度以及相应比例的确立逐渐使社员切身感受到民主法治的作用,减少彼此之间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如果出现纠纷有关部门可以有迹可循,高效的解决争端,保证合作社工作顺利进行。
二、逐步约束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员行为
除了自身的经济权益,我们还认为,应该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益,当前合作社内部人员控制极大的损害了人员的权益,这破坏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石,即便这种控制的初衷或许是好的,但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言: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人们无法用不正当手段达到正当的目的,所以我们必须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必须约束内部人员。
信用合作社重大的事项可以交给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并降低通过的门槛。用以防止内部人员控制滥权,我们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结合本地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将条例中的有全体代表的一半以上,改为出席代表的一半以上。同时合作社的监事会还应该积极发挥监督的职能,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加强,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信用社章监事会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当内部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共的利益时,可以进行警告,对于多次警告无果的可以提出诉讼。同时还应该注意监事会的人员考核,保证执行过程的透明以及公开以及工作,对于监事会成员出现不当行为的可以予以相应惩戒,通过切实有效的条例对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全面建设合作社民主法治。
三、改造信用合作组织体系建立监管机制
我国要实行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设,首先应该建立新的合作组织体系,我国目前的体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与德、法两国的单一体系相似,但缺乏统一的中央级别农村合作社机构管理,美国的复合体系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体系改革并融合日本的混合体系进行改造,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益。
对目前合作社的单一体系进行改进,在改进后仍然进行,仍然进行正常的工作,保证单位各项工作能够稳步进行,其次还要重建合作机构,建立中央级别的合作社管理机构,对地方的合作社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建立单一、混合多种模式共存的合作社体系,全方位保障社员的基本效益。当然无论是新的体系还是旧的体系都离不开机制的监管,这其中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组建农村信用社县级以上行业自律组织,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以及统筹协调,其次便是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的监管,两项监督机制共同作用,不断加强我国农村合作社民主法治建设,保障我国基层群众的基本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民主法治建设是时代潮流,真正民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基于中国农民的利益,满足大众的需求。这首先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股”与“资格股”关系的调整,使农民与合作社处在平等的关系上进行;随后相关单位还应该对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发挥监管职能;最后还应该适当改造信用合作组织体系建立监管机制保证新体系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强全行业法治意识[J].四川农业与农机,2018(04):6.
[2]朱福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治化建设的思考[A].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7:1.
(作者单位:永寿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