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法思考
2020-06-21李本玲
李本玲
一、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一)农村基础设施的现状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落后。其主要的表现有:农业设施老化,利用率也不高,而且很多设备都很落后,与国际水平还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使得我国农民至今仍然无法摆脱自然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巨大影响;此外农业的机械化程度也较低,有些地方依然还存在纯手工劳作。
(二)落后的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的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农民们在面对自然灾害时的经济能力,如在发生病虫害的时候高额的农药费用可能使一部分农民入不敷出。当前,由于我国落后的农村基础设施,使得农民进行生产活动太过于依赖自然天气,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扩大,降低了农民的收益,从而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另外,农村还有很多可以迅速提升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基础设施项目还未全面落实,如搭建农村互联网和改善水利系统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可以改善农村企业的生存环境,增加劳动力的转移速度,并使的农民也能够快速掌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从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为农民增加收入。
总而言之,当前在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已经在很大程度影响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得城乡差距变的更大。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建立全国性市场的前提,市场的联通,物流的进出,以及产品的储存等都离不开一些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否则整个市场可能都无法运转。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道路建设,农业机械的改进,现代通讯设施的搭建等,都将促进农村市场的专业化、效率化和繁荣化,这样更有利于农村产业的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合理化,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农村现代化。而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量不足,有的结构欠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村市场的发展,难以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市场发展和国家市场不能完美融合。
二、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一)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
其实公共产品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区别于个人物品,并且具有非竞争性的社会物品。公共物品与个人物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中非竞争性指的是不论消费者的数目是多少,其成本是固定不变的,于此同时大家对产品的消费权利却没有被削减。而公共物品的排他性,某个消费者对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享用消费。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的参与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使得政府参与其中成为必然。农村基础设施有其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政府参与其中才能够使的行业发展稳定健康。政府控制行业健康的发展手段有多种,例如政府通过把关市场的准入来控制这个垄断行业的企业数量,从而限制竞争的激烈程度;另外政府要严格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杜绝部分企业利用行业的特殊性而滥用权力,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如此就更加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
(三)经济法与政府参与的关系
经济法是我国政府参与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年罗马法给人们形成了社会观念,人们的各种权力通过法律得以保障。在上个世纪资本主义的时候,个人的权力与自由得到了保障,但对经济基本没有什么干预政策。但是,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后来的垄断主义之后,社会生产效率越来越高,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快,资本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却缺乏相对有效的管理,于是导致了后来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
经济法的是随着社会法律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具有社会法的一般性质,对私权加以限制从而保护国家利益,此外它还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管理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经济法的作用只有应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其巨大的作用,换句话说经济法也是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的直接产物。
三、经济法在我国农村基础建设制度重建中的作用
我国如果要进行制度重构,应当以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原则。价值分析是我们在讨论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必须要讨论的一个论题。而经济法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评价、认识和经济法的时间,从而使得经济法与主体相适应,并服从于主体,从而形成经济法与主体的从属关系。经济法必须要把公共利益作为根本,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和效率,从而实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这与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目的相一致。所以,应当在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下重新构建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与法律。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质公平
通过以经济法的价值为追求,要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实质上的公平。经济法在追求其价值并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中要以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总之应当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为目标。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也应该以公平作为其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公平不是说实质公平而是说结果公平,因为农村基础设施的法律公平主要体现在享受基础设施产品的公民应该机会均等,而不应当将城市和农村区别开来。因为不管是农村居民或者是城市公民,我们都是中国公民,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所以在基础设施的享受上也应当具有相同权利。
若一味地追求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实现实质平等,即投入的财政完全相同、政策完全公平,这是不可能的。这就好比对一个受伤的幼仔和对一个健康的幼仔完全一样的进行营养喂食的情况下,它们的健康状况差距却会越来越大,因为两者的根基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若在政策和法律上适当地偏向农村是合理的,也是为实现最终的实质公平的应有的过程。
(二)社会效益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说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其根本意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投入,去取得最大的效果收入。经济法的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它不止是指经济的收入,也讲究经济收入的质量。具体到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中,第一就是要关注制度规划,规划的好差直接关系到投入的效果以及项目对周围环境的积极影响程度。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着资本相对较集中的特點,如果不能良好的运行,不仅会降低效果甚至还能导致一些负面效应,而那将是巨大的浪费。另外要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就必须要运用经济法制度和相关政策,来规范行业垄断,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和非法投标等不良行为。
(三)多元化农村基础设施筹资法律制度
在过去的理论实践中,大多数都认为因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外部性和一些乘机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个人投资基础设施一般都是效率很低的,因为在一般人的心中国家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自然就成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者。但是,现实世界往往是残酷的,由于当地农村政府的有限财政能力和国家政府供给的效率限制,而在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府和一些农村组织的财政负担大大增加,进一步加大了他们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使得单一的政府供给政策变的效率十分低下,所以,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多元化筹资法律制度政策。
四、结语
如果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实现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条件,也直接关系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而我国的农业的比较劣势却日益突出,直接导致了农业成本的相对较高,市场竞争力差,农民的收入增长减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形式。本文通过研究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可以起到的作用,来讨论快速提高农产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方法与政策。实际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正在由政府独立承担逐渐改变为多方共同投资的方向发展,这样必然会带来农村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就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宁阳县葛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