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分析
2020-06-21钱利华
钱利华
摘 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基于其由银行信用保障,信用证结算得到广泛的使用。信用证虽然为银行信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出口商,稍有不慎,会承担巨大的损失,因此对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识别和防范非常重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信用证的涵义、特点、对于出口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5-00-01
一、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出口商)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本质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信用要高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二、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文件。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另一项契约,不依附于买卖合同,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并仅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考虑货物情况。只要单据相符,开证银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的一种担保文件,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银行就对支付负首要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1.开证行资信不佳导致的风险
信用证广受青睐的原因是因为信用证结算为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成为出口商能否顺利首款的关键。若开证行资信不佳,或经济状况不佳,一旦其经营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停业、倒闭等情况,开证行就无力履行付款的责任,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其首款无法得到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2.进口商伪造、篡改信用证进行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可能会伪造信用证,或者通过不法手段获得银行的信用证,与银行职员合谋开具信用证;也有可能利用真信用、过期信用证或已经失效的内容进行涂改,蒙蔽对方,诱使出口商按照伪造的信用证和合同规定要求发货,骗取货物,若出口商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陷入被欺诈的被动局面,導致出口商钱、货两空的风险。
3.信用证欺诈条款
信用证欺诈条款是指信用证申请人在申请不可撤销信用证时故意设置的“陷阱”条款,在出口商后续收汇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或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也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条款包括:控制信用证生效、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申请人的要求相符、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等。如果受益人未能及时发现欺诈条款,匆忙发货,进口方会以信用证未生效为由拒付,使得出口商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变相的增加了出口成本,并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
4.单证不符遭到拒付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为原则向受益人付款,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四、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出口商应通过有效手段如专业咨询公司、本国驻外机构、国内外有关商会、银行等方式对进口方做详尽的资信调查,摸清楚对方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股东出资、经营外部环境等多方面情况,避免因为进口方资信出现问题到而带来的损失。
同时,出口商还应对信用证的开证行做好资信状况调查研究,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信誉良好、资信优秀是其开具的信用证能安全收汇的前提。对于此类情况,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且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即使开证行倒闭或破产无法履行付款责任时,还有保兑行可以付款,以减少风险。
2.严把单证质量关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严格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认真、仔细缮制、审核各类单据,核实信用证是否与合同严格一致,是否有陷阱条款、信用证真伪等。一旦发现不符点时,应及时与进口商就信用证不符点进行沟通,并对信用证进行修改,规避由于单证不符造成的损失。
3.有针对性的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商可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将相关风险进行有效转移,降低自身收汇风险。出口企业如果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时,出现进口商拒收货物、拖欠货款或者破产等情况,就可以由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4.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应加强对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国际贸易实务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熟悉国际贸易结算的惯例、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结算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信用证的审核与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能力,有效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和“陷阱”条款,规避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5.注重信用证与其他付款方式的结合
应结合出口贸易信用证的实际情况,注重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相结合付款方式的配合使用,促使出口贸易风险发生的概率得以降。同时,应重视信用证与其它付款方式配合使用中的实践经验积累并加以使用,从而实现对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科学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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