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2020-06-21尹建宁
尹建宁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鄂、豫、皖三省党组织先后领导举行黄麻、商南、六霍等武装起义,组建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十一师、三十二师、三十三师以及工农革命军潜山独立师、第三十五师等,创立了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三块革命根据地,进而于1930年6月正式形成了以大别山为中心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成立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
在鄂豫皖根据地的形成和巩固过程中,中共鄂豫皖特委及苏维埃代表大会等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在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作为新生革命政权,鄂豫皖根据地在较短时间内出台法律文件,既是土地革命的需要,也表明革命者希冀通過法律制度建设来摧垮旧秩序的坚定决心。这些法律法规为巩固和扩大根据地、保障广大苏区人民的生活作出积极贡献。
鄂豫皖根据地法制建设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鄂豫皖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正是基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经济规律的。具体体现如下:
(一)红色政权巩固发展,成为法制建设制度保障
大革命失败后,在八七会议精神指引下,鄂、豫、皖三省党组织领导共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为基础,英勇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和进攻。同时,党的工作重心从城市转向农村,发动农民武装暴动进行土地革命,迅速建立党组织,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基层组织和农会,为根据地法制建设打下了良好的根基。早在1922年,参加北京共产主义小组的高语罕就在家乡安徽寿县成立中共小甸集小组,随后扩大为支部,成为鄂豫皖边区第一个党支部。1929年12月27日,鄂豫边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召开,并成立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标志着鄂豫边、豫东南两块根据地在领导上的集中统一,奠定了边区政权建设的基础。到1931年5月,中共中央鄂豫皖分局、鄂豫皖省委成立时,鄂豫皖根据地先后建立27个县级苏维埃政权和3个市级苏维埃政权,区、乡苏维埃政权普遍建立,有党员2.3万人。此时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和组织,既亟需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运作管理,又成为苏区法律得以推行的根基和抓手。
(二)社会矛盾尖锐,亟待新的社会规范调和
土地革命时期的鄂豫皖地区,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地主盘剥与割据混战相互纠葛,外部敌对与内在矛盾相互冲突,农民生活每况愈下。具体来看,首先,鄂豫皖地区属于大别山脉,山川交错、地形复杂,利于战争攻防转换,因而长期为诸多地方小军阀争夺与割据,使得这一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被严重破坏,同时由于军阀横行、筹措军费所带来的苛捐杂税愈发严重。其次,封建土地制度压迫农民。据不完全统计,土地革命之前,地主阶级占有这一地区的可用土地和山地达80%左右。他们通过收取高额的押金、租课和繁重的无偿劳役,不断压榨农民,使得原本生活尚可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不得不变卖田产以求糊口,降为佃农,生活日益穷苦。再次,国民党反动派对广大农民实行残酷的政治压迫。他们强化保甲制度,对革命进行残酷镇压。保甲制度披着宗法制度的外衣,对族中大至分立门户、小至婚丧嫁娶,无不横加干涉,压得百姓抬不起头。同时,国民党为遏制红色政权,除不断扩充正规军外,还极力扶持地方武装,使得这一地区反动民团和地主武装遍布,而这些地方武装多由地痞流氓组成,成为地主阶级鱼肉百姓的武器。这一时期的自耕农、贫农和小手工业者在地主盘剥与军阀混战的双重压榨下,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下降得最快,已经濒于崩溃。
(三)马克思主义传播,培育了法制建设的丰沃土壤
由于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和五四运动的推动,鄂豫皖边区迅速掀起持续广泛的思想解放运动和反帝反封建斗争浪潮,并迅速成立多个、多级地方党组织。同时,农民运动、青年运动、妇女运动等也蓬勃发展开来。1925年五卅运动后,普遍出现了共青团基层支部、特支,一些地区还成立团县委、团地委。共青团员深入各地进行宣传,带动了基层工会和农民协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党的一些早期领导人也在这一地区身体力行地推动与宣传,做了许多细致、实际的工作。例如,为了启发群众的革命觉悟,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参加革命运动,董必武多次亲赴黄麻地区开展革命宣传活动。在县城和高桥等地,董必武向手工业工人、农民和青年学生进行革命宣传,并将马列主义书籍和进步书刊广泛传播,促进当地人民群众领悟革命的道理。他还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回乡开展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思想宣传活动,推动革命思想在黄麻地区进一步传播。在其宣传教育下,鄂豫皖地区群众组织蓬勃发展,共青团、工会、农民协会、妇女协会等如雨后春笋。这些组织在大革命的洗礼下,积累了武装斗争和群众工作经验,并在发展壮大自身力量的过程中传播马克思主义,宣传民主平等的思想,在广大农民心中埋下了反帝反封建、自由平等的种子。
鄂豫皖根据地法制建设内容
据统计,在根据地的创建到发展巩固时期,鄂豫皖根据地共颁布50余部法规或法律性质文件。
从时间上看,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多集中于1929年至1931年。这一时期,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完成了由单一、局部的法律向更深层次、更加全面的法律系统的演进。同时,在整个根据地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的建设贯穿始终,且不断完善与进化。
从结构上看,鄂豫皖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包括国家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形成了与当时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其中《森林办法》 为鄂豫皖根据地所独有,该法从农业生产与森林保护关系出发,对于森林的使用权与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森林除供给人生使用外,有保存雨量之益,各民众都负责有保护职责。”“砍柴时不许砍伐树苗。”“长成之森林山场分给农民后,只许提棵变卖,不得乱砍。”“凡护守及路旁树木一律不准砍伐或转卖并有培植的义务。”“田头路旁河下荒山农民都要尽量栽插树木。”从上述规定可知,农民对森林有合理的使用权和保护义务,难能可贵的是该办法还具有现代生态环保的理念。
从内容上看,鄂豫皖根据地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武装和工农政权,是当时革命斗争最核心的诉求,因此,以土地分配为核心的基于生产资料和粮食的分配是这一时期最紧迫的立法需求。例如,《豫鄂边革命委员会政纲》 中提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更加明确地说明“凡豪绅地主所有之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凡祠堂、庙宇、教堂、祖积公积所有之土地……一律没收之”,鲜明体现了这一时期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土地,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堂、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农民的土地革命本质特征。对于小田主则减租,强调贫农是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同时,鄂豫皖根据地以土地改革为中心,以实用性为原则,建立了一系列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其核心是保障生产与保障人权。例如《关于文化教育政策》 《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 《关于劳动青年决议案》 《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 等,这些法律关注根据地亟待解决的诸如文化水平低下、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为根据地政权的巩固与发展、人民军队的扩大与扎根基层提供了制度保障。
鄂豫皖根据地法制建设特点
鄂豫皖根据地制定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新生红色政权的基本立场和政治诉求。其法制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工农民主专政
1931年7月通过的《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开篇即明确表示:“苏维埃组织原则——苏维埃是工农代表会议,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是彻底替工农兵谋解放的政权,与地主、资产阶级、国民党政权完全对立……”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首先,这个最初的尝试体现在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苏维埃政权的民主选举是苏区工农民主政治实施的重要环节,鄂豫边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组织的原则》 及《苏维埃组织法》 中就提出“苏维埃的组织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选举”“凡年满16岁之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其次,还体现在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架构上。从全国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鄂豫皖区苏代大会、皖西北特苏代表大会、县苏工代大会、区苏工代大会、乡苏大会、村苏大会看,各级代表皆为工人、农民,集中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再次,为了保障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各级苏维埃政府组成都有成分比例的限制。例如,《苏维埃组织法》 规定,工人每30人、士兵每40人、农民每500人选出1人为区苏维埃代表,而县苏维埃则需按照当地斗争发展情况和具体环境,确定工人占代表人数的30%,士兵至少占5%。类似这样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保证了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以及工农联盟的坚强基础。
(二)反映反帝反封建诉求
反帝反封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的主要特点,尤其是中共二大明确提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纲领后,鄂豫皖根据地贯彻执行中共二大决定,并体现在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中。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外交工作的六项政策》 中有“保证中国的完全独立,苏维埃采(取)以下的办法:(1)没收帝国主义在华的租界……(2)完全撤退帝国主义在华的海陆空军……(9)没收外国资本家在华投资及一切房屋财政”,从财产、军事、政治权利、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反帝诉求。其目的是彻底、完全地铲除帝国主义在这一地区的残留影响,这是用无产阶级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
反动军阀政府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激起广大农民群众对封建土地占有制度的无比憎恨及对封建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抗。这种反抗突出表现在土地问题上。1927年9月,中共安徽省临委根据八七会议精神,初步提出“现时的农村革命——土地革命”,应以“无地的农民为中心”“只有他们才是土地革命的主力军”。1928年完整提出“以贫农雇农为中心,联合中农,使富农中立”的政策。《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中将此具体为可操作的实施方式,例如“凡豪绅地主所有之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焚烧豪绅地主一切契约,发给分土地者土地使用证”“取消包佃制和批字顶礼押字”等。另外,还体现在反对封建礼教观念等问题上,并在诸多法律细则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例如,在婚姻方面,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 中有“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男子年龄在18岁以上,女子年龄在17岁以上,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权”等。在教育方面,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文化教育政策》 中有“严格反对三民主义的、孔孟之道的、耶苏(稣)教会的以及一切地主、资产阶级思想的教材”“统一教材的内容,严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据”等规定。虽然某些规定在现在看来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当时情况下,反映了苏维埃政权在法制建设中强有力的国家意志。
(三)体现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
有研究表明,在鄂豫皖根据地,关于乡村“妇女解放”口号的宣讲与“打倒土豪劣绅”口号的宣讲频率几乎相当。这从客观上反映了根据地对人权观念的最重要的两个诉求与支点:男女平等与贫富均等。其中贫富均等的外化表现形式为土地革命及土地革命纲领等,其目的是把土地所有权转到广大贫苦农民手中,打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壁垒,打下了平等经济权利特别是土地权的根基。同样,在对妇女解放问题上,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范。《豫鄂边革命委员会政纲》 中提纲挈领地指出“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与男子一律平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妇女解放潮流的主要目标,是将妇女从传统宗法夫权、父权、族权三权中解放出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恢复妇女社会权利,使女性得以作为社会人的价值而进行社会革命。
除《豫鄂边革命委员会政纲》 外,这种“以人为本”的观念在婚姻、土地、教育等专门的法律中都有表述。例如,在婚姻关系上,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 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提出离婚,并且在财产分配、子女养育上,双方均平均分配、共同负担”。在土地分配上,《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中有“分配土地男女有同样权利”。在受教育的权利上,《鄂豫皖区赤色教师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案》 中有“学生在学校参加学校的一切管理,并于(且)怎样来进行课程,应用什么方式来实现这些功课,学生都可以发表意见……与资产阶级的不同点就在这里。资产阶级的学生,所学的都是他们为压迫工农所需要的……”
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苏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工农民主、反帝反封建、人民自由平等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在当时条件下较为先进的法规,并为这些法规的贯彻执行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根据地法制建设在推動根据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新生政权以及重新构建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有很多法制建设经验,如坚持求实创新、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推进法制建设,注重将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等,在法律制定、执行过程中呈现出的对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追求,特别是立法和法制机构建设过程中能在结合地方实际基础上体现创新精神等,对于推进新时代依法治国仍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价值。
(责编 王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