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0-06-19张洁罗朝猛
张洁?罗朝猛
一、因吸烟而被“志愿退学”
上私立高中的A同学,课间休息时无意间接到了同学递来的一支点燃的香烟。一声“老师来了!”A同学慌忙将香烟扔到地板上。进入教室的老师发现了异常。“在校内禁止吸烟”是学校生活指导的重要目标之一。教职员会议上也确立了对吸烟学生给予严厉惩戒的决定,并制定了详细的惩戒规则。所以,老师立即停止授课,把十几名学生带到别的房间,一一询问状况,并请其他老师协助调查。A同学说:“我没有吸,只是拿了一下并熄灭了而已。而且不知道是谁传过来的。”并反复如此供述。但是,这样的回答老师是不能接受的,而且由于A同学过去受过两次停学处分,所以老师坚持反复询问A同学。在老师的反复质问中,A同学也渐渐疲惫了。当听到“3次严重惩戒处分即退学”时,A同学自暴自弃,怒吼起来:“你说我吸烟我就吸了吧!”
第二天,学校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报告认为,A同学承认了吸烟的事实,应该给予停学处分。由于这是A同学的第三次停学处分,根据学校的惩戒处分相关规定,最终决定给予A同学劝退(劝告“志愿退学”)的处分,随即通知了A同学和A同学的父母。
面对学生家长的不接受,校方认为,即使A同学没有吸烟,但是他拿了点燃的香烟,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与吸烟相类似的行为”,应当接受相应的惩戒。所以,学校坚持对A同学进行劝退。
学生在校吸烟,为何会受到退学的惩戒处理呢?其惩戒的法律依据何在?
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及教员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根据文部大臣的规定,可对学生及儿童加以惩戒,但不得进行体罚。这是日本教育法律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原则性规定。为了便于学校及教师正确实施惩戒,日本《学校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3条对惩戒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一,校长或者教员对儿童实施惩戒时,必须依据儿童的心身健康和教育上的必要性慎重进行。第二,实施惩戒时,退学、停学、训斥的惩戒必须由校长(大学由学长包括委任的学部长)实施。第三,前项的退学惩戒,只允许公立小学、中学(盲聋学校、养护学校的在学学龄儿童和学生除外)对符合以下各项行为之一的儿童、学生等实施,一是确实品行不良,且没有改善可能的;二是确实学力劣等,且不可能改善学业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且经常缺席的;四是扰乱学校秩序,违背学生本分的。
上述案例中,A同学受到“志愿退学”的惩戒,我们可以理解为他的行为符合前文第一和第四点规定。在日本,“志愿退学”属变相惩戒处分。“志愿退学”有两种可能:一是经学校劝告而退学;另一种则是形式上虽为志愿性,但实际上是被迫退学,如不服从,即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原则与方式
日本教育惩戒拥有较为久远的法律渊源。日本法律制度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共同特征,所以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既来源于《学校教育法》等成文法的明文规定,亦来自各级法院有关教育惩戒的具体司法判例。综合来看,教育惩戒方式和手段取决于多重因素。一是不同学龄阶段的教育惩戒方式存在差异。例如,出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法律禁止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至初中)的学生施加停学的处罚。二是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教育惩戒权限。例如,地方教育咨询委员会、校长、教师拥有不同的教育惩戒手段使用权限。三是法律既给出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定性或定量标准,又赋予教师以自由裁量权,教师可自行选择合适性质、程度的具体惩戒方式。
1.惩戒原则
综合日本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日本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和“执法”普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以学生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禁止体罚原则。
(1)以学生为本原则
教育惩戒作为教育辅助类手段,在于纠错矫偏,以培养学生健康、安全、幸福生活所需要的习惯,并以促使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宗旨。教育惩戒应对的是违法违纪、失范失德行为,其导向是培养学生正义的感情和公正的判断力,防止未来知错犯错、旧错重犯。此外,教育惩戒的立法和自由裁量也凸显了“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教育惩戒的立法是围绕学生受教育權和维护教学秩序所衍生出的一种学校管理制度;教育惩戒的方式需要结合学生年龄、性别、认知程度、性格、行为时间和场所等诸多实际客观情况进行选择,而非就事论事且机械教条地照搬法律规定。
(2)合法性原则
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就日本立法过程而言,教育惩戒权相关规则制定包含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层要求[1]。实体合法性要求学生受到的惩戒是公正合理的,保护学生免受任意的、非法的干扰。程序合法性要求施行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流程惩戒学生。日本社会就体罚与惩戒的界限进行了长期的讨论,部分教育惩戒行为一直在非法和合法之间徘徊。厚生劳动省曾经在1998年发布《禁止滥用与惩戒相关的权限》通知,分别就特定的惩戒手段和滥用情况进行举例认定,在客观上给予教育惩戒正面参考。例如,在课后留堂的惩戒期间不供给食品、不安排合理休息时间,属于教育惩戒权的滥用。此外,威胁剥夺学生某种福利性权利、不理睬学生亦属于惩戒权的滥用。
(3)合理性原则
首先,合理性原则是指学生的不良行为具有惩戒的必要性,并且惩戒措施具有适当性。惩戒主体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学生个人情况、行为危害程度等客观因素决定该不良行为是否有必要进行惩戒[2]。若有必要惩罚,则需要选择“罚当其过”的惩戒手段,而不能“小过大惩”或者“大过小惩”。其次,惩戒主体需考虑惩戒的主观目的正义性,即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才进行惩戒,而非出于泄私愤或者宣泄其他不良情绪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应考虑惩戒措施是否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是否超过了学生必要的心理承受度。
(4)禁止体罚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体罚曾一度作为惩戒学生的主要手段。战后,在美国的主导下引入西方法律理念,日本社会开始更关注人权等社会问题,于是体罚在争论中被教育领域禁止。《学校教育法》第11条确立了禁止体罚原则。相关教育法实施细则认定体罚包括直接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和施加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并对这两类体罚行为进行了实例列举。身体侵害包括特定场景下的脚踢身体、扇耳光、捏脸颊等行为,施加肉体痛苦包括不允许课后留校处分的学生吃饭、上厕所等
行为。
2.懲戒方式
校长、副校长、教头、主干教师、指导教师、教师、助教、讲师等作为法定教职人员,依法获得教育惩戒权。根据《学校教育法施行细则》,教育惩戒方式主要有六种:(1)放学后要求学生留在教室;(2)上课中,让学生在教室内罚站;(3)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4)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5)说教总是在课上随意走动的学生,让其回到座位上;(6)对日常训练迟到的学生,不让其上场比赛而让其观赛[3]。
日本具有一定的清扫教育和历史实践传统。清扫教育起源于剑道和佛教中保持修炼场所的清洁有助于锻炼心性和毅力的理念,这样爱干净的社会文化习俗给教育烙下了深刻的印子[4]。公立中小学中,由学生清扫校园(教室、宿舍、厕所等校园场所)作为一项课程内容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逐步建立、不断完善并延续至今。教师需要教授低年级学生卫生工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待进入高年级,则需要指导学生合作分配打扫任务、创新大扫除方法。许多中小学会每天中午安排15分钟进行全校大扫除,各班按照值日表安排学生劳动。学生违规违纪后,罚做额外的清扫任务在日本被教师广泛使用且被家长普遍认可。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牢记所犯错误或者不良行为,也进一步培养了其吃苦耐劳的精神和集体责任感。
三、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主要特色
1.形成了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体系
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与1949年的《社会教育法》两部法律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三者的协调配合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育惩戒发挥了“1+1+1>3”的整体效果[5]。家长普遍信任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方式,教师同样会礼貌地与学生家长就相关惩戒情况进行沟通。
2.有特殊少年司法体系制度做后盾
日本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制定配套《少年法》(2014年最新修正)、《少年审判规则》(2015年最新修正)等较为完整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6]。在这一刑事法体系下,年龄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家庭裁判所可以利用少年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予以追诉和处理,构成严重罪行的学生将可能被送往少年院进行一定期限的收容改造。少年司法体系主要针对校园管理的难题—校园暴力。对于轻微的打闹、欺辱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教师一般采用课后留在教室、教室内罚站等较轻的惩戒方式督促犯错学生自省悔改。若是遇到严重的暴力行为,教师出于正当防卫或者制止暴力的目的,可以对正在施暴的学生使用合理的暴力,即使对学生造成身体侵害或肉体痛苦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且,学生的严重暴力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这对于学生的约束和威慑作用更为明显。可以说,作为后置法、保障法的少年刑事法体系对中小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重要的威慑
作用。
3.建立了辅助教育惩戒的学校顾问制度
在中小学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最令教师头疼的主要是学生具有自闭、抑郁、厌学等心理疾病或者不良倾向。这些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在校生活,但囿于心理疾病情况复杂,往往难以依靠学校或者教师自行解决。为了解决各地学校师生的困惑和烦恼,文部科学省1995年正式建立“学校顾问”制度。该制度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一支心理专家顾问组,顾问每周两次到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进行心理教育指导,并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此外,该制度还鼓励官民机构结合,设立“适应性指导教室”等机构,广泛地参与学校教育惩戒,以不断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促进学生培养健康向上的
心态[7]。
四、日本教育惩戒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吸收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教育惩戒相关
法律
教育部于2019年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于教育惩戒法律条款的建议对策。广东、山东、浙江等地也已经加速地方教育惩戒的立法进程。预计未来几年时间内,我国教育惩戒领域法律空白将被填补,教师惩戒行为将有法可依。但是,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实际,教育部和地方有关教育惩戒立法仍存有改善空间。中日文化同宗同源,儒家思想根基深厚,日本的教育惩戒立法理念与中国相近。日本教育惩戒立法已经有七十多年历史,其教育界也在教育惩戒领域深耕细作,积累了不少创新性的具体惩戒手段和实践经验。我国各级立法部门可以借鉴日本相应的教育惩戒立法经验,取其精华,不断完善我国教育惩戒法律体系,丰富教育惩戒手段。
2.建立和完善教育惩戒相关的配套制度
先进的教育配套制度对教育惩戒行为的效果至关重要,建议学校层面完善教育惩戒领域配套的心理咨询制度、监督问责制度。
目前,广大中小学正逐步普及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但是,由于班主任和其他科任教师本身授课任务繁重,难以顾及心理辅导,而且,非专业人士对学生的心理辅导作用有限;目前仅部分城市的中小学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因此,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地方区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借鉴日本“学校顾问”制度,招聘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定期向辖区内接受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以了解学生违纪犯错背后深层次的心理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的正面效果。
此外,还可以借鉴日本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师德问责监督制度,强化异体多元问责主体、确定科学先进的教师考评体系、积极推进问责监督文化建设,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胡雅婷,马早明.全球视野下教育惩戒权立法的经验与启示—以英、美、日三国为例[J].中国德育,2020(1):13-18.
[2] 宋雁慧,张丹.日本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J].教育家,
2018(44):26-27.
[3] 肖艺芳.中小学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日本的相关规定[J].基础教育参考,2013(23):77-78.
[4] 宋庆清.日本的“清扫教育”[J].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5(5):60-61.
[5] 刘兰兰.日本家庭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评论,2015(1):155-157.
[6] 任海涛,闻志强.日本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经验镜鉴[J].复旦教育论坛,2016,14(6):106-112.
[7] 马德益.日本基础教育校长制改革刍议[J].教育发展研究,
2006(3):62-65.
(作者单位:1.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珠海中山大学附属中学)
责任编辑:胡玉敏
huym@zgjsz.cn